① 經濟法的一個案例分析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② 關於經濟法裡面的一個案例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通過變更主體逃避債務無效,以協迫方式將債務轉移,協議無效
③ 有關經濟法的典型案例
庄建來偉,生於1954年。源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得本科和碩士學位.並留校任教至今。主要從事民商法的教學與研究。現任華東政法大學房地產法研究所所長,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著作有(與他人合著):《中國民法教程》、《民法學》、《外國婚姻家庭法資料選編》、《企業法律顧問指導》、《怎樣打官司》、《聯營法律問題研究》等,發表論文有:《證券債權質與普通債權質的區別》、《票據瑕疵分析》、《票據權利外觀性特徵探討》、《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東歐國家違約金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中「錯誤」的理解》等。
④ 關於經濟法的案例
您好:
我想我能給你一個滿意的解答,厭惡那些冒充添分的人,我的郵箱是[email protected],有問題給我發郵件。這道題答案我保證是絕對正確!
答:(1)乙03年2月10號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
解析: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乙雖然未經過甲同意,做出超越其職權的行為,但對善意第三人則不構成約束,甲可以追究乙的責任,但對善意第三人的買賣行為依然合法有效。
(2)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000元(10000+80000)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
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⑤ 日常生活中違反經濟法的案例有哪些詳細一點的例子,最好有法律的分析。
1、「鮑師傅」商標侵權糾紛案
鮑才勝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4日,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酒店管理、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麗申請注冊了第12484211號「鮑師傅」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在「糕點、蛋糕、麵包、餅干」等第30類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麗將上述商標依法轉讓給鮑才勝公司,至此鮑才勝公司成為該商標的權利人。
分析:
法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鮑才勝公司系「鮑師傅」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就17899179號注冊商標而言,盡管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含第30類中的麵包,但該注冊商標為圖形商標,不包括任何漢字,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60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為圖文商標,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包括第32類的礦泉水、果汁等飲料,並不包含麵包、糕點商品。緣朵飲品店不能以此主張其有權在麵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鮑師傅」文字。
就17899096號注冊商標而言,該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括第43類的餐廳、餐館服務,但現有證據表明被告經營的涉案店鋪提供了麵包、糕點等商品的銷售,且麵包、糕點均是事先製作而陳列在櫃的,與通過及時製作加工、應消費者需求製作並提供食品、設施、消費場所的餐飲服務存在本質區別。
因此涉案標識使用范圍與易尚公司授權其使用的第17899096號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不一致。綜上,緣朵飲品店未規范使用易尚公司授權的注冊商標,其將涉案標識使用在其銷售的麵包、糕點上的行為落入鮑才勝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據此,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緣朵飲品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鮑才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共計5萬元。
2、消費者權益保護案
近日,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消費者楊某在薛家灣某農機銷售處購買了一台拖拉機,在使用過程中一直出現高溫情況,幾次找商家處理,但始終解決未果,迫不得已,楊某到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准格爾旗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之後,立即聯系楊某了解具體情況,並且針對具體情況聯系商家進行核實,確認楊先生所投訴內容真實無誤,確實是商家商品有問題。經過幾次調解,最後達成一致協議,商家給楊某解決拖拉機高溫問題,如不能解決,商家更換發動機,如還未解決高溫問題,商家同意更換新的拖拉機。
案例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四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案例中,因商家商品本身存在問題,所以楊某可以依照國家規定,要求商家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3、中介敲詐案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中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裡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中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介市場魚龍混雜,盡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中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中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中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中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產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⑥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⑦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國內重大經濟法案例:
例一、吳英集資詐騙案
吳英集資詐騙案,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浙江省金華市中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吳英於2003年至2005年在東陽市開辦美容店、理發休閑屋期間,以合夥或投資等為名高息集資,欠下巨額債務。為還債,吳英繼續非法集資。
因此萬福生科被湖南省證監局立案調查,並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開譴責。隨著監管部門調查的深入,萬福生科以往的「惡行」終於被揭露出來。萬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稱,經公司自查發現2008年至2011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初步自查結果如下:
2008年至2011年累計虛增收入7.4億元左右,虛增營業利潤1.8億元左右,虛增凈利潤1.6億元左右。據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及2012年年報,2008~2011年,該公司凈利潤分別是2565.82萬元、3956.39萬元、5555.4萬元和6026.86萬元,四年內凈利潤總數為1.81億元。
