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境資源法屬於經濟法范疇么
屬於。我國來法律部門分自類的標准主要是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環境資源法主要調整的是國家對環境、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與稅法、商業銀行法、會計法、土地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一樣都是屬於經濟法部門的范疇,這與合同法等商事法不同之處在於後者主要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行為,而經濟法所調整的一般是經濟活動中的有關國家主管機關、部門執行國家宏觀調控功能時所產生的經濟法律關系。這與民法、商法是存在細微的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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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濟法都包括什麼
經濟法的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一、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二、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三、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四、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3.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方案是什麼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方案》提出,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於替代修復。
《方案》還明確了適用范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2.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
3.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
2.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4. 司法鑒定與環境損害賠償有什麼區別
司法鑒定一會性損害賠償有。你去。區別老大了,他倆根本不是一回事。
5. 跨國環境侵權訴訟屬於國際經濟法范圍嗎
MIGA(即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立於1988年,是世界銀行的第五個機構,其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理事會為權力機構,董事會主席由世界銀行總裁兼任。是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並且進一步加強法律上的保障。其同華盛頓公約在保護外國投資方面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在該機構中每一成員國預先享有177基本票,然後再以每股一票的形式進行投票。漢城公約擔保業務為:一是關於合格的投資者:1、投資者應為東道國以外的締約國國民,該國民同華盛頓公約中對國民(2類)的規定;2、只要東道國同意,對於東道國的非為外國控制的法人,只要其資金來源於國外,由投資者和東道國聯合申請,經MIGA特別多數票通過,亦適格的投資者。二是關於合格的投資。1、經董事會特別多數通過,要將合格投資擴大到其他任何與MIGA承保有關中長期形式的投資。但出口信貸不在承保范圍內。2、前來投保的投資必須是東道國同意的投資。並符合(A、具備經濟合理性;B、促進東道國的經濟並和其重點發展目標一致;C、符合東道國的法律和條例;D、在東道國可以得到公平的待遇。)三是關於合格的東道國。即要求只能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跨國投資才可。四是承保的險別。包括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貨幣匯兌險以入違約險(只有在東道國不能獲賠)。五是代位求償權。只要MIGA作出對投資人的賠償,即獲得向東道國代位求償的權利。六是分保與「贊助擔保」。所謂分保是指針對已經投過保的海外投資(可能是向投資者本國或者是向其他區域性的投資擔保機構),MIGA可以提供分保或者是再保險。所謂「贊助擔保」是指MIGA的任何一個或幾個成員國可以自行籌款,在機構內設立基金,為任何向發展中國家的投資進行投保。對MIGA的評價:其是南北兩在類國家之間經濟上互相保存、沖突、妥協和合作的產物,一方面它對東道國即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在外國投資擔保上的部分主權,另一方面它又對投資者必須尊重發展中國家提出了要求,所以基於以上,對發展中國家來講,可以改善投資環境,吸收的外資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對於發達國家則可以在相對安全的條件下增加的贏利機會。同時對於每一個成員國來講都是雙重身份,因為其既是機構的股東,又是東道國,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也對國際跨國投資方面的風險進行了必要的預防。我國實踐表明加入該機構是正確的。
6. 所有與經濟有關的法都屬於經濟法范疇嗎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據我了解,經濟法,一般說來,是指國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各項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7. 經濟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2002.6.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2008.10.28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
(1980.8.26公布)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2.財政
(1)財政、財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1994.3.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
(1995.11.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2.6.29公布)
(2)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1.21公布1993.12.29修正1999.10.31修訂)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2000.6.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1993.10.31公布)
3.稅務
(1)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980.9.10公布1993.10.31第一次修正1999.8.30第二次修正2005.10.27第三次修正2007.6.29第四次修正2007.12.29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4.1.28公布2005.12.19第一次修訂2008.2.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3.16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007.12.6公布)
(2)流轉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1993.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08.11.10修訂)
(3)財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9.27公布2006.12.31第一次修訂2011.1.8第二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9.15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993.12.25公布)
