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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經濟法總論

發布時間:2021-02-05 23:35:14

1. 國際經濟法學的07版信息

·作者:鄒立剛,張桂紅,劉筍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頁碼:485 頁
·出版日期:2007年09月01日
·ISBN:978780083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定價:¥43.00 鄒立剛,海南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訪問學者。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在《法學研究》、《中國國際法年刊》、《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國際經濟法學刊》、《法學評論》、《法商研究》、《香港大公報》、《東南學術》、《求索》等刊物上發表論文4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辭書、其他著作巧部。主編的有:《國際投資法學》、《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經濟法學》、《國際商法英漢詞典》。
張桂紅,法學博士,北京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國際法學教研中心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中國海商法協會理事,中國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瑞士比較法研究所、世界貿易組織總部、德國薩爾大學訪問學者和美國富布萊特高級研究學者。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著述豐碩。
劉筍,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經濟法系主任,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先後作為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法學院和美國聖地亞哥托馬斯傑弗遜法學院訪問學者。主持國家級、省部級科研課題多項。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50餘篇。主編、副主編、參編教材、辭書8部,出版專著《國際投資保護的國際法制》和《WTO法律規則體對國際投資法的影響》2部。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總論
第一章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
第一節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第二節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第二章 國際經濟組織
第一節 國際經濟組織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第三節 世界銀行集團
第四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五節 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
第二編 國際貿易
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慣例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二章 國際貿易支付
第一節 國際票據規則
第二節 國際支付規則
第三章 國際貿易管制和促進
第一節 國際貿易管制
第二節 國際貿易促進
第三節 國際貿易條約
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第三編 國際投資法
第一章 國際投資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投資法的概念
第二節 國際投資法的體系
第二章 各國關於國際投資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節 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 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限制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中國外資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經濟特區和各類開發區法律制度
第三節 中外合作開采自然資源法律制度
第四節 涉外投資法律文書
第五節 對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四章 國際投資的國際法律保護
第一節 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
第二節 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
第四編 國際金融
第一章 國際貨幣金融制度
第一節 國際金融法與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貨幣本位制
第三節 布雷頓森林體系
第四節 現行國際匯兌體制
第二章 國際金融市場及其法律管制
第一節 國際金融市場
第二節 國際融資工具與金融主體
第三節 對國際銀行和金融市場的法律管制
第四節 東南亞金融危機與國際合作
第三章 國際融資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國際借貸
第二節 國際證券融資
第三節 國際信託
第四節 國際融資擔保
第五編 國際知識產權法
第一章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第一節 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
第二節 保護著作權的國際公約
第三節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第四節 中美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第二章 國際技術轉讓法
第一節 國際技術轉讓法概述
第二節 限制性商業做法及其法律管制
第三節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
第六編 國際稅法
第一章 國際稅法與稅收管轄權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
第二章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及防範國際逃避稅
第一節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
第二節 國際重疊征稅問題
第三節 國際逃稅和避稅及其防範
第三章 國際稅收協定與中國的實踐
第一節 國際稅收協定
第二節 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實踐
第四章 中國的涉外稅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七編 國際經貿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章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第一節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概述
第二節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主要內容
第二章 國際產品責任法
第一節 國際產品責任法概述
第二節 各國產品責任法
第三節 產品責任法的國際化
第三章 國際融資租賃
第一節 國際融資租賃概述
第二節 國際融資租賃的合同條款和基本程序
第三節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第四章 國際工程承包
第一節 國際工程承包概述
第二節 國際工程承包的招標與投標
第三節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節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八編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章 仲裁
第一節 仲裁概述
第二節 各國仲裁法
第三節 仲裁協議
第四節 仲裁程序
第二章 國際商事仲裁
第一節 國際商事仲裁及其管轄
第二節 國際仲裁條約
第三節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
第四節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
第五節 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2. 自考本科經濟法概論考點!

報考時,一般來講,不要先報考公共課。因為公共課一年考兩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應把機會留給那些專業課(即非公共課),這樣一旦當您本次專業課不及格時,而下次考試該課程又沒有,這樣,您就可以報考公共課來補上,而不會出現什麼課程也不能報的尷尬局面。又同時加快了課程的學習及畢業進程 . 答案補充 自考無入學考試,有自學和助學兩種學習方式,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課程結業考試(約16門左右).畢業發國家承認的自學考試大學畢業證書(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辦蓋章).教學一般與主考院校關系不大.自考助學單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學機構.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學班的課.一般自己學直接到當地主管部門(自考辦)報名即可.若你想學習省心,且能過得輕松點(有人幫你報名,有人輔導,有人給你復習資料等),參加當地助學班即可.當然要交不少學費.學習方式可選擇全天上課,晚課等方式.自考學習需要時間和毅力.最短時間為二年以上. 自考難,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選高校各系部主辦或長期主辦自考助學的單位的質量能有所保證. 答案補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難度但不是特別的難自考的考試內容很廣,但並不深所以只要你把書上的內容看透了,過關不問題的我就是自考畢業的如果感覺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學能力差,可以看看你們那裡有沒有自考的輔導班,有的話,可以參加學習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過關主要是靠自己,輔導班只起輔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補充 以前修過的課程不需要修.... 答案補充 都一樣,找工作無非集中方式:1,通過學校找,畢業證影響就不是很大。2,通過招聘大會,人才市場找:就是純粹個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運氣了,國企對統招待遇好。民企對自考待遇高。 答案補充 說來說去,都是中國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認命了... 答案補充 應該是要的,不過你也可以去問問自考主辦方....

3. 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經濟法專業參考書目

1、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經濟法專業參考書目:
《經濟法學》,李昌麒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經濟法論壇》(各卷),李昌麒主編,群眾出版社;(註:初試「專業基礎C」的經濟法學含此書3、4卷內容)
《勞動法》,郭捷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房地產法》,符啟林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西南政法大學(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位於美麗的山城重慶,是新中國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學府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全國重點大學,被譽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西南聯大」。

