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會計專業有哪些課程
主幹學科:會計學
主修課程:管理學、會計學原理、財務管理、中級財務會計、審計學、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會計電算化、高級財務會計、管理統計學
學位課程:英語、管理統計學、中級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
大學會計的主要課程有:基礎會計、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學原理、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產業經濟學、會計學基礎、統計學原理、管理學、會計學原理、財務管理、中級財務會計、審計學、成本會計學、管理會計學、會計電算化、高級財務會計、管理統計學、英語、管理統計學、中級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
會計專業是研究企業在一定的營業周期內如何確認收入和資產的學問。會計師除了准備財務報表以及記錄企業交易行為外,更重要的是能夠參與企業間的合並、質量管理、信息技術在財務方面的應用、稅務戰略以及很多企業的管理決策活動,會計專業領域涉及面廣:鑒證,審計,稅收,公司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破產清算,法務會計,預算制定,商業咨詢等等都是會計專業將要涉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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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王翰的資料
(《舊唐書》作王瀚),唐代邊塞詩人。字子羽,唐並州晉陽(今山西太原市)人,著名詩人。聞一多先生《唐詩大系》定王翰生卒年為公元687至726年,並未提出確切的材料依據。
據兩唐書本傳,王翰少年時豪健恃才,性格豪放,倜儻不羈,登進士第後,仍然每日以飲酒為事。其登第的時間,《唐才子傳》雲為景雲元年( 710年),徐松《登科記考》雲為景雲二年。徐松所考,不為無理,今人傅璇琮先生《唐代詩人叢考·王翰考》以之為景雲元年登第。
《舊唐書》本傳中記載說:王翰登第後,「並州長史張惠貞奇其才,禮接甚厚,翰感之,撰樂詞以敘情,於席上自唱自舞,神氣豪邁。張說鎮並州,禮翰益至。」張嘉貞任並州長史,在開元四年( 716年)至開元八年( 720年),這段時間,王翰未擔任官職,居住本鄉太原,受到張嘉貞的禮遇。張嘉貞入朝後,張說為並州長史。張說開元八、九年為並州長史時,王翰曾舉直言極諫、超拔群類等制科,又一度調為昌樂縣尉。
開元九年( 721年)張說入朝為相,在張說薦引下,王翰即於本年或次年上半年入朝任秘書正字之職,又擢駕部員外郎。
張說當時不但在政治上居宰相之位,而且是一個有成就的詩人,在文壇上儼然是一宗主,尤重詞學之士。由於他的汲引,一批文人學士如張九齡、賀知章等常游其門,王翰也在其中,因此得與張九齡等名詩人交往。
王翰家資富饒,性格豪放不羈,以至後來還是「櫪多名馬,家有妓樂」,「發言立意,自比王侯。頤指儕類,人多嫉之。」因此張說罷相後,王翰便出為汝州長史,改仙州別駕。雖已遭逢如此,但他到仙州後,還是「日聚英豪,從禽擊鼓,恣為歡賞」。於是,又被貶為道州司馬,未至道州而卒於途中。卒年,據今人傅璇琮所考,約在開元中。
王翰仕途不得意,吃虧在他的豪放不羈的性格。而他的這種性格,卻有助於成為一個名詩人。他的詩,感情奔放,詞華流麗,為人所愛。《涼州詞》為歷代傳誦之作:「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飲琵琶馬上催。醉卧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當時著名學者徐堅與張說品論文壇人物,問張說今之後進,文詞孰賢,張說有「王翰之文,有如瓊林玉--」等語,知其文亦為時人所重。杜華亦為當時學士,其母崔氏雲:「吾聞孟母三遷。吾今欲卜居,使汝與王翰為鄰,足矣!」於此可見王翰當時才名。
令人惋惜的是,王翰這樣一個有才氣的詩人,其集不傳。據《舊唐書》本傳和《新唐書·藝文志》載,王翰有文集十卷,宋代已不傳,晁公武、陳振孫二家都未著錄。令其詩載於《全唐詩》者,只有13首。
Ⅲ 寫一片3000多字的經濟法概論論文,要與經濟法知識有關,22號要交,誰幫我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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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求中國經濟概論論文
經濟法的相對軟性初探
「摘要」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的變化而變化。作為現代性法的經濟法,要充分發揮出法的實踐功能,必須建立在對其根本性特徵的深刻認識與理解之基礎上。本文擬從經濟法的動態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為經濟法之區別於民商法、行政法之顯著特徵之經濟法的相對軟性,詳細闡述其成因、內容及對經濟法實踐的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相對軟性,動態性,政策性,成因,內容,意義
「正文」
所謂經濟法的相對軟性,主要是指,在經濟生活急劇變化的今天,由於受到經濟變化的影響,經濟立法變動較快,法律規范與經濟政策之間的界限不甚明顯,較之傳統穩健的具有大陸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顯得較為靈活和多變,並且在經濟執法或司法中顯示出非嚴格性,所以藉助國際法中「軟」的概念,取其不穩定、不強硬之意,對經濟法法律規範本身的特點進行一些描述。
一、 經濟法的動態性
(一) 經濟法動態性之界定
法律之穩定性作為法之價值體現,一直以來為學者青睞有加,人們可以憑法而對自己的生活有預期,進而確定自己之行為模式,成為法之社會功能的重要表現。但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穩定性和確定性本身卻並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還必須服從進步所提出的正當要求」,而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運行」之法,基於調整對象之多變性,更需適時適度的作出變動,體現出獨有之特徵。
首先,「市場失靈」的理論給經濟法提供介入市場的理論基礎。「由於市場缺陷出現的逐步性、階段性、市場缺陷的相對性以及不同性質的市場缺陷的存在,導致不同時期市場對國家干預的需求在質和量上有差異;又由於干預成本、干預能力及經濟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預的范圍不可能一成不變」,因而使干預范圍之確定變得相當復雜而有動態性,國民經濟的各領域都可能成為國家干預之對象,只是在不同階段實際受干預的領域不盡相同。
