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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平安險

發布時間:2021-02-04 10:12:46

1.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2.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紐約公司A向巴黎公司B采購一批物品,貨款結算方式為信用證,紐約花旗銀行2015年5月內4日開出一份信用容證,編號為L/C3426。本筆業務發票編號為95E03LC001,價值為10000.00美元,約定出票後30天付款,2015年5月13日B公司開具一張以紐約花旗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
(1)請根據以上內容製作一張匯票
(2)請以花旗銀行名義對這張匯票進行承兌。
(3)B公司將這張匯票背書轉讓給了法國的C公司,請幫助B公司做一個記名背書。

3. 國際經濟法的一道綜合題,求詳細答案吖!感激不盡!!!

簡單
1、航行過失,海牙規則下船方免責,平安險下保險也免責。
2、修回船費用,共同海損,均攤。答
3、60%貨物,船方承擔。
4、10%賣方或船方承擔,這里比較復雜,看船方是否開出的是清潔提單而承擔方會不同。
5、FCA和FOB一樣,只不過FCA是非水聯運,通常買方投保。
6、水漬險就可以得到賠償。

4. 在哪可以找到國際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二2011年06月25日 星期六 8:43
5.甲國和乙國都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甲國A公司與乙國B公司簽訂了從B公司進口l00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FOB術語,並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後,A公司與承運人C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的約束),並向D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艇_AB9tr希望,,號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在「希望』』號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風使部分白糖受損。B公司委託銀行向A公司收取款項,A公司卻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2)本案中的承運人是否應對該批白糖的損失進行賠償?為什麼?

(3)本案白糖損失的風險在哪一方當事人?

答:

(1)本案中的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因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險,本案貨損是因為台風引起,台風屬於自然災害,本案台風引起的是貨物的部分損失,而不是全損,平安險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貨主希望得到此種情況下的賠償,應當投保水漬險,因為水漬險對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是賠償的。(3分)

(2)承運人也不賠。因為本案貨損是由於天災引起的,依《海牙規則》的規定,承運人對於因此而引起的貨物損失是可以免責的。(3分)

(3)由於本案選用了FOB術語,貨物的風險是在裝貨港船舷轉移的,因此途中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的,即風險由A公司承擔。(4分)

6.美國A公司與我國B公司簽訂了購買一批月餅的合同,交貨日期為當年0eNT-前--N期,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之用。但是,由於我國當年中秋節月餅市場火爆,B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已過了一個星期還未交貨。而美國的實際情況是由於中秋節已過,月餅難以銷售。A公司於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無效。

問:(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

(2)A、B兩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一方有可能敗訴?如果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怎樣做

答:

(1)A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B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延遲交貨,就是違約行為。而且由於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B公司延遲交貨,A公司賣出月餅就很困難,由此會蒙受損失,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A公司根據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A公司應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可向B公司主張損害賠償。(5分)

(2)由於B公司根本違反合同,B公司會敗訴。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A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5分)

7.2004年5月8日,一中國公司與一韓國公司簽訂合同訂購電子零部件5萬套,FCA(韓國某港口)價格條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貨,合同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若發生合同爭議,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後由於此類電子產品價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國公司與韓國公司將訂貨變更為4萬套,產品價格不變。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ll月25日,中國公司收到貨物,發現韓國公司所|交貨物仍然是5萬套。

問:(1)FCA的中文名稱是什麼?本案中,貨物風險何時由韓國公司轉移給中國公司?

(2)中國公司ll月25日才收到貨物,能否以韓國公司未按期交貨為由追究其違約責任?

(3)中國公司能否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

(4)若其中有l.5萬套產品不合格,中國公司想向韓國公司退換不合格產品,則在實際退回韓國公司前,中國公司應該對該部分產品採取何種措施?有關費用應由誰承擔?

(5)若雙方糾紛經仲裁後,韓國公司拒不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中國公司如何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法律依據是什麼?

