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訴訟時效是什麼通俗些...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❷ 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是什麼時候開始
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2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2)經濟法什麼是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解決經濟糾紛的適用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而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仲裁。
❸ 舉例說明什麼是訴訟時效和期限
訴訟時效就是抄起訴能贏的時襲間斷。A欠B的錢,約定14年6月還清,到了14年6月,卻沒有換,這時就有2年的訴訟時效,一直到哦16年6月以後,B如果才對A起訴要求還錢,就超過訴訟時效了,法院不支持。
期限就是進行民事活動的時間限制。比如民訴簡易程序,必須限制在3個月內審結,比如A和B的債權債務關系,約定債務人A必須在1年內清償債務。
❹ 關於經濟法訴訟時效的問題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債務人同意償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後,不能反悔。因為欠條超過訴訟失效後,該債權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即債權人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不再有勝訴的可能,更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在這個情況下,債務人作出同意償還的承諾或者履行償還義務,則意味著和債權人達成了一個新的協議,此時會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務人仍負有還款義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❺ 關於經濟法裡面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內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容歸於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❻ 經濟法(訴訟時效)
正確答案應是a。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甲僅說沒有能力償還債務,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問題。
而其他三個答案都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包括釋明和裁判。
所以,答案a是正確的,其他三個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