可是其中有1.6億元凈利潤是虛構的,實際上四年合計凈利潤數只有2000萬元左右,近九成為「造假」所得。
證監會2012年5月10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專門通報萬福生科涉嫌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的行政處罰結果,擬對萬福生科罰款30萬元,對平安證券、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博鰲律師事務所分別罰沒7650萬元、414萬元、210萬元。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萬福生科案的行政調查現已終結。涉及刑事處罰部分的,證監會已於2011年4月份將萬福生科及兩名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而涉及行政處罰部分的,現已進入行政處罰預先告知階段。
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萬福生科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19名高管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至5萬元罰款。此外,擬對龔永福以及萬福生科原財務總監覃學軍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而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上市保薦工作中,未能勤勉盡責,並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擬對其給予警告,沒收其該保薦業務收入255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暫停其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對保薦代表人吳文浩、何濤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另外,證監會擬對中磊會計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138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沒收業務收入70萬元,並處以2倍的罰款,且12個月內不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同時,證監會也對兩家機構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罰。
⑧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櫃台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櫃台經營者和櫃台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櫃台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櫃台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並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櫃台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櫃台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⑨ 經濟法案例
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訴大連碧海船務公司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糾紛案
【案情】
原告: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
被告:大連碧海船務公司。
1993年4月5日,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下稱「英德五礦公司」)與山東煙台開發區石化經貿總公司(下稱「煙台公司」)訂立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合同約定:英德五礦公司向煙台公司購買水泥10500噸,單價為黃埔港靠岸船板交貨價每噸432元;交貨地點和方式為山東嵐山港碼頭、平艙後依理貨單辦理貨款交接手續;卸貨時間按該船到達目的港報到後,憑港務局有關依據計算,七天內卸完,超期一天按每天25000元計收滯期費;由船方造成的責任和自然災害造成的責任除外。1993年4月8日,煙台公司與大連碧海船務公司(下稱碧海公司)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一份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煙台公司租用碧海公司的「碧海一號」輪從嵐山港裝載10500噸水泥運往黃埔港;裝貨時間為144小時,卸貨時間為168小時,兩港合並使用;裝卸時間從船舶抵達港口錨地起,至卸完最後一碼貨止,因天氣和船方原因影響的裝卸時間應扣除;滯期費每天25000元,不足一天按小時計算。「碧海一號」輪於1993年4月16日16時25分抵達嵐山港錨地,4月20日8時開始裝貨,4月30日3時裝貨完畢;5月4日20時抵達黃埔港錨地,5月30日20時開始卸貨,6月12日15時卸完貨物。1993年4月19日,煙台公司發了一份傳真給英德五礦公司的陳貽正、張勝福,內容是:1.卸貨時間按該船到達目的港計算,憑港務局有關依據,共七天卸貨時間,超期一天按25000元計收,不足一天按小時計收。2.船達目的港時間已5天,預計要造成多少天滯期,需方必須及時向船東支付滯期費,如不能及時支付,船東有權扣貨拍賣,以維護船東的利益。以上兩條作為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如英德五礦公司同意,蓋章後傳回確認。4月20日,張勝福在傳真上批註「同意按上列二條補充意見執行」,但沒有加蓋公章,即傳真回煙台公司。
1993年5月10日,碧海公司以煙台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查封「碧海一號」輪卸載的水泥2500噸,要求被申請人煙台公司提供50萬元的擔保,並表示對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其申請欠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所必需的有關材料,經說明要求後,碧海公司補齊材料後仍提出上述訴前保全申請,廣州海事法院於5月24日作出裁定,准許碧海公司的申請。31日,碧海公司提出補充申請,要求增加查封貨物數量至3000噸,擔保金額增加至90萬元。同日,廣州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碧海公司的補充申請,查封了「碧海一號」輪卸在黃埔港倉庫的水泥3000噸。煙台公司未在裁定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碧海公司申請法院拍賣貨物,賣得價款910000元,扣除拍賣費用47543元,餘款862457元保存於廣州海事法院帳戶。7月3日,廣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對貨物的查封。6月6日,碧海公司對煙台公司提起訴訟。經調查,確認「碧海一號」輪兩港共發生滯期39天3小時18分,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台公司支付碧海公司滯期費954167元及其從1993年6月1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1993年10月26日,英德五礦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稱,我公司向煙台公司購買水泥,已付清全部貨款,取得貨物所有權。碧海公司因與煙台公司的滯期費糾紛,申請法院查封了屬於我公司的貨物,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碧海公司賠償3020噸貨物的貨款及利息、貨物卸船、倉租、裝卸和港務費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等。
