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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法的論文8000

發布時間:2021-02-06 15:18:49

① 8000字以上的金融相關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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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虛擬化對信用制度僭越的動力機制與表現

[摘要] 虛擬經濟在全球經濟中的滲透與發展,貫穿著金融虛擬化的自我膨脹和擴張。貨幣虛擬化和信用創造為金融的虛擬化趨勢提供了正向的內在動力,而以金融衍生品為特徵的金融創新則為金融虛擬性不斷突破信用框架提供了逆反的規避動力。當前,金融虛擬化擴張正在國際信用體系架構、信用貨幣發行和信用對象規制等過程中不斷踐履著對信用制度的僭越。

[關鍵詞] 金融虛擬化 信用制度 動力機制 表現

一、引言

伴隨著貨幣虛擬化的發展,虛擬經濟已滲透到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緯度。以貨幣虛擬化為基礎的金融虛擬化以及對金融虛擬化正負功能影響的探討層出不窮,盡管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各執一詞,但不可迴避的是,虛擬經濟作為脫離傳統「實體經濟」范疇的新範式,在整體經濟中的比例膨脹與金融虛擬化的不斷擴張息息相關。金融虛擬性作為當代金融的一個突出特徵,其演變歷程中否定之否定的發展態勢,在經濟虛擬化和全球化的催化下,似乎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由弱變強、以幾何級數膨脹的趨勢和規律。
從人類經濟發展史的脈絡看,任何經濟邏輯中都留有人類的烙印,人們不僅參與經濟活動,而且干預甚至掌控經濟的內生過程,這個過程也匹配著人類經濟制度的衍生過程。諾思認為:「制度變遷決定了社會演進的方式,因此是理解歷史變遷的關鍵」。(諾思,2000,第110頁)經濟是一種復雜的制度安排,任何制度缺陷的存在都會使經濟偏離正常的軌道。貨幣虛擬化發展趨勢和信用的不斷創設為金融虛擬化擴張提供了內在動力本源,而當前國際經濟體系中金融規避行為所引發的金融創新則為金融虛擬化擴張提供了外在制度條件。下面我們將從金融虛擬性擴張與廣義信用制度關系角度探討當前金融虛擬化如何從不同層面突破信用制度框架。

二、正向動力:貨幣虛擬化與信用創造

金融活動依託貨幣運動與信用創新實現對實體財富和虛擬財富的優化配置。貨幣是金融最原始的形態和萌芽,也是金融產生的內在本原,信用則為二者的過渡創造權利與義務的外在制度保障。貨幣虛擬化與信用創造的伴生與互動共同構建了金融虛擬化的正向動力激勵。
金融虛擬性的擴張過程內始於貨幣虛擬性的內在特性外化,貨幣虛擬化的趨勢是在商品的內在矛盾外化為商品與貨幣的矛盾,並使貨幣在表現商品價值的材質上不斷與實物背離的過程中實現的。「用一種象徵性的貨幣來代替另一種象徵性的貨幣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馬克思,1976,第95頁)貨幣起源於商品之間的聯系,使直接物物交換的自然過程轉向了以貨幣為媒介進行間接交換的社會過程,這個過程本身也孕育著信用。信用從一開始就具有替代貨幣流通和支付形式的原始沖動。
貴金屬貨幣的出現是價值形式發展的必然結果。在它出現之前,商品交易是單純的物物交換,偶然性的存在使商品所有者面臨諸多交易「瓶頸」。貨幣虛擬性無論內在特質還是外在表現都受到貨幣形式原始狀態的制約。此時,人與人之間交換的延續更多依賴於一種社會契約。「盡管這些條款也許從來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它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在普天之下都是為人所默認或者公認的。」(盧梭,2002,第39頁)貴金屬貨幣的出現雖然緩解了商品內在矛盾,並使後者外在的表現為商品和貨幣的矛盾,卻只是為貨幣虛擬化外溢提供了可能。之所以是可能,除了實物貨幣自身價值的存在限制了價值虛擬表現外,不成熟的信用關系也從外部環境上制約著貨幣虛擬化的發生。這種可以與之結合並內化的制度框架,直到信用貨幣條件下才使貨幣虛擬化外溢成為可能。
信用貨幣(銀行券、法幣等)對貴金屬貨幣的替代從一定程度上擺脫了貨幣虛擬化受貨幣材質的限制。盡管金本位、銀本位或雙本位制度是信用貨幣得以流通的基礎,但公眾對信用貨幣的認可度和信譽性仍存疑問,這種疑問在國家權威性和銀行信用性的雙重作用下被成功地解答了。此時,公眾對信用貨幣的認可,已經超脫了實物商品或服務范疇,轉而將前者提升到了國家和銀行的信用層面。考夫曼(Gorge·Kaufman)有如下敘述:「隨著時間的推移,……,發行紙鈔(隨後被稱為通貨)的權利被轉移給政府,……或者可以這么說,通貨僅有名義價值,而且它的供給完全由政府決定。」(考夫曼,1998,第15頁)銀行信用可以創造貨幣,從而使貨幣數量實現多倍增長,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非現金結算制度的建立,為銀行的貨幣創造機制提供了前提,在此前提下的貨幣增長並不是國家貨幣發行量的增長,而是通過銀行信用擴張來實現的,這使得原本看得見、摸得著的紙幣演化為純粹的價值符號,貨幣實現了虛擬化的外溢。
經濟信用化使經濟過程逐步擺脫了經濟主體自身積累的依賴,轉而依託外部資金來源的融資。由此,資本支付手段的職能被部分貨幣所有者創新為價值增值的手段。生息資本,進而虛擬資本開始登上經濟舞台。客觀地講,虛擬資本的產生是貨幣虛擬化與信用創造雙重作用的結果,它亦成為金融虛擬化的開端。馬克思認為虛擬資本是指以有價證券形式存在的,能夠帶來預期收入的資本。它是由債券(匯票)、國家證券(它代表過去的資本)和股票(對未來收益的支取憑證)構成的。「它們所代表資本的貨幣價值也完全是虛擬的,是不以它們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現實資本的價值為轉移的;既然它們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權利,並不是代表資本,那麼,取得同一收益的權利就會表現在不斷變動的虛擬貨幣資本上。」(馬克思,2004,第451頁)對資本增值無限制的追求與自有資本有限性之間的矛盾限制了擴大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從而抑制了虛擬經濟的發展。此時,為虛擬資本發展保駕護航的信用制度應運而生,「還有一種促進集中的力量,這就是信用制度。」(齊威格,1997,第280頁)通過信用的媒介,一部分閑置的貨幣資本就可以由貨幣資本家貸給企業經營,使虛擬資本的積累大大超過了實體資本的積累,從而也就推動了金融虛擬化的蓬勃發展。
無論是貴金屬貨幣還是信用貨幣,他們均是在一國內部以貴金屬作為儲備而介入金融活動的。在國際貿易的過程中,國與國之間的往來核算也仍然以國際公認的世界貨幣——黃金作為交易的貨幣匯兌基礎,可以說,此時的貨幣虛擬化仍然提留在一國母體內部,還沒有具備佔領全球金融貿易活動的能力。戰後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在世界范圍內維持著黃金的國際貨幣地位,這成為虛擬資本跨越國界進行世界范圍資本配置的障礙。隨著20世紀60年代末世界性的通貨膨脹以及美國黃金儲備的大量流失,布雷頓森林體系受到了嚴重的沖擊。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使國際虛擬化能力終於裝備在貨幣身上,金融虛擬性也隨之超越國界限制,真正在全球范圍內來發揮其強大的虛擬化功能。