4. 經濟法專業的專業概況

本方向是關於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對經濟法涉及的各基本問題做出科學、透徹的闡述,以期對我國法學的發展有所建樹;內容主要有:經濟法的概念和各相關范疇,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體系,經濟法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等。
1.研究立足於調整對象的經濟法基本定義,以確保經濟法學的科學性。
2.以主客觀統一作為法的部門劃分標准,論證經濟法作為法的部門和學科存在的客觀性和必要性。
3.在經濟法與其他法部門的關系方面,著重研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論證在公共經濟管理領域,經濟法與行政法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是經濟內容與行政控權的關系。
4.立足於經濟法部門,研究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體系。在學術研究中摒棄泛經濟法觀念,盡管不反對其作為日常生活中的觀念和用語。
5.基於公有財產關系主導的現實,研究公有主體角色錯位和經營管理不善傾向下如何法治和善治,確立責權利統一的經濟法原則,將經濟責任製作為我國經濟法的基本范疇之一,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的現代經濟法。
本研究方向已經和將要取得的突破,是將泛經濟法漸次精確為有特定研究對象的成熟法學學科,用短短的二、三十年走完傳統學科百餘年乃至數百年的建設歷程。 本方向是關於財政、稅收、金融等法律制度和理論的研究。
主要工作
1.自1985年編寫了供本科、研究生使用的教學大綱,出版了《中國金融法教程》、《金融法》、《稅法》、《保險法》等教材,為多所大學採用,成為我國最先開設財稅金融法課程和設立本研究方向的學科點之一。
2.持續對財稅、金融法律的基礎理論問題進行研究,確立了結構完整的理論體系,共有8項成果獲省部、校級科研成果獎。
3.直接參與了人大財經委、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有關財稅、金融、保險方面的立法工作,關於中央銀行獨立性、商業銀行企業化、納稅人權益保護、稅收優先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作、遺產稅制設計等方面研究成果為相關部門採納。
4.自1982年以來,著力培養既懂法律,又懂金融、財稅的復合型人才,許多碩、博士研究生畢業後服務於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國稅和地稅部門、各大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機構。
主要特色
1.領先性。在設置碩博研究方向、開設課程、教材建設、理論研究方面,一直處於國內法學院系前列。
2.綜合性。依託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財政學、金融學經濟學等學科優勢,開展多學科交叉的綜合性研究,使本方向研究的底蘊深厚。
3.實踐性。堅持理論聯系實踐,已參與預演算法、稅收征管法、保險法、遺產稅法等立法研討工作。
4.系統性。注重歷史考察、比較以及系統分析方法,借鑒國外最新研究成果,使學術研究與國內、國際的實踐環境全面、科學地結合在一起。
本研究方向已經在稅法和銀行法基本理論、中央銀行制度、財稅金融法與國家宏觀調控制度、財稅金融教學體系等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結合改革實踐,通過進一步研究,可望在財政權、稅權、預演算法制、地方稅法體系、所得稅完善、費稅改革、金融風險防範與化解、政策性銀行立法、非銀行金融機構法律調整、農村金融法制建設、證券法制完善等方面取得突破和創新成果。 本研究方向的特色和優勢,是超越傳統法律部門劃分,以經濟法的理念,融企業與公司、「公」(法)與」私」(法)、歷史與現實、實踐性與研究性為一體,整合各類企業法律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開展教學。
國外的企業法教學,英美法系的一般是按公司、合夥,或另單設商事組織法,大陸法系一般是按商法、民法,或另設公司法,分別設置教材及安排教學,也可能單設合作社法課程,但都不涉及國有企業法;我國原先的企業法教學,是將國有、集體等企業法與公司法分開,又將公司法與中外合資、合作、外資等「三資」企業法分開,且缺乏適用於各種企業的總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企業法制發展的需要,針對我國以公有主體投資經營為主導、國有企業多為普通競爭性企業的實踐,又結合世界范圍內國有企業和合作社等非典型企業也日益以資本關系為主導、與公司形式相結合的趨勢,本學科從1991年起,改革企業法教學內容,要旨就是將各種企業融為一體進行闡述,並設總論探求資本企業和企業法律關系的一般規律及其與非典型企業的關系,以收取提綱挈領的效用。
主要具體內容
1.企業和公司的基本概念及其與合夥、事業、合作、法人、有限責任等的關系,揭示其本質;
2.我國由政權直接操辦經濟事業的傳統、「裙帶資本主義」和建立現代企業法律制度問題;
3.企業法人登記、營業登記和市場准入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4.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理論和實踐研究;
5.企業法人資本制度和法人治理研究;
6.英美法系的公司秘書制度、注會審計制度和外部董事及其對於我國的借鑒意義;
7.董事義務和小股東保護研究;
8.上市公司和證券法研究;
9.國有企業、公司的法律制度;
10.合作制暨集體所有制企業法研究;
11.關聯企業制度研究;
12.有限合夥與創業型企業、風險投資制度研究;
13.企業、出資者或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廠長)、職工、中介及服務機構、政府及其部門等違反企業法的法律責任研究;
14.破產和企業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企業是一國各種社會關系的縮影,其組織和運作與一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歷史、文化傳統息息相關,本方向研究注重運用歷史的、比較的和法社會學的方法,可望在企業和公司法研究中形成一種新的風氣,使這方面的教研更貼近社會經濟實際。 競爭法是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出現也是經濟法在世界上問世的主要標志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維持公平、穩定、有效的競爭秩序,是一國立法和法治的一項重要目標,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不例外。
本學科從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出發,從1991年起在碩士研究生和高級法官培訓班、很快又在全校本科生開設競爭法課,使其成為一門經濟法學核心課程。
競爭法研究探討
1.競爭法的性質、地位和特徵;
2.各國競爭政策及其背景;
3.各國競爭理論及其運用;
4.各國尤其是德國、日本、美國、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的競爭立法;
5.競爭法與經濟法、社會法的關系;
6.競爭法與技術進步、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7. 競爭法的立法模式;
8.競爭法的調整對象;
9.反壟斷的法律屬性和價值取向;
10.國際反壟斷對策研究;
11.中國加入WTO後的反壟斷問題;
12. 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和豁免;
13. 規制壟斷或限制競爭的具體法律制度研究;
14. 反不正當競爭具體法律制度研究;
15.競爭執法制度研究;
16. 違反競爭法的救濟和責任制度。 本方向是本學科點多年來一直開設專門課程並作為重點研究的一個領域。教學研究的內容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和外匯管制、涉外稅收、海關、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管理、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進出口商品檢驗和動植物檢疫等涉外法律制度。如今,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形勢,還對WTO的沿革、原則、規則體系及其對我國的影響,諸如政府職能改革、國內法制構架整合、行業發展規則調整等進行研究,以對加入WTO之後我國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相應的法律對策。

