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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非關稅措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2-03 12:19:13

1. 10中非關稅貿易壁壘分別是什麼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動,為了更好地促進國際貿易中的自由市場機制的發展,世界各國的關稅水平都出現了很大程度的下降,作為傳統的貿易保護壁壘,關稅所起到的保護作用在逐漸的削弱。在全球經濟化浪潮的沖擊下,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在不斷發展,給各國的經濟帶來了很大的刺激和挑戰。然而,非關稅壁壘逐漸演變成了一些發達國際保護本國貿易的工具,因此未來更好地提升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市場競爭力,採取積極有效的對策來應對和解決非關稅壁壘所帶來的難題意義十分重大。
一、 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的發展趨勢
1、 貿易技術壁壘不斷發展
在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技術壁壘的協議中對TBT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並沒有給予否認,即允許貿易各國可以根據自身特點來制定出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技術標准,這樣的政策使得很多發達國家依靠這一規定來制定出很多的技術標准、技術法規以及質量認證的方案和政策,以此來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口。在這個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由於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水平在不斷地更新變化,它們的技術標准、技術法規和質量認證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導致世界貿易組織內部的發達國家的TBT的水平也在不斷地提高,對國際貿易中的產品進口的規定和標准也越來越細,對產品的技術和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比如說,日本近些年明顯加強對我國出口的農產品的檢測指標的要求,其中測試指標的數量提高了將近50%;與此同時,歐盟對中國出口的茶葉的檢測指標也大幅度的提升。這些很大程度上對中國的產品出口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由於我國在產品的技術方面還遠遠落後於這些發達國家,因此在國際貿易中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
2、 反傾銷措施逐步加強
反傾銷措施的最初目的是用來抵制在國際貿易中的存在的不公平行為,幫助市場消除產品的價格歧視。但是,一些發達國家卻在自由競爭的貿易中將它作為一種戰略手段,通過反傾銷來打擊和防範競爭對手,這樣就給反傾銷帶來了強烈的貿易保護的色彩,成為了非關稅壁壘發展趨勢中的一個惡性問題。根據目前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趨勢來看,反傾銷將在近年的貿易壁壘中起到主導作用。比如說,就反傾銷策略實施以來,中國是這個策略的最大受害國。據有關數據統計,在國際貿易反傾銷新立案中,很多的條款都是以針對我國的外貿產品而制定的,而且每年針對中國的反傾銷立案的增加趨勢也是急劇增加。這種反傾銷措施的逐步加強給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帶來了嚴峻的挑戰,讓整個中國產品的市場都遭受了重創,這樣的趨勢對我國的國際貿易十分不利。
3、 綠色壁壘的名目急劇增加
隨著世界各國對綠色經濟的重視,國際貿易中的國家政府對貿易和環境之間的關系投入了更多的關注度,一時之間成為了國際貿易中的焦點之一。但是,一些西方國家充分利用綠色經濟的主流趨勢,在保護環境、保護生態資源的掩護下,制定了很多的可可復雜的貿易環保標准和制度,對其他的出口國家的產品設置一系列的障礙,從而來保障本國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市場競爭力。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由於在綠色技術方面還很落後,因此它們的很多出口產品都受到看極大的打壓,對這些國家的自由貿易帶來了嚴重的威脅。但是,一些發達的國家雖然作出了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提供經驗的承諾,卻沒有很好地履行它們的承諾,相反卻在國際貿易中多次利用這些綠色標准來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進行要個要求。例如,歐盟制定的「EU」制度,北歐四國聯合制定的「白天鵝制度」以及日本的「生態標識制度」等。
4、 數量保障實施使用頻繁
數量保障是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的又一趨勢,它的主要形式包括進口禁止、進口配額和自願出口限額。數量保障措施能夠對出口限制產生迅速、直接的作用。很多的西方國家通常為了針對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發展迅速的現象,攻擊這些國家出口產品的數量大幅增長的手段。在數量保障措施中,最具有威脅力的就是專門針對我國特別指定的「特保條款」。在2005年6月,巴西政府對中國的出口產品就採取了特別保障的措施,以此來保護巴西國內的產品工業。其中巴西政府出台了兩部法令,一部是對中國的紡織服裝產品實施附加稅和配額,另外一部法令則是針對中國的其他的出口產品。除此之外,近些年美國、歐盟等中國的主要產品出口國也出現了一種趨勢,即當不能夠實施反傾銷策略和技術壁壘時,就會轉而求助於特保條款。
5、 動物福利和勞工標準的興起
動物福利和勞工標准成為了發達國家用來削弱發展中國家的原材料和勞動力優勢的又一手段。雖然這兩項措施還沒有被國際貿易組織所認可,但是西方的發達國家一直都試圖通過這兩項措施來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出口。例如,在2002年的時候,一批烏克蘭出口到法國的生豬,因為在運輸途中沒有考慮到生豬的福利,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中途休息而被法國拒收。另外,在勞工標准這一塊,美國過半的外貿企業和跨國公司都希望實施SA8000標准,從而與中國的企業重新簽訂采購合同。對我國的產品結構而言,主要屬於勞動密集型,但是SA8000主要針對的就是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如果這一政策出台,無疑會對我國的產品貿易帶來十分巨大的影響。
6、 灰色區域措施的使用
雖然世界貿易組織為貿易各國的多邊約束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則,但是還是存在著一些灰色區域。像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和政府采購政策這些措施仍然是遊走在WTO的規則之外,成為了目前大多數成員國保護本國貿易的一種非關稅技術壁壘的措施。這些國家都意識到政府采購政策和原產地優惠規則的背後都潛藏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因此很多的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為了進行貿易保護和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都選擇使用這類的灰色區域措施。貿易中的國家通過在本國制定各種法律法規去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他國家的產品進口,從而來保護本國產品生產上的利益。這種灰色區域措施的使用已經成為了現今國際貿易中非關稅壁壘的一種重要手段,並且在今後還會成為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2. 傳統的非關稅壁壘都包括哪些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徵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徵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本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本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 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我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13)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3. 非關稅壁壘有哪些形式 新型非關稅壁壘有哪些

