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首先,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同時,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另外,在我國,經濟法的主要作用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Ⅱ 經濟法產生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
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不但應當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而且也應當有自己獨立的作用范圍。經濟法的作用首先在於彌補民法公平觀念之不足。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准則,它既體現了民法的任務、性質和特徵,也反映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執法的准繩和行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甚至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公平原則是民法的活的靈魂。不僅如此,公平原則又與一切具體的民法原則不同,它具有對一切市民社會普遍適用的效力,且貫穿於整個民法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過程的始終。在公平原則與其他民法基本原則的關繫上,公平原則既是其他原則的高位原則,對其他民法基本原則起到指導作用,同時公平原則又可具體化為平等原則、自由原則、自願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並以這些原則作為其實現方式。但民法公平強調的是個體公平、條件公平和形式公平。這種公平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對於市民社會觀念的確立、社會的進步、人性的解放、人格的尊重等許多方面都發揮了其他任何法律部門都難以比擬的重大作用。不僅如此,作為私法代表的民法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為己任的法律規范,它所作用的社會生活的范圍決定了它只能是私人利益的維護法,它承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都是「經濟人」,承認市場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是說民法只是從市場規則角度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只要市場主體沿著民法預先制定的行為規則去追求自身利益最愛貓撲.愛生活對於追求的結果就予以承認並加以保護,至於由此所產生的諸如人類生存危機、社會不公等問題,民法通常無能為力。民法所追求的平等也是社會條件的平等,對此列寧曾指出:「社會主義者說平等,一向是指社會的平等,指社會地位的平等,決不是指個人的體力和智力的平等。」由此可見,民法所倡導的公平、平等的價值理念僅局限於經濟個體之間的公平和平等,它僅僅是形式上的公平和機會上的平等,而不能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去追求實質的公平和平等。民法只能是個人利益的本位法和個人權利的維護法,如果硬要牽強附會地將民法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去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那隻能是削足適履,是民法的異化。傳統的民法既然難以擔當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那麼這一任務就只能由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來承擔。與民法相比,經濟法強調的是社會公平、結果公平和實質公平,謀求的是社會的穩定發展,追求的是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並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能讓全體社會成員受益的整體利益,它既超越於個人利益之上,但又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與個體利益之間是一種既統一又有矛盾的關系。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彼此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因而從整體上協調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以推動社會發展已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因此經濟法的存在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廣闊的作用空間。
其次是彌補商法效益觀念之不足。按照一般理解,商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商人及其行為。而商人作為市場主體,又以追求利潤作為自己一切行為的主要目的和存在的唯一依據,是不折不扣的經濟人。所謂經濟人,按照古典經濟學家穆勒的觀點就是會計算、有創造性、能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⑤並且還應當是具有理性的人。所謂理性的人或人的理性是指經濟人能夠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對其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分析比較和優化選擇。馬克思指出:「人們扮演的經濟角色不過是經濟關系的人格化,人們是作為這種關系的承擔者而彼此對立著。」亞里士多德曾說過:「人就其本質而言,都是政治動物。」但同樣應當強調的是,在作為政治動物的同時市場主體又是作為經濟動物即經濟人而存在的。政治人和經濟人雖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卻有相同的價值行為准則,即無論是作為經濟人還是作為政治人,都無時不在既定約束條件下以最小代價去獲取最大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人無非是活動在政治領域內的經濟人。作為經濟人,其最主要的特點是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於將經濟人的這種逐利行為合法化、規范化,並為商人的營利行為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但商法中的效益側重於對個體效益的張揚和保護,注重的是個人意識的尊重。其主要原因在於,商法中的效益原則是以經濟自由主義為基礎的,商法上的效益原則、自由原則或意思自治原則不過是經濟自由原則的法律體現。而經濟自由主義又是現代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基石。古典重農學派認為,人類社會和物質世界一樣,都存在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這就是自然秩序。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是自然秩序所規定的人類的基本權利,是天賦人權的基本內容。自然秩序的實質在於個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統一,而這種統一隻能在自由經濟體制下才能得以實現。作為古典經濟學思想集大成的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將這種經濟自由主義思想進行了發揮和完善,將個人主義作為「天賦自由經濟制度」的基礎。認為個人是其本人利益的最好明斷者,明智的做法就是讓每一個個人在經濟活動領域中自主地抉擇自己的道路。在這種一切聽其自然的社會中,其規律性力量是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進行調控的。自由放任意味著經濟領域是一種只服從於自身規律運動和變化的獨立經濟體系,它獨立於作為政治領域的國家之外,且政治國家不應干涉經濟領域的活動。社會利益是在個人追逐私利的狀態下實現的,個人的逐利過程同時也可以促進社會的整體進步。但這種效益至上和意思自治通常僅局限於個人,當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個人意思自治與社會的意思自治發生沖突時,商法首先選擇的是尊重個人的利益和意思自治。換言之,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商法側重於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和保護個人利益,而不能站在社會整體利益的高度對個人利益進行限制,對個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集中。因此,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實現社會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追求的目的只能由作為社會法的經濟法來承擔。