5.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發展歷程

(一)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在中國法學教育中,歷史最悠久。1898年在戊戌新潮中誕生的第一所高等學校,後易名為北京大學的京師大學堂,從一開始就在她的專門學第三門「高等政治學」內設有法律學課程。1902年根據清政府《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的規定,在大學專門分科政治科內設法律學目。1904年1月修訂大學堂章程,改大學專門分科為分科大學堂,在政法科大學堂內設法律學門。1917年,國民政府對北洋大學與北京大學進行科系調整,北洋大學改為專辦工科,法科移並北京大學,北京大學工科移並北洋大學。
(二)法律學門學制四年,所設課程分為兩類。一類為主課,設:法律原理學、大清律例要義、中國歷代刑律考、中國古公歷代法制考、東西各國法制比較、各國憲法、各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各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各國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國法(羅馬法、英吉利法、法蘭西法、德意志法)。另一類為補助課,設:各國行政機關學、全國人民財用學、國家財政學。學生讀完主課和補助課,尚可隨意選修其他課程。修業期滿,寫出畢業課藝及自著論說,即為畢業。王家駒、程樹德、芬來森(英國)、李方、王基磐、陳籙、沈覲扆、岡田朝太郎(日本)、白業棣(法國)、博德斯(法國)、震均鋆、科拔(英國)、王寶田、嵇鏡、徐思允、巴和,為政法科最初的教員。
(三)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清政府將學款移作他用,京師大學堂處境艱難。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京師大學堂復又開學。教育總長蔡元培著手改革舊教育制度。5月改京師大學堂為國立北京大學校,改大學堂總監督為大學校長,以嚴復任之。1913年2月,改政法科為法科,以孫祥齡為學長。是年法科法律學門招新生一班。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學舊制的同時,對法科也進行一系列改革。11月聘李大釗為北京大學圖書館主任,兼為法律學門講授社會立法;聘周家彥、左德敏、徐崇欽、黃振聲、徐墀、黃右昌、陶履gōng、胡鈞、馬寅初、張祖訓為法科本科教授;王彥祖、郭汝熙、朱錫齡、韓述組、林損、李景早、黃國聰、倫哲如、黃振華為預科教授;廢政府官吏為專任教員。同時還改定了課程。年底,法律學門有本科生206人,預科生222人,成為全校大的學門。在改革法科教學制度的同時,在法律學門還設立法律學門研究所,以黃右昌為主任,聘王寵惠研究比較法律、張嘉森研究國際法、周家彥研究行政法、羅文斡研究刑法、左德敏研究保險法、康寶忠研究中國法制史、陳長樂研究美國憲法、王景歧研究中國國際關系及各種條約、徐崇欽研究商業及工廠管理法。1918年在體制上又出新舉措,由黃拔聲、黃右昌、梁宓、王景歧、孫孝移、雷孝敏、周家彥、康心孚、左德敏、陳介、鵬屠振、余啟昌、何基鴻、組成法律學門教授會,實行教授治門。1919年旋又將法科法律學門改為法律學系,設系主任一人,由該系教授會選舉產生。還將舊學制中均為必修課的各門課程,改為半為必修、半為選修課程。學生選修課程,可選該系課程,亦可選他系課程。這些改革措施的實行,極大地調動了教師教書,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師生思想活躍起來,經常參加新聞研究會、哲學研究會、馬克思學說研究會等團體舉辦的學術講座,學習世界上先進的文化思想,投身新文化運動,參加五四愛國斗爭,並組織法律研究會研討國內外一系列重大法學問題。自此,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漸成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和科研的重要陣地。
(四)20年代,法律學系的課程設置日趨完善,師資力量有所增強發展,但後期由於北京大學屢有變故而法律系亦因之多有變動。1924—1925年,法律學系課程已達30餘門,教員人數亦有所增加。所設必修課有:民法總則、民法債權總論、民法債權各論、民法物權、民法親屬、民法繼承、民事訴訟法、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條例、商法商事通例票據船舶、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憲法學、行政法總論、行政法各論、外國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經濟學原理、專門研究(以論文和譯書為研究方法)。選修課有:法律哲學、社會立法論、中國法制史、羅馬法、刑事政策、法院編製法、破產法、法醫學、社會學、財政學總論、第二外國語。主要教員有:余qǐ昌、張孝移、王世傑、張志讓、梁仁傑、左德敏、林志鈞、黃右昌、陳瑾昆、石志泉、白鵬飛、李浦、燕樹棠、夏勤、杜國庠、程樹德、林彬、馮承均等。然而1927年7月奉系軍閥張作霖政府取消北京大學,將北京的九所高校合並為京師大學校,並北京大學法科到北京法政大學,稱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國民政府復將京師大學校改為中華大學,8月16日又改為北平大學。迫於北京大學師生要求復校的強烈抗爭,1929年8月南京政府恢復國立北京大學的名稱,法律學系也隨之恢復成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
(五)1930年12月,蔣夢麟任北京大學校長後,仿照美國改革教育制度。對法學教育的改革在於:設法學院,以周炳琳為院長。法學院設政治、經濟、法律三系。法律系主任為戴修瓚。系設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及該系教授副教授組成,系主任為主席。法律學系課程分必修和選修兩種,師資頗可觀。必修課:黨義(王先強)、政治學概論(浦薜鳳)、經濟學概論(盧郁文)、心理學(樊際昌)、國文、第一外國語、第二外國語、民法總則(燕樹棠)、民法物編(余啟昌)、民法債編總論(劉志敭)、民法債編各論(戴修瓚)、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林彬)、特種民事法(公司法、何基鴻,保險法、李浦,票據法、海船法,(戴修瓚)民事訴論法(李懷亮、石志泉)、刑事訴訟法(陳瑾昆)、刑法分則(林彬)、羅馬法(趙之遠)、強制執行法(於光熙)、行政法各編(白鵬飛)、國際公法(王化成)、國際私法(燕樹棠)、英文法律選讀(燕樹棠)。選修課:中國法制史(程樹德)、中國法制史專題研究(程樹德)、法理學(趙之遠)、社會學(許德珩)、德國法(何基鴻)、破產法(王家駒)、勞工法(何基鴻)、法醫學(劉北霖)。學生學習實行學分制,每年上課至少在28周以上,四年修滿132學分即為畢業。第一、二學年每學期選習至多不得超過22學分,第三、四學年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18學分。學生畢業,得學士學位。1934年成立法科研究所,由院長兼主任,負責培養法學研究生。
(六)1937年平津淪陷。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南開大學奉命南遷,於長沙組成長沙臨時大學。38年春旋又遷往昆明,改校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此間原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的部分師生奔赴抗日前線,部分師生編入西南聯大法商學院,歷時8年。法商學院由法律學系、政治學系、經濟學系、社會學系、商學系組成。由於組成西南聯大的三校中,只有北京大學有法律學系,因而聯大法商學院的法律學系即為原北京大學法律學系。西南聯大8年期間,法律學系主任為燕樹棠。其間先後在法律學系任教的教授除燕樹棠外,有戴修瓚、蔡樞衡、芮沐、費青、陳瑾昆、羅文干、張企泰、李士彤、李祖蔭、章劍、馬質夫、趙鳳喈;副教授有林良桐。聯大法律學系注重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兩方面人才的培養,課程設置亦注重這兩者的兼顧。所設課程有:國文、英文、中國通史、邏輯、自然科學、西洋通史、哲學概論、社會學、政治經濟學、法學緒論、民法概論、憲法、國際公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民事訴訟法、商法、公司法、破產法、行政法、中國司法組織、中國法制史、國際私法、勞工法、社會立法、法理學、犯罪學、犯罪心理學、海商法、保險法、民事執行法、程序法、土地法、票據法、刑事政策、法醫學、畢業論文。學生實行學分制,讀完140學分左右方可畢業。每年招生20名左右,8年間在聯大法律學系就讀學生約200名,研究生3名。法律學系許多師生積極參加了愛國學生運動。
(七)1946年5月,西南聯大結束,三校復員。北京大學重遷北平,於是年秋開學。法律學系與政治學系、經濟學系合為法學院。至共和國成立,其間法律學系主任先後由法學院長周炳琳和教授冀貢泉、費青擔任。課程體系進一步完善,師資力量亦有加強。課程方面,增加了比較憲法、司法制度研究等。此間在法律學系先後擔任教授的有:燕樹棠、費青、蔡樞衡、戴修瓚、芮沐、戴劍、李士彤、黃覺非、劉志yáng、冀貢泉、李祖蔭、王克勤、張忠德、趙鳳喈、龔祥瑞、嚴景耀(兼);副教授有汪暄。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數亦大大超過西南聯大期間累計達600多人。處於中國革命趨於勝利前夕的法律學系師生,積極參加了進步的學生運動。
(八)1949年新中國的誕生,為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帶來變革的曙光。法律學系對課程設置作了較大調整。設有馬列主義法律理論、國家法、新刑法原理、新民法原理、憲法原理、婚姻法、國際公法、審判工作、商事法原理、犯罪學、法醫學、政策與法令、蘇聯法律研究、名著選讀、國際公法研究、國際私法、畢業論文等課程。學生除學習這些專業課程外,還要學習其他系開設的一些課程。課程仍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實行學分制。共和國誕生前在法律系任教的教員此時多還在系任教。張志讓、何思敬等教授曾來系兼課。1952年,新中國實行院系調整,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並入北京政法學院。由著名法學家、時任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錢端升教授出任北京政法學院首任院長。
(九)1954年,在政務院副總理、中央政法委員會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導下,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得以重建。司法部教育司司長陳守一受命出任重建的法律學系第一屆主任。「依靠老幹部,大力培養青年教師,吸收有真才實學的老教師,充分發揮老教師的作用」,是重建法律學系的指導思想。1954年8月,法律學系新一屆教職工41人在北京大學集結。他們分別來源於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北京政法學院(今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央政法機關和北京大學。其中包括一批歐美留學歸來的教授、學者。1954年9月12日,北京大學校長馬寅初教授鄭重宣布法律學系重新成立。重建後的法律學系設有系辦公室、國家與法的理論教研室、國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資料室。1956年8月,在原有四個教研室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國家與法的歷史教研室、審判法教研室、國際法教研室。當時法律學系辦系指導思想和制定教學計劃的基點是:「學習蘇聯先進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1958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195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馬錫五都來系作過報告。法律學系教學計劃從1954年至1966年前,先後共有六次較大的變化,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要求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修改,幾次教學計劃的修改特點大致如下:
(一)學制:由四年制改為五年制。
(二)培養目標:開始為政法工作者、法律高級專門人才;五年制時期為法學家、政法研究人才與師資、理論研究人才。
(三)法律專業課程(包括選修課),建系初期介紹蘇聯法學的課程略多些。
1954年法律專業課26門課程中蘇聯課程比重較大,約有七門,中蘇內容結合的課程約有六門,共十三門課,佔法律專業課一半。
1955年法律專業課31門,主要以講中國內容課程為主,取消了蘇聯民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行政法及法院組織法。合並了蘇聯與人民民主國家法,將法醫學改為必修,增開了國家與法的理論專題、檢察監督、司法統計。
1956年法律專業課27門必修課中取消了蘇聯國家與法的歷史,蘇聯財政法,增加了政治學說史,我國的農業合作社法。
1959年法律專業課26門課中必修課中增開了人民公社規章制度,公檢法組織與任務、資產階級國家法、國際關系史、資產階級民商法、羅馬法。
1960年法律專業課19門,其中將刑法學、訴訟法、婚姻法等六門課合並為政法業務課,增開了馬列主義經典著作介紹。
1961年至1966年教學計劃基本無多大變動,法律專業課程為21門課,增開了馬列主義經典著作選讀,資產階級政治制度,現代資產階級法與批判,將刑、民法改為刑事政策與法律和民事政策與法律。重建後的法律學系第一次科學討論會,是在1955年五月四日舉行。法律學系自重建系以來,每年校慶,均舉辦科學討論會。許多優秀論文參加學校評選,有的參加高校評選。