三、逆反動力:金融虛擬化對信用制度的規避動力

金融虛擬化過程隨著對信用制度成熟和完善要求的不斷提出而發展,兩者存在著緊密的辯證聯系。虛擬資本產生之前,金融虛擬化相對獨立於信用制度之外,它的運行更多的是一種基於貨幣內生虛擬性突破各種束縛發展壯大的自然發展過程;虛擬資本產生之後,金融虛擬化一方面得到了實現虛擬性外溢的強大信用保證,另一方面自身的獨立性又始終成為突破制度設定的框架在更大范圍實施虛擬性擴張的內在沖動。
制度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種約束。諾思(North)認為:「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關聯影響的框架,它們確定了構成一個社會或更確切地講,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系。」盡管金融虛擬化要求信用制度在其發展過程中起著制度保障作用,但這種制度保障的存在也意味著將金融創新抑制在已知制度框架內,客觀上又為金融虛擬性的擴張套上了一副無形的「鎖鏈」。畢竟金融虛擬化源於貨幣虛擬化所表現的商品經濟(或者說市場經濟)內在矛盾的作用與外化,是一個主觀意志無法控制的客觀過程,制度的衍生則是人類尋求自身價值實現得以保證的外在表現形式,它是人類主觀意志對客觀規律遵循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辯證地講,信用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始終是落後於金融虛擬擴張的,這就決定了早期金融虛擬化所推動的信用生成在虛擬性膨脹後又反過來成為制約其內在發展的桎梏。由此可見,金融的內在虛擬性僅僅表徵著金融具有虛擬化的傾向與能力,而其虛擬化程度是否顯著則受到不同歷史階段制度(尤其是信用制度)環境的影響與制約,這也為金融機構規避信用約束,實現虛擬創新提供了動力來源。
美國經濟學家凱恩(E.J.kane)於1984年提出規避型金融創新理論。規避創新就是指迴避各種金融規章制度的管制以期達到理論最大化的目標模式。規制型金融創新意味著內在市場自發力量與外在市場機制相結合共同迴避金融控制和規章制度時所尋求的金融創新行為。凱恩的理論實際也為我們詮釋當前金融虛擬化的全球性擴張提供了一定的理論借鑒。金融市場的微觀行為主體——金融企業或機構與宏觀規制主體——政府和銀行之間,存在著自由與管制的博弈。金融企業或機構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整體,其尋求的是以市場力量的自發運動來維系其價值創作、增值過程,實質上是金融虛擬化得以發展的內生動力在企業或組織制度層面的體現。而以金融穩定為宏觀目標的政府和銀行則必須兼顧雙面責任,即一面保持金融市場的活力和動力,為金融企業或機構提供信用制度支持;另一面要對這種動力實施管制,使其限制在可以調節的范圍內,即設定並實施的規章制度框架。金融企業或機構通過創新來規避管制,一旦危機金融穩定,政府又會加以管制,這種管制將導致新一輪的規避行為。管制和規避引起的創新總是不斷交替,形成一個動態的博弈過程。
從當前全球虛擬經濟發展的態勢看,金融虛擬性的規避創新主要通過金融衍生品的不斷創設與泛化表現出來。廣義的金融衍生品不僅僅涉及金融期貨和商品期貨合約,而且應當涵蓋基於實體標的產權證券化或債權證券化所形成的混成組合型衍生產品。這種寬口徑金融衍生品的市場交易是對既定製度規范圈設框架的突破,它使國家決策和信用規制的對象「進化」得虛無化,從而為金融虛擬化的膨脹與擴張提供了一種逆反動力。

四、金融虛擬化對信用制度的僭越

從理論上講,當前金融虛擬化的擴張是失去了有效信用控制的必然結果。當貴金屬非貨幣化之後,所有的貨幣形式都失去了自然控制其在市場中流通的數量機制,市場機制的自發調節作用面對貨幣的不斷虛擬化顯得力不從心。此時,各國的貨幣發行主體必須依靠國家制定的信用制度來控制各國信用貨幣的供給量,約束金融虛擬化的擴張。然而,20世紀後半葉的全球化和虛擬經濟的強勢發展使得任何一個進入世界經濟大家庭的國家和地區都失去了獨立有效控制信用供給的能力。金融虛擬性擴張使國別信用制度一方面無法再為金融虛擬性提供強有力的信用保證,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金融虛擬化在全球的擴張。因此,實現對信用制度多方位、全形度的僭越越來越成為金融虛擬化在全球擴張的必然要求。當前,金融虛擬化擴張對信用制度的突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一國虛擬化貨幣主導國際信用體系
布雷頓森林體系框架所設定的是以美國為中心國家,歐洲和日本為邊緣國家的世界經濟格局。在這個框架內,經濟貨幣格局表面上是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的,但實質卻是以美元為核心的單極貨幣體系。因為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發達國家都在試圖維持兩個固定比率,即美元與黃金的固定比率和美元與各國貨幣的固定比率。盡管1973年固定匯率制度的解體使美元與黃金之間的固定比率「脫鉤」,但各國與美元之間的匯率關系卻固定下來,並且成為當今全球國際匯兌的主體,「美元金本位」成為了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的現行國際金融秩序。例如,從美元在國際貿易中貨幣計價的比例來看,美國的國際貿易只佔全球國際貿易的13.5%,而以美元計價的國家貿易卻佔全球國際貿易的近半數,政府部門的國際資本流動基本上是以美元計價的,有的國家甚至國內也採用美元計價。在國際匯兌中也不例外,世界上大概40個國家的貨幣採用釘住美元或釘住以美元為主的一攬子貨幣。
美元在全球貨幣市場的獨霸地位使這種一國的虛擬化貨幣支配著國際金融體系。各國儲備的不再是黃金和美元,而是只有美元或美元資產(以美元計價的外債)。這就使美國政府或企業可以憑空創造出各種金融虛擬工具來實現以前「金本位」下無法平衡的國際收支逆差。從下表所表現的美國從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到2005年的國際收支平衡狀況看,2005年的7915.08億美元的經常項目逆差與1973年的71.40億美元的經常項目順差相比,32年的經常項目逆差增長了大約112倍。在這些經常項目中,除了美元外還存在著大量以美元計價的外債。另外,與1973年44.86億美元的金融項目逆差相比,2005年美國7854.49億美元的金融項目順差較之1973年增長了近176倍,從而實現了美元的巨額「出口」。盡管美國現在是世界最大的「債務人」,但他卻成功的使美元觸角伸入到世界各個角落。這表明一國在擁有國際「鑄幣權」的條件下,可以使一國虛擬化貨幣不再受到任何國別信用制度的約束,彰顯了金融虛擬化擴張對信用制度的突破和國際信用制度的嚴重缺失。
資料來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U.S.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ccounts Data
2.「美元金本位」引發各國信用貨幣的膨脹
美元對國際金融體系的支配地位決定了各國在外匯儲備中主要以美元儲備為主。從上表中可以看出,美國在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後的32年裡,經常項目逆差導致的結果就是美元大量無節制的外流,貿易順差國獲得美元貨款,除留在各國商業銀行境外金融機構的美元頭村外,大部分回到本國按照美元與本國貨幣的匯兌比率兌換成本國貨幣。大量美元的湧入必然促使本國貨幣管理當局增加本國貨幣的供給,從而使本國信用貨幣出現膨脹。這一點對於國際經常項目順差的國家顯得尤為明顯。以中國為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07年末中國外匯儲備余額達1.53萬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3.3%(新華網)。按照1美元兌換6.8元人民幣的比率計算,中國累計發行了近10.4萬億人民幣,即使中央銀行用短期債券對增發的人民幣進行對沖,也會導致銀行間市場的擴張。作為僅次於現金的流動性非常強的資產,短期債券使銀行市場只有通過不斷地對沖才能使這部分現金始終停留在銀行間而不擴散到民間市場上。另外,各國滯留下的大量美元則作為國家的外匯儲備通常以購買美國等貨幣開放國家的政府或大企業債券保存下來。(劉駿民,2007,2)這些債券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虛擬資產,這無形中又加大了外匯儲備國的金融風險。比如我國經濟在2008年初所遭受的美國次貸款危機的影響就是一個極其明顯的例子。由此可以看出,一國的信用制度在外來國際貨幣的沖擊下不僅顯得非常脆弱,而且在不知不覺中為國外虛擬化貨幣在本國的擴張提供了信用服務。
3.金融衍生品泛化加速信用規制對象虛無化
信用制度所規制的對象主要是各種信用行為和關系,其藉助的工具就是對信用貨幣供求機制的有效管理來保證信用的維系。然而,隨著金融虛擬化的不斷擴展,信用制度所規制的對象變得逐漸虛擬化、縹緲化。金融衍生品的泛化則使信用規制的箭頭更加無所適從。在以往貨幣金融工具和普通證券階段,由於金融交易是以實體經濟的存量作為交易基礎的,盡管具有一定虛擬性,但它仍然受到實體經濟的制約。期貨與期權、指數期貨與期權等從出現就是十足的虛擬資產或產品,不僅其質是虛擬的,而且從量上也是交易者想像的結果,具有絕對的虛擬的特點。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信用制度所規制的對象變得越來越可望而不可及。金融衍生品的創新就像脫韁的野馬一樣帶著眾多投機者對未來虛無縹緲的預期沖擊著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穩定。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已有較長的歷史。1849年美國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就正式推出了遠期和期貨交易。當今,金融衍生品交易正在爆炸式地增長,據美國《福布斯》雜志1995年載文稱,國際金融市場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種,並且還將不斷增加。2004年有組織金融衍生合約交易總額為1143.9萬億美元,比2003年增長30.7%。貨幣衍生合約交易名義金額為7.2萬億美元,比2003年增長62.7%。利率衍生合約交易名義金額為1043.2萬億美元,比2003年增長31.3%。股票指數衍生合約交易名義金額為93.5萬億美元,比2003年增長23.4%。場外衍生市場交易未清償合約名義金額在2004年6月底比2003年12月底增長11.6%,達220萬億美元(2004年世界統計年鑒)。以上數據說明,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壯大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創新。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衍生工具的創新幾乎可以無限設計,只要符合人們短期牟利的投機心理,人們就可以不斷地實現金融創新的泛化。

