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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調制原則

發布時間:2021-02-04 14:25:58

❶ 簡述經濟法調制主體的職責

在經濟法學中,主體的法律責任都是角色責任,即不同的經濟法主體在經濟法律的運行過程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不像民法當中把一切民事法律主體都假設為勻質的、無差別的平等主體,遵循相同的私法規則。而經濟法各主體是有差別的,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如稅收徵收主體與繳納主體,各類主體在性質上並不相同從而決定了經濟法責任必然不像民事責任那樣適用於所有的民事主體。因此,只能依據不同的角色來確認不同性質和內容的經濟法責任。
然而,在現行的立法中,對於調制受體的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作了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強,主要體現在市場規製法中。而對於調制主體的責任,無論在制度設計還是理論研究上都還存在很多盲點。在現行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都是以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來代替調制機構的責任,如《促進就業法》第六十一條。這樣的追究方式很難達到預期的目的。在現行的制度中,調制受體的法律責任不斷被強化的同時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卻被忽視,所以筆者基於這個現狀出發,對調制主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調制主體及其責任概述
對於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有學者根據經濟法的調整領域把它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以分為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與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由於調控與規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將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合稱為調制行為,所以經濟法主體可以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兩類。所謂調制主體即代表國家行使經濟和社會管理職能的各類型國家機關,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對具體的調制主體又可以根據職能的不同將它們劃分為調制決策主體與調制執行主體。調制決策主體指的是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享有立法決策權的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國務院及各部委、地方政府等。調制執行主體指的是在調控與規制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享有執行權的主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等。需要強調的是調制主體不僅限於行政主體,同時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是調制主體,因為許多機關並不擔負國家的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的職能,所以調制主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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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並不同於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所謂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指調制主體在調控與規制過程中違反法定義務,在事實上給社會或個人造成了損害應否承擔責任及承擔怎樣的責任。以下都是基於這個界定而展開論述的。
二、調制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一)調制主體承擔責任的必要性1.政府失靈的存在
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都由具體的人來實施,而這些人也是經濟人,有自己的利益,很可能會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一些不符合國家要求的行為,且他們也存在個人能力的局限性,從而有可能導致調制主體行為的任性與擴張,對信息及成本的錯誤分析產生更嚴重的後果。這說明政府也不是萬能的,也有失靈的情況。
2.權力制約的需求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有可能濫用權力從而損害他人的利益。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領域也不例外,所以要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來保障權力的正確行使。
3.權利保障的要求
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制權是政府對私權利的介入與干預。調制受體在這一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他們所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權利的實現都依賴於責任機制的保障。
4.調制主體公信力的保證
若調制行為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同時調制主體的責任不能落實,相對人的權利得不到救濟,政府的公信力將無法得到保障,政府的權威性就無從談起,所以建立調制主體法律責任具有緊迫性。
正因為政府失靈難以避免且後果嚴重,而現行的立法對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規定存有空白,因而,此時相關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就無法得到救濟,這樣會影響到政府的公信力,會使公眾對政府行為產生不信任,造成更加惡劣的社會後果。所以有必要追究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形成職責權相統一的立法模式。
(二)追究調制主體責任的困境
雖然調制主體承擔責任具有緊迫性,但是追究調制主體的法律責任在理論及實踐上都存在很多難點。(1)政府經濟行為主要利用經濟政策、
計劃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體而言,政府經濟行為通過經濟杠桿、經濟參數等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市場進行微觀管理。所以調制行為一般是抽象的行為,特別是在宏觀調控領域,所以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追究調制主體的責任。(2)調制主體作為非營利性的組織體,在保障經濟和社會穩定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一般很難讓它歇業、關閉或處以自由罰。同時由於經濟來源的財政補償性,處罰的經濟後果最終還是要由納稅人來承擔,一般也很難對其進行有實際意義的處罰。
因此,調制主體法律責任問題顯然是個難題並存在很多盲點,但我們仍然可以試著研究。
三、調制主體法律責任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即在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前所述我們可以將調制主體分為調制決策主體與調制執行主體。因調制主體決策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筆者認為應採取程序違法歸責原則,即調制決策主體只要決策程序合法,對造成的損失無需承擔責任。
調制決策行為可能造成兩類損害:(1)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的損害。如為拉動內需鼓勵投資作出降低利率的決定,則一些存款人的利益會因利率的下降而遭受損失。然而,這個決策是出於整體宏觀經濟健康發展的考慮而做出的,對某類主體的利益必定會造成損害,這種損害是客觀存在的。(2)對整體經濟利益的損害。如因經濟決策不當使經濟增長停滯、失業率升高等。但這種損害不一定是調制決策主體主觀上的故意引起的,可能更多的是其他原因。可能是體制性因素,即由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所帶來的。
在兩種情況下損害都是客觀存在的,若以有實際損害作為決策主體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不合理的,且會產生負面影響。認識到這一點,程序違法原則應作為調制決策主體的歸責原則。因為任何一個決策的作出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包括計劃、起草、審查、聽證或批准和發布、備案、反饋以及再修訂幾個階段。而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1)程序能夠加強理性的思考,是對恣意的限制。(2)使各種不同的利益、觀點和方案均得到充分的比較和推敲,從而做出優化選擇。所以當適格主體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決策是合法的,當決策主體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策造成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在現行的立法中,當立法錯誤違反憲法承擔的只有違憲責任。對於調制決策行為的救濟,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復議制度」,即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形勢,對具有明顯重大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要件的宏觀調控行為進行事後補救,從而使違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因補足要件而成為合法的宏觀調控行為,繼續其效力;對合法的宏觀調控行為,因事後形勢的變遷,而調整、改變宏觀調控的內容或消滅其效力。筆者認為這個制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調制決策行為的合法性。