(4)行為、目的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1.2.25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8.6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2006.4.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12.1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997.7.7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2000.10.22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1985.2.8公布2011.1.8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1991.4.16公布2011.1.8修訂)
(5)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2003.11.23公布2011.1.8修訂)
8. 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依據是什麼
構建該制度的依據主要有兩點: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和法理學原則。詳言之: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應對環境挑戰的需要。當前,我國正面臨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環境保護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與挑戰。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以環境損害賠償為基礎的環境責任、環境管理體系,合理、合法地追究環境損害者的刑事、民事(經濟賠償)責任,可以使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落到實處,從而有效地分解和傳遞環境責任,有效地應對環境挑戰。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維護環境公平正義、公眾環境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粗放式高速發展,環境損害也伴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而日益顯現。由於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健全,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應有的經濟賠償,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公眾的環境訴求納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予以保障,有利於維護環境公平正義,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環境損害,造成污染的企業也往往在一輪又一輪討價還價之後只對具體受害人損害做一些必要的賠償,對公共環境的損害很少涉及,因而賠償額完全沒有反映出實際損害的數額。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環境損害者掏出足額的真金白銀,一方面有助於真實體現企業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後果;另一方面有助於內化企業的環境成本,從而強化企業的環境責任,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改變以犧牲環境和他人利益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方式。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必然選擇。當前,我國對環境損害行為的處理過於倚重經濟處罰手段,處罰的數額也往往與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經濟數額相差甚遠。如果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得以確立,賠償的數額甚至將超過污染者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經濟責任。數額之巨大,足以震撼污染損害者,逼迫那些實際污染損害高於其創造的經濟效益的企業退出市場,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轉型的目標。同時,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助於建立企業保護環境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減輕環境保護工作對行政手段的過度依賴,進而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創新,有助於加強環境風險防範,提高環境應急水平。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之所以環境公益損害賠償無從落實,無法籌集到資金對造成的自然生態損害進行修復,是因為對環境損害的賠償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法規、制度、規范、機制、技術支撐。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等環境司法的基礎性工作。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范和工作機制,可以為司法機關審理環境損害案件提供技術支持,有助於推動環境司法深入開展,有助於運用法律手段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遏制環境損害事故。
加緊進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現實調研,釐清基本的理論問題。目前,對環境賠償的根本目的、環境損害的界定、賠償原則、賠償范圍、免賠條件、追溯時限等一些基本理論還沒有具體界定;因果關系的確認、舉證責任、賠償程序、賠償數額的計算等基本的政策、標准、規范尚未建立;對無法確定環境侵權人的環境損害如何賠償、損害後果超過環境侵權人賠償能力時如何賠償等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還沒有形成共識,更沒有操作依據。
因此,在實踐中沒有相應的原則、標准、程序可循,使得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有關部門應加緊進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現實調研,做好頂層設計,解決好基本的理論問題與操作政策,為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奠定必要的理論和政策基礎。
以修訂《環境保護法》為契機,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第41、42條對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過於宏觀、籠統,並且對有些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未做規定。對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認真加以研究論證,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中對環境損害賠償的基本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以提高修正案中關於環境損害賠償規定的可操作性。
從完善環境法律體系的長遠需求看,還應考慮制定《環境損害賠償法》,集實體法與程序法於一體,對有關環境損害賠償的所有問題進行全面、系統的規定,便於受害者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司法運用。
科學確定環境損害賠償原則。由於環境利益關系的復雜性,環境損害的對象是多方位、多層次的。既有環境損害,也有以被損害的環境為媒介而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害;既有現實利益的損害,也有可預期利益的考量。
9. 請問下列選項中屬於經濟法范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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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關於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CD《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版三年,從當事人知權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由此C選項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由此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