其次,既使市場良性有序的運轉,也並非意味市場即靜止不變的,而處於運動發展之中,因而國家不必時刻對某種經濟關系進行干預,經濟法的主體范圍會發生變動呈現出一定之動態性。
再次,從經濟法之發展趨勢來看,深受經濟學理論之基礎性影響,自上世紀30年代以來的大蕭條,凱恩斯革命,大滯漲,占統治地位的經濟學思想通過經濟政策滲透至經濟之法,基於經濟學理論之百家爭鳴及統治者之選擇使用,經濟法也呈現出方向性之變動。
故經濟法的動態性可界定為:經濟法不可一成不變,為了實現國家干預經濟之職能,必須隨著社會經濟形勢和市場之變化而變化。
有些學者在界定動態性概念之後,特將動態性與不確定性,模糊性作比,認為 「動態性是具一定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不確定性則不可避免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種不確定性,是法的類屬邊界和性態的不確定性」。然而在法哲學之法的主觀性和客觀性之觀念上我們已知道:我國雖繼受前蘇聯之「法的統治階級意志說」,但社會生活之實際、客觀規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脫離了經濟基礎與人們內心對公平正義之認同,法律的社會功效是會大打折扣,甚至於淪為「惡法」的。故在談論法之動態性時,就已經包含了法之客觀性之基礎問題的認同,無需再強調之。
(二)經濟法動態性之成因
1.經濟法的外部條件決定之
首先,「市場失靈」的存在。市場經濟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運行方式,「雖然不具有統一的智力,它卻解決著一種當今最大的計算機也無能為力的涉及億萬個未知變數或相關關系的生產和分配問題。」但在市場經濟中,價格調節和經濟個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在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即市場失靈。表現在:
(1) 市場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產品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公共產品具有強烈的「外溢性」,諸如市場主體可以不付代價地得到外部之經濟效益,或由於外部之損害而得不到應有之補償。而且諸如國防、消防、科教文衛等公共產品,市場機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場競爭的失靈。價值規律的自發作用往往導致壟斷,而壟斷在一定程度上反過來就會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降低。
(3) 市場不能實現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場交易原則的平等自願和等價有償,但由於經濟個體的資源稟賦存在差異,收入水平必然會有差異,且價格隨供求波動,市場的自發調節易引起收入差距擴大,使財富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即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場調節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價值規律對市場的調節實際上是一種事後調節,從價格形成、信息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
(5) 市場信息不對稱。市場主體是有限理性的,市場價格的滯後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雙方不對稱的信息分布,會引發主體的投機主義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以及商品市場的劣幣驅逐良幣。
(6) 存在經濟周期。經濟周期是個人理性導致集體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場體制中,每個市場主體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沒有一個主體在主觀上為市場的宏觀效率負責。也就是說,市場是一個沒有「大腦和心臟」的機體,因此運行過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難免。
市場失靈是在市場發育過程中逐步顯現的,隨著經濟結構、經濟規模、市場成熟度的變化而波動,從而呈現出「動態性」。故對此進行干預的經濟法也必然具有動態性的特徵。主要為調整的手段具有綜合多變的特徵。
其次,「政府失敗」的存在。主張運用政府宏觀調控手段干預經濟的各種經濟理論,基於一種認識:即政府比單個經濟主體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種意義上是說政府是一個全知全能的單一主體,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單個主體在從事經濟活動中的試行錯誤。但上世紀70年代「大滯漲」之事實表明,與市場機制的運作失靈一樣,政府也存在失靈。其根本原因在於強調政府對經濟實施高強度干預的主張,過於誇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現代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下,政府還不具備足夠的能力去准確收集信息,並由於政府自身的偏好,異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與整個社會的要求相一致的社會偏好。因而政府事實上很難做到能夠在最合適的時機、以最適當的強度實施對經濟的干預。而且,即使作為理論概念的政府能作到這一點,也難以保證具體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對政府意志之忠實貫徹,這將帶來巨大的成本。
故應有謹慎認識政府作用之基礎上,承認政府對經濟之干預,使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既能使這種干預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彌補市場機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潛在邊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經濟上,表現為經濟法的調整范圍之不固定性:當市場出現失靈時,需要將原本不屬於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納入調整范圍,表現為一定之擴張性。當市場失靈因國家干預而得到彌補後,由於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預之手」,經濟法之調整范圍因而收縮,表現出一定之回復性。
2 經濟法的自身品格決定之