由於法律學科的實踐性強,師生注重教學與社會實踐的結合,廣泛參與國家有關法律的起草,經常出席國家機關的有關會議,並在法院審判活動中擔任陪審員和律師。系主任陳守一教授擔任北京市律師協會籌委會主任;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專業課程的教師十多人,擔任兼職律師,多次擔任重大民事、刑事案件的代理人和辯護人。195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沈陽審判日本戰犯、有重大影響的李萬銘詐騙案等,該系兼職律師都曾出庭辯護。此間對外交流活動主要是與前蘇聯東歐國家進行,陳守一教授等曾四次出訪前東歐國家,後者也有學者多次造訪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從1954年到1956年,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每年招生120名左右,其中約半數來自在職幹部。
(十)從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前,由於政治運動和勞動的增多,法律學系正常的教學、科研活動受到沖擊。「反右」、「反右傾」、「大躍進」等,歷史性地與法律學系師生的生活糾葛在一起,留下諸多沉重的回憶。在這一時期,教學計劃中增大了勞動鍛煉、實習和社會調查等方面內容的比重。學制改為五年。培養目標為「政法研究人才和師資」、「政法工作者」、「理論研究人才和師資」等。
1960年將民法和刑法教研室合並為業務教研室。這十年中招生雖不曾中斷但招生人數每有降低。1962年僅招生19人。本科生從1957—1966年共計招收約360人。1959年開始招收三年制研究生,至1966年共招收24人。
(十一)文化革命十年中,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受到嚴重沖擊。1970年,宣布了取消法律學系的決定。由於法律學系教職員團結一致,據理力爭最終使法律學系得以保存,成為全國僅有的兩個免遭解散厄運的政法院系之一。教職員基本沒有分散,圖書資料基本沒有流失,為以後恢復教學和研究工作保存了力量。1966—1971年6年間法律學系沒有招生,也沒有其它形式的教學活動。1972年,一批教師在剛剛得到平反之後,即致力恢復正常的教學工作。首先開辦了北京市政法、公安幹部短訓班,隨後舉辦了華北五省市政法幹部培訓班。1973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學系三十六名教職員合並到北京大學法律學系,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恢復時他們中絕大多數又回到中國人民大學。1974—1976年,法律學系連續招收三屆共計150餘名工農兵學員,並同時舉辦多期幹部培訓班,為恢復法學教育和法制建設作出了貢獻。這期間開設的課程逐漸增多,為幾屆工農兵學員及幹部培訓班學員開設的課程已有20餘門:哲學、政治、經濟學、中共黨史、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選讀、國家與法的理論、中國法制史、中國憲法、外國憲法、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婚姻法、勞改法、刑事偵查、國際法、法律文書等。
(十二)1977年,隨著正常的招生制度在全國得以恢復,北京大學法律學系迎來新的轉機;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法律學系進入了大發展的新時期。在新時期,法律學系的基本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逐步得以明確;把法學教育、研究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結合起來,同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法制建設結合起來,建設一流的師資隊伍,設置先進和完備的專業體系和課程體系,加強學術研究、多出優秀的學術成果,培養一流的、多層次的法學人才,促進和發展國際法學教育和法律文化的交流,使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成為法學教學與法學研究的重要基地,對國家、人民做出應有的貢獻。2009年,法律學系已成為北京大學最大的系之一。自1977年以來,先後擔任法律學系主任的有陳守一、馬振明、張國華、趙震江、魏振瀛、吳志攀。
(十三)新時期伊始,法律學系即把師資隊伍建設當作中心工作之一,招回和調進一批教學骨幹。從1979年起,每年開展評定職稱工作。同時注意挑選畢業的博士、碩士留系任教,注意吸引在國外學有所成的博士、碩士回系、來系任教。到1998年2月,全系在編教職員112人。其中教授31人,副教授或相當於副教授職稱的41人。在編和返聘教授中有博士生導師21人,享受國家級突出貢獻津貼的28人。教師中獲博士學位的有24人。另外,有一批知名人士受聘在北京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十四)法律學系經常注意教學研究機構的建設。到1998年2月已設9個教研室;法學理論教研室、法律史教研室、憲法與行政法教研室、刑法與犯罪學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經濟法教研室、國際經濟法教研室、國際法教研室、訴訟法與司法鑒定學教研室。其中法學理論和國際法為國家教委批準的重點學科;另有資料室和辦公室等教學管理和教學輔助機構,先後成立了由法律學系代管或隸屬於法律學系的12個研究機構;國際法研究所、經濟法研究所、犯罪問題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立法學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比較法與法社會學研究所、法制信息中心、勞動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研究所、稅法研究中心。另設有同和律師事務所,燕園法律事務所,司法鑒定室。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這些研究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中,有的是國內所僅有的,有的是國內最先設立的。
(十五)專業體系和課程設置體系,是法律學系在新時期中發展尤快的環節。首先,就本科生的專業和課程設置來說:1979年,根據當時的急需在全國率先增設了國際法學專業,1980年又率先增設了經濟法學專業,1993年再增設國際經濟法學專業。這就形成一個包括法律學專業、經濟法學專業、國際法學專業、國際經濟法學專業在內的在國內屬於尤為完整的法學專業體系。在發展專業體系的同時,法律學系的課程設置體系不斷發展。經多次調整,1993年開始,本科生進校後任選專業,學滿兩個專業學分的可取得雙專業畢業文憑。與此同時,再次修訂教學計劃,貫徹「加強基礎,淡化專業」的精神,加強了基礎課比重。全系所開本科生專業課程已逾70門。其中全系各專業必修課17門:法理學、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概論、合同法、刑法學、國際法、國際私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法律文書、律師實務與律師道德;法律學業必修課6門: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與繼承法、企業法/公司法、司法鑒定學、犯罪學、勞改法;經濟法學專業必修課9門:經濟法總論、企業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劃法與投資法、財政法與稅法、金融法/銀行法、會計法與審計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法;國際法學專業必修課8門:中國外交史、國際環境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組織、海洋法、航空航天法、國際司法判例、專業外語;國際經濟法專業必修課8門: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經濟組織、專業外語;全系各專業限制性選修課23門:現代西方法律哲學、立法學、當代西方法律思潮、中國司法制度、中國法律文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外國憲法、公務員法、羅馬法、外國民商法、實用刑法學、青少年法學、外國刑法、刑事偵察學、刑事技術概論、法醫學、保險法、中國經濟立法史、司法精神病學、外國婚姻法、票據法、國際稅法、國際法與國際組織專題。除專業課程外,還有若干門全校性公共課程。其次,就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和課程設置來說:經過這些年發展,到1998年,已有12個專業36個研究方向招收碩士研究生。這12個專業分別是: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環境法;法律學系有八個授予博士學位的專業,它們是: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史、憲法學、刑法學、國際經濟法、國際法、環境法、經濟法。
(十六)法律學系注意將教學與學術研究有機地結合起來。鼓勵教員開好課、多開課、開新課,鼓勵教員鑽研學術、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到1997年,全系在新時期共編撰各類高等法學教材近百部,出版學術專著一百六十餘部,發表論文一千四百餘篇。各類工具書60餘部。教材中有30餘部系由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教員主持或參與國家教委、司法部組織編寫的統編教材。獲獎教材為:《法學基礎理論》(新編本)、《憲法學概論》、《民法教程》、《民事訴訟法教程》、《國際法》、《經濟法原理》等等。
專著中有許多是屬於國家級或省部級科研項目。許多教材由於編寫與出版早、質量好,在法學教育界起了良好的作用。
法律學系還於1978年創辦了《國外法學》雜志,1988年又改刊為《中外法學》。法律學系法律圖書館是保存、管理圖書資料工作進行得較好的圖書館。法律學系研製的《CHINALAW電腦輔助法律研究系統工程》,建立了中國法律資料庫,填補了國內法學領域的一項空白。由香港知名人士邵逸夫先生捐款和國家教委撥款投資興建的「法學樓」於1993年3月交付使用,為法律學系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了更為有利的物質條件。
(十七)培養人才是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最主要的任務之一。經過這些年的發展,已形成高層次、多形式的辦學模式。不同層次的人才培養目標各具特點,但它們的共同點在於:要求學生或學員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和在不同程度上分別掌握該專業所需具備的理論、知識和能力。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的實際需求,既重視基本理論又重視從實踐出發,培養實用性專業人才。另一方面,隨著博士、碩士研究生在學生中比例的增加,更重視社會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從1977年到1997年,共招收本科生2906人,其中除1989級至1992級本科學生因軍訓實行五年制外,余皆實行四年學制。從1978年到1997年,共招收碩士研究生1402人,碩士研究生班約50人,博士生178人,外國留學生和港澳台學生二百餘人。自1977年以來,授予法學學士學位2418人,碩士學位887人,博士學位71人。1993年,面向全國招收已獲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35人,攻讀法律課程,成為該系首批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從1993年開始,為提高在職人員的法學理論水平,推動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為國家培養較多的法律專業人才,法律學系在北京、深圳、汕頭、昆明、廣州、煙台等地舉辦碩士學位課程研修班。從1985—1988年,為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檢察幹部法律專修科,共培養大專層次學員600餘人。1983—1989年承辦經濟法幹部專修科,培養學員110人;1986—1990年為全國武警幹部舉辦法律專科函授班,四年中,培養大專層次的畢業生5000人左右,並先後承擔北京地區的函授教學任務及部分省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教材編寫和教學輔導任務。1985—1990年,支持煙台大學、寧波大學等創辦法律學系。1980—1993年,與北京市司法局、九三學社聯合創辦北京市法律業余大學。北京大學法律學系的教職員也參與了北京大學分校法律學系的創辦和管理。1988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教委決定成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成為該中心的基地之一,每屆招收學員60至70人,十年中為全國法院系統培養各類幹部600餘名。經國家教委批准,從1987年起與香港樹仁學院合辦法律本科文憑及學位教育,到2009年已招收11屆,共1800餘人,其中已有400多人獲學士學位;從1991年始,又在法律本科文憑及學位教育的基礎上,在香港招收民法專業、國際法專業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到2009年已招7屆,兩專業共招碩士研究生70餘人,1994年首屆碩士學位學生畢業,有13人通過論文答辯獲得碩士學位。與香港樹仁學院合辦法律本科文憑及學位教育以及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為香港回歸培養了一批法律專門人才,該項教育榮獲1997年北京市普遍高等學校教學成果一等獎。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這十數年間,北京大學法律學系招收學生、學員的人數、授予學位的人數培養人才的人數,大大超過歷史上各個時期的總人數。
(十八)法律學系還是全校對外學術交流活動最為活躍的系之一。文化大革命以前,法律學系被列為絕密專業,對外交流活動很少。解密後,對外交往迅速發展。