五、結語

虛擬經濟的最本質特徵在於其虛擬性,它可以憑空創造、無中生有,基於它脫離實體經濟的特性給予國家經濟表面的繁榮或泡沫,使國家信用在調控國別信用行為和規避風險方面變得軟弱無力。金融虛擬化擴張表現出巨大的投機性,而這種投機性背後卻隱含著無法估量的危機。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金融虛擬化已經在宏觀領域支配著國家乃至全球的經濟活動,在這個過程中,我國也不可避免的被捲入其中,中國股市的暴漲暴跌、中國外匯儲備的巨幅增加都說明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中,任何國家都可能成為金融虛擬化支配或犧牲的對象,誰也不能逃脫。既然不能逃避,那就勇敢面對。所以我們應當通過增強人民幣的國際地位,加速國家金融、信用體系的成熟,完善對金融產品和工具的信用規制等措施,保障我國金融環境的安全和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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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駿民李曙軍:全球流動性膨脹與經濟虛擬化[J].開放導報,2007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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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求經濟管理畢業論文,8000字左右

abc與價值工程管理是不同的,因為後者強調在產品設計階段剔除產品的過剩功能,以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然而,剔除了產品的過剩功能,未必就消除了不增值作業。
(3)從信息來源來看,abc為基礎的戰略管理會計的信息來源具有外向性、開放性,是對各種相關信息的綜合收集和全面分析。它不局限於企業內部的信息來源,不僅要對企業內部實行規劃與決策、控制與評價,並且注重外部環境因素的變化情況,收集企業外部信息,包括競爭對手情況、行業市場需求、供貨商、客戶意向、售後服務、周邊人際關系等方面的信息,注重與供貨商及客戶進行協調與規劃,甚至關注企業與相應社會責任、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有關的信息。如epw廠,在采購階段,除了採用常規方法,還通過與供應商發展密切關系進一步控制甚至降低采購成本;在銷售階段,撤掉了很多辦事處,試行代理分銷制,使企業能動態地掌握競爭對手的價格與市場行情,取得長期的競爭優勢,增加了企業銷售利潤。又比如,沙鋼對物資采購實行招投標做法,在與供貨商充分「博弈」的過程中,取得了更有利的地位,僅1999年生鐵一項就節約成本4000多萬元。
(4)從戰略管理手段來看,abc雖然是必要而且非常重要的信息和管理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因此,abc應該與相關的戰略管理措施相互結合、綜合使用,而不應該孤立地採用某一種手段。比如,可以結合價值工程、本量利分析、全面預算管理、全面質量管理、產品生命周期成本、目標成本、kaizen成本、基準成本、平衡記分卡和環境成本等方法。
其中,kaizen成本法主要強調降低產品製造過程成本(如epw廠降低zh產品成本的方法);基準成本法主要是參照其他企業或部門成功實踐,建立內部業績評價標准以改善經營;平衡記分卡(balancescorecard)是卡普蘭教授等人提出的新型管理措施,是一種在業績評價和成本管理體系中將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如客戶導向經營業績指標、企業內部營運及技術效益指標和學習創新與成長業績指標等)相互融合的方法;環境成本主要核算企業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的成本。
以價值工程為例,正如上面第(2)點談到的,價值工程在產品設計階段剔除了產品過剩功能,但是未必消除「不增值作業」,同時也要看到,abc和作業鏈管理雖然努力消除「不增值作業」,但是未必剔除了產品過剩功能,所以,二者應該結合使用。再以平衡記分卡為例,其財務指標可以與abc的詳細成本資料或價值鏈的財務信息相結合,而其非財務指標也可以與abc的客戶需求預測等方法綜合使用。這樣,企業戰略成本管理手段就變得更加有效。
abc和戰略成本管理來自發達國家,在epw這樣的技術設備先進、自動化程度高、管理水平較好的現代企業中試行並獲得成效。但是,在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技術、設備、自動化程度和管理水平都參差不齊的狀況下,戰略成本管理和abc是否也能適用,是不少人都關心的問題。福建x公司和epw廠的實踐,對此問題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只要按照科學的思路,努力創造相配套的條件,在我國先進製造企業中,abc是具有有效的推廣途徑的;abc的實施為科學核算成本、有效降低成本、實施戰略成本管理指明了突破口。
第三節一些企業應用abc失敗的教訓
雖然上文談到了許多成功應用abc的例子,但是國內外企業對abc的應用並非都是成功的,也有不少教訓值得我們引以為戒。比如,惠普公司(hewlett-packard)所屬的科羅拉多斯普林斯廠(coloradosprings)就是其中之一。
惠普是世界上管理最完善、最富創新精神的企業之一。它的成功部分歸功於它不斷地重新評估自身的控制機制和分權式的組織結構。惠普的科技含量、間接成本比重都很大,因此,理論上講,惠普公司整體上是比較適合採用abc和相關管理措施,實際上惠普公司的大多數分支機構實施abc的嘗試的確都很成功。
科羅拉多斯普林斯廠規模較大,生產示波器和邏輯分析器等測試設備。它的產品種類很多,但每種產品的產量都很少,主要銷售客戶是通訊及電腦行業的工程師等人員。管理層決定實施abc的目標是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生產和支持流程,以找出成本產生的前因後果,並據此確定產品的成本,提供更加有效的成本控制和庫存評估依據,做出更合理的定價決策。
首先,在充分了解自身的各個流程後,該廠試圖找出各種成本動因,即成本因素。此處的成本動因是指一個流程中影響該流程成本的所有因素。成本動因一旦確定,信息技術小組就會幫助成本會計部門,採取各種方法利用電腦軟體跟蹤這些因素。
其次,對這些軟體進行修改,以加入新的成本動因。此處略舉一例,對物料軟體系統加以修改,目的是為了識別首選零件和非首選零件。該廠在確定其所購零件的優先順序時採取如下5個標准:技術(technology)、質量(quality)、可靠度(reliability)、交貨(delivery)和成本(cost),簡稱為tqrdc。
第三,根據tqrdc標準的評估結果,將各種零件分為首選、中等和非首選3類。由於每類零件所引起的間接費用不同,因此對3類部件的區分是很重要的。這一程序也讓研究開發部門參與了有關零件評估的工作。
該廠採用abc的這些操作,有一定的合理性,表現在:
1、抓住了該企業技術水平比較高、間接成本比較大、產品種類多、產量小、管理比較嚴格和會計信息系統比較先進的特點,實行abc的初衷是對的。
2、得到了管理層的支持,因而各部門配合比較積極,如信息技術小組、研究開發部門與成本會計部門配合較好。
3、成本動因的選擇比較客觀。比如「首選、中等和非首選」零件的區分,結合了本廠間接費用的特點;並且對於跟蹤監控的軟體不斷改進,遵循了循序漸進的規律。
該廠abc系統於1989年開始實施,然而,1992年卻半道夭折,從那以後,該廠沒有再嘗試過abc。那麼,該廠實施abc失敗的教訓在何處呢?根據報道,主要問題有以下6點:
1、成本動因太多。abc理論的核心就在於對成本的「過程式控制制」,來對成本「追本溯源」。可是該廠abc實施者曾試圖為每一個流程「找出各種成本動因」,有一次,竟然在生產流程中挑出20多個成本因素,貪圖全面,結果導致作業中心過於分散,成本核算過於復雜,既增加了abc系統建立和維持成本,又增加了管理者對abc復雜信息理解的難度,明顯加大了「過程式控制制」和「追本溯源」的難度。
該廠應首先確定兩、三個絕對關鍵的流程環節,再在每個環節中找出兩、三個成本因素,並在初始階段全力以赴解決這些成本因素。這樣才能使abc更具有可操作性。
2、該廠對abc的應用沒有體現出明確的目的。從管理層決定實施abc的目標來看,「取得准確的成本信息」應該是其首要目的。因此,有關主要生產成本的動因應該詳細反映,而有關產品設計、市場需求等信息可以粗略反映。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成本動因太多」的問題。然而,該廠的abc工作卻沒有明確體現出這一目的:成本選擇漫無目的,簡單照搬abc理論,貪多求全;不但增加了實行abc的難度,而且,由於缺乏明確的信息需求目的,提供的信息沒有針對性,即使是科學地計算出了相關信息,也會出現不少abc信息「無人使用」的尷尬局面。