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res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進口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徵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貿易的政治措施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tandards (Gover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thods and Standards)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中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進口產品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該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該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該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該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4. 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包括哪些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徵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徵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本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本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 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我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13)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5. 非關稅壁壘的措施包括哪些內容對國際貿易有哪些影響

界貿易組織自1995年1月1日成立以來,始終貫徹通過互惠互利的安排,減少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取消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性待遇來實現全球貿易的穩定協調持續發展。WTO中現有近80%是發展中國家,為了避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的經濟差距進一步拉大,WTO強調只能通過關稅來保護其成員的生產,在不允許數量限制等政府行政干預的同時允許存在例外條款的貿易政策。本文著重論述WTO背景下各成員國對相關非關稅措施的創新運用,同時分析這些措施產生的原因,進而指出某些非關稅措施的濫用對WTO框架下貿易保護機制的影響。

一、世貿組織背景下非關稅壁壘措施的新形式

由於在世貿組織背景下貿易保護具有形式統一、措施公開、差別待遇合法等特點,各成員國在運用非關稅壁壘措施保護本國市場及產業時必然會進行創新,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遭他國報復的可能性,並最大限度地達到保護的目的。

1.保障措施。WTO繼承了關貿總協定的第十九條實施保障措施條款——對某種產品進口的緊急措施。保障措施通常的形式為提高關稅、實施數量限制或是採取關稅和數量限制相結合的形式,如關稅配額等。事實上,各國在實施過程中也並未全部出於臨時性保護國內產業的需要。

2.灰色區域。灰色措施是指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和政府采購政策等游離於WTO多邊約束規則之外並被大多數成員作為貿易保護手段而被廣泛運用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原產地規則是指各國政府為了確定商品原產國和地區而採用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運用的行政命令的總稱。政府采購措施,按照國際上演算法,各國每年的政府采購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至15%,占財政支出的30%左右。政府采購直接關繫到國內供應商的經濟利益,它對本國產業發展和對外貿易會產生重大影響。

3.貿易技術壁壘。20世紀後期以來,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為了規范各成員國制定、採用和實施技術法規、技術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行為,GATr在1979年4月簽署了《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而後烏拉圭回合對其進行了修改,從而保證了WTO關於技術性壁壘的效力將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和廣泛性。

4.環境壁壘。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尖銳和重要,環境保護運動給國際貿易帶來的影響程度在加深。WTO在成立之初就正式設立了貿易和環境委員會,將貿易政策與環境保護政策同可持續發展作為世貿組織優先考慮的任務。WTO處理和貿易有關的環境問題的一般原則有《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及《農產品協議》等協議條款。