6. 初級經濟法主要考啥呢

經濟法部分涉及的內容還有《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以及《環境保護法》七部分內容。本學科的主要研究方向有經濟法總論、財稅金融法、企業和公司法、競爭法、涉外經濟法。

經濟法總論,關於經濟法基本理論的研究。所做的基本工作,是力求對經濟法涉及的各基本問題做出科學、透徹的闡述,以期對我國法學的發展有所建樹;內容主要有:經濟法的概念和各相關范疇,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體系,經濟法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等。

(6)德國經濟法總論擴展閱讀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7. 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導的資料

1、姓名: 蔡從燕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國際經濟法》,碩士生學位課
《國際公法》,本科生主幹課
《國際公法》,碩士生學位課

2、姓名: 劉志雲 職稱: 教授、博導
劉志雲,江西瑞金人,1994年至1998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歷史系旅遊管理專業,獲學士學位;1998年至2001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師從盧炯星教授,獲碩士學位;2001年至2004年就讀於廈門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業,師從徐崇利教授,獲博士學位。
研究旨趣為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法學交叉研究、國際經濟法與涉外經濟法、投資法與金融法等領域。至今已在《中國社會科學》等雜志公開發表法學論文110餘篇;已出版個人專著3部;參與專著或教材撰寫若干。從2009年起主持「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文庫」的出版。
2004年9月獲得博士學位後任教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同時為國際經濟法研究所與經濟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2005年被廈門大學研究生院正式遴選為碩士生導師。
2006年被廈門大學破格聘為副教授、任副教授期間被破格聘為博士生導師。
2007年入選「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學校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08年被廈門大學破格聘為教授。
2008年入選「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2010年入選「福建省法學會第二屆中青年優秀法學人才」;被評為「福建省第六屆青年優秀社會科學專家」。
2010年起擔任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編委。
2010年起擔任福州大學兼職教授。

2001年:廈門大學第一屆「十大學術新人」;
2003年:「廈門大學嘉庚獎學金」;
2003年:廈門大學第二屆「十大學術新人」;
2006年:廈門大學工商銀行科研獎。
2006年:「廈門大學優秀博士論文獎」;
2007年:「福建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
2007年:「廈門市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2007年:「福建省第七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08年:聯合主講的《金融法研究》評為福建省優質碩士學位課程;
2009年:「福建省第八屆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10年:「廈門大學『中國銀行』科研獎」。
2010年: 中國國際法學會2004-2009年度「航天科技」國際法優秀科研成果獎;
2010年:福建省法學會第三屆優秀法學成果(著作類)二等獎。

3、 姓名: 張榕 職稱: 教授、博導
要講授課程 《民事訴訟法》
《證據法》
《法律診所》
司法部2001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科研課題《仲裁製度研究與〈仲裁法〉的修改》的主要參加人。
廈門大學育題基金項目《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制》項目負責人。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科研課題《司法能動性與司法解釋的規制》主持人。
福建省2007年社科基金項目《事實認定過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民事訴訟為中心》主持人。
福建省2009年社科基金項目《通過有限判例制度實現正義》主持人

4、 姓名: 曾華群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生課程:「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投資法」、「香港法概論」、「WTO法專題」;
碩士生學位課程:「國際經濟法理論」、「香港經貿法專題」、「國際經貿條約專題」、「國際投資法專題」;
博士生學位課程:「國際經濟法理論」、「國際法專題研究」
主要學術觀點 國際經濟秩序的新舊更替和國際經濟法的破舊立新是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矛盾和對立中產生和發展的,是由發展中國家率先發動,發達國家消極應付的。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如同逆水行舟,每一個進步,都需要艱辛的斗爭和努力,稍有懈怠,已取得的成果可能得而復失或名存實亡。對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法新規范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發展中國家應有戰略的眼光和充分的准備。
中國屬於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服務於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這決定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界在吸收西方國家有關研究成果的同時,應有符合本國國情和目標的研究方法。從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發展的經驗看,今後應繼續堅持和發展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立足本國實際的方法;歷史和現實結合的方法;綜合研究的方法;比較研究的方法;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方法。

研究理念和特點 國際經濟法學是世界性的,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是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也不能缺少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參與和奉獻。
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者應繼續借鑒和吸收外國的相關研究成果,積極主動地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在國際學術論壇上,對國際經濟法學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中國學者的見解,表明中國的立場,為世界性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作出應有的貢獻。同時,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學者,應從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目標出發,具有破舊立新的歷史責任感、決心和勇氣,既不能對西方法律觀念亦步亦趨,更不能對少數發達國家在處理國際事務中踐踏民主的霸權行徑熟視無睹、束手無策,而應當擺脫阻礙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西方法律觀念的羈絆,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而創建和發展新的法律概念、觀念和理論。

5、 姓名: 徐崇利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專科生:《關貿總協定法律制度》
本科生:《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私法》
碩士生:《國際經濟條約研究》《國際投資法研究》《國際私法研究》《國際關系理論與國際法》
博士生:《國際法理論研究》《國際法專題研究》

6、姓名: 齊樹潔 職稱: 教授、博導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生:《民事訴訟法》、《民事司法改革》、《律師制度與實務》。
研究生:《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外國民商法》、《程序法基本原理》、《訴訟法文獻選讀》。
主要學術觀點 1.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訴訟並不是最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司法改革的推進不應僅限於訴訟領域,還應包括相關的制度。為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除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外,還必須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等各種ADR方式,並且賦予當事人解決糾紛的程序選擇權。
2.司法改革不但應當是全局性的,而且應當是合法有序的。當務之急是由全國人大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並取得法律的授權,統一領導、規劃、協調全國的司法改革。
3.司法改革應當立足於本土資源,在移植外國制度時,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進行充分的論證。司法改革還應當重視借鑒域外經驗,如果僅僅局限於對本國現行制度的考察,我國的司法改革將很難取得突破性的進展。
承擔項目 1.福建省社會科學研究項目:《一國兩制與廈門涉台立法》(1996),任課題組長。
2.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涉台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維護大陸居民在台灣的正當權益》(1998),任課題組長。
3.中歐高等教育合作項目:《英國、德國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對中國的借鑒》
(1999),獨立承擔。
4.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仲裁製度研究與仲裁法的修改》(2001),任課題組長。
5.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項目:《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研究》(2001),任課題組長。
6.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研究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公證制度研究與破產制度的完善》(2003),任課題組長。
7.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2004),任課題組長。
8.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研究》(2004),任課題組長。
9.福建省社會科學研究「十五」規劃項目:《和諧社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2005),任課題組長。
10.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公證制度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2006),任課題組長。
11.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權利保護法律與實務研究》(2007),任課題組長。
1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2007),任課題組長。
13.福建省法學會法學研究重點課題:《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機制改革問題研究》(2007),任課題組長。
14.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權利保護與糾紛解決機制研究》(2008),任課題組長。
15.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涉及公證的訴訟案例分析》(2008),任課題組長。
16.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為東莞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司法保障》(2008),任課題組長。
17.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優化法制環境,促進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的司法統計分析》(2009),任課題組長。
18.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香港民事訴訟制度研究》(2010),任課題組長。
19.廈門大學人文社科橫向課題:《繁簡分流與快速處理機制研究》(2010),任課題組長。