首先,經濟法的動態性是由經濟法宗旨決定的。經濟法的宗旨是「政府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以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保障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為實現此宗旨,經濟法將其著眼點放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即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著眼於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上。而且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故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
其次,經濟法的動態性也是由經濟法性質決定的。現在多數學者對經濟法之界定為社會法性質,以期彌補無法純粹將之納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烏爾比安對公私法之界定並佐之以史尚寬先生關於現代公私法之觀點: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可以認為經濟法帶有強烈的公法性質,其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與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權法不同,經濟法之授權法性質又給予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以較大的空間,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變動性的程度要大於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體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排除法律、政府的積極介入,民商法之調整手段可具有原則性統領意義,具體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豐富之,具有強大的包容性。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利和義務的運用不允許隨意變通,社會經濟的變化導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
(三) 經濟法動態性之內容
1.變動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在調整手段、調整范圍、調控主體等一系列方面隨經濟社會之變動而變動,故此不加以贅述。
2.擴張性與回復性
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基於彌補行政法之介入經濟生活之無能力,有限政府「限權」之功能而為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的操作運用而「授權」,是國家運用公權力對私權利之干預。一方面,在市場失靈時,對那些在市場正常時不應由其干預之經濟關系進行干預,觸及市民社會內部運作,這是對民商法的缺陷的彌補,是必要之「擴張」;另一方面,作為常態的宏觀調控,經濟法賦予調控主體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保證其宏觀調控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權力就具有擴張性,具有管理擴大化的傾向,這也是動態性之表現。
但在我國之特殊國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觀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統治長達二千多年,國家運用起經濟法之擴張性功能時得心應手,市民社會也長於依賴國家之干預,對防範來自國家之越權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認為理所當然。因而強調經濟法之回復性就更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幹預之「度」的問題。
對於第一方面的擴張性,應從經濟法對調控時間、調控力度、調控手段之明確和程序性規定來防範公權之界越。而對於第二方面的常態擴張性,就應從「控權法」角度理解經濟法,轉變「政府管一切」的觀念,附責任於權力之後,啟動權力即意味著責任之「達摩克利斯之劍」的高懸,以達到經濟法的回復性。
3.相對穩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穩定性,必難以實現其指引行為的社會功能。「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僅為了對付一時性變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邏輯上的自恰性和連續性。」經濟法具有動態性,但也是一個個相對穩定且具有延續性繼承性的經濟法律制度才構成了經濟法發展的歷史。
二 經濟法的政策性
經濟生活的變動如此迅速,而作為成文法的經濟法,無論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徵,即相對穩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及時調控受到法律滯後性的約束,這就需要在法與經濟之間建立新的參量——經濟政策,經濟法與經濟政策之間也由此而有了緊密聯系。
(一) 經濟法政策性之界定
經濟政策作為公共政策的一種,是國家和政府有意識地解決各種經濟問題的行動指南。它實際上是國家或政黨在利益集團的壓力下所採取的經濟活動,是國家經濟意志的體現。在國家對市場的調節、滲透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的當代,經濟政策之影響力呈不斷上升趨勢。一方面現代法治政府之控權原則的發展,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現象俯拾皆是。此現象可理解為行政法與經濟法之本質區別。故而經濟法的政策性可界定為:經濟法律規范受到經濟政策之強烈影響而使其立法、執法、司法體現了某些政策性特徵和目的。
(二) 經濟法政策性之成因
1.經濟法的政策化根源於經濟法內在特質的必然要求。由於經濟法根源於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要義不在於直接抽象地設定和保障某種權利,而是追求對萬變的經濟生活及時應付,促進經濟穩定增長。但現代社會是分工復雜,變化多端的社會,對經濟運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調控經濟,糾正市場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豐富多樣,以適應現代社會發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內在結構的限制卻有著相對滯後性,不得不依賴於靈活及時應對各種復雜問題的經濟政策。