3、成本庫和作業中心內部缺少適當管理。雖然該廠的矛頭直指各種成本因素,預測間接費用的支出及成本因素的利用,但是,它只是每月公布成本因素的變化情況,包括成本因素的效率變數、比率變數及數量變化等,卻不對各個作業中心內部及其成本產生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並不能給一個個產品的各種成本帶來增值利益。因此,該廠應該發揮惠普公司良好的「自身控制機制」的優勢,加強作業中心內部的控制。
4、各作業中心之間成本協調、配套管理跟不上。該廠過分注重公布成本因素的月變化情況,但在針對各個成本庫和作業中心之間如何相互協調、控製成本產生的過程、削減成本方面,卻從未採取任何相應手段。比如,據報道,其研發部門做出調整,開始採用首選零件後,但是采購部門卻並不改變其成本結構。因此,吸取epw公司的經驗,制定可行措施、努力削減非首選零件的總用量及壓縮總體的成本結構,使abc與企業戰略和整體企業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應當成為該廠實施abc的主要目標。正如本章第一節所講,這種abc與企業整體管理「脫節」的現象在中國也很多,因而吸取其教訓很有必要。
5、過分強調標准成本。該廠希望把某個成本因素作為管理的基準和目標,完全實行「標准成本」的控制。但是,要想在如何具體分配成本問題上使整個群體達成共識,幾乎不可能,弱化了各個成本中心的控製作用。
實施abc應注重長期控製成本、加強管理的效果,而不應強調短期內滿足某一具體成本「基準目標」。如果那樣做,意味著要找出所有的流程、所有的成本因素及所有適當的支出項目並予以分配。本來該廠成本動因就選取得太多,加上過分強調標准成本,使成本管理部門要把實際數據和標准成本隨時做一番比較評估,導致了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對各種成本因素活動進行管理,使abc的實施就好象一場管理惡夢。與其這樣做,倒不如發揮惠普公司「分權式」組織機構的特長,讓各分權部門作為一個個成本庫,建立責任中心,著重抓好自己內部的成本控制工作。
6、該廠對abc的應用,過於急於求成,淺嘗輒止,缺少積極改進的過程。比如,雖然該廠對成本動因的跟蹤軟體作了動態的改進,但是abc自身並未深入實踐,遇到了問題,1992年後,就再也不嘗試了,而沒有象epw廠那樣組織項目組對產品深入分析和研究。事實上abc的推行,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並非不允許有失誤,關鍵是努力減少失誤,並且根據abc的規律和企業自身的特點,逐漸改進和完善abc系統。
第四章結束語
通過前面對abc的理論概況、在我國應用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國內外應用狀況和經驗教訓的分析和總結,筆者認為:
首先要承認,總體上來說,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依然很大,企業整體的設備水平依然很落後,如有關報道顯示,鋼鐵、石化、電力等15個行業中,我國企業的生產技術與國外先進水平的差距一般為5到10年,關鍵性技術差距更大,而abc是高新技術生產製造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的產物,所以abc在我國企業全面推行,為時尚早。然而,筆者以為,abc雖然受環境的制約和影響,但是作為一種先進的管理思想,它們並不排斥一般企業,相反,在個別先進製造企業或企業中的某一部門可以先行實施,將會帶動整個企業管理思維的變革,對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有明顯的推動作用;從長期看,abc還會反作用於其科技環境,促進企業自動化水平的提高,並為政府提供更科學的宏觀財務信息,在國際貿易中保護本國利益。
因此,筆者認為,推廣應用abc和相關管理措施應該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一)abc可以在我國一部分先進製造企業或其若幹部門先行實施,逐步推廣,如果「等待完全符合條件再實施abc」,則會導致企業喪失快速發展的時機。
首先,abc作為一種成本核算和控制方法可以從企業個別部門到整個企業,從製造到服務,從個別先進企業到更多企業,逐步開展。研究和實踐都表明,企業內技術裝備水平的多層次,可以用不同的成本控制方法與之適應。例如:勞動密集型部門可採用責任成本控制;自動化程度高、間接費用比重大的部門可運用abc控制。眾多的探索已表明:即使是局部應用abc,對於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也會起到巨大推動作用。而且對於我國處於改制中的大中型國有企業來說,一部分已經基本具備了運用abc的條件,尤其是自動化程度和科技含量較高的企業,不一定要等全面符合條件後再實施。而實施abc後企業競爭力的提高、效益的增加,從長期來看又會促進自動化水平的提高和技術環境的改善,從而進一步為abc、戰略成本管理的實施提供更廣闊的天地。
其次,應用abc,應該重點強調其作為一種管理思想的指導作用,以廣泛更新企業的管理觀念,科學地分析解決問題,而不局限於一種成本計算方法。比如,盡管不少企業無法絕對做到jit、「零存貨」和「零缺陷」的「數據計算標准」,但是可以向這個標准努力;更何況在運用作業管理思想解決一些問題時,有些成本是無法用金額來計算的,只能依靠估計(如建立在abc基礎上的全面質量管理中因質量問題而給企業造成的信譽損失)。因此,abc不應局限於一種機械的成本計算手段,而應更多地作為一種管理思維模式運用於企業的產品設計、定價、顧客獲利能力分析、質量管理等諸多管理方面。這樣才體現了abc的本質意義。這也可能成為我國企業運用作業成本管理思想的一種模式。
(二)企業推行abc,必須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
首先,我國企業將來在運用abc或abm時,首先應通過「成本-效益」分析判斷這樣做是否能為企業增效。盡管筆者主張大力提倡abc,但是,如果不顧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生搬硬套,不考慮abc信息的「成本-效益」關系,認為運用了abc就是好的,這樣一種思想也是錯誤的。abc在各國企業運用的經驗告訴我們,並不是任何企業都適合運用abc。如果一個企業製造費用只佔一小部分,或者信息收集和處理系統需要付出很大代價,或者同時生產多種產品時是按照生產線來安排,而不是按作業中心(或成本中心)來安排,則abc並不比簡單的傳統成本法能產生更大的價值。因此,設想運用abc、abm時,企業首先應結合自身實際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通過「成本-效益」分析判斷這樣做是否能為企業增效。
其次,abc系統必須取得企業最高管理層的支持。abc、abm不是僅靠會計人員即能完成的工作,它尤其需要企業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參與,從企業競爭戰略高度去看待成本問題,解決成本問題,這是成功應用這一先進原理的先決條件。abc的具體核算和管理系統必須同企業的總體管理體系相互協調,才能取得管理層的支持,才能發揮足夠的效用。
第三,應用abc的具體措施,一定要結合企業自身生產流程和經營環境的特點,從而明確本企業應用abc的具體目的。由於國情、企業歷史基礎、產銷環境和技術工藝不同,既不能照搬abc權威理論的條條框框,也不能照搬國外或其他企業應用abc的經驗。
第四,abc系統本身是個不斷改進的過程。既要吸收別人的經驗教訓,又要在企業親自嘗試abc的實踐中不斷摸索,根據自身的成本特點和工藝特點去不斷完善abc系統,不可企求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把abc作為立桿見影的「萬能葯」,也不可淺嘗輒止,一遇困難就否定abc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第三章第一節對abc在我國應用狀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應用abc的企業,管理工作之間仍然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或「脫節」現象,更有必要對abc系統不斷改進。
第五,推廣應用abc,必須結合企業自身會計人員的素質狀況。要實施abc系統,僅僅有先進的會計系統還不夠,更重要的是要有高素質的會計隊伍,以保證原始數據的准確性、信息處理的高效性和abc管理的嚴格性;否則,如果各個作業中心提供了失真數據,或者人浮於事、作風散漫,abc就會弄巧成拙。所以企業必須結合自身會計人員培訓的實際情況確定如何具體設置abc系統。從第三章第一節的分析來看,香港和大陸都存在著會計隊伍和管理人員對abc知識不夠熟悉的情況,加上我國會計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事實,因而企業在對abc系統設置和改進的過程中,更有必要結合自身會計人員的素質狀況。
