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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合同的擔保

發布時間:2021-02-05 13:31:56

經濟法擔保法案例

1.該題涉及抵押權順位問題。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屬於民間借款合同,且沒有設定任何擔保,屬無擔保債權,無權要求李某以房產變賣清償債務。建設銀行和趙某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故按登記先後順序清償。房屋變賣14萬首先清償建設銀行10萬且加計利息和拍賣費用,剩餘不足4萬不足清償趙某。趙某和潘某有權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構成無權處分,銀行設定抵押合同並以登記,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但是趙某的抵押合同並未登記,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權沒有成立。

3.抵押物滅失,抵押權人可以就保險金優先受償。但該債權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權人可要求提存該10萬元保險金以備償。

㈡ 擔保法屬於經濟法嗎

不是。擔保法和合同法都屬於商法。

㈢ 《經濟法》中的保證是什麼意思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回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答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㈣ 經濟法中的保證合同

當然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㈤ 經濟法案例題(合同法合同的擔保——抵押)

抵押合同有效,優先清償銀行

㈥ 關於經濟法默示擔保的問題

按說不能退貨,自己本來買的是次品啊

㈦ 有關國際經濟法中的知識產權擔保問題急求

不用負抄責。賣方僅對買方國家襲和訂立合同時知道的轉售國負責。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
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
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
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
,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
(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
程式或其它規格。

㈧ 經濟法中的合同擔保問題

如果乙簽的是一般保證合同,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就可以。根據規定,債權人在法院強制在執行債務人的所有財產前,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可以拒絕。
但是在連帶保證責任中,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個或兩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對於摘取人的請求不得拒絕,保證人在償還保證額後再向債務人要求還款。
在保證合同沒有說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情況下,按連帶保證對待。

㈨ 經濟法訂立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項

訂立合同中的注意事項
1、談判結束後,應由己方人員起草合同。合同作為權利義務的載體,放棄起草權就等於放棄主動權,自己的夢要自己圓,不要指望他人能起草一份有利於己方的合同。
2、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不審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合同在履行後期,主體突然消失,或注銷,或下落不明,音信全無,或者沒有履行能力,這些都可以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也有公司在簽訂合同後,發生分立、合並、撤銷、解散、破產等難以預料的情況。
3、談判或簽約意氣用事,非常草率,不看更不審合同;或過於軟弱,不敢向對方提出修改意見;或者牛氣沖天,合同充斥不合理或霸王條款(對此有些人不理解,全部對自己有利有什麼不好?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完成一項業務,如果權責嚴重不平等,將增加對方違約的風險。)
4、先蓋章,後寫內容合同;或者格式條款中的選擇性條款,沒有選定,這就讓對方有機會單方修改合同;或者不蓋騎縫章,也不簽字,這樣就讓對方有機會偷換頁碼,修改合同條款。
5、以甲方的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卻蓋名稱上非常類似的乙公司的章;或者以上級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卻蓋下級公司的公章;或者名章不符,合同名稱是個人,卻蓋公司的章;反之也有。這就造成合同的主體的混淆,出現違約後,往往乙方是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6、合同沒有簽訂日期,無法判斷合同的簽定時間。很多案件,合同生效的時間就決定案件的勝敗。
7、合同不校對,缺文少字,表意不清或混亂,甚至矛盾;或者不嚴密、漏洞多。雖然法官是有義務查清案件的,但是法律事實和客觀真實還是存在差異。
8、合同不作審查,急功近利。業務一談好,對方拿出合同,己方就馬上簽字。這種趕時間、搶速度,生怕業務跑掉。有時候,合同中就包含了霸王條款或陷阱,以及合同規定的違約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甚至,有些業務員為自己能完成業務指標,明知存在缺陷還要去簽,最後由公司擔責。
9、實踐中,有的企業為應付審計、稅務等部門,或為他方幫忙,利用假合同騙取第三方的信任,而簽訂假合同。這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
盡管公司或個人在簽訂合同時會出現各種風險,但是通過合同管理程度是完全可以做到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最後作出風險應對。如果企業沒有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必然處於無序的狀態,這個地雷在踏在上面後就會粉身碎骨。但如果企業採取適當的方法,合同的風險完全是可以掃雷在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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