5.勞工標准。由政府、僱主和工人代表組成的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討論或通過有關勞工權益的問題,其成果以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記錄下來,形成公認的「國際勞工標准」。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權利、人格尊嚴、禁止勞動歧視、下一代成長、工人工作條件等有關人權方面的問題,以及與貿易效益相關的社會福利待遇標准。

6.地區主義。WTO繼承並發展了1947年關貿總協定允許例外的原則,即不承擔和履行已承諾的義務。這些例外就包括經貿集團之間相互的優惠可以不給予集團外的其他成員。這種對區域外成員採用種種顯性或隱性的保護措施而進行的排斥,嚴重阻礙了多邊貿易和投資自由化進程的發展,影響了世界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技術合作的進一步拓展。

二、世貿組織背景下非關稅壁壘盛行的原因

1.新貿易保護主義促使非關稅措施頻繁使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作為主要貿易壁壘形式的關稅逐步降低,同時傳統的非關稅壁壘也逐步拆除,因而使用關稅和傳統的貿易壁壘來限制進口的餘地已經很小。盡管明知是貿易保護,但因一些國家是在世貿組織允許的范圍內行事,因此較難對付。

2.競爭的壓力迫使各成員國不斷尋求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幫助。為了在競爭中取勝,世貿組織成員,尤其是發達國家成員,憑借其在科學技術與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優勢,在世貿組織協議允許的范圍內有意利用某些間接非關稅壁壘措施作為競爭手段,在現在和將來的技術標准、環境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中,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更容易處於有利的地位。

3.世貿組織規則本身的實施使一些非關稅措施打上了合法的烙印。在各國關稅已普遍降低的形勢下,WTO規則對成員實施非關稅措施作了一些限制,使得各成員只能採取一些合理措施以保護國內市場。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就是世貿組織賦予其成員在產業發展受到進口產品損害時可以動用的合法保護措施。而且,世貿組織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持肯定態度。 4.科技水平的差異導致某些非關稅壁壘(如技術壁壘)措施的強化。隨著技術密集型產業產品佔世界貿易額的比例進一步上升。國際貿易所涉及的各種技術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科學技術發展導致工業發達國家技術法規、標准、認證制度及檢驗制度的制定水平和內容居於領先地位,而發展中國家出口商品往往達不到發達國家的規定。因此,對外貿易受到了嚴重影響。

5.區域貿易協定使地區主義的消極影響擴大。區域貿易協定成為規避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最惠國待遇義務的有效工具,削弱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多邊性。認可參與區域貿易協定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均可以區域貿易協定為由,不將給予區域貿易協定內其他成員的優惠給予協定外的成員方。因此大大削弱了WTO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多邊性,並成為許多國家尋求地區保護主義的理由。

三、世貿組織背景下非關稅壁壘措施對其貿易保護機制的影響

WTO的每個成員,不僅要充分利用WTO所推動的貿易自由化機制發展自己的經濟,而且要能有效利用WTO的貿易保護機制降低自由化帶來的負面效應。然而,非關稅壁壘措施的濫用,嚴重影響了WTO貿易保護機制正常作用的發揮。

1.濫用保障措施,「灰色區域」導致的貿易爭端擴大。關貿總協定第十九條規定的關於實施保障措施過程的透明度不高,隨意性大,比如對「嚴重損害」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定義,給進口方自行解釋留下了太大的餘地;進口方採取保障措施的國內程序透明度不夠;關貿總協定針對保障措施所規定的通知和磋商程序不適宜;選擇性的「灰色措施」完全逃避了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和紀律等等。這使成員國並不能很好地運用保障措施對國內相關產業合理、有效地保護,而由實施保障措施引發的貿易爭端呈上漲態勢。

2.環境壁壘的濫用削弱了發展中成員國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一方面,發達成員利用「綠色壁壘」,迫使發展中成員在短期內迅速提高環保標准,否則就實施貿易限制。由於各國在制定綠色環保等方面的標准或措施不一致,導致各國在與國際接軌時出現國家間損益的不公平現象。另一方面,能夠構築綠色壁壘的發達工業化國家希望憑借自身在環保技術方面的優勢,通過制定嚴格的環境標准來達到貿易保護的目的。而廣大發展中成員國家在環保技術上處於劣勢,面臨貧困與環境惡化的雙重挑戰,無力承擔改善環境的高昂費用。這樣使得發展中國家要麼失掉進入世界市場的機會,要麼被迫採納超出其資源償付能力的環保標准,其國際貿易地位的降低,使其經濟增長和發展受到影響。因此,用這些措施解決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問題存在著不公平性。