總之,隨著科技的加速發展,企業自動化程度的迅速提高,間接費用占總成本的比重不斷提高,買方市場已經成為普遍的經濟背景,我國加入wto導致開放程度和競爭強度不斷增加,企業之間以人才和技術為基礎的競爭日趨激烈,推廣應用abc和相應的abm管理思想顯得越來越有必要。只要企業准確把握abc的規律,深入調查企業內外部情況,深刻領會和靈活運用這一先進成本核算和經營管理理論的精髓,abc和相關的管理措施一定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宜賓職業技術學院經管系財務1051
作者:趙小平會計來源:自己點擊數:651更新時間:2005-11-12
關鍵詞:作業,成本庫,價值鏈,作業成本法,適時生產制度,製造成本法,責任會計制度,戰略成本管理
第一章作業成本法的理論概況
本章擬就作業成本法(activity-basedcosting,又譯為作業成本計演算法,以下簡稱abc)的歷史、產生依據、概念體系等三個方面對abc的理論概況作以介紹。
第一節abc的歷史
abc起源於美國,較有影響力的主要有以下幾位學者的觀點:
(一)科勒(kohler,ericl.)的作業會計思想。科勒的作業會計思想,主要來自於對20世紀30年代的水力發電活動的思考。在水力發電生產過程中,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這里指水源)成本都很低廉,而間接費用所佔的比重相對很高,這就從根本上沖擊了傳統的會計成本核算方法——按照工時比例分配間接費用的方法。其原因是,傳統的成本計算方法(本文指製造成本法),預先假定了一個前提,即:直接成本在總成本中所佔的比重很高(如工業革命以來,機器大生產中大量的勞動力投入和原料消耗一直是成本的主體)。科勒提出的會計思想,主要有以下觀點:
1、作業(activity),指的是一個組織單位對一項工程、一個大型建設項目、一個規劃或重要經營事項的具體活動所作的貢獻,或者說某一個部門的某一類活動;作業在現實生產活動中是一直存在的,只是此時才第一次被運用到成本核算和生產管理之中。
2、作業賬戶(activityaccount),對每一項作業設置一個作業賬戶,對其相關的作用(貢獻)和費用進行核算,對作業的責任人,要能進行控制,即是說,同一個責任人控制的作業活動才是一項獨立的作業。
3、作業賬戶的設置方法是,從最低層、最具體、最詳細的作業開始,逐級向上設置,一直到最高層的作業總賬,類似於傳統科目的明細賬、二級賬和總賬。
4、作業會計的假設是,所有的成本都是變動的,所有的成本都能夠找出具體責任人,控制由責任人實施。
在會計史上,科勒的作業會計思想第一次把作業的觀念引入會計和管理之中,被認為是abc的萌芽。
(二)斯拖布斯(g.t.staubus)的會計思想。斯拖布斯是第二位研究作業成本法的學者,他分別在1954年的《收益的會計概念》、1971年的《作業成本計算和投入產出會計》和1988年的《服務與決策的作業成本計算——決策有用框架中的成本會計》等著作中提出了一系列的作業成本觀念。其理論要點有:
1、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而作業會計是一個與決策有用性目標相聯系的會計,同時,研究作業會計首先應該明確其基本概念,如作業、成本、會計目標(決策有用性)。
2、要揭示收益的本質,首先必須揭示報表目標。報表目標是履行託管責任或受託責任,為投資決策提供信心,減少不確定性,報表中的收益和利潤,與成本密切相關;abc揭示的成本不是一種存量,而是一種流量。
3、要較好地解決成本計算和分配問題,成本計算的對象就應該是作業,而不是某種完工產品或其對應的工時等單一標准。成本不應該硬性分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更不是根據每種產品的工時來計算分配全部資源成本(無論直接的或間接的),而是應該根據資源的投入量和消耗額,計算消耗的每種資源的「完全消耗成本」。這並不排除最後把每種產品的成本逐一計算出來,而是說,關注的核心應該是從資源到完工產品的各個作業和生產過程中,資源是如何被一步步消耗的,而不是完工產品這一結果。
(三)20世紀末abc研究的全面興起。當時,計算機為主導的生產自動化、智能化程度日益提高,直接人工費用普遍減少,間接成本相對增加,明顯突破了製造成本法中「直接成本比例較大」的假定。製造成本法中按照人工工時、工作量等分配間接成本的思路,嚴重扭曲了成本。另外傳統管理會計的分析,重要的立足點是建立在傳統成本核算基礎上的,因而其得出的信息,對實踐的反映和指導意義不大,相關性大大減弱。雖然當時流行許多模型,但是除了所依據的信息相關性值得商榷外,還很抽象、難懂,甚至一些專家都看不懂,其實踐意義就更差了。在這種背景下,哈佛大學的卡普蘭教授(roberts.kaplan)在其著作《管理會計相關性消失》一書中提出,傳統管理會計的相關性和可行性下降,應有一個全新的思路來研究成本,即作業成本法。由於卡普蘭教授等專家對於abc的研究更加深入、具體而完善,使之上升為系統化的成本和管理理論並廣泛宣傳,卡普蘭教授本人被認為是abc的集大成者。其理論觀點有:
1、產品成本是製造和運輸產品所需全部作業的成本總和,成本計算的最基本對象是作業,abc賴以存在的基礎是產量耗用作業,作業耗用資源。即:對價值的研究著眼於「資源→作業→產品」的過程,而不是傳統的「資源→產品」的過程。
2、認為abc的本質就是以作業作為確定分配間接費用的基礎,引導管理人員將注意力集中在成本發生的原因及成本動因上,而不僅僅是關注成本計算結果本身,通過對作業成本的計算和有效控制,就可以較好地克服傳統製造成本法中間接費用責任不清的缺點,並且使以往一些不可控的間接費用在abc系統中變為可控。所以,abc不僅僅是一種成本計算方法,更是一種成本控制和企業管理手段。在其基礎上進行的企業成本控制和管理,稱為作業管理法(activity-basedmanagement,以下簡稱abm)
abc的成本雖然是「完全消耗成本」,但是並不同於中國1992年以前的「完全成本法」的成本,因為abc的成本強調的是「消耗」的成本,未必包括全部生產能力成本,即不一定等於「投入成本」。比如,如果一台機器每月正常產量是100件產品(代表了生產能力和投入成本),但是如果企業只投產了80件,就存在著20件(100件減80件)產品所對應的「未利用生產能力成本」,而abc下產品的成本就不包括「未利用生產能力成本」,只指全部投入成本的80%;相反「完全成本法」是原蘇聯模式的照搬,核算的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全部投入成本,指運輸費用和生產、管理、理財費用等全部支出項目,包含了「已利用」和「未利用」生產能力成本。
第二節abc產生的依據
那麼,abc理論的產生有什麼樣的客觀依據呢?
一、理論依據。
abc的理論依據是:傳統的成本計算方法以產品作為成本分配的對象,把單位產品耗用某種資源(如工時)占當期該類資源消耗總額的比例,當成了對所有的間接費用進行分配的比例,這是不合理的;成本分配的對象應該是作業,分配的依據應該是作業的耗用數量,即對每種作業都單獨計算其分配率,從而把該作業的成本分配到每一種產品。
二、實踐依據。
(1)從必要性上來講,abc產生的依據體現在針對傳統成本計演算法的科學性、傳統管理會計的研究和實踐中對於成本習性的假設所產生的質疑。
傳統成本計演算法假定直接成本比例較高,同時,傳統管理會計中,把成本習性劃分為變動成本和固定成本,並且建立模型y=a+bx,而這種成本的劃分和模型的相關性,是立足於短期內經營、業務量也無顯著變化的假設上的。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後,企業要應對多變的市場風險,強調長遠的可持續發展,突出了戰略管理,企業管理部門對持續經營的要求日益增加,而從長期經營的角度來看,絕大部分成本都是變動的,傳統認為成本屬性應該劃分為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的假定和模型y=a+bx,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時間上的相關性;兼並的浪潮、生產的規模化、經營的全球化,導致企業的業務量急劇上升,突破了模型y=a+bx的業務量假定;隨著高科技的發展,計算機為主導的智能化、自動化日益普遍,技術密集型產業占據主導地位,同時,網路經濟為首的信息經濟、知識經濟已經到來,這些經濟活動,導致直接人工和直接材料等直接成本投入比例大大降低,許多企業的間接成本占絕大部分,這導致模型y=a+bx即使在短期內和一定業務量內也失去了相關性。時代的發展,需要一種解決傳統信息失真問題、打破y=a+bx模型的成本計算理論,而abc就是滿足這一需要的理論。
(2)從可能性上來看,適時生產法(justintime,以下簡稱jit)為abc的可行性創造了條件。