最後是彌補行政法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之不足。行政法是關於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的關系即行政關系。嚴格意義上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它以國家權力的有效劃分、國家機關的嚴格分工作為條件。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大體上包括幾方面的內容: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關於行政法制監督的法律規范。行政法的主要特點是:內容極其廣泛,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公安、民政、科技、衛生、文化、教育等各個領域;因其內容與社會生活關系十分密切,而社會生活經常發生變化,因此行政法規范常有變動;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系統的行政法典,而由分散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組成;法律文件數量特別多,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居於首位;立法是多元的,不同國家機關的行政立法,其性質和效力均有所不同。行政法之所以無力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主要原因在於行政法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意志,而在階級社會中,國家意志又主要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國家有時雖然能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但從根本上說主要維護的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維護被統治階級的利益。即是說,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行政法既難以同時兼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社會利益作為主要或唯一的價值追求。行政法主要調整和保護的是國家的政治生活,現代行政法的立足點應是限制國家的行政權力,即如何將國家的管理行為限制在合理范圍內,制定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因此國家的一切只能包括其經濟行政職能也應以實現這一目標為其存在目的。也就是說,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如何將行政機關的行為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政法律規范也主要表現為限權性規范。因此,從其作用領域和存在目的來看,行政法並不負有克服市場調節機制缺陷及維護市場條件的職能,也無力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
Ⅲ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規范政府幹預經濟的法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Ⅳ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對經濟法的要求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特別是經濟法。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面經濟利益公平,這就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諧社會的構建需經濟法對純粹「經濟人」予以規制
人性趨向於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裡,人性是「惡」的。因此,經濟行為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在自己利益趨動下,可能會損害他人、集體或國家、社會的利益,這就須經濟法去進行引導和規制其行為,使其向正常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的宏調平衡協調功能啟動,從而達到社會財富分配公平,進而實現整體和諧
經濟法有其顯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協調,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和規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統一。這一平衡協調發展的理念貫穿
於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過程中,它通過完善市場體制,深化改革,使資源配置得到充分優化,同時通過宏觀調控維護社會公平,防止兩極分化,使不同地區、不同人群,通過財政、稅收、信貸、金融、市場規制等經濟法的手段達到某種公平,從而實現和諧的目的。
(三)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社會,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經濟法律法規
法制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關注的是社會和需要。目前,經濟法製表現出雜、亂現象,相關的經濟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一些地方尚無經濟法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使法律的地域差異矛盾凸現。因此,地方經濟職能部門,地方相關行政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應立足本地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經濟優勢,依據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關經濟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並及時清理地方相互沖突、矛盾的經濟法規,使經濟發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經濟和諧發展離不開相應的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是實現和諧社會必備條件。
(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化經濟法制的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
經濟法在目前社會轉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為經濟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經濟制度體現於政策中。這些政策中大多無明確性可操作性的違規問責任制。一些地方領導濫用國家之權、錢,建立所謂富民經濟項目。他們對國家之錢的項目缺乏可預見性、長遠性的認識,只抓形象工程,忽視國家之錢怎樣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國尚無相關經濟法制問責制去規范其地方領導及行政部門的經濟作為。這就需要經濟法制建立並加強相關經濟問責制和審計制度,使國家的錢運用起來安全,保證國家財政資金收支的安全化、規范化、有效化,使社會經濟活動、經濟秩序有章可循。只有這樣的經濟法制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才能保證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Ⅳ 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