主要著作 1.主編:《律師訴訟案例》,廈門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2.副主編:《中國民事訴訟法要論》(譚兵主編),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
3.參編:《訴訟法大辭典》(錢國耀等主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4.副主編:《台灣民法研究》(胡大展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參編:《民事訴訟法新論》(章武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副主編:《中國民法》(柳經緯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7.參編:《中國審判實務大辭典》(馬原等主編),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8.參編:《海峽兩岸法律制度比較·訴訟法》(薛景元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9.主編:《商法概論》,廈門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10.參編:《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法律問題研究》(陳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1.參編:《台灣法律大全》(陳安主編),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12.主編:《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主編:《給個說法: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第1-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4.主編:《給個說法:老百姓法律顧問叢書》(第7-12輯),廈門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5.參編:《民事訴訟法》(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6.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17.副主編:《仲裁法新論》(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8.主編:《英國證據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9.總主編:《民事證據法專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0.總主編:《ADR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1.參編:《比較民事訴訟法》(常怡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2.參編:《民事訴訟法》(田平安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3.參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4.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修訂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副主編:《仲裁法新論》(修訂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6.主編:《破產法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7.總主編:《強制執行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8.主編:《證據法案例精解》,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9.主編:《英國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0.專著:《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1.主編:《破產法研究》(修訂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2.參編:《民事訴訟法·訴訟程序篇》(廖中洪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3.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4.主編:《環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參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沈恆斌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主編:《英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6.總主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7.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8.主編:《民事程序法》(第4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9.專著:《民事上訴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1.主編:《美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2.主編:《民事程序法》(第5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3.主編:《民事程序法》(第6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4.主編:《英國司法制度》(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5.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5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6.專著:《民事程序法研究》,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
47.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8.主編:《破產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49.主編:《民事訴訟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0.參編:《外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湯維建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1.參編:《民事訴訟法》(第3版,江偉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52.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6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53.主編:《民事程序法》(第7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4.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5.副主編:《仲裁法新論》(第3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6.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7.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7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58.參編:《民事訴訟法學》(常怡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59.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8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0.總主編:《公證制度新論》(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1.總主編:《調解銜接機制理論與實踐》,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63.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08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4.主編:《民事訴訟法備考與拓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5.主編:《民事訴訟法》(第3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6.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09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7.總主編:《調解銜接機制理論與實踐》(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8.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9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69.主編:《民事審前程序》,廈門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70.主編:《民事訴訟法》(第4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1.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10輯),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2.主編:《台港澳民事訴訟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3.主編:《糾紛解決與和諧社會》,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4.副主編:《仲裁法新論》(第4版,張斌生主編),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5.主編:《美國司法制度》(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6.總主編:《法官視野中的司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7.主編:《民事訴訟法》(第2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8.總主編:《德國司法制度》,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79.專著:《程序正義與司法改革》(第2版),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80.主編:《東南司法評論》(2010年卷),廈門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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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澤良雄的著作介紹