③ 求有關經濟法的論文 3000字左右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④ 大專生經濟法800字論文

一:1、題目。應能概括整個論文最重要的內容,言簡意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論文摘要和關鍵詞。
2、論文摘要應闡述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說明本論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結論。盡可能保留原論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和新見解。而不應是各章節標題的簡單羅列。摘要以500字左右為宜。
關鍵詞是能反映論文主旨最關鍵的詞句,一般3-5個。
3、目錄。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應標注相應頁碼。
4、引言(或序言)。內容應包括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現狀,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及這項研究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5、正文。是畢業論文的主體。
6、結論。論文結論要求明確、精煉、完整,應闡明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以及在本領域的意義。
7、參考文獻和注釋。按論文中所引用文獻或注釋編號的順序列在論文正文之後,參考文獻之前。圖表或數據必須註明來源和出處。
(參考文獻是期刊時,書寫格式為:
[編號]、作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外文可縮寫)、年份、卷號、期數、頁碼。
參考文獻是圖書時,書寫格式為:
[編號]、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份、版次、頁碼。)
8、附錄。包括放在正文內過份冗長的公式推導,以備他人閱讀方便所需的輔助性數學工具、重復性數據圖表、論文使用的符號意義、單位縮寫、程序全文及有關說明等。

⑤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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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參考資料:《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三個基本法律構成關系
三個基本構成的聯系
這三個方面的法律,都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它們通過調整各自領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實現經濟法統一的基本功能,完成經濟法的基本任務,是國家分別在三個方面調節經濟和有關人們的行為規范的法律保障.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的任務上不同
市場規製法是在市場競爭領域,保障國家以強制干預方式排除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自由競爭的妨害,促進社會經濟本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及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

國家投資經營法是在國家投資領域,規范和保障國家以財力直接投入運營,以調節社會經濟結構運行;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一,在調整領域和所擔當任務上不同
國家宏觀調控法涉及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實在其宏觀和總體的某些關鍵和必要部位,國家實行調節的法律.
三個基本法律構成不同
二,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在經濟法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西方國家] 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最早出現的法律,在西方國家長期居於各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
經濟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國家一定歷史時期經濟法立法體系中,何種法律處於最重要和主導的地位.
第一,由於西方國家所實行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決定的.國家不幹預經濟是一貫傳統.
第二,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也不允許國家過多干預經濟.不到十分必要,國家干預往往遭到各私有者的堅決抵制.
反壟斷法成為西方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投資和國有企業立法,在數量和重要性方面不僅在經濟法體系中,而且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整個經濟立法中,,遠居首位,為其核心.
國家投資經營法成為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核心的原因
從政權建立時候起,就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大量,全面介入經濟生活;幾乎完全排除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的發展變化
歷史條件的變化,特別是國家經濟體制變化和國家經濟調節的重點和方式變化,必然引起各有關立法的相互關系和地位的變化.近一二十年以來,無論世界哪一個國家,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轉移,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正在上升.
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變化的原因
一, 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引起生產更進一步社會化和經濟的全球化;
二,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和跨國公司,由於藉助現代高科技,它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強大.跨國公司的強大力量及其流動性正在削弱當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變政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對企業予以引導,促進,提供幫助和服務等等,促使國家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和立法.
三,反對壟斷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方式,其對於社會經濟的作用具有某種間接性和被動性,作用面有一定局限性,遠不如宏觀調控作用更加積極主動,影響面大和效果顯著.為此,原處於核心地位的反壟斷法,讓位於國家宏觀調控法.
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法的核心正在發生兩股相向的變化趨勢:
在西方,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
在中國,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讓位於宏觀調控法.