3.《貿易技術壁壘協議》在實施過程中影響了世貿組織貿易保護機制的公平性的發揮。形成貿易障礙的技術壁壘扭曲了技術規則的本來面目,使原本有利於國際貿易發展的技術標准變成了阻礙國際貿易正常運行的有效手段。例如,歐盟各國共有10萬個產品技術法規和標准,其中不少都比較苛刻復雜:還有些國家打著「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幌子,對進口產品採取雙重標准,遏制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商品在進口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常常會導致復雜的、曠日持久的調查、取證、辯護、裁定等程序。在履行了這一系列復雜的程序後,即使認定有關商品符合規定而准許進口,但大大增加的成本使得該商品失去與本地產品的競爭能力。

4.發達成員國將貿易與勞工標准掛鉤,為解決發達成員國內部所普遍存在的高失業率,進而保護國內市場。各國社會制度和經濟文化發展階段、水平等情況不同,而勞工標準是取決於一國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水平、民族傳統、宗教信仰、自然條件和法律環境的,因此必然會存在勞工標準的差異,特別是發達成員與發展中成員之間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借「公平貿易」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這背離了WTO的宗旨,為發達國家成員實現強權政治和強權經濟創造了條件。

從GATT到WTO背景下各成員所採取的行為可以看出,一方面各成員國充分利用成員間的多邊優惠機制或正常貿易機制,推動對外經貿和經濟發展,積極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分享貿易利益;另一方面,又盡可能地利用WTO背景下的貿易保護機制,甚至創造性地轉換保護形式,加強對本國產業的保護。降低自由貿易的負面效應。作為WTO的新成員,我國將面臨非成員地位時不曾有的貿易和經濟發展環境,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國際經濟貿易關系將更加密切,貿易摩擦和沖突也會增多。如何借鑒他國經驗,充分利用WTO背景下貿易保護機制及非關稅措施保護國內市場,同時應對其他國家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完成擴大出口任務,就成為我國政府和企業面臨的嚴峻任務。一方面,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只有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投身貿易自由化潮流,才能增強國際競爭力和綜合國力。另一方面,只有在WTO允許的范圍內適當採取保護性措施,才能培育企業及產品的競爭優勢,維護國家利益。
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措施種類繁多,涉及面較廣,常常牽涉到各國國內經濟政策和對外政策。各種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影響有所不同,當某些情況發生變化時,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影響也將發生變化。因此,非關稅壁壘措施對國際貿易和有關的進出口國家的影響程度較難估計,現從幾方面簡述如下:
一、對世界貿易的影響
(一)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一般說來,非關稅壁壘對國際貿易發展起著重大的阻礙作用。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世界性的非關稅壁壘加強的程度與國際貿易增長的速度成反比關系。當非關稅壁壘趨向加強,國際貿易的增長將趨向下降;反之,當非關稅壁壘趨向緩和或逐漸拆除時,國際貿易的增長速度將趨於加快。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50年代到60年代初,在關稅大幅度下降的同時,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還大幅度地放寬和取消了進口數量限制等非關稅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1950年到1973年間,世界貿易量年平均增長率達到7.2%。但從70年代中期以後,非關稅壁壘進一步加強,形形色色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層出不窮,形成了一個以直接進口數量限制為主幹的非關稅壁壘網,嚴重地阻礙著國際貿易的發展。1973-1989年,世界貿易量年平均增長率僅為4.5%,1980-1985年降為3%左右。
(二)對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際貿易商品結構和地理方向的變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70年代中期以來,農產品貿易受到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程度超過工業製成品,勞動密集型產品貿易受到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程度超過技術密集型產品;同時,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和社會主義國家對外貿易受到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程度超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本身。這種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際貿易商品結構與地理方向的變化,阻礙和損害著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對外貿易的發展。
