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法:關於誠信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的小論文!1000多字
誠信建抄設是提高全襲社會文明程度、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目標的基礎和保障。國家信用關鍵在於政府誠信,政府誠信體現於公務員誠信。誠信修養和誠信行為如何,對社會公眾具有強大的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掌握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講誠信不僅是個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對公眾利益的一種承諾,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加強誠信建設,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基礎工程和先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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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自考經濟法畢業論文題目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考《經濟法概論(法律類)》專題筆記匯總
第一章緒論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
1、經濟法學的概念:以經濟法為研究對象,著重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發展規律的新興法學學科。經濟法是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學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基礎。
2、關於經濟法的產生:
(1)屬於早期經濟法的有:a.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b.德國1896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c.德國1919年《煤炭經濟法》
(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是由德國學者提出和歸納的經濟法。(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較為全面的發端,是以20世紀20年代德國學者的研究為標志。並且,德國成為經濟法學的發祥地)
二、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
1、產生: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由於市場失靈等問題的出現需要有新的法律規范來解決新問題,從而促使經濟法的產生,學術界對其開始重視。
2、發展:
(1)在不同法系國家發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種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陸法系(如德、日):對經濟法研究較多,並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總體上雖沒有經濟法之名,但卻有經濟法之實,即在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存在著大量的「經濟法規范」
(2)經濟法學不僅在市場經濟國家存在,在計劃經濟國家也曾經存在
(3)經濟法學在中國的真正發展,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經濟法學的基本框架:
1、經濟法總論:(1)本體論(2)價值論(3)規范論(4)運行論(5)發生論(6)范疇論
2、經濟法分論:(1)宏觀調控制度:a.財政法律制度b.稅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計劃法律制度
(2)市場規制制度:a.反壟斷法律制度b.反不正當競爭制度c.消費者保護制度d.特殊市場法律制度
四、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1、哲學方法:(1)主、客觀相統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為二法b.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
(3)因果關系分析法
2、科學方法:(1)一般科學方法(比哲學方法低一個層次):a.邏輯方法b.經驗方法c.橫斷學科方法
(2)專門科學方法:a.經濟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會分析方法d.歷史分析方法e.語義分析方法
五、經濟法學的學習方法:
同樣也要用到哲學方法、一般和具體科學方法。
第二章 經濟法本體論
一、經濟法概念:
1、經濟法概念:是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說,經濟法就是調整調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概念的研究價值及其提煉方法:
(1)研究價值:節約交流成本、增進理論自足、推進學派形成
(2)提煉方法:「屬+種差」
3、經濟法的具體調整范圍:
(1)調整對象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宏觀調控關系,一個是市場規制關系,可以分別簡稱為調控關系和規制關系,合稱為「調制關系」
(2)從市場失靈的角度來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范法的產生:
宏觀調控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產業失衡——結構失衡——總量失衡——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製法的產生: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行為規制——綜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製法
4提煉經濟法概念的價值:
(1)有助於理解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a.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現代性、經濟性和規制性,這是它與其他所有部門法的不同。 b.經濟法概念可以涵蓋日益打通的國內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這本身也是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c.經濟法不僅關乎個體利益,也關乎社會公益乃至國家利益。
(2)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的特徵、宗旨等問題。
二、經濟法的特徵:
1、提煉經濟法特徵的理論准備:研究經濟法的特徵,應當先明確特徵的提煉標准、認識基礎和參照對象。
2、經濟法的特徵:
(1)經濟性和規制性:
A、經濟性:
a.概念:經濟法的調整具有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總體收益,從而使主體行為及其結果更為「經濟」的特性。
b.表現:
ⅰ、經濟法高速的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ⅱ、經濟法要反映經濟規律
ⅲ、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ⅳ、經濟法運用的是法律化的經濟手段
ⅴ、經濟法追求的是總體上的經濟效益
B、規制性:指在調整的目標和手段方面,經濟法所具有的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特性。
經濟法的經濟性與規制性具有緊密的內在聯系,體現了經濟法宗旨和具體調整手段的密切聯系。
(2)現代性;
體現:
a.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在現代社會經濟法追求一種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從調整手段到調整目標的協調,這種追求是經濟法的一種基本理念,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b.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背景,主要體現為經濟法賴以產
