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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發布時間:2021-02-03 17:56:34

經濟法責任形式體系

經濟法責任地位的確立,直接決定於對經濟法責任特徵的正確認識。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責任能否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而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處於同一層次,以同一標准劃分的。它們與經濟責任不是處於同一層次,不是以同一標准確定的。」[1]究其原因,在於對經濟法責任的特徵缺乏正確認識。因此,全面、充分地認識經濟法責任的特徵,對確立經濟法責任的地位,進而完善經濟法學基本范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們認為,經濟法責任既具有各種法律責任形式的抽象個性,又具有不同於其他法律責任形式的具體個性。它應該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並列,成為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的一種獨立責任形式。
一、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雙重性
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具有的雙重性體現在:既有經濟法義務,又有經濟法權利。它不同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產生前提和基礎。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民事義務;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是行政義務,兩者都不具有雙重性。
(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一。經濟法義務是經濟法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主體要求而必須作出或者抑制一定行為的約束。經濟法義務除少量基於經濟法主體協商產生外,大量是基於經濟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的。因此,經濟法義務內容往往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往往是確定的。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即應承擔經濟法責任。
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民事法律規范多屬任意性規范,因此,民事義務除少量基於法律直接規定外,大量是基於民事主體之間的協商一致而產生,而且許多民事義務可因民事主體的協商而變更或消滅。因此,民事義務的內容往往是非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往往處於非法律所確定的狀態。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即應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以行政義務為其產生前提和基礎。由於行政法屬於強制性規范,因此,行政義務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質,一經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必須履行。行政主體不得擅自協商而產生、變更、消滅行政義務,因此,行政義務的內容都是法律確定的。由此決定行政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法律確定的。因行政義務與經濟法義務的內容不同,故兩種法律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並不相同。
(二)經濟法權利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之二。這里所說的經濟法權利並不是泛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所有經濟法權利,而是特指經濟法管理主體在行使管理經濟活動職能過程中依法享有的經濟職權。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表現在:1.它是基於經濟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產生的。僅憑管理主體單方面意志即可實現,無須與管理受體協商或者徵得對方同意;2.它是一種具有命令和服從性質的權利。一經管理主體行使,對管理受體就產生必須執行的法律效力;3.它與管理受體的義務並不對應。管理主體在行。使權利中,對管理受體並不負擔相應義務,管理受體在履行義務中,對管理主體並不享有相應的權利;4.它既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權利和義務在管理主體上融為一體。具體說,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其性質並不相同。在管理主體與管理受體的相互關系中,它是管理主體的權利,在管理主體與政府的相互關系中,它又是管理主體的義務。管理主體的經濟法權利的上述特殊性,決定了它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一方面,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超出經濟法律、法規的限制范圍,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侵犯管理受體的合法權益時,管理主體就要承擔經濟法責任。另一方面,管理主體不行使權利,即構成對政府的失職,管理主體亦應承擔經濟法責任。可見,管理主體不依法行使經濟法權利、不適當行使經濟法權利、不行使經濟法權利,都要承擔經濟法責任。經濟法權利成為衡量管理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依據,因此,它亦是經濟法責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而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拋棄和放棄民事權利,因而民事主體不可能因拋棄、放棄民事權利而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不以民事權利為基礎。行政責任僅因行政主體違反行政義務而產生,也不以行政權利為基礎。
二、經濟法責任的內容具有整體經濟利益性
經濟法律關系以經濟法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它不僅涉及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而且涉及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關系,並以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主。當經濟法主體實施經濟違法行為,破壞經濟關系的正常運行時,必然直接或間接造成對方當事人或者國家社會經濟利益的損害。管理主體不依法或者不當行使權利,往往直接損害管理受體的經濟利益;管理受體違反經濟法義務,實施經濟違法行為,將直接造成對管理主體所代表的國家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由此也決定經濟法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雖然主要也是一種財產責任,但是,它與經濟法責任體現的經濟利益的價值取向存在很大差別。民事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集中體現民事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民事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償相對方的經濟損失,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民事主體的個體經濟利益。因此,民法允許民事主體有放棄追究相對方民事責任的選擇權。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並不體現經濟法主體在經濟利益上的相互對等關系。追究有責主體經濟法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恢復遭到破壞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社會經濟秩序,確保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其價值取向在於維護國家、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因此,經濟法禁止經濟法主體放棄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行政責任的內容主要是一種非財產的人身責任,但不以人身責任為限。追究有責主體行政責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運行,恢復遭到破壞的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和行政管理秩序。
三、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因主體不同而具有差異性
一般說來,追究有責主體的經濟法責任,既是為了補償受害方的損失,又是為了懲罰違法主體,以達到維護社會經濟關系正常運行的目的。但是,具體說來,追究經濟法管理主體和管理受體的法律責任的功能存在差異。追究管理主體經濟法責任的功能,主要是為了賠償或補償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其懲罰性體現的並不明顯。表現在:1.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不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它並不直接體現國家法律對管理主體違法行為的譴責和否定。2.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大多屬補償性責任,只以損害賠償責任為限,有的甚至並不賠償管理受體的全部經濟損失,而僅僅是適當補償。管理主體因承擔經濟法責任而花費的經濟代價常常等於、甚至小於管理受體的經濟損失。3.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形式都是單獨適用的,幾種經濟法責任形式合並適用於同一管理主體,在經濟司法實踐中極少見。4.管理主體的經濟法責任通常以損害發生為構成要件。