與此同時,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以及不同的經濟集團之間相互限制彼此的某些商品進口,加強非關稅壁壘,加劇了它們之間的貿易摩擦和沖突。
二、對進口國的影響
非關稅壁壘和關稅壁壘一樣,起到限制進口、引起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和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生產的作用。例如,美國通過「自限協定」,限制日本汽車進口,結果在美國市場上每輛日本汽車價格在1981-1983年間分別提高185美元、359美元和831美元,美國國內生產的汽車價格也上漲了。
在保護關稅的情況下,國內外價格仍維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進口數量將隨著國內外價格的漲落而有所不同。但是如果進口國採取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情況就不同了。如實行進口數量限制,固定了進口數量,超過絕對進口配額的該種商品不準進口。當國外該種商品價格下降時,對進口國這種商品的進口數量的增長無影響。在限制進口引起進口國國內價格上漲時,也不增加進口,以減緩價格的上漲。因而兩國之間的價格差距將會擴大。
一般說來,在一定的條件下,進口數量限制對價格的影響還可由於下列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1.外國商品的供給受進口限制的數量愈大,進口國的國內市場價格上漲的幅度愈大;
2.進口國的國內需求量愈大,而外國商品進口受到限制的程度也愈大時,其國內市場價格上漲的幅度將愈大;
3.進口國國內需求彈性愈大,其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幅度愈小;
4.進口國國內供應彈性愈大,其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幅度也愈小。
進口數量限制等措施導致價格的上漲,成為進口國的同類產品生產的重要的「價格保護傘」,在一定條件下起到保護和促進本國有關產品的生產和發展的作用。
但是,非關稅壁壘的加強使資本主義國家的人民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由於國內價格上漲,進口國的消費者必須以更高價格購買所需的商品,而有關廠商,特別是資本主義的壟斷組織卻從中獲得高額利潤。同時,隨著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其出口商品成本與價格也將相應提高,削弱了出口商品競爭能力。為了擴大出口,許多資本主義國家採取了出口補貼等措施鼓勵出口,增加了國家預算支出和加重了廣大人民的稅收負擔。
三、對出口國的影響
一般說來,進口國加強非關稅壁壘,特別是實行直接的進口數量限制,固定了進口數量,將使出口國的商品出口數量和價格受到嚴重的影響,造成出口商品增長率下降或出口數量的減少和出口價格下跌。
由於各輸出國的經濟結構和出口商品結構不同,其出口商品受到非關稅壁壘措施的影響也可能不同。同時,各種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的不同,其價格所受的影響也將不同。一般說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許多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大,這些商品的價格受到進口國的非關稅壁壘所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小;反之,許多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某些出口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小,其所引起的價格下跌將較大。因此,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蒙受非關稅壁壘限制的損失超過了發達資本主義國家。
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還利用非關稅壁壘對各出口國家實行差別和歧視待遇,因而各輸出國所受的影響也有所不同。例如,以絕對進口配額為例,由於進口配額的實施方式不同,各輸出國所受到的影響也將不同。如果進口國對某種商品實行全球性進口配額,則進口國的鄰近出口國家的出口就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可能增加該種商品出口,而距離進口國較遠的國家的出口就處於較為不利的地位,可能減少該種商品出口。如果進口國對某種商品實行國別進口配額,其採用的配額分配方法不同,各出口國的商品出口所受到的影響也將不同。如配額採用均等分配法,則實施配額以前該商品出口較多的國家將可能減少出口,而過去出口較少的國家將可能增加出口;如配額參照出口國過去的出口實績按比例分配,則各出口國所分到的新額度也將不同;如配額按雙邊協議分配,各出口國出口將由於協議配額的不同而各有差異。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還往往採取歧視性的非關稅措施嚴重地損害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利益。
在非關稅壁壘加強的情況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一方面採取各種措施鼓勵商品出口;另一方面採取報復性和歧視性的措施限制對方商品進口,從而進一步加劇了它們之間的貿易摩擦和沖突。
參考資料:湖連望

