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經濟法的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專只能撤銷不能上訴;而訴訟一般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7、仲裁一般不公開,而訴訟一般公開。
8、仲裁通過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訴訟通過國家機關(法院)解決。
2.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3. 經濟法。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爭議無需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也可提交仲裁機構依法裁決。為什麼這句話是對的
仲裁是根據抄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制度。仲裁具有靈活便利的特點,與訴訟相比要快捷;與協商、調解相比,又具有強制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仲裁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也不會受理。對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同時,仲裁不實行兩審終審制,一但做出仲裁裁決就意味著發生法律效力,不像訴訟還可以上訴。由此可以看出,是正確的。
4. 仲裁機構有哪些
通過仲裁來方自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5. 經濟法有關仲裁的問題
1有權。
2、仲裁庭應該由當事人合意選擇,可以選擇合議庭或者獨任。 仲裁不公開是原則。 原告方沒來不能缺席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院。
6. 國際經濟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的經濟貿易爭議包括哪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業務職能和受案范圍
(一)業務職能
根據仲裁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要業務職能為:
1、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及國內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爭議案件;
3、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
4、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在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
5、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
6、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二)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台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貸款;
2、存單;
3、擔保;
4、信用證;
5、票據;
6、基金交易和基金託管;
7、債券;
8、托收和外匯匯款;
9、保理;
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11、證券和期貨
7. 經濟法中仲裁與訴訟怎麼區分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的形式解決糾紛。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二者相同點就是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
不同點主要有以下十點:
第一,性質不同。訴訟審判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仲裁則是帶有民間性的居中裁決,是私權處分權的授予。仲裁機構只享有權利,不享有權力。
第二,受案范圍不同。訴訟對一切因私權發生的糾紛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當事人有處分權的私權的爭議。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訴訟中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轄不同。訴訟有地域、級別和專屬的強制性管轄;仲裁無級別和地域、專屬的限制,實施協議管轄。
第五,審級制度不同。訴訟實行四級二審終審、一般兩審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仲裁實行一裁終結。
第六,仲裁員和法官來源、形成不同。訴訟實行法官專職化,由人大任命,實行任命制;仲裁員實行兼職,由各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條件從有關方面進行聘任,聘任條件較高,專業性較強,體現了專案專辦。
第七,審判庭組成不同。訴訟由法院指定審判庭和組成人員,審判權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還要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仲裁由當事人選定仲裁庭人員,其中也有因當事人意見不一致而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情形,還有的是當事人不選時才指定,裁決權由仲裁庭行使。個別疑難案件不排除仲裁委專家委員會進行討論,但形成的意見僅供仲裁庭參考。
第八,審理的方式不同。訴訟案件一般應當公開審理,允許旁聽、采訪。只有涉及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和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除外;仲裁不公開審理,不允許旁聽,只有經雙方當事人協議公開的除外。
第九,強制力不同。訴訟可以傳呼證人,追加當事人,可直接保全證據和財產,法院可強制執行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不能傳呼證人,追加當事人,證據和財產保全通過法院進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監督的方式不同。法院內部有審判委員會、上級法院監督,外部有人大、檢察機關、社會大眾、新聞輿論的監督;仲裁內部由中國仲裁協會監督,外部則由法院監督。
8. 電大國際經濟法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9. 經濟法里的仲裁與勞動仲裁有何區別
在我的認識里,仲裁似乎不屬於經濟法的序列
簡單地說,仲裁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版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僅限於解決平等權主體的民商事財產權利糾紛,仲裁的機構要依據當事人的選擇去的管轄權進而進行裁判,一次裁判即有終局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而勞動爭議仲裁,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范圍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不能自行或調解解決的,先要進行勞動仲裁,但該仲裁沒有終局性,雙方誰不服都可以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