㈡ 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經濟法

產品質量責任構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歸責原則之下,責任主體承擔因其版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權所必須具備的要件。
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
(1 )產品具有缺陷;(2)損害的客觀存在;(3)產品缺陷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在產品責任訴訟中,這是關繫到原告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是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

㈢ 經濟法律責任主要有哪三種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形式:民事責任形式、刑事責任形式、行政責任形式。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干預和調控社會經濟過程中因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而依法應強制承擔的否定性、單向性、因果性經濟義務。 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各種責任形式的總稱。
經濟法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 責任目的的社會整體利益性。經濟法律責任的社會整體利益性是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上的反映,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不受侵犯是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目的,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的客觀要求。
2. 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在過錯、無過錯和公平歸責的選擇中,經濟法選擇了以公平歸責為重心的歸責原則。區別於民法和行政法側重於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的作法,體現了歸責原則的公平性特徵。它是經濟法追求經濟公平的反映。
3. 政府責任的突出性。政府作為調制主體,是與調制受體相對的一方經濟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經濟法價值理念要求我們,要重視政府主體在履行調控或規制職能時對個體、群體、集體。國家和社會帶來的不利後果,凸顯政府責任。
4. 經濟法責任具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原來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與義務對等性。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責任往往是單向義務,不存在對等性。
5. 責任形式的多樣性。基於此,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應該是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在內的綜合責任形式,

㈣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也不例外。該三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佔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2、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3、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系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4)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擴展閱讀:

經濟法律關系作為許多法律關系的一種,除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點之外,還有其本身的特徵。

1.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相統一的法律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協作關系之間盡管有差別,但它們又是有機聯系,相互統一的,是統一在社會經濟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

2.經濟法律關系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的。任何法律關系都是以當事人之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為內容。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則是以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為內容,否則不是經濟法律關系。這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體現了經濟性。

3.經濟法律關系除法律規定允許採用口頭形式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一般採用法定的書面形式來表示,以體現經濟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並作為將來可能發生爭議的處理依據。

㈤ 經濟法過錯責任原則,它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虛有經濟違法行為 行為人虛有過錯 虛有損害的事實

㈥ 經濟法責任有什麼_

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來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經濟源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以及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加於行為人的負擔。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
1.按照承責主體知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道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㈦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三種責任
種類
具體責任

1.民事責任
10種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內部制裁措施)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主刑
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㈧ 經濟法責任的特徵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具有以下三點特徵: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8)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五個特點如下: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3]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經濟法責任

網路-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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