1.經濟法產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經濟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市場秩序失衡,從而要求國家公共權力的介入以維護公共利益、穩定市場秩序、促進效率與公平。 2.由於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其公權力對市場經濟主體以及運行的調控、管理、監督、引導,所以經濟法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為國家相關主管機關,另一方為經營者(包括市場被管理主體和中介組織,其中中介組織又同時具有市場主管機關授權的監管職能和接受管理的義務)。它們之間是調控和被調控、監督和被監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導和被引導的關系,是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關系。 3.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有宏觀和微觀兩的領域(例:相關經濟法對經營者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觀方面的管理;而相關經濟法對市場運行的管理便是宏觀方面的管理),所以經濟法可具體分為:宏觀調控法律關系;國有參與法律關系;涉外管製法律關系;市場監管法律關系。 4.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上述對象和范圍不同於其它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所以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5.盡管法律從整體上來說是用來維護和平衡效率與公平這兩大價值,但作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有其所側重的追求價值,即經濟法總體上追求的價值是:可持續的社會整體效益。 6.由追求價值便引出了經濟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經濟民主原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經濟公正原則。 7.結合綜上所述,故經濟法的概念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修正市場運行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另外,有關經濟法之性質的爭論,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認為已無現實意義,皆因當今行政權力之擴張於社會生活各領域。社會本位法律觀念的回歸,所以,本人認為於現實中再討論這一性質問題已毫無意義。) 樓主,此問題實在太大,以上僅為概括敘述,並加之一些個人觀點,所以不詳之處歡迎指教。不勝感激!
Ⅵ 急求《經濟法在現實生活的作用》文章。一千五百字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就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使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基礎性作用。這里可以理解為兩層含意:一是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基礎性作用是對市場作用的肯定.也是限定,肯定市場在配置資源中是有效率的,但它也不是萬能的,有一部分資源的配置不可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而要依靠政府通過財政來配置;二是市場機制不是完美
無缺的,它存在固有的缺陷。當代市場經濟無一不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而財政則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從理論與實踐上解決一個根本性問題,即市場與政府關系問題.
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
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
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
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
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中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占據著重要地位,堅持公有制、保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監督調控、管理、參與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必不可少的職能,而中國經濟法正是體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公法與私法、國家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有效工具,所以在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經濟法的建設應當成為重中之重的「基礎工程建設」,需要
我們集中更多的法律理論和實踐資源進行「投資」,才能確保我國在2010年之前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偉大的跨世紀法制建設工程。
經濟法所體現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和經濟公平與社會公平的價值目標必須藉助於經濟法律主體的經濟法律行為才能實現。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意志和協調全社會經濟利益目標的體現,作為法律文件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不過是立法者主觀設定的國家意志和目標,這種意志和目標的實現需要有代表國家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經濟行為和其他市場主
體的各種經濟活動。離開了經濟行為,經濟法律的國家意志和價值目標都只是一紙空文。
(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以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的干預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其調整對象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特定的社會關系。經濟法規范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規則和行為模式,亦為市場的基本主體而設計,它必須通過對各主體經濟行為的規制而實現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效率與公平的矛盾,協調經濟與社會良性運行的目標。)
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Ⅶ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原則,強調社會公正,並不以經濟效益為價值追求對不對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又想說點什麼,所以找了專業的回答如下:
