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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承諾例題

發布時間:2021-02-04 20:55:46

經濟法案例題

1,成立。有兩個要約,一個承諾。原要約,請求紡織廠在一個月內提供兩萬米純毛布回料答,價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貨到需方。新要約,紡織廠提出每米價格120元。承諾,甲地某商場同意,請按時送貨。
2,根據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即5月15日成立,在乙地成立

㈡ 求解,經濟法題目

這是民法的題目。
答:(1)已經屆滿。《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專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屬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權利人在2年內不行使民事權利,法院將不再予以保護,權利人也將喪失勝訴權。本題中李某於2000年10月借錢給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錢,時間已經過了3年,李某債權的訴訟時效2年已經屆滿。

(2)李某對王某債權已經到期,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構成不當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償還借款。但是對於本題中王某已經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所以本題中王某在字據上寫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還清」的行為屬於新的承諾,因此而形成的還款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綜合上述,李某能夠通過訴訟要回王某欠他的錢,因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諾,該新的還款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

(4)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此時李某王某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未定清償期的合同,債權人李某自字據訂立20年內可以隨時請求清償。

㈢ 有關經濟法的一個題目及答案的問題

(1)甲廠向乙廠發出信函,表示願以1萬元出讓設備一台,這是甲廠向乙廠提出的要約。而廠回復:需該設備,但價格應為8000元這形成的是個反要約,實質上是乙廠向甲廠發出的要約。因為乙廠沒有對甲廠1萬元要約作出承諾,沒有承諾這一要件合同就無法成立。

(2)甲廠又回函:價格可為9000元,這也是要約。而乙並沒有回復這合同無法成立。

㈣ 經濟法承諾構成的條件問題 求解答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內解決爭議方法容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作出實質性變更後應當作為一項新的要約。
所以前3項均為新要約,最後一項為承諾。

㈤ 求一道經濟法題目;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當日收到函件,並立即回復願意但提出要求,請問這屬於承諾嗎

這是新要約,承諾要求內容一致

㈥ 經濟法 :關於承諾的問題。

受要約人的承諾未遲發而遲到的,如郵遞延誤,承諾有效,(客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諾有效,主觀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諾原則上無效)。只要承諾有效,則此時的要約不是新要約,承諾也不是新要約而還是諾承,雙方都要為各自的行為負責任。

㈦ 一道關於經濟法的題,求明白人解答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㈧ 關於經濟法的題目...挺多的...

1.合同成立。
本題涉及「交叉要約」的問題。所謂「交叉要約」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對方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理論和實踐中,對「交叉要約」能否使合同成立尚存在爭議。但從鼓勵交易的角度出發,多數意見還是認為「交叉要約」可以使合同成立,條件是要約內容明確具體,且到達雙方。
本題中,甲乙雙方同日向對方發出了內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內容構成要約),且該要約已到達雙方,屬於有效的交叉要約,合同應成立。

2.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要約成立的要素中有一項為意思表示明確具體。所謂「明確具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中應當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內容,一般需包括價格、數量。
本題中甲給出的意思表示中已有數量(100車)、價格(每車150元)的內容,構成要約。當然,對於本題意思表示中的數量(100車),即「車」的計量單位可能會有爭議,例如:「車」是指大卡車一車還是指小推車的一車。但這種爭議可以通過雙方的協商解決或根據交易習慣、合同內容推知,其不應妨礙該意思表示構成要約。

3.合同成立。
分析與第1題相同,屬於交叉要約的問題。且甲為履行該合同已採取了進一步的舉措,即「拒絕了其他客戶」,所以該合同應當判定成立,以保護甲的信賴利益。

4.要約邀請是:(1)甲問問售貨員乙:「這件時裝多少錢可以賣?」;(2)乙反問:「你出多少錢?」。
要約是:(1)甲回答:「400元,你賣不賣?」;(2)乙應聲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賣!」。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其內容並不要求具體明確,只要體現出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即可。
要約是指一方向特定方發出的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內容要求具體明確,一般需要包括合同的價格、數量等要素,且需要表示出發出要約方願意接受要約的拘束的意思。

5. 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於承諾到達發出要約方時成立。本題中,甲發出的傳真為要約,乙回復的傳真構成承諾,該承諾到達甲時,合同成立。