2.經濟政策性質的改良和經濟法效益性的契合。現代國家廣泛運用的經濟政策,並非傳統意義上的國家強制命令化體系,多是體現現代國家職能的多樣化政策的組合體,以市民社會的有理性「經濟人」為前提,以利益趨動為手段達到政策目的,這與經濟法的效益調節手段相一致。
(三) 經濟法政策性之內容
1.經濟法的立法受經濟政策的影響。
首先,在法的調整滲透於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並高度專業化的今天,經濟法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這些政策具有強制力,並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構成經濟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其次,經濟法律規范短暫多變,並且「變化」這一過程本身也短暫、迅速,常和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同步,有時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超前於經濟關系的變化。而且經濟法對於某些特定經濟現象的及時應對,與經濟政策的特別應對性和短暫性極為相似。一時之應然,不應被制止或不應為的行為到彼時則可能成為應受遣、制止的行為。著名學者謝懷栻將經濟法與民法形象對比道:「一個國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數百年內基本不變,經濟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經濟規范中有相當多的原則性規范,這類原則性規范的具體適用必須和特定時期相對明晰化的經濟政策相配套,才能給公眾提供良好的行為預期,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
最後,在經濟法規范中,還出現了眾多模糊性的政策語,如「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等。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本來用來判斷合法與否的標准僅僅是行為,而在經濟法中行為的結果、目的甚至動機都成為了標准,都要在面對具體情形時進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蘊完全融入了法律。
2.經濟法在執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經濟政策的深刻影響。
首先,在機構的設置上就出現了集傳統行政執行權,准立法權及准司法權於一身的「第四種權力」來作為經濟法的制度基礎。它不僅體現著公與私的交融和公與私的協調,而且作為第四種權力的具體執行者並不是一般的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各種依特別法成立的專門委員會性質的經濟管理機關。
其次,在具體的適用中,注重法律的整體社會效果,並不強求所謂的「一致性」。以反壟斷法為例,必須結合特定的經濟政策背景來理解反壟斷法之適用。在競爭法領域中,條文大同小異的反壟斷法,在不同國家裡執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國對壟斷的態度就比別的國家嚴厲得多;即使在一國國內,不同時期對反壟斷法的執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體就微軟的反壟斷一案來說,也充分反映了反壟斷執法的軟性。2001年9月,美國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軟,也不再堅持針對微軟將互聯網瀏覽器與視窗操作系統捆綁銷售的行為進行反壟斷的訴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於布希政府改變了柯林頓政府反微軟壟斷的強硬立場,採取了更為保守,對企業更為友善的政策。針對微軟基本上是靠自我發展起來的壟斷公司並且以知識產權和知識創新為基礎的情況,司法部打出了「推動創新」的旗號和政策。受到美國政府和政策的影響,司法系統從而對此做出了反應。
(四) 經濟法政策性特徵的功能
首先,經濟政策作為國家著眼於現實的經濟狀態以誘導經濟向特定方向發展的有意識的施政形態,是國家單方面做出的政治決定,體現強烈的公權力意志。這樣就可能嚴重違背客觀的經濟規律而淪為純粹權力意志的產物。現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萬能的」也要求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使權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圍之內,特別是通過固定機制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效率化和穩定性,故法律內蘊之有效限制權力的理念來限定經濟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現代復雜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單純運用經濟政策以行政指導之方式調控市場暢通無阻的時代已一去不復返,市民社會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為趨動做或不做某種經濟行為,所以政府越來越需要法律之制定來增加經濟運作的可預期性,用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的運作以增加經濟管制之正當性,從而減少在經濟政策推行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無謂消耗。
三 經濟法相對軟性研究之意義
(一) 以動態眼光看待經濟法之實踐意義
第一,經濟法的非法典化。由於經濟法具有動態性特徵,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體上達到高度的,相當穩定的系統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經濟法很難表現出法典形式。「經濟法自產生以來,很少有國家制定一部統一的經濟法典」,惟一一部命名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的基本部分對有關計劃工作,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幾乎沒有規定。經濟法許多問題仍需專門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來加以解決。如以動態眼光看待經濟法,則一方面我們不會糾纏於經濟法之法典化而浪費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會拘泥於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應及時制定出符合時代發展的經濟