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屬於社會法,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正義、交易公平、宏觀效率和公共福利。現代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經濟法正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所以,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側重於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和社會的關系,注重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在效率問題上同時注意個體、團體、社會乃至全人類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長遠乃至子孫後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問題上同時兼顧個體自由、權利與他人的自由、權利,以及與社會的正常運行發展之間的關系。
Ⅷ 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原則貫穿於經濟法體系各個組成部分。在宏觀調控方面,國家運用計劃、財政、稅收、金融、產業政策支持,從社會整體利益著眼,重點調控經濟結構和經濟總量,使其比例達到平衡,為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以保持社會穩定協調的發展。在競爭法方面,凡是制定了反壟斷法的國家其立法的首要目標無一例外的是要通過禁止打擊限制競爭行為,從而排除市場競爭的障礙,維護正義、公正、民主的市場經濟秩序。很顯然,這種政策目標屬於社會整體效益的范疇。
2、經濟法的工具價值:
http://www.hotxplw.com/9/2/7414.html
3、社會保障對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http://www.google.cn/search?complete=1&hl=zh-CN&q=%E7%A4%BE%E4%BC%9A%E4%BF%9D%E9%9A%9C+%E5%8F%AF%E6%8C%81%E7%BB%AD%E5%8F%91%E5%B1%95+%E6%84%8F%E4%B9%89&btnG=Google+%E6%90%9C%E7%B4%A2&m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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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經濟法包括可持續發展嗎
摘要:可持續發展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主旋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需要法律的支持。本文認為,經濟法的目的和使命決定了它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有著天然的密切聯系,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結合是歷史的必然。同時,本文通過經濟法基本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比較分析,闡述了經濟法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特有性。最後,文章還對可持續發展原則在我國經濟法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經濟法;可持續發展
一、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思想形成於20 世紀80 年代,它是20 世紀人類社會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反思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新的發展觀和發展模式。20 世紀90 年代後,各國紛紛制定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使其成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普遍接受的發展戰略。在國際層面上,它已為眾多的國際組織所普遍接受並成為國際立法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原則;在國家層面上,它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眾多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
雖然「可持續發展」一詞已被普遍使用,但國際社會對其具體含義的理解卻遠未統一,幾乎所有重要的國際組織和著名學者都有自己的概念。這既反映了該術語本身的難以確定性,也反映了國際社會對發展問題的嚴重分歧。至今為止被引用最多的仍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所下的定義:「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盡管概念是抽象的,然而不可否認,《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對可持續發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結合這一重要文件和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通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國際社會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本內涵主要歸納為三個方面:(1) 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可持續發展要求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給全體人民以機會去追求較好的生活。社會從兩方面滿足人民需要:一是提高生產潛力,二是確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機會。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2) 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3)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持續的發展不應當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統,環境與發展同等重要。
中國國務院於1994 年3 月25 日通過的《中國21 世紀議程———中國21 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確立了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它從中國的人口、環境與發展的具體國情出發提出了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核心內容:
一是以經濟發展為核心,通過完善市場機制,發展科學技術,加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建設,促進經濟持續發展;二是通過控制人口數量和提高人口質量,發展教育,改善衛生和健康狀況,改善社會福利制度,消除貧困等,實現社會的持續發展;三是通過對自然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實現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尤其是經濟法的支持。
對此,我們有必要考察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一致性、特殊關聯以及應用。
二、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統一可持續發展有其獨特的價值取向,其作為一種全新的發展觀念對經濟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經濟法以整體利益,以社會為本位,同樣以其特有的價值理念調節著社會經濟的運行,促進著經濟的穩定、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理念和經濟法價值理念有著天然的一致性,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念同樣貫穿於可持續發展理論。