⑦ 8000字關於法律的論文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 [ 馬乾龍 ]——(2010-2-21) / 已閱268次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

馬乾龍

引言:

作為繼環境污染、毒品泛濫之後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發了世界各國與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 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日趨嚴竣並不斷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資料顯示,從1998年—2003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齡下降了2歲,2005年青少年犯罪佔全國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頁。]因此有效預防與矯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當前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縱觀我國刑事法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為基點稍作調整而設置的,必然使得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過分強調刑罰的作用,只看到刑罰的懲罰性與嚴厲性而忽視了未成年人由於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罰的功能,以求盡快實現刑罰預防的目的,卻殊不知這種適用於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實質是從更深層面剝奪了其合法權益,並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與預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對人權的挑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進行重構,強調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配置的節儉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實現社會利益與未成年人利益的雙豐收。
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順應世界潮流,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是我國當前唯一的選擇。但我們所謂的輕緩化並不是一味的強調「輕罰」,而是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下進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它強調刑罰的謙抑性和人道性,其具體內容體現在寬和嚴兩個方面,所謂「寬」是指寬大、寬容、寬緩,也就是說對於某些輕微的罪行,我們應該處以較輕的刑罰;對於某些該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的,也應以寬緩態度對待。所謂「嚴」是指嚴格、嚴厲、嚴肅,即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罰,有罪必罰。強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均衡以及適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則,堅持「寬」的總體趨勢,對某些規定從嚴;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區別對待,該寬就寬,該嚴就嚴,以寬為主,寬嚴適中。
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針對其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辨別是非與控制自我的能力較弱,必然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較為輕緩化的刑罰,尤其強調對於非刑罰處置措施的運用,以有效的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概述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的不斷嚴竣,它已為國際社會普遍重視。由於未成年人自身有著獨特的身心特點,原本以成年人為基點構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必然存在較大流弊。因此構建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罰制度成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當前刑事立法與司法面臨的一大法律難題。但首先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的適合主體特殊性的刑罰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重構的前提基礎。

一、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內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而作出了不同的定義。英美法系國家首先創制了現代少年法制,[ 朱勝群:《少年事件處理法新論》,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頁。]它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應受刑罰處罰和有罪傾向的行為,既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又包括有犯罪傾向但未觸犯刑事法律、只是違反少年法且與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關的違法行為,即「身份犯罪」。如英國《青少年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的青少年是指那些違法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美國《青少年犯教養法》第四十章也規定:「本章所稱『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 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美國《世界大網路全書》對少年犯罪解釋為「一般地說,所謂少年罪錯,它包括諸如盜竊汽車和盜竊財物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如果是成年人實施的,則被認為是犯罪。也包括諸如宵禁後呆在外邊或酗酒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對男女少年來說是非法行為。少年罪錯也包括少年反對社會規范,不論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的。」[ 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義少年犯,根源在於他們對少年犯著眼於預防,而非懲罰,淡化對其的制裁而更為強調矯治與教育。以德、俄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實施的違反刑事法律、嚴重危害社會從而應受懲罰的行為,排除了英法法系國家主張的違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聯邦德國《青少年刑法》第4條規定「少年的違法行為看做是犯罪還是過錯以及時效問題,皆依照一般刑法規定處理。」[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 ]也就是說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嚴格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考慮「身份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87條第2款也規定「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處刑罰,或者對他們適用教育感化性強制措施。」[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德、俄都規定為14周歲,即在這兩個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處罰刑事法律的行為。
我國港澳台地區由於歷史傳統以及現行的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國台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歲以上18歲以下的人實施的處罰刑事法律的行為。我國香港的法律制度由於深受英國的影響,其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而言,此年齡階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而有意實施具有較為明顯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即為犯罪。也就是說香港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趙秉志主編:《香港刑法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頁。]根據《澳門刑法典》18條關於「未滿16歲的人,不可歸責」可以看出澳門地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我國內地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確規定,只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14周歲以下、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16周歲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為14周歲。綜合我國憲法關於「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規定,可以得出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具體而言,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又包括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為。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定義

刑罰作為刑法理論的奠基石,與犯罪共同構成刑法的基本范疇,也是刑法之所以較其他法律制裁更為嚴厲的根本所在。犯罪論只是規定哪些行為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為可能如罪。但如何懲罰與防治犯罪行為,歸根結底在於刑罰的威懾力,即通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個過程,打擊犯罪,從而實現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設置刑種的靜態立法過程;求刑是指在對被告人做出有罪認定之後,公訴機關綜合案情提出對罪犯的具體的、較為確定的量刑意見;量刑是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行刑,又稱刑罰執行,是指依法將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這四個階段由於所處的時間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區別,相互獨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體適用時又相互銜接,缺一不可。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的刑罰制度是指關於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的制度。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指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的制度。結合上文關於我國內地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處罰刑律的行為定義為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可以將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界定為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處罰刑律的行為予以定罪、量刑及執行處罰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包括刑罰措施和非刑罰措施。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淵源與發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並非隨著刑事法律的出現而產生,只是當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重才逐漸引起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學界以及社會學界的廣泛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因此而產生、發展,並根據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變化不斷豐富。
聯合國自1945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全球少年兒童的保護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先後制定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少年兒童權益保護公約,尤其是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確認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保護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導原則。此後又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北京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利雅得准則》)等規則,為聯合國少年司法准則的進一步規范奠定了基礎。
聯合國少年司法准則中關於少年犯的處置內容十分豐富,主要強調「在考慮少年的案件時,應把其福祉看作為主導因素」(《北京規則》17.1d),以實現「兒童最大利益」。具體體現在五個方面:(1)強調盡量少用監禁:「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北京規則》19.1),從數量上和時間上對監禁作出限制,很好的體現了第六屆聯合國大會第4號決議關於「除非在別無任何其他適當辦法時,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監獄」的基本原則。「除非判決少年犯有涉及對他人行使暴力的嚴重行為,或屢犯其他嚴重罪行,並且不能對其採取其他合適的對策,否則不得剝奪其人身自由」(《北京規則》17.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規則》17.2)。「不得對少年施行體罰」(《北京規則》17.3)。「只有經過認真考慮之後才能對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並應盡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規則》17.1B)。「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兒童權利公約》37A.B)。(3)強調非刑罰處罰。「不應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離開父母的監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這樣做」(《北京規則》18.2),依靠和求助於社區有效執行監外教養辦法,逐漸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改造。「應發動志願人員、自願組織、當地機構以及其他社區資源在社區范圍內並且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貢獻。」(《北京規則》25.2)。《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明確了國際社會關於矯治未成年犯罪人最為基本的處遇原則和限制規定,指出應更多的適用非監禁刑、個別化處遇。(4)保障兒童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規則》20.1)。「應做出努力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少年提供諸如住宿、教育或職業培訓,就業或其他任何有幫助的實際援助,以便有利推動改造的過程」(《北京規則》24.1)。「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並有權向法院或其他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就其被剝奪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異議,並有權迅速就任何此類行動得到裁定」(《兒童權利公約》37D)。(5)保障兒童隱私。「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兒童權利公約》40.2A)。
在聯合國的大力協調與指導下,國際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逐步趨向輕緩化,擯棄了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貫強調刑罰、懲罰的處置辦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體的特殊性,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採取的反應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少年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北京規則》17.1) , 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手段的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而將刑罰處罰作為萬不得已情況下的無奈之舉。上述很多規定都被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所吸收。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的建立也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雖然古代也有一些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規定,如西周規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 http://www.sysfw.gov.cn/sfw/shownews.asp?NewsID=9580]即7歲以下兒童、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唐律疏議》規定: 8歲以上,未滿11歲,如果犯有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皇帝減輕處罰,犯強盜或盜竊以及殺人等罪可以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未滿8歲的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但並未形成系統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我國現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從初具雛形到日臻豐富,其間經歷了曲折復雜的發展歷程。1979年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宣傳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共同做出的《關於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報告》中提及到的「對違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實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確立了基本的原則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組織——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內部成立,[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編:《中國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頁。] 1987年7月,該區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礎上成立了第一個審判業務一級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隨後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推廣,截止2004年,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個。[ 參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統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華 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最後訪問時間: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設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再次重申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指導思想,其實質就是「要求政法機關把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他們的思想作為根本任務,要滿懷熱情地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讓他們沿著犯罪的道路繼續滑下去」。[ 謝望原等:《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1/content_699658.htm
]涉及到了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條關於「對於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訊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規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監獄法》在第六章也強調了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為主的原則,並規定了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辦法。2003年、2004年我國陸續出台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將未成年犯罪人作為社區矯正適用的重點對象予以關注和重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表明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和推動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體系。
縱觀我國立法和司法現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法律頗多,總體趨勢符合國際社會關於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的潮流,然而遺憾的是,相關規定零散,迄今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樹,以解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竣的的社會問題。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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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意思自治與信賴利益保護

