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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簡單的案例分析題股東

發布時間:2021-02-06 18:50:41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

朱某等5位董事會成員的觀點是對公司法第十二條的曲解,公司董事會無權作出轉變經營投資的決定。首先,董事會未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而決定轉變經營投資方向的行為屬超越職權。雖然公司有權對各位股東的股金進行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但轉投資可能造成虛增資本與實質性減資,還可能通過控股造成公司的合並或兼並,涉及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的重大利益,必然要受到公司經營范圍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重大事項,必須由股東會議作出決定並通過,而董事會是無權的。其次,董事會未經股東授權而轉變經營投資方向的行為屬超越代理權。董事會是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機構,代表公司行使一定職權。但董事會未經股東授權而擅自進行轉投資,屬於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三,無論是超越職權還是超越代理權,董事會轉變經營投資方向的行為均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董事會成員承擔。

㈡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㈢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合夥) 急~~~~

劉某與張某的5000人民幣的合同沒有效力。因為該合同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之上的合同,屬於《合同法》裡面規定的無效合同的情形。

附:無效合同包括:
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是雙方的合意,這種合意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受欺詐、脅迫時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從根本上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因而是無效的。
第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這一無效的原因由主觀和客觀兩個因素構成。主觀因素為惡意串通,即當事人雙方有共同的目的,希望通過訂立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必須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目的合法兩方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在本質上仍是非法,所以是無效合同。
第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制定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極少數人為了滿足一己私利,利用合同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樣的合同,不僅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這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㈣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謝謝

(1)公司的董事、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法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挪用公司資金;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㈤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求大神

(1)①公司注冊資本抄和發起襲人數量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800萬元,超過了公司法關於500萬元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該公司發起人為3人,符合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200人的規定。
②發起人的出資比例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甲為15%、乙為10%、丙為5%),三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只有30%,不符合規定。
(2)①公司設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以發起方式設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設立。
②注冊資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所有股東的實繳資本,因此,發起人的出資只能一次繳納,而不能分期繳納。

㈥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1)公司的董事、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法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2)《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挪用公司資金;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㈦ 經濟法中的案例分析題

1.(1)如果丙是國家公務員,則不能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法官、檢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2)該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各合夥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夥人。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4)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甲聘任B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C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合法。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6)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40萬元,應先以其全部財產25萬元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15萬元,由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7)甲以合夥企業名義與A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答:①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
②陳某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規定,以非高新技術成果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③公司組織機構設置不符合法律規定。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④分公司性質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共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㈧ 經濟法簡單案例分析題

第一題
1答:該行為的性質為承諾。
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無效部分:第一,定金為合同總額的50%,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0%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第二,甲乙約定了雙方遲延履行之時的違約金,又單獨約定了違約金條款。若遇到遲延履行之時,除了支付遲延履行產生的違約金外還要支付20萬的違約金,此約定可能導致違約金額過高,因此,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若超過了法定的違約金比例,超過部分無效。
3.答:甲應向乙主張違約責任,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根據合同的約定,乙違約,應適用違約金條款,支付20萬元違約金。

第二題
1答:乙對甲的抗辯權屬於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又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2答:不可以。根據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條之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三題
答:1. 可以向侵權人乙主張,其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張違賠償責任,因為甲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02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題
1答:不應得到支持,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除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外,勞動者在辭職時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答:不可以,因為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若收取的,應退回。因此單位於法無據。

3答:(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試用期超過4個月是可以的。
(2)試用期工資為不得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㈨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不符合規定 要過半數出席即可;F董事委託不可以,G董事委託也不行。只能書面專委託其他董事
2 召開時屬間太短,應該在召開前20日內通知,獨立董事不能由董事會決定,但可以由董事會提名;修改章程應該是股東大會的權力
3 不符合規定 董事會要過半數通過
4 監事不需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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