1.可持續發展與「社會整體」本位經濟法以社會總體為本位,著重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強調利益的均衡,強調社會整體利益優先,兼顧個體的理念,它站在共同利益的高度來協調著各層次的利益關系,來實現經濟的協調持續發展,維護著社會利益。可持續發展同樣從人類社會整體出發,雖然具有更高層次的社會本質,但就經濟而言,它要求在經濟運行中要適當調整社會需求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防止各種不協調因素,抑制經濟疲軟、過熱或動盪等消極狀況。可持續發展理論強調要實現經 濟、人口、社會、環境及資源的協調一致、共同發展,而且要穩定、永恆發展。經濟法同樣要求以社會整體的共同利益為最高利益,以社會整體為出發點和歸宿,客觀上反映市場經濟的社會性要求,其目的也在於實現社會整體的協調發展,經濟法從社會總體出發,在總體上對國民經濟運行協調和控制,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此可以看出,可持續發展理論與經濟法的社會整體理念是一致的。
2.可持續發展與市場規製法市場規製法的產生體現機會公平原則,由於壟斷或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現象的存在,市場規製法便排除市場障礙,對市場進行規制,從而實現所謂的機會公平;經濟法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及對社會弱勢群體的補償與救濟,則體現著結果的公平,其目的在於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及國民經濟的良性運行。可持續發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是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結合,既包括同代人之間的橫向公平,也包括世代人之間的縱向公平,它要求消除貧困,共同發展,實現平等。市場規製法同樣體現著機會公平與結果公平、實質公平的觀念,以消除貧困、共同發展、實現公平,市場規製法通過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合理配置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重新清理和消除導致當代人不公平和世代人不平等的制度與立法因素,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3.可持續發展與宏觀調控法可持續發展理論認為人口、經濟和環境是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因素,而人口、經濟、環境關繫到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要求國家從全局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局的總體的把握。其主要任務在於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宏觀調控任務與目標和可持續發展理念要求具有一致性,都要保持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平衡。從兩者關系看,宏觀調控法協調著可持續發展中的各種經濟利益關系,保障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
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國家宏觀調控法,可持續發展理論成果的出現也必將豐富宏觀調控法的理論體系,從而促進經濟法的發展,也保障了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充滿著社會化精神,它的基本價值取向為社會本位,追求著社會總體效益和社會總體經濟公平。它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保障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它的價值理念便是從社會經濟總體角度出發,規范和保障新的社會調節機制,協調經濟個體與社會總體、微觀經濟與宏觀經濟之間的矛盾沖突,以實現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經濟法價值理念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便是樹立起可持續發展理念。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在我國經濟法中的應用正因為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和統一性,可持續發展理念引起了經濟法的價值觀的變革,經濟法必須將可持續發展理念及價值取向融合到自身的價值理念之中,做出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目標,才能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一種全新的發展戰略,代表了人類未來的發展模式和方向,同樣代表了中國經濟法追求的法制理想。只有賦予中國經濟法更為深刻、長遠的使命,立足於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模式,才能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生態三方面的良性協調發展。這對於我國的經濟法有以下兩方面的啟示:
(一)可持續發展原則對經濟法立法的影響1.可持續發展原則為經濟法立法提供了科學的指導思想在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指導下,我們就須重新審視和評估現行經濟立法,查明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立法有哪些遺漏或不明確之處;有哪些不配套或沖突之處。
2.可持續發展原則使經濟法律體系更為完善,更具現實適用性(1)在宏觀方面,可持續發展原則完善和發展了我國自然資源與稅收法律。「自然資源是經濟可持續發展不可替代的物質基礎,離開了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就不可能實現。」同時,環境問題也是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嚴重的環境破壞與污染仍然存在,那麼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則將是一句空話而已;反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將步入良性軌道。所以,要走經濟可持續發展之路,就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首先就是要加強以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為主題的自然資源立法,如土地資源法、礦產資源法、植物、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資源保護法等;其次,充分發揮稅收這一經濟杠桿的職能,完善稅收立法,通過開征資源稅來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通過開征環境稅來防治污染、保護環境。
(2)在微觀方面,可持續發展原則豐富了市場規製法公平理念的內涵,促進了市場規製法的不斷完善。可持續發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是代內公平與代際公平的有機結合,特別是代際公平,它是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核心所在。但是,現行的經濟法的公平觀念僅是當代人的公平,這是不利於人類的普遍持續性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對導致代內不公平與代際不公平的制度與立法因素進行重新處理;對當代人與後代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配置。與此同時,還須進行一些超前性技術開發和研究,從而最終促進代際代內公平的統一。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對經濟法實踐的影響可持續發展原則對經濟法的實踐產生了相當廣泛、全面和實在的影響。首先,我們就須從可持續發展原則的實際需要出發,改進和健全經濟法律行為決策機制,包括決策公開、決策影響、評價與效果評估、決策責任等制度在內;其次,可持續發展原則極大地影響著經濟法律行為的實際運作,要求經濟法律行為必須從新的角度、從更大范圍,更長遠的未來利益考慮其行為的取向,行為的重點、行為的實施手段與評價行為的可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