6. 非關稅措施的建議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面對的重要考驗之一是,認真研究各種非關稅措施的演變及影響,積極應對非關稅措施的濫用,妥善解決貿易摩擦,同時注意合理、有效地運用非關稅措施,促進和保障我國相關產業和市場的發展,實現產業發展戰略,維護自身貿易利益。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正確理解、客觀認識非關稅措施的「雙重性」,冷靜分析和甄別各種非關稅措施的內容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不可「泛壁壘化」
貿易保護大量地存在於當今的國際貿易活動中。但是我們對非關稅措施的認識尚存在一些偏差,甚至認為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將取消所有非關稅措施。在現實中,人們更多地是注意到非關稅措施對貿易的限製作用,卻忽視其對維護國際貿易秩序的積極作用。我們的輿論、研究等更多的是講「技術壁壘」、「綠色壁壘」,而不是國際上通常使用的「技術標准」、「環境要求」。這種不同的表述實際上反映了不同的心態和貿易觀。客觀地認識非關稅措施的存在及發展,是我們有效制定、正確實施、積極應對非關稅措施的前提。我們應當用積極的思路,而不是消極對抗的態度去對待非關稅措施的演變。對於受到的一些局部的不公平待遇,要在對外經濟活動中耐心進行解釋,據理力爭,具體問題,具體解決。
2、加強對非關稅措施問題的研究,特別要認真研究世貿組織規則,提高運用和駕馭國際規則保護自己、發展自己的能力
非關稅措施發展快,其關注的焦點、實施的手段、採取的方式、保護的動機、產生的影響等,都會伴隨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而呈現出新的特徵和趨向。要應對非關稅措施的演變及影響,必須加強對非關稅措施的研究,不斷深化認識,做到從容應對。目前,我們對非關稅措施的關注很不夠,基礎性的數據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在前,主動的應對性研究在後,不能適應我國對外貿易迅速發展的現實。
加強對非關稅措施問題的綜合性研究主要包括:
1)認真研究非關稅措施發展態勢,對其內容、結構、特徵、法規的出台時機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和分析。
2)密切關注主要貿易夥伴特別是發達國家運用非關稅措施的動向,對其進口制度、體系的信息進行系統收集、分析,對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詳細而科學的評估和分析。
3)深入研究世貿組織規則對非關稅措施的原則和規范,目前要關注世貿組織「多哈發展議程」對非關稅措施內容的談判,了解其他成員的態度及提案。
4)特別重視新形勢下出現的與「標准」有關的非關稅措施,了解與研究各種國際標准,包括質量標准、技術標准、環保標准等。
5)加強對相關案例的研究和積累,從案件發生的萌芽、正式立案、最後結束、事後引起的連鎖影響等多方面跟蹤分析,積累典型案例,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
3、制定總體的、積極的、長期的應對非關稅措施的戰略規劃,而不僅是提出零散的、被動的、短期的解決辦法,既要「避害」,也要「趨利」
如何應對非關稅措施的隨意、武斷使用已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現在和未來對外經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非關稅措施的復雜性在於其具有多部門綜合作用的趨勢。這要求發展中國家作出戰略性和積極的反應,而不是基於單個、被動和短期的解決方法。此外,面對將政策和能力建設方面的措施融為一體的復雜性,也需要發展中國家必須作出一個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響應,而不僅僅是提出一個零散的、被動的解決方案。因此,應對工作是一項綜合工作,需要國內有關政府部門、行業中介、企業和學術機構共同參與完成,形成合作關系,制定出應對策略。
1)明確對待非關稅措施的戰略目標。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貿組織框架下的貿易保護機制及允許採取的非關稅措施保護本國市場。培育企業及產品的競爭優勢,分享國際貿易利益;另一方面,通過加強雙邊或多邊的交流和協調,提高對外談判和磋商能力,有效應對其他國家對非關稅措施的濫用,維護國家的長遠利益。我們的戰略目標是,無論是突破非關稅壁壘的障礙,還是運用非關稅壁壘,最主要的目標是提高相關產業的競爭力,而不是單純的保護。
2)抓住重點,對待主要的非關稅壁壘。在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貿易中,重點關注技術性貿易壁壘、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准、知識產權、反傾銷、反補貼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壁壘;在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中,重點關注進出口方面的限制、反傾銷問題、通關環節中的壁壘。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四體聯動」的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應訴工作機制。今後要進一步健全和充分利用該工作機制,積極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參加反傾銷應訴,特別是在關系我國重要產業出口的領域加大應訴力度。
我們面對的最具緊迫性的課題是加快建立健全自己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對我國的市場或產業提供必要的保護,並引導企業積極、有效應對國外技術壁壘。我們要完善《對外貿易法》的有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加快建立健全有關市場准入以及技術、質量、環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構建一整套高效的出口技術服務體系,採取多種形式支持和鼓勵相關的技術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為企業出口經營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加快對標準的研究和轉化,著力構建基於世貿組織規則、符合中國國情、服務國家經濟和對外貿易發展的標准體系。加強在標准化領域中的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修改與協調工作,爭取將我國具有優勢項目的標准納入到國際標准體系中。要制定和實施與國際接軌的檢驗監測標准,加大對動植物檢疫監測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增強動植物檢驗監測能力,形成一套與國際接軌的產品安全管理模式。加快建設專業人才隊伍,大量培養熟悉國內外法律法規和國情,了解國際商業法規和技術標準的綜合型人才。