法律法規,以促進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第二,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必然。雖然經濟法具有動態性特徵,但作為法律,我們仍要盡可能保持其穩定性,可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之精心安排以實現協調。從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內容應當保持較強的原則性,不宜規定過細;只有較低層級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體化。而且,在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同時,創設一種較為靈活的執法、司法機制,賦予執法者、司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當然,如何規范節制的運用權力,保證權力的非擴張性,則也是制度程序設計的內容。
(二) 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內蘊性互動之意義
首先,應構建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框架,以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與結合。
如何將法律與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穩定性和法的滯後性,是值得探討的。西方法學者面對20世紀社會變革的新潮流提出回應型法的理論模型,認為法律已經由強制性成熟為自治性,並開始向回應型法轉變。其基本內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權能,合法性來源於實體正義,規則從屬於原則和政策,執法者具有擴大了的、仍必須對目的負責的自由裁量權,其法律願望與政治願望達到了一體化。而經濟法正是具有回應型法特徵的部門法,應對經濟政策之推行有極高的敏感度,以回應性方式提高自身運行的合理性和實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
其次,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互動結合還必須時刻以保障經營自由為宗旨。
政府之干預源於「市場失靈」,其根植於市場的土壤,因而必須在市場機制無力或失敗的范圍內進行。實踐已充分證明,由政府幹預導致的非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較之市場缺陷對市場的危害更大。此時,「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說法仍然適用。因此在國家與市場的復雜博弈中,經濟法與經濟政策要形成一種彈性機制,巧妙地將自由市場與國家干預融為一體,並始終能在兩者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
(三) 經濟法相對軟性之發散思索
盡管從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統分析了經濟法相對軟性的內涵與外延及我國經濟法法制建設實踐中之對策設計,但筆者認為,需要強調的是,經濟法領域中的相對軟性是經濟法的法律本質帶來的穩定性要求和經濟法受經濟生活、經濟政策的強烈影響帶來的易變性要求之間的強烈矛盾的產物,而不是所謂的司法不健全所帶來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是「經濟法」中「經濟」與「法」之強烈沖擊的表現。法治建設的發展對這種現象作用甚微,只有經濟生活的變化可以加劇或緩和這一矛盾沖突的表現。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程度,到了穩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時候,法律與經濟比較接近,變化都很平緩,這時二者的矛盾就會減少。
Ⅳ 誰能幫我寫篇經濟法概論的論文啊
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Ⅵ 求助寫<經濟法概論> 論文 2500字 誰幫忙啊
你的經濟法概論論文准備往什麼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迅散帶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彙。關鍵詞是用作機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徵的詞語,便於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彙掘腔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a.提出-論點;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1)所畝蘆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Ⅶ 如何寫經濟法概論論文啊
您好!
我們寫經濟法論文是題目自擬的……就是著手談一個問題就可以了。不知道您這個經濟法概論論文是什麼意思,不過就我自己的觀點,認識事物不也得從是什麼,為什麼,意義,影響去討論嗎?所以我覺得可能要通過概念,產生背景,作用,意義之類的去展開吧!
Ⅷ 會計專業的專升本需要考哪些科目
會計屬於經濟管理類,考試科目為政治、英語、高等數學(二)。專升本分為兩種類版型:第一類是普通高等教權育專升本,考試對象僅限於各省、直轄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專科應屆畢業生。個別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別,如河北省稱為普通高校專接本,其餘省份皆稱為普通高校專升本。
第二類是成人高等教育專升本,其擁有四種途徑:包括自考專升本、成人高考專升本(分業余和函授兩種學習方式)、網路教育專升本(遠程教育)、開放大學(原廣播電視大學)專升本。
統招專升本考試的選拔工作各省份各有不同,現基本上由各省教育考試院主持舉辦,統一考試。個別省份如上海,從2013年起改由各本科院校出卷選拔。各省每年的統招專升本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統一下達的普通高等教育分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
招生對象僅限於應屆優秀普通全日制專科畢業生。各省市和學校規定不同。某些省市和學校要求英語三級以上(上海為四級)、無不及格記錄且所報專業必須與所學專業對口,某些省市和學校無此要求,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年各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