《經濟法》一書共分經濟法總論、經濟組織法、經濟活動法三部分。經濟法總論包括經濟法的意義、本質,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中的規制與計劃,日本經濟法的沿革、經濟行政組織等7章;經濟組織法包括個別企業法,合理化法,競爭政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別企業形態法等6章;經濟活動洗包括資金和金融規製法,物資與物價規製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製法,消費政策法等6章。限於篇幅,這里僅就本書第一部分經濟法總論中的要點作些介紹、評述。 1、經濟法的概念與本質
金澤良雄首先對關於經濟法概念的歷來的學說作了探討。他指出,在經濟法發源地德國,關於經濟法的要領主要有五種觀點;集成說,認為凡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規范的總體就是經濟法;對象說,與集成說相對,主張將經濟法作為對象來研究,並作為法律分支承認其獨立性;世界觀說,認為只有具有現代法特徵,並滲透於現代法的經濟精神為基調的法才是經濟法;方法論說,強調經濟法是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領域中適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機能說,著眼於法律的機能,認為以國家編制經濟特有的法律是經濟法。
為了解決戰後日本的經濟法律問題,日本學術界在接受德國學說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關於經濟法概念析諸種見解。主要有:
(1)與市民法對比來理解經濟法的見角,認為經濟是與「現代性所有權法」的現代法(市民法)相對的「社會性所有權之法」的後現代法。
(2)將約束和統制列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見解,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立場來約束經濟之法,或是將市場「統制」列為中心概念的法律。
(3)將《禁止壟斷法》理解為經濟法重點因素的見解。
(4)將經濟法理解為「維持壟斷階段中資本主義體制的經濟政策立法」的見解。
(5)關於以「經濟性從屬關系」為前提的法律是經濟法的見解。
金澤良雄認為,在上述各種學說中,集成說、世界觀說、方法論說,在嚴格意義上不是經濟法概念本身,故不予深入討論。對象說雖需再作進一步分析,但它著眼於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之外,,又以由此所產生的實質性社會結構(「組織經濟」、對國家和個人的「社會」、「統制經濟」)為對象,這一點比以前在日本流行的、將經濟法對象僅僅一般地求之於「企業者』』的企業者說遠為優越。機能說從國民經濟整體的立場出發來把經濟規制到一定方向,以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現象為前提,符合經濟法產生的基礎和發展實際。但是對經濟法機能發生的內在基礎的討論,將涉及經濟法的本質,故有待進一步探討。至於戰後日本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諸種見解,也都既有可取之處,又不乏進一步商榷與探討的地方。
基於上述分析,金澤良雄指出,對經濟法概念與本質的分析,必須從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特徵入手。可以將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立法分為兩類:作為自由主義經濟的法與壟斷資本主義的法。前者是以確保個體自由的市民法,後者就是協調國家對經濟干預的經濟法。由此,金澤良雄得出自己的結論:經濟法不外是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換言之,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的法。
2、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在德國與日本,有許多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類獨立的法律部門。金澤良雄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公法、私法與經濟法之三分法是以然而,在當代社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日益成熟,國家與個人間經濟的日益交叉、同一,使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論必然趨向崩潰,使將公法與私法的區別絕對化的觀點自然地受到批判。因此,金澤良雄認為,三分說中提出的所謂經濟或社會法的「獨立法域」本身,實質上應該包括在公法和私法的自身發展之中。換言之,應該認為經濟法是與公法、私法兩者重疊存在的。他認為,在實體法領域,絕對不能忽視實施著公法和私法的規制。在這一限度內,經濟法為滿足社會協調性的要求,不僅採取公法的規制(如作為《禁止壟斷法》執行機關公正交易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措施等),也採取著私法方面的規制(如依據私法規定,一定資金以上的公司須以某行政長官的批准為成立要件等)。在這種意義上,經濟法正是跨於公法與私法兩個領域,並也產生著與這兩個領域互相牽連以至彼此交錯的現象。
根據上述對經濟法的分析,金澤良雄闡明了經濟法與相關學科的關系以及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在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繫上,經濟法由憲法確認其存在,並在許多方面受憲法的規制。而經濟法又通過其經濟協調功能,實現憲法的目標;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繫上,經濟法中的規制,往往須通過行政權干預經濟才能實現,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將其理解為經濟行政法。在經濟法與刑法的關繫上,經濟法作為刑事特別法或經濟刑法而與刑法發生聯系。在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繫上,一方面,經濟法因協調某些縱向經濟關系和採用行政法手段而與民法相區別;另一方面,經濟法有時也採取私法規制的形式。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具有民事特別法的屬性而與民法相聯系。在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繫上,商法一般是以企業自身的組織與相互交易以及個體間利益為規范中心,而經濟法則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是在包括企業在更廣泛的范圍里實現經濟秩序化的法律規范。在經濟法與勞動法的關繫上,勞動法作為勞資關系法、工人生活秩序法,與經濟法是有區別的。在經濟法與國際法的關繫上,作為國內經濟法,與國際國家支持公法、市民支持私法與社會支持經濟法為理論基礎的。經濟法在規制方法、目標等各方面存在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3、經濟法中的規制 「規制」一詞,是日本經濟法中的重要概念,不弄清它,就很難理解日本經濟法的實質。金澤良雄是從下述幾個角度闡述這個,概念的。
(1)規制的含義。在經濟法上,規制相當於廣義的「國家干預」。這種「干預」涉及到消極的(權利限制)和積極的(促進保護)兩個方面。
(2)規制的對象。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即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過程,並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一系列經濟生活。
(3)規制的目的和作用。經濟法規制的目的,在於從經濟政策上實現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協調的要求,其作用主要是為了國民經濟的宏觀發展而通過修改甚至破壞民法的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的條件,形成一種特權(或優惠)關系,如某種產業的保護促成法、優先貸款措施等等來實現的。 、
(4)規制的方式。分為權力強制性規制和非權力性規制兩種,前者包括依據法律實施的直接規制(如依據《物價強制令》規定的禁止不當高價合同)、依據行政權進行的規制(禁止許可等)…以及通過立法對私法方面設置強制性的規制(如農業危機時制定的《金錢債務臨時調停法》等)等等。非權力性規制包括國家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以及國家對私人經濟給予經濟援助兩個方面。
4、日本經濟法的沿革
日本各經濟法學家的著作,一般都涉及這個課題。相比之下,金澤良雄的論述較為充分。這主要得益於他對日本經濟立法史的專深研究(1985年,金澤出版了日本第一本經濟法史專著《經濟法的史的考察》)。從金澤的論述中,我仃J可以探知日本經濟法發展的大體軌跡。
(1)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經濟法。如《軍需工業動員法》(1918年)、《煉鋼行業獎勱法》(1917年)等,它們為第一次大戰後日本經濟法的正式產生打下了一定基礎。
(2)第一次大戰後經濟危機時期的經濟法。為了治理戰後的經濟危機以及對付後來的戰時經濟干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米穀法》(1921年)、《銀行法》(1927年)、《重要產業編製法》(1938年)等,這些立法已具務了現代經濟法的諸項特徵。
(3)第二次大戰期間的經濟法。為確保戰時經濟,制定了一系列國家編制的法律,如《國家總動員法》(1938年)、《戰時緊急措施法》(1945年)、等。
(4)第二次大戰後初期的經濟法(1945-1954年)。適應戰後初期日本的各項政策,日本制定了《關於限制武器、飛機等生產的事宜》(1945年)、《持股公司清理委員會令》(1946年)、《禁止壟斷法》(1947年)、《企業合理化促進法》(1952年)、《農產品價格穩定法》(1953年)等法律,從而,有效他促進了當時的經濟恢復工作。
(5)經濟成長期的經濟法(1955-1970年)。特點是向開放性經濟體制過渡,扶植中小企業、改進農業現代化等方面的立法日趨完備。
(6)美元危機與石油危機後不景氣時期的經濟法(1971-1976年)。此時,日本主要制定了一系列穩定經濟、節約能源的立法,如《國民生活穩定緊急措施法》(1973年)、《石油供求適度化法》(1973年)等等。
(7)穩定發展和結構性不景氣時期的經濟法(1976年以後)。這時期主要有《穩定特定不景氣產業臨時措施法》(1977年)、《穩定特定不景氣產業臨時措施法》(1978年)、《中小企業破產防止互助法》(1977年)、《特定不景氣地區中小企業對策臨時措施法》(1978年),以及強化反壟斷措施的《禁止壟斷法》的修改和外江及外貿管理法修改等等。 與日本其他經濟法革作相比,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具有自己的顯著特點,即:第一,緊緊扣住戰後日本數十年經濟立法的實踐。戰後日本的經濟立法,是世界各國中最頻繁、最活躍的,通過各個時期、各個階段目標與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的,通過各個時期、各個階段目標與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日本修正了壟煩惱資本主義的體制,有效地治理了戰後各次經濟危機,促進了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反映了這一波瀾起伏的歷史過程。它緊緊扣住上述經濟立法的實踐過程,從經濟組織和經濟活動兩大系統入手,多層次、多角度地作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和闡述,既對戰後日本各項主要的經濟立法的形成、發展、內容、功能、社會價值以及利弊得失等作了說明,又對日本戰後數十年宏觀的經濟立法實踐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在使經濟法學適應、指導日益變動的社會經濟生活實際方面樹立了楷模。
第二,資料豐富、內容充實、論述詳密。金澤良雄從事經濟法教學和研究達40年,並參加過一系列經濟立法實踐活動,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與實務經濟。經過他精雕細刻、多次修訂再版的本書,闡述重大經濟法理論與實務經驗。經過他精雕細刻、多次修訂再版的本書,闡述重在經濟法域數十個,涉及具體法規上千個,參考了各種語言文獻數十種,加上各種附表等,資料十分豐富。同時,本書除對《禁止壟斷法》這一日本經濟憲法作了深刻分析之外,還對個別企業法、合理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殊企業形態法、資金和金融規製法、物價規製法、物價規制製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製法、消費者政策法等作了充分論述,內容充實,體系也較完整。此外,《經濟法》一書對日本經濟法學中的一系列概念、術語的解釋、闡述也比較清晰、確切。因而,本書在戰後日本十餘種經濟法著作中可以說是比較傑出的一本。正如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在《書評·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文中所說:「戰後關於經濟法的菱出了若干冊,但其中大多數只將《禁止壟斷法》作為論述中心,對其他高速經濟關系的法律涉及甚少。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與這類經濟法著作截然不同,它不僅研究《禁止壟斷法》,而且還將其他各類經濟關系法規與〈禁止壟斷〉話在同等重要地位而廣泛涉及予以充分論述,它是戰後出版的經濟法專著中最全面、最優秀的一本。」
第三,本書在將滿足社會協調性要求作為經濟法之目的與本質,並將各項經濟法規納入其中以構造現代經濟法學體系方面進行了嘗試,作出了努力。同時,在將經濟法作為完成日本政府經濟政策的法律技術和手段方面,本書也作了系統的論述。這些,也是本書與其他各種經濟法著作相區別的地方。
當然,如有的日本學者指出那樣,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在體繫上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將競爭政策法(禁止壟斷法、壟斷形成法、市場進入規製法、市場領域高速法)放入第二編經濟組織法中就不太妥當。因為,競爭政策法作為規制和高速妨害經濟活動自由行為的法律,具有經濟活動自由保障法的性質,將其放入第三編經濟活動法似更為貼切,等等。 盡管如此,金澤良雄的《經濟法》一書仍不失為日本經濟法學界一本劃時代的作品,具有重大的社會價值,對我國也有借鑒意義。尤其是本書中總結與闡述的數百種日本現行經濟法規的精神與實施情況;關於經濟法的概念、本質,經濟法中的規制與計劃,日本經濟法的歷史沿革等的見解;《經濟法》一書所構造的經濟法學體系,等等,對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促進經濟法學教學與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9. 自考法學的經濟法概論沒信心怎麼辦

自考是七分的努力加三分的運氣。我參加的自考里也有一門很難的概論科目。
也是第三次才考過的,61分。。。第一二次分別54和42分。
其實這本書我前後還沒翻過第二遍,因為書本又厚又難以理解和記憶,比馬思主義還無聊。
每次都是臨時抱佛腳,把卷子大概看一遍,發現哪個論述題反復出現的概率最多,
就重點記憶哪一章的。選擇題都直接上答案,然後直接記憶答案,記不住就剪下這道題,
貼在牆上閑時抬頭看一看。
所以考試的時候,選擇題幾乎都是靠感覺走的;論述題都是背重點段落的關鍵字,摳關鍵字眼。
然後啰嗦的圍繞其寫一堆廢話等等。。不要失去信心,就算覺得這次考不過也不要有任何負擔。
而是抱著再次摸摸題的想法。其實我第三次根本沒覺得自己會過,但結果查分數運氣就是這么來的。
社會性自考的批卷老師也是很體諒大家的,所以就算啰嗦或者答非所問,也千萬不要交空白卷。
這樣或許多給你2分你就能及格的。

如果科目真的很難,就算專業課一年只有一次,也盡量緊著別的簡單的科目先過,最後重點突擊這門科目,多次進宮,越挫越勇,不要沮喪,這樣反倒更容易加深印象。自考其實真的不難,考的是人的毅力。 話說,我馬克思毛澤東思想也已經是第三次進攻了···明明學分很低,但就是背不下來,太枯燥乏味了哈。所以,有時就要看運氣了!