4、有效利用各種渠道和工具獲取相關信息,大力加強對外貿易信息服務,向企業和進出口商提供及時、正確和有效的信息和咨詢。
通過分析案例可以看到,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目標市場准人條件的變化不敏感,信息傳遞不及時、分享以及應對工作缺乏互動,是對我國造成損失或造成被動局面的重要因素。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運行良好的信息機制,實現信息的有效收集、擴散和共享就顯得尤為重要。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經貿環境,有效地收集並發布有關新的非關稅措施方面的信息非常重要。我們要關注對國外市場產生影響的技術規定和標准制定前的意見咨詢,注意從雙邊或多邊的渠道獲得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方面的支持。有效地利用各種渠道獲取信息,包括世貿組織各成員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准協議》的通報資料、各商業渠道發布的自願性標准、買方要求和准則以及一些咨詢網站發布信息等。我們要借鑒國外的一些可行性的經驗,加強對出口商多層次、多渠道、高效率的信息服務體系的建立,通過將有關的信息很好地加以處理,以快捷、有效的方式提供給企業和進出口商,提供較完善而系統的相關咨詢和指導。
5、建立有效的應對預警機制,變被動為主動,將防範和應對工作前置化
建立和健全風險防範機制是保證外貿持續增長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條件。在風險防範機制中,有關非關稅措施的內容應當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實際上,作為一種貿易救濟的監控及快速反應機制,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運作機制。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對外貿易法》已將「外貿預警和應急機制」補充進來。我們要在已有的各類預警系統基礎上,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和數據交換,及時把握進出口變動情況,充分發揮中介組織在市場信息方面的優勢,建立起多層次、多視角、多渠道的預警體系。
6、企業要提高標准化意識,積極開展國際認證,提高產品自檢自控能力,避免低價競爭,通過產品的升級換代,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中,必須苦練內功,不能永遠憑借廉價勞動力的優勢進行數量擴張,單純追求規模。
1)企業要加快標准化生產步伐,從生產環境、生產過程到產品加工銷售,嚴格按照標准進行,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監控體系。要重視產品的技術標准、質量與品牌,增強自身技術力量,積極採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准,使產品符合進口國技術標準的規定。
2)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做好出口產品原產地認證、國際質量認證、安全認證、環保認證等,獲取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通行證。
3)企業要結合國際市場發展的特點,積極調整產品結構,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農產品基地備案制度,加強源頭管理,提高自檢自控能力。
4)要把應對反傾銷列入企業的常態管理中,規范自身的法律制度,重視日常經營管理,加強自律,積極主動申請市場經濟地位,有效地參加反傾銷應訴。
7、政府要在多雙邊的磋商和談判中關注非關稅措施問題,積極通過多雙邊的渠道消除對我國歧視性的非關稅措施,為企業爭取相對公平的外部環境
在實踐中,各國都在努力通過交涉、磋商或談判等途徑,消除貿易壁壘。因此,我們要提高對外談判和磋商的能力,通過各種機會和渠道,消除對我國歧視性的非關稅措施,盡力消除和避免非關稅措施的負面影響,努力為企業爭取一個相對公平的外部環境。
1)支持和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相關組織的活動和國際規定及標准制定的意見咨詢和評議,力爭在制定初期消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2)在多雙邊的磋商和談判中關注非關稅壁壘問題,爭取與主要貿易夥伴在進出口產品市場准入方面建立合作磋商機制。
3)通過推動和倡導貿易投資便利化,從局部率先消除或突破某些非關稅壁壘的制約,並積極探索化解貿易摩擦同推進區域經濟合作相結合的新思路和新途徑,努力建立穩定、公平的對外經濟環境。
8、有效利用世貿組織的機制減少非關稅壁壘帶來的不良影響,靈活處理國際貿易爭端,改善對外貿易環境
世貿組織機制的通報討論、監督執行、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爭端解決機制、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等,是維持該組織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也為我們參與和運用多邊貿易體制,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可供選擇的渠道。我們要利用參加世貿組織活動的機會,了解其他貿易夥伴貿易政策和具體措施的變化動向,同時對於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和制度的行為提出我們的關注和警告,盡力消除一些矛盾和對抗。對於隱蔽性的貿易壁壘,尤其是以各種標准為借口設置的壁壘、嚴重危害我國產業發展的重要案件,必要時運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切實維護我國企業的貿易利益。