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其經濟基礎是:市場經濟充分發展,需要由新興部門法加以解決市場失靈等問題。其社會基礎是:社會的多元發展使市場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視,導致權利保護與市民社會之間的「社會中間層」的迅速發展。總之,這種背景與部門法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具有依賴背景上的現代性。
c.經濟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沒有的。
ⅱ。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構成中,既有實體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從而在制度供給或運作上是自給自足的。
ⅲ。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因而經濟法領域的糾紛有許多並不是在司法機關解決的。
三、經濟法的地位:
1、經濟法的地位概念:指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有無自己位置、以及具體位階如何的問題。其判斷標准或核心是: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該法律部門在法律體系中位於哪個層次。
2、經濟法的地位:
(1)從部門法的維度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系有自己獨立地位。它是我國7個部門法之一
(2)從法域維度看:無論把經濟法放入爭論中的社會法法域,還是將其放入經過拓展的公法法域,經濟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時,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從與相鄰近部門法的關系看:
A、與憲法:從總體上說,兩者是根本法與普通法的關系
從制度形成上說,憲法為經濟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礎,經濟法的各類制度,不過是對憲法規定的具體化
B、與民法:
聯系:在法律調整上具有互補關系。兩部門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區別:性質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經濟法不是
調整對象不同:(此區別也適用於經濟法與民法的特別法——商法之間的關系)
C、與行政法
聯系:兩者的執法主體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機關
兩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側重於「縱向關系」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而經濟法主要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即「調制關系」
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決政府失靈問題,因而要規范行政權,確保依法行政,保護人權。經濟法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因而要運用間接的調制手段、協調矛盾
D、與社會法
聯系:都屬於現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會性。
區別:調整對象不同:社會法側重解決社會運行過程中的社會問題。經濟法側重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經濟問題。
突出的特徵不同:社會法的社會性更突出。經濟法的經濟性最為突出
E、與訴訟法:關系較為密切,尤其在經濟法制度的「可訴性」問題上表現突出 F、與刑法:
聯系:都屬於公法、在一些保護私權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經濟法的規定還需與刑法的
規定相銜接。
區別:調整對象、調整手段不同
四、經濟法的體系:
1、經濟法體系概念:指各類經濟法規范所構成的和諧統一的整體。
2、經濟法體系的構成:
(1)基本構成:經濟法體系由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兩大部分構成,即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
(2)對上述基本構成的進一步理解:經濟法體系的「二元結構」同調整對象、調整手段、法律主體、調整領域的二元結構存在著內在的聯系。
(3)某些特殊規范的歸屬問題:監管規范、價格規范、反傾銷與反補貼規范等規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其歸屬應當做具體分析(從總體上說,這些規范大都或主要屬於市場規製法規范,但它們與宏觀調控法規范的聯系又非常密切)
(4)經濟法體系內部兩類規范的交叉融合問題:
a.經濟法體系中的兩大類規范所構成的「二元」並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著密切的內在聯系
b.人類實踐表明:宏觀調控法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市場規製法的調整所確立的基本秩序,並同時為市場規製法所確保的市場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環境。而市場規製法的有效實施,也離不開宏觀調控法所提供的相關保障,並恰與宏觀調控法的調整相得益彰。
c.在「二元」各自發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觀調控法規范和市場規製法規范,作為「二元結構」的「中間地帶」,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它使「二元」更加融為一體,從而為提煉經濟法規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第三章 經濟法價值論
一、經濟法的價值:
1、經濟法價值的確立:經濟法的價值,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即經濟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另一類是「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即社會公眾或研究者所認同的或所期望的經濟法所具有的價值。
2、對經濟法的兩類價值的解析:
(1)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經濟法的功用,主要是規范調制行為,保障有效調制。同時,經濟法可以成為用以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工具,以及各類主體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保護自己權益的工具。這些經濟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經濟法的內在價值。
(2)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為經濟法調整所追求的更高層次的價值目標,反映了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法功用的外在評判,因而是經濟法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 總之,對於兩類不同層面價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種內、外部結合,主、客觀統一、功用與評判相聯系的「二元價值論」。
3、經濟法價值體系的構成:由內在的客觀功用價值與外在的主觀評判價值組成,兩者分別屬於不同的層面,前者所處的層面是更為基本的。而後者是以前者為基礎的,因而是更高層次的。
二、經濟法的宗旨:
1、經濟法宗旨的概念:是經濟法的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是經濟法調整應當遵循的總體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經濟法宗旨的基本位階:在經濟法價值之下,而在經濟法原則之上。
3.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標准:
(1)獨特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體現經濟法特色。
(2)普遍性標准:即經濟法宗旨應是普遍適用的,可覆蓋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
(3)包容性標准:即經濟法體系是開放的,能隨經濟法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發展。