【摘要】: 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關於合同違約責任的規定如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按照西方法律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主張如果違約方在賠償了對方可預期的利益損失以後,仍舊有盈餘或者仍然收益,那麼就應該違約。另有觀點認為,不適宜將繼續履行合同作為違約責任的救濟方式。我國的規定旨在保護合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而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中心思想在於謀取利益,即為了獲得更有益於自己的益處,可以基於自身意志不履行合同而不受法律責難。本文就主要通過對這兩種觀念的比較分析來探討意思自治對於合同履行以及信賴利益保護的影響意義。

關鍵字:意思自治 信賴利益 合同變更

一、意思自治的探究
1、意思自治的內容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體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變更、終止。它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一起貫穿整個民法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些法條都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
國家原則上不直接干預,只有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時候,國家才出面干預,一般有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裁判。真諦是尊重民事主體的自由選擇,集中體現在合同的契約自由。
2、意思自治的歷史發展
可以說從羅馬法中就可以看到意思自治的淵源,比如說關於市民社會的學說就是他的基礎。明確提出者是法國法學家查理杜莫林。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國民法典》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已經成為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不僅僅局限於契約法的范疇。與個人本位、權利至上等思想共同成為自有資本主義時期私法制度的理論支柱和基石。
3、經濟分析法學派對違約責任的看法
從私法的角度來說,意思自治就是私法自治,體現在我們合同法中可以理解為,基於自身真實意思設立、變更、終止合同,不受他人干預、脅迫。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私法主體自願達成的協議優先於私法而適用。要是具體地說,可以分為締約自由、履約自由、內容自治、形式自治和違約補救自治。這就涉及到我在摘要中提到的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該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拿馬法官有這么一句話,他在一次審判中說:「即使違約是故意的,也未必應該受到責罰,承諾人可能發現他的承諾對第三方更有價值。如果是這樣的話,只要他賠償合同對方的實際損失,那麼就應該允許他打破原先的承諾就是對社會效益的促進。」
這是與當時的社會潮流緊密相關的,資本主義的迅猛發展基於謀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為了遵守合同的履行,得到較少利益卻失去更大利益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的。
而實際履行是否應該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救濟方式又有著不同的看法,我國民法通則是持肯定態度的,而重視「人和」的一些西方法學家則持相反的意見,他們認為,強迫違約方繼續履行他不願意繼續履行的合同,既不經濟也不現實。因為這樣出現第二次違約的可能性會很大,那麼相伴而來的就是再度訴訟,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市場經濟發展,因為時間就是金錢,資本流轉的速度決定著利益的收獲。究其根本還是限制了違約人的意思自由。我國法院通常會讓敗訴的違約人在極不情願的情況下繼續與對方合作,有了上一次的不愉快經歷,雙方之間有了相當大的隔閡,合同履行的前景很不容樂觀。我國的立場是在於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所以有如此規定。因為有些合同不是僅僅通過金錢賠償就可以使守約方獲得預期利益的,例如租賃合同和運輸合同等等。
二、信賴利益的探究
1、 信賴利益的定義
信賴利益指一方基於對另一方將與其訂約的合理信賴所產生的利益。我們訂立合同都有著自己預期的利益目標,履行合同的意義也在於讓這個目標實現,從而將利益變為現實可以取得的。如果違反了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是不適當履行,這個預期利益就受到了損害。守約方就可以基於所受到的損失向違約方要求賠償。另外締約過失責任也是基於這個信賴利益得出的,其中一個構成要件就是,「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於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2、贈與合同典型
按照英美法原理,無對價的合同依照信賴利益也可以強制執行,信賴利益可以使欠缺對價的贈與合同變為有執行力的合同,受到法院的強制力保護。前提是受許諾人對於贈與的許諾賦予了信賴,並且實施了信賴行為。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限制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的情形包括具有救災扶貧性質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第188條規定,上述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這個規定是類似於英美法的相關理論的。立法本意在於保護受贈人的信賴利益不受到損失。
但是《合同法.》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個立法的出發點又站在了保護贈與人意思自治的角度上。但是可以撤銷的前提在於允諾相對人沒有因此受到損害。例如受損人為了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而辭去了自己的工作。可以說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正是立法技術對於保護信賴利益和意思自由尋找平衡點所做出的努力,很典型。
3、案例分析
舉一個比較直觀的真實案例,從這個案例出發更有利於我們理解信賴利益的地位。原告李某發現自己的丈夫與妹妹李小某有染,氣得生病住院。李小某答應賠償自己姐姐8萬元精神損失費。當時雙方簽訂了相關協議。只是李小某履行了其中的5000元就反悔了。李某氣憤之下將妹妹告上法庭。李小某同時提起反訴,法院將之駁回。有觀點說被告與原告前夫發生婚外情,違反倫理道德,應該接受的是道德輿論譴責,因此承諾補償原告精神損失的行為由於尚未納入我國目前的調整范圍,屬於自然之債,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保護的性質,如果被告不願意履行,原告也不能把她怎麼樣,這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我覺得持這種觀點的人是不是忽略了信賴利益的問題。在這個案子里,假如說這個姐姐接受妹妹8萬元精神損失費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包括協議離婚,做姐姐的選擇接受賠償由此得到精神上的安慰,既可以說是保全了丈夫和妹妹的臉面,也為了大家好說好散,實際上是基於對她妹妹承諾的信賴,可以說是個不錯的發展趨勢。但是做妹妹的沒有按照自己的承諾作出相應的行為,這種違約行為反而加重了對她的打擊,如果允許這種違約行為的發生,甚至承認其合法性,是很不公平的。法院最後的判決也在於保護原告的信賴利益。可見信賴利益是當代民法體系中值得重視的一個要點。
三、如何尋求信賴利益和意思自治的平衡點
從上文的觀點綜合分析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民法立法技術中存在著保護信賴利益和意思自治的矛盾沖突。特別在《合同法》中更能得到體現。
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立法基點,也作為一個基本原則貫穿整個民法體系,民法當然要對之進行深度保護了。可以這么說意思自治就是合同法的靈魂所在。保護意思自治有利於促進合同法甚至整個民法的迅猛發展。現實意義在於,我國目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能更好的允許意思自由,契約自由,減少政府的干預力度,必然能積極調動市場經營主體的積極性,那麼繁榮市場的同時必然極大豐富了這方面的理論學說,這個未來可以說是比較光明的。市場繁榮的同時,也增大了市場混亂的可能性,眾所周知,市場經濟具有滯後性、自發性、盲目性。一味追求自由,沒有政府規制也是不行的,絕對自由化的市場經濟勢必帶來可預料的壞結局。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就是很好的證明。另外一個難題就是,如果允許經濟分析法學派主張那樣,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合同,市場主體會變得缺乏信任感與安全感,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長遠發展。所以依我看來,在推動意思自由的同時,適當保持政府的指導作用,前文所述政府減少干預是指一些不必要的橫加干預,對於企業登記,上市交易等可以適當放寬限制,降低門檻。再來看信賴利益的保護,從《合同法》186條等可以看出,意思自治保護的前提在於不侵犯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那麼為我們是否就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保護意思自由的前提在於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背公序良俗,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樣的意思自由才是沒有瑕疵的。
最後,我覺得將來的立法應該提高對意思自治的保護,只要不違背損害他人信賴利益的最低限度即可。例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做出不同規定,對於那些可以通過金錢賠償的形式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合同,遵照經濟分析法學派的理論。而且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適當增加賠償的額度,此時的賠償真正意義則變成了一種利益的分享,反而對雙方都有利。對於必須通過合同履行才能實現預期利益的合同,仍舊可以按照原來的規定,可以通過繼續履行合同的方式來解決。

參考文獻:《民法通則》、《法科生學習應試法規》、《北大法律實踐前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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