7. 什麼是非關稅壁壘措施請舉例

非關稅壁壘包括:數量限制、進口許可、差價稅、進口配額和技術性壁壘等。 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制、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限額制、出口許可證制等。後者是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海關手續或通過外匯管制,間接地限制商品的進口,其主要措施有:實行外匯管制,對進口貨徵收國內稅,制定購買國貨和限制外國貨的條例,復雜的海關手續,繁瑣的衛生安全質量標准以及包裝裝潢標准等。 與關稅措施相比,非關稅措施主要具有下列 3個明顯的特點: 首先,非關稅措施比關稅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關稅的制定,往往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調整或更改稅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續,因此關稅具有一定的延續性。非關稅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則通常採用行政程序,制定起來比較迅速,程序也較簡單。能隨時針對某國和某種商品採取或更換相應的限制措施,從而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其次,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比關稅的作用更為直接。關稅措施是通過徵收關稅來提高商品成本和價格。進而削弱其競爭能力的,因而其保護作用具有間接性。而一些非關稅措施如進口配額,預先限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禁止進口,這樣就能快速和直接地達到關稅措施難以達到的目的。 最後,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一般說來,關稅稅率確定後,往往以法律形式公布於眾,依法執行。出口商通常比較容易獲得有關稅率,但是,一些非關稅壁壘措施往往不公開,或者規定極為繁瑣復雜的標准和手續,使出口商難以對付和適應。以技術標准而論,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質量、規格、性能和安全等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和特殊的標准,檢驗手續繁瑣復雜,而且經常變化,使外國商品難以對付和適應,因而往往由於某一個規定不符,使商品不能進入對方的市場銷售。同時,一些國家往往針對某個國家採取相應的限制性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其結果,大大加強了非關稅壁壘的差別性的歧視性。另外,關稅措施的歧視性也較低,它往往要受到雙邊關系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的制約。但一些非關稅措施則往往透明度差,隱蔽性強,而且有較強的針對性,容易對別的國家實施差別待遇。

8. 非關稅措施的特點

關稅措施來是通過提高進口源商品的成本,提高其價格,降低其競爭力,從而間接的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非關稅措施則是直接限制進口,與關稅措施相比,非關稅措施的特點如下:
1、非關稅措施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關稅稅率的制定往往需要一個立法程序,一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便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受到最惠國待遇條款的約束,進口國往往難以做到有針對性的調整。
非關稅措施的制定和實施,則通常採用行政手段,進口國可根據不同的國家做出調整,因而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2、非關稅措施更易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關稅措施是通過徵收高額關稅,提高進口商品的成本來削弱其競爭力。若出口國政府對出口商品予以出口補貼或採取傾銷的措施銷售,則關稅措施難以達到預期效果。非關稅措施則能更直接的限制進口。
3、非關稅措施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
一國的關稅一旦確定下來之後,往往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公布於世,進口國只能依法行事。而非關稅措施往往不公開,或者規定為煩瑣復雜的標准或程序,且經常變化,使出口商難以適應。而且,有些非關稅措施就是針對某些國家的某些產品設置的。

9. 什麼是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哪13種形式

摘要: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徵收國內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徵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 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 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目前,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本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 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本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 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我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 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13)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10. 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包括哪些

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包括:通關環節壁壘、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徵收國內稅回費、進口禁令、技答術性貿易壁壘等。

非關稅措施比關稅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關稅的制定,往往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調整或更改稅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續,因此關稅具有一定的延續性。

而非關稅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則通常採用行政程序,制定起來比較迅速,能隨時針對某國和某種商品採取或更換相應的限制進口措施,從而較快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10)經濟法中非關稅措施有哪些擴展閱讀:

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比關稅的作用更為強烈和直接。關稅措施是通過徵收關稅來提高商品成本和價格,進而削弱其競爭能力的,因而其保護作用具有間接性。

而一些非關稅措施如進口配額,預先限定進口的數量和金額,超過限額就直接禁止進口,這樣就能快速和直接地達到關稅措施難以達到的目的。

非關稅措施比關稅更具有隱蔽性和歧視性,包括稅率的確定和徵收辦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較容易地獲得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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