❷ 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是動態的,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經濟法治不斷地與時俱進。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

(2)經濟法調制原則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主要特點

1、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❸ 經濟法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三大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一、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之所以能夠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自己的調整原則,就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價格水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產品質量控制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都必須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與此同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時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否則,也是對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背離。

二、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

(一)公平原則

經濟法上的公平,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主體地位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是經濟公平的前提條件,無主體地位的平等就無公平可言。

2、交易機會均等。交易機會均等是經濟公平的基本內容。它一方面要求經濟法所提供的交易機會必須向所有經濟法主體開放,另一方面要求經濟法不得為某一或某些主體提供獨占市場的機會。

3、權利義務對等。權利義務對等是經濟公平的核心內容。經濟公平要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等是權利和義務在數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則

同公平原則一樣,效率原則也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這是因為任何一個公平、自由、正義、有序的社會也必然是一個高效的社會。沒有效率的社會無論如何也算不上一個理想的社會。

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進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終會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這種公平也很難維持長久。

三、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可持續發展,反映了當代人對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生存環境和發展的反思,表達了當代人的一種發展觀,也反映了當代人的超前意識和憂患意識,以及當代人的社會責任感。

❹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啊〉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經濟法律應有的基本精神、基本理念,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司法以及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思想。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過程中,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健全經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必將融入世界經濟體系.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僅要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的本質特徵,還要體現我國信守對世貿組織的承諾,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隨之注入新的內容.

在中國,經濟法學在1979年我國工作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和改革開放的實行而產生的。在20年來的學說爭論和法治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法學已經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且理論界相當普遍地承認了經濟法是一個獨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體系淵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論問題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於這個基礎來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❺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經濟法原則有五點,其中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多種經濟形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組織和自主經營共同發展原則。

❻ 簡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

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

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

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

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

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

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

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

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

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

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

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6)經濟法調制原則擴展閱讀:

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❼ 請問《簡述調制適度原則的基本要求》

調制適來度原則的基本自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與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

調制適度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的經濟性和規制性的特徵,它與調製法定原則密切相關,包括調控適度和規制適度兩個方面。

(7)經濟法調制原則擴展閱讀

調制適度原則的意義

現實生活中,做任何事都應當遵循調制適度原則,如果遵循了這條原則,就能把握分寸、掌握火候、「量體裁衣」或「量力而行」,從而就很可能恰到好處,把許多事情做好。

尤其是在做監督工作更要遵循調制適度原則,如果不遵循這條原則,就會批評過火、打擊過分、整治過重、軟弱無能或隔靴搔癢,從而很可能失得其反、得不償失或無足輕重。

需要注意的是,遵循適度原則應當重點把握量和質、多和少、快和慢、嚴和松、深和淺、軟和硬、輕和重等之間的矛盾關系。

❽ 經濟法的原則

經濟法原則有五點,其中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多種經濟形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組織和自主經營共同發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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