甲丙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據甲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習慣來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題中,丙雖未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且甲的要約中並未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但如果甲丙之間存在某種交易習慣(例如:之前一直都是甲發出傳真後,丙就自行發貨,無須丙再回復傳真),則根據該交易習慣,丙送出水泥的行為構成承諾,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

6.合同成立,甲構成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雙方雖然尚未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甲乙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交付了9噸貨物),且乙予以接受,該合同成立。甲拒絕繼續交付的行為構成違約。

7.抵押合同於6月1日成立,於6月15日生效。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物權法第187條,不動產抵押自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生效。
從法理上,本題涉及物權行為的理論問題。我國物權法的公布,標志著我國已承認物權合同與物權行為相分離,並由此更正了過去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的缺陷。根據相關法理及合同法、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時成立,自辦理抵押登記時生效。

㈨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
1答:該行為的性質為承諾。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無效部分:第一,定金為合同總額的5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甲乙約定了雙方遲延履行之時的違約金,又單獨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若遇到遲延履行之時,除了支付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金外還要支付20萬的違約金,此約定可能導致違約金額過高,因此,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超過了法定的違約金比例,超過部分無效。
3.答:甲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違約,應適用違約金條款,支付20萬元違約金。

第二題
1答:乙對甲的抗辯權屬於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題
答:1. 可以向侵權人乙主張,其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違賠償責任,因為甲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題
1答: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外,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答:不可以,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若收取的,應退回。因此單位於法無據。

3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試用期超過4個月是可以的。
(2)試用期工資為不得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㈩ 急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4道 經濟法律關系一章的

經濟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

[例題]:

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並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看一下題目,實際上第一問是說: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這是表見代理的問題,回答:

{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盡管從內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為已經越權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其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行為有效。

(2)、(3)這兩個問題涉及債務人償債順序的問題。首先(應該用企業的存款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然後是拖欠國家的稅款,所以)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計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可是這78000元不夠,怎麼辦,這里涉及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問題,要用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為了增加這個題目的難度,這里又間接考察了合夥企業法)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或先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外商投資企業法》

[例題]

某西方跨國公司(以下簡稱西方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並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在論及投資方式時,主張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投資,其有關計劃要點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尋求一位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舉辦一家生產電話交換系統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西方公司在合營企業中佔60%的股權,並依據合營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且第一期出資不低於105萬美元。合營企業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你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

(二)在中國北京尋求一位中國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產凈水設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西方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30%。西方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摺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備出資75萬美元。西方公司可與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後的頭5年分別先行回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合作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各佔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應按其殘余價值的30%給予西方公司適當的補償。

根據上述各點,請分別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擬建立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比例、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屆滿後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該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達到其投資總額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按西方公司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其第一期出資應不低於108萬美元;擬設立的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並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有不符合規定指出,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業為其出資做擔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業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違反了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潤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擬約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當年成本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國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這表明,合作企業只能以其利潤用於先行回收投資,因此,先行回收投資不能計入合作企業的成本;西方公司擬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間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擬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中國合作者應按固定資產殘余價值的30%給予其補償,不符合有關規定。

《證券法》

[例題]

中國證監會在組織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以下事實:

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業認為A公司的股票將會上漲,便於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A公司股票50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達到6%,隨後A公司的股票價格連續攀升,同年9月,B企業以14.89 元的價格拋出所持A公司的50萬股流通股票;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李某,在該報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後,於2000年5月購買該公司4萬股股票,並於6月拋出,獲利6萬元;C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錢某認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漲潛力,遂於2000年6月購買A公司的股票2萬股,其購買的股票被深幅套牢,虧損嚴重。

請回答:根據上述事實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B企業、李某、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案]

(1)B企業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B企業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屬於內幕信息單位,其不以收購為目的,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買賣該公司股票即為非法。

(2)李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因為,盡管李某是為A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但其在該報告公開5日後的時間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即為合法。

(3)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凡是證券從業人員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答案補充 《合同法》

[例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後以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是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1)試述家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力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 答案補充 [答案](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的性質。乙報價的性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邀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邀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本例中,乙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復報價的行為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與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大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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