【審判】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之間所訂立的訂貨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嵐山港就已轉移給英德五礦公司。碧海船務公司申請查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貨物。煙台公司給英德五礦公司發出傳真件時,「碧海一號」輪在嵐山港等待裝貨,並沒有到達目的港,傳真件的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更重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沒有在傳真件上蓋章確認。在傳真件上簽字同意的張勝福,雖是訂貨合同的簽訂人,但他個人並沒有修改、變更合同的權利。張勝福簽字同意煙台公司提出的訂貨合同補充條款的行為沒有得到英德五礦公司的確認,對英德五礦公司沒有約束力。英德五礦公司與碧海公司之間無租船合同關系,故沒有直接向碧海公司支付滯期費的義務。碧海公司向煙台公司追償滯期費,應保全的是債務人煙台公司所有的財產。但其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水泥,屬於申請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法院拍賣貨物的價格,應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英德五礦公司請求以合同價格賠償,並索賠利潤損失,不予支持。卸船、倉租、裝卸及港務費是英德五礦公司購貨必須支出的費用,不是因碧海公司申請保全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索賠該等費用的請求亦不予支持。因拍賣貨物支出的費用應由碧海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廣州海事法院於1994年8月18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910000元的利息損失,從1993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二、法院保全的貨款862457元返還英德五礦公司。
三、拍賣貨物費用47543元由碧海公司承擔。該項費用已從拍賣價款中先行扣除,故碧海公司應將該項費用徑向英德五礦公司支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22068元,英德五礦公司承擔6700元,碧海公司承擔15368元。
碧海公司、英德五礦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碧海公司上訴稱:我公司的「碧海一號」為托運人煙台公司運輸水泥10500噸,從嵐山港至黃埔港,履行中發生滯期39天3小時18分,但煙台公司未付滯期費。為此訴請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台公司支付滯期費及利息,並申請財產保全,廣州海事法院作出查封裁定,並拍賣了3000噸水泥。本公司的保全申請沒有錯誤,一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或改判。
英德五礦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碧海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我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是正確的。但將被拍賣的水泥價格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缺乏依據,應依物價主管機關核定價或市場價計算才對。公司的實際損失有貨款損失1304640元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41072元,裝卸費、倉租等雜費損失179388元,一審未將上述實際損失計算進去,顯然對毫無過錯的我方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根據公平原則,碧海公司應對其申請錯誤造成我公司的所有損失負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碧海公司賠償我公司的上述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碧海公司以煙台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煙台公司與英德五礦公司簽訂的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因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且英德五礦公司未予蓋章,故效力不予確認。碧海公司與煙台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明確約定滯期費由煙台公司負責,因此,碧海公司申請保全的應是煙台公司所有的財產。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訂立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嵐山港就已轉移給英德五礦公司。碧海公司申請查封「碧海一號」輪卸在黃埔港倉庫的水泥,是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水泥,屬於保全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英德五礦公司上訴請求保護其因訴前財產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理由充足,應予支持。但其請求3020噸水泥損失中的20噸水泥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以認定。碧海公司應向英德五礦公司賠償3000噸水泥貨款,按合同約定,每噸432元,共1296000元。裝卸費、港務費等項雜費是購貨必須支出的費用,不屬因保全申請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索賠該項損失,理由不足,不予採納。英德五礦公司主張其可得利潤41070元,依據充分,應予支持。其他損失,因其依據不足,不予認定。碧海公司提出其保全申請沒有錯誤,不應負賠償責任之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原審將拍賣貨物的價格視為市場價格,並以此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處理欠妥,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於1994年12月12日判決:
一、維持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二、變更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判項為: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人民幣129.6萬元的利息損失(從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貨款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
三、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人民幣433543元;
四、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可得利潤人民幣41072元及其利息(從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率計);
五、撤銷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負擔之判項。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2068元,均由碧海公司負擔。
⑩ 經濟法中的案例分析題
1.(1)如果丙是國家公務員,則不能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各合夥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6)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40萬元,應先以其全部財產25萬元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15萬元,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7)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答:①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②陳某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非高新技術成果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③公司組織機構設置不符合法律規定。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④分公司性質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共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