10. 自考經濟法畢業論文題目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專題筆記匯總
第一章緒論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1、經濟法學的概念: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新興法學學科。經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學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基礎。
2、關於經濟法的產生:
(1)屬於早期經濟法的有:a.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b.德國1896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c.德國1919年《煤炭經濟法》
(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由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並且,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
二、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
1、產生: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市場失靈等問題的出現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新問題,從而促使經濟法的產生,學術界對其開始重視。
2、發展:
(1)在不同法系國家發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陸法系(如德、日):對經濟法研究較多,並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總體上雖沒有經濟法之名,但卻有經濟法之實,即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規范」
(2)經濟法學不僅在市場經濟國家存在,在計劃經濟國家也曾經存在
(3)經濟法學在中國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經濟法學的基本框架:
1、經濟法總論:(1)本體論(2)價值論(3)規范論(4)運行論(5)發生論(6)范疇論
2、經濟法分論:(1)宏觀調控制度:a.財政法律制度b.稅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計劃法律制度
(2)市場規制制度:a.反壟斷法律制度b.反不正當競爭制度c.消費者保護制度d.特殊市場法律制度
四、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1、哲學方法:(1)主、客觀相統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為二法b.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
(3)因果關系分析法
2、科學方法:(1)一般科學方法(比哲學方法低一個層次):a.邏輯方法b.經驗方法c.橫斷學科方法
(2)專門科學方法:a.經濟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會分析方法d.歷史分析方法e.語義分析方法
五、經濟法學的學習方法:
同樣也要用到哲學方法、一般和具體科學方法。

第二章 經濟法本體論
一、經濟法概念:
1、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概念的研究價值及其提煉方法:
(1)研究價值:節約交流成本、增進理論自足、推進學派形成
(2)提煉方法:「屬+種差」
3、經濟法的具體調整范圍:
(1)調整對象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宏觀調控關系,一個是市場規制關系,可以分別簡稱為調控關系和規制關系,合稱為「調制關系」
(2)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范法的產生:
宏觀調控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產業失衡——結構失衡——總量失衡——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製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行為規制——綜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製法
4提煉經濟法概念的價值:
(1)有助於理解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經濟性和規制性,這是它與其他所有部門法的不同。 b.經濟法概念可以涵蓋日益打通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這本身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c.經濟法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益乃至國家利益。
(2)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特徵、宗旨等問題。
二、經濟法的特徵:
1、提煉經濟法特徵的理論准備:研究經濟法的特徵,應當先明確特徵的提煉標准、認識基礎和參照對象。
2、經濟法的特徵:
(1)經濟性和規制性:
A、經濟性:
a.概念:經濟法的調整具有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總體收益,從而使主體行為及其結果更為「經濟」的特性。
b.表現:
ⅰ、經濟法高速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ⅱ、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ⅲ、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ⅳ、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ⅴ、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B、規制性: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
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體現了經濟法宗旨和具體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系。
(2)現代性;
體現:
a.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經濟法追求一種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從調整手段到調整目標的協調,這種追求是經濟法的一種基本理念,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b.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主要體現為經濟法賴以產
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其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需要由新興部門法加以解決市場失靈等問題。其社會基礎是:社會的多元發展使市場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視,導致權利保護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社會中間層」的迅速發展。總之,這種背景與部門法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具有依賴背景上的現代性。
c.經濟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沒有的。
ⅱ。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構成中,既有實體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從而在制度供給或運作上是自給自足的。
ⅲ。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因而經濟法領域的糾紛有許多並不是在司法機關解決的。
三、經濟法的地位:
1、經濟法的地位概念: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無自己位置、以及具體位階如何的問題。其判斷標准或核心是: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該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位於哪個層次。
2、經濟法的地位:
(1)從部門法的維度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地位。它是我國7個部門法之一
(2)從法域維度看:無論把經濟法放入爭論中的社會法法域,還是將其放入經過拓展的公法法域,經濟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時,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從與相鄰近部門法的關系看:
A、與憲法:從總體上說,兩者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從制度形成上說,憲法為經濟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經濟法的各類制度,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
B、與民法:
聯系:在法律調整上具有互補關系。兩部門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區別:性質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經濟法不是
調整對象不同:(此區別也適用於經濟法與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之間的關系)
C、與行政法
聯系:兩者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機關
兩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側重於「縱向關系」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調制關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因而要規范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保護人權。經濟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因而要運用間接的調制手段、協調矛盾
D、與社會法
聯系:都屬於現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會性。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社會法側重解決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經濟法側重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問題。
突出的特徵不同:社會法的社會性更突出。經濟法的經濟性最為突出
E、與訴訟法:關系較為密切,尤其在經濟法制度的「可訴性」問題上表現突出 F、與刑法:
聯系:都屬於公法、在一些保護私權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法的規定還需與刑法的
規定相銜接。
區別:調整對象、調整手段不同
四、經濟法的體系:
1、經濟法體系概念:指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
2、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1)基本構成:經濟法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構成,即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
(2)對上述基本構成的進一步理解: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同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的二元結構存在著內在的聯系。
(3)某些特殊規范的歸屬問題:監管規范、價格規范、反傾銷與反補貼規范等規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其歸屬應當做具體分析(從總體上說,這些規范大都或主要屬於市場規製法規范,但它們與宏觀調控法規范的聯系又非常密切)
(4)經濟法體系內部兩類規范的交叉融合問題:
a.經濟法體系中的兩大類規范所構成的「二元」並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
b.人類實踐表明:宏觀調控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市場規製法的調整所確立的基本秩序,並同時為市場規製法所確保的市場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環境。而市場規製法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宏觀調控法所提供的相關保障,並恰與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發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作為「二元結構」的「中間地帶」,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它使「二元」更加融為一體,從而為提煉經濟法規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第三章 經濟法價值論
一、經濟法的價值:
1、經濟法價值的確立:經濟法的價值,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即經濟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另一類是「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的或所期望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價值。
2、對經濟法的兩類價值的解析:
(1)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經濟法的功用,主要是規范調制行為,保障有效調制。同時,經濟法可以成為用以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工具,以及各類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這些經濟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經濟法的內在價值。
(2)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為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更高層次的價值目標,反映了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功用的外在評判,因而是經濟法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 總之,對於兩類不同層面價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種內、外部結合,主、客觀統一、功用與評判相聯系的「二元價值論」。
3、經濟法價值體系的構成:由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與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組成,兩者分別屬於不同的層面,前者所處的層面是更為基本的。而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因而是更高層次的。
二、經濟法的宗旨:
1、經濟法宗旨的概念:是經濟法的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是經濟法調整應當遵循的總體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經濟法宗旨的基本位階:在經濟法價值之下,而在經濟法原則之上。
3.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標准:
(1)獨特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體現經濟法特色。
(2)普遍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是普遍適用的,可覆蓋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
(3)包容性標准:即經濟法體系是開放的,能隨經濟法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發展。
4.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統分析法(3)語義分析法
5.經濟法宗旨的提煉與檢驗:
(1)提煉:經濟法的宗旨,包括:

a.經濟目標:通過對調制關系的調整,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持續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b.社會目標:保障社會公益與基本人權,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2)對宗旨提煉的檢驗:要按確定宗旨的三個標准即獨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標准來進行基本檢驗。
6.經濟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標:(1)穩定增長目標(首先是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密切相關)。(2)保障基本人權的目標。(3)保障社會公益的目標。(4)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目標(經濟法宗旨的最高目標)
7.研究經濟法宗旨的價值:
(1)有利於深化價值論的研究,提高經濟法理論的自足性。
(2)對於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尤其對於經濟法的立法和法律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概念:指貫穿於經濟法制建設各個環節的基本准則,是各類具體的經濟法規則的本原性規則。
2.確立標准:
(1)高度標准:即它既要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又要高於經濟法的具體規則,且具體規則不能與它相抵觸。
(2)普遍標准:即它應貫穿經濟法各項制度的始終。
(3)特色標准:即它是經濟法所特有的。
3.確立方法:(1)系統——網路分析方法(2)結構——行為——績效方法
4、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調製法定原則:即調制的實體內容和程序規范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只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由行政法規來加以規定。在宏觀調控法領域,該原則尤其要求「調控權法定」。在市場規製法領域,該原則主要體現為規制權、競爭權、消費者權的「法定」
(2)調制適度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它包括調控制度和規制適度兩個方面。前者要求調控權的行使、調控手段的選擇、調控性規范的周期變易等都要適度。後者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調制績效原則: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特徵,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是其主要目標,因而要考慮經濟效益。經濟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從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因而也要考慮社會政策、社會公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法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追求,就是對調制績效的追求,而這種追求貫穿於經濟法的宗旨、原則及其具體規則之中,因而調制績效原則也成為一種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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