4.經濟法宗旨的確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統分析法(3)語義分析法
5.經濟法宗旨的提煉與檢驗:
(1)提煉:經濟法的宗旨,包括:
a.經濟目標:通過對調制關系的調整,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持續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
b.社會目標:保障社會公益與基本人權,進而實現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2)對宗旨提煉的檢驗:要按確定宗旨的三個標准即獨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標准來進行基本檢驗。
6.經濟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標:(1)穩定增長目標(首先是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密切相關)。(2)保障基本人權的目標。(3)保障社會公益的目標。(4)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目標(經濟法宗旨的最高目標)
7.研究經濟法宗旨的價值:
(1)有利於深化價值論的研究,提高經濟法理論的自足性。
(2)對於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尤其對於經濟法的立法和法律實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概念:指貫穿於經濟法制建設各個環節的基本准則,是各類具體的經濟法規則的本原性規則。
2.確立標准:
(1)高度標准:即它既要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又要高於經濟法的具體規則,且具體規則不能與它相抵觸。
(2)普遍標准:即它應貫穿經濟法各項制度的始終。
(3)特色標准:即它是經濟法所特有的。
3.確立方法:(1)系統——網路分析方法(2)結構——行為——績效方法
4、經濟法的三項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1)調製法定原則:即調制的實體內容和程序規范都要由法律來加以規定,只是在法律明確授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由行政法規來加以規定。在宏觀調控法領域,該原則尤其要求「調控權法定」。在市場規製法領域,該原則主要體現為規制權、競爭權、消費者權的「法定」
(2)調制適度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是,調制行為必須符合規律,符合客觀實際,要兼顧調控和規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類主體的基本權利,它包括調控制度和規制適度兩個方面。前者要求調控權的行使、調控手段的選擇、調控性規范的周期變易等都要適度。後者更強調對市場主體的權利保護以及各類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
(3)調制績效原則: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特徵,解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類問題,是其主要目標,因而要考慮經濟效益。經濟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從而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因而也要考慮社會政策、社會公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法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追求,就是對調制績效的追求,而這種追求貫穿於經濟法的宗旨、原則及其具體規則之中,因而調制績效原則也成為一種基本原則。
❹ 畢業論文:論消費者權益的自我保護
1 論文
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開創消費者權益
保護工作新局面
―――淺談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的做法和有關法律問題
1993年10月,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消費者區別於一般的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者,給予更高的保護標准,是我國法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一個里程碑,為保護我國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工商、質檢、物價、衛生等部門的作用,實行工商12315與公安110聯動,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責、依法行政。同時,各部門之間加強協調,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堅持的總的指導思想,也是必須努力達到的目標要求,更是檢驗和衡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根本標准。要切實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新時期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根本方針,落實到各項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去,努力開創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經驗、做法
一、消費糾紛調解中歸責原則的運用
1、過錯責任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過錯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態。故意也稱惡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並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結果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無法預見,但是應當預見並避免其發生。
主觀上的心理狀態是通過行為人的外部活動表現出來的,通過那些足以表明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客觀事實的綜合性判斷來確定行為人的過錯。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個客觀標准對過錯進行判斷,這個標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即「一個具有普通判斷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關背景環境下以相關注意力能夠避免的情形」。在消費糾紛中,能夠清晰地判斷侵害人存在主觀故意的案例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需要對侵害人是否存在過失進行判斷,這時就應運用「注意義務」客觀判斷標准。
過錯責任原則關於過錯的客觀判斷標准和過錯推定的判斷方法在消費糾紛調解實踐中的運用,可按以下三步驟進行:1、損害事實的證明。消費者必須證明自己的權益或利益受到損害,並證明這種損害與經營者的行為有直接的聯系。2、過錯的舉證責任倒置。按照過錯推定方法,經營者主觀方面的過錯問題應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證明,即經營者應當提出其無過錯的反證。3、責任的確定。調解人員需要判斷:消費者的權益損害實施是否明確,損害與經營者行為的因果聯系是否存在,經營者提出的過錯反證是否達到免責要求。如;去年12月,黃女士在某酒樓吃飯時被服務員手上開水壺灑落的開水輕微燙傷。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雖然消費者與服務員產生身體碰撞被燙傷並非服務員的故意造成,但服務員應有防止此類事情發生的義務,而且,經營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費者存在重大過錯、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等免責事由。所以,經營者對其過失造成的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向消費者賠償前期醫療費、合理的後續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共1300元。