參考答案:

(1)FCA為貨交承運人。本案中貨物風險從2004年11月8日韓國公司將貨物交給中國公司指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轉移。(2分)

(2)不能,因為韓國公司已在規定的交貨期內交付貨物。

(3)中國公司可以按市場價收取多交的1萬套電子部件。(2分)

(4)保全貨物,費用由韓國公司承擔。(2分)

(5)依照《紐約公約》使裁決在韓國得到執行。

5. 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

1. 有效
2. 有效
3. 成立
因為要約的要件(價格、數量等)完整,買方對有效要約的完全接受的承諾在有效期內,因此合同成立。

6.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問題……

適用公約,案例中毋庸置疑的是賣方已經完成交貨,一切風險已轉移給買方,賣方不回需要承擔責任。賣方投的平答安險應是最低險種,買方如有特殊要求應在合同條款註明提高保險范圍。
你提的應該是學校的案例吧,記得去年給你解答過案例,怎麼今年還沒有財富值呢?呵呵,真正的國際貿易中哪有C公司這樣的大頭啊,C公司應該要求適用價格條款中的貨交承運人類。

7. 國際經濟法中附加險是什麼意思

一般附加險有下列11種險別:
偷竊、提貨不著險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 T.P.N.D.),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
保險
人負責賠償對被保險貨物因被偷竊,以及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整件未交的損失。但是,被保險人對於偷竊行為所致的貨物損失,必須在提貨後10天內申請檢驗,而對於整件提貨不著,被保險人必須取得責任方的有關證明文件,保險人才予賠償。
淡水雨淋險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 F.W.R.D.),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雨水、淡水以及雪溶水浸淋造成的損失,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艙汗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不過,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在知道發生損失後的10天內申請檢驗,並要以外包裝痕跡或其他證明為依據。
滲漏險

(Leak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流質、半流質、油類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失,或用液體儲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引起的腐爛變質造成的損失。如以流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流體滲漏而使腸衣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短量險

(Short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因外包裝破裂或散裝貨物發生數量損失和實際重量短缺的損失,但不包括正常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被保險人對於包裝貨物的短少,應當提供外包裝發生破裂現象的證明;對於散裝貨物,則以裝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混雜、沾污險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混進雜質或被沾污,影響貨物質量所造成的損失。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張、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碰損、破碎險

(Clash and Break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金屬、木質等貨物因震動、顛簸、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或易碎性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所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串味險

(Taint of Odour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食用物品(如食品、糧食、茶葉、中葯材、香料)、化妝品原料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響而引起的串味損失。該險主要承保被保險貨物因在運輸過程中配載不當而受其他物品影響,引起的串味損失。如茶葉、香料與皮張、樟腦等堆放在一起產生異味,不能使用。
受潮受熱險

(Sweat and Heating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因氣溫突然變化或由於船上通風設備失靈致使船艙內水氣凝結、受潮或受熱所造成的損失。
鉤損險

(Hook Dam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一般是袋裝、箱裝或捆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使用手鉤、吊鉤裝卸,致使包裝破裂或直接鉤破貨物所造成的損失及其對包裝進行修理或調換所支出的費用。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的損失。
包裝破裂險

(Breakage of Packing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搬運或裝卸不慎造成包裝破裂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繼續運輸安全的需要修補或調換包裝所支出的費用。
銹損險

(Rust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生銹而造成的損失。但生銹必須是在保險期內發生的,如原裝船時就已生銹,保險公司不負責。此外,在海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一般不就裸裝的金屬材料承保銹損險。

8. 國際經濟法問題

1:不賠,平安來險對自然災害造成的自部分損失不賠,而水漬險要賠。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水漬險+外來原因全部或部分損失險
2:不賠,不可抗力
3:A,FOB指B公司的船離岸後風險同買方承擔。

雖然回答的比較簡單,擔也說明了問題。你學自考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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