2、無過錯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第一類是缺陷產品致損責任。對缺陷產品致損糾紛,根據《產品質量法》,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消費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不管有沒有過錯都應先進行賠償,再按責任歸屬進行追償。如:消費者劉某在某兒童用品專營店購買一輛兒童三輪車,使用時座位的扶欄斷裂,孩子輕微摔傷。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該產品屬於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扶欄強度明顯不足是一種設計上的缺陷,依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對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損害,消費者可選擇向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無需舉證其存在過錯。經調解,兒童用品專營店退還貨款並賠償醫療費300元。
2 論文
第二類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只要有違約事實,不管違約方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在消費者的投訴中多見的是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如:消費者王某在使用廣東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特製黑發靈」後無效且造成頭發脫落。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產品說明書是生產者對產品的保證和承諾,該產品的效果與產品說明不符,實質上是一種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按《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不符合以產品說明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退貨並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調解,被投訴人向消費者退還貨款並賠償600元。
3、公平責任原則在消費糾紛調解中的運用
由於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在於體現「公平」這樣一個社會基本准則和價值觀念,讓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因此侵害人對損害結果並不負全部責任,只是按情況分擔部分責任。如:消費者陳某購買的燃氣熱水器使用時發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驚嚇,沒有造成其它財產損失。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受理此案後認為,對於消費者來說,一年多來他一直使用該產品,表明已具備了使用該產品應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爆炸時也無明顯的使用不當。對於產品生產者來說,該產品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且通過了質量認證,難以認定為缺陷產品。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考慮雙方的經濟實力和損害程度,依據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生產者向消費者賠償2000元。雙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二、技術性服務類糾紛的調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訴中,技術性服務類侵權的投訴正日愈增多,這類因技術性服務引起的侵權行為不同於常見的誇大故障、偷換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務類侵權,侵權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強的隱秘性,不易察覺。如:消費者張某於前年購買某品牌微機1台,並與廠家在本地的指定維修商取得聯系,每半年進行一次免費上門維護保養。在最近一次維護後不久,電腦晶元燒壞。請教專業人員後,發現是因維護人員故意調高了某技術參數,致使晶元壽命縮短(因該品牌零配件更換只能在該維修點進行,維修點可從中獲利)。消費者對其維護服務質量提出置疑,要求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維護人員擅自更改產品技術參數,使消費者更換本來不需更換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費者利益受損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維修合同和維護卡的填寫、發放,在事實上已建立起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因此消費者也可以根據《合同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代理維修商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全新電腦晶元,並承諾該電腦晶元三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均免費進行更換。
三、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
時下,很多商家、酒店都爭相舉辦買一贈一、打折銷售、購物抽獎、消費贈卷等活動,以期達到促銷的目的。但在舉辦活動時,都宣稱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商家宣稱得天花亂墜的促銷,在「最終解釋」卻大打折扣。如:陳先生到某商場購物,商場正在舉行購物抽獎活動,陳先生一時高興也跟著買了許多東西參與抽獎。很幸運,他中了頭等獎,獎品是一台電冰箱。當他前去兌獎時發現,獎品竟是一台舊電冰箱。他找商家理論,得到的答案是「我們又沒說作為獎品的電冰箱就是新的,這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是我們商場」。我「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調查案情後認為,商家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是沖著優惠條件去購物的,結果優惠卻是打折的,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終解釋權」,實質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根本無從知道「最終解釋權」下商家許諾的優惠究竟是什麼。消費者發生消費行為後,與商家之間便與形成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雙方都有解釋權,但最終解釋權應該由最終的解決部門司法機構行使。因而,責令商家需按宣傳承諾兌給陳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論文
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幾點思考
一、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幾點不足
1、 關於消費者的定義
關於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1978年國際標准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為調解消費糾紛帶來一定程度的困難,並可造成司法混亂。如:武漢一位消費者購買了10多個隨身聽,懷疑是假冒名牌產品,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一次購買如此多的產品顯然不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判決原告敗訴。法官在當地報紙上撰文認為,一次性購買商品數量太多可以推定為不是消費者,並特別指出,向有關專家咨詢後,專家也持這種觀點。筆者認為,這樣推斷是不科學的。如果公民為了饋贈好友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購買同等數量的隨身聽是不是消費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購買是不是消費者?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這種「行為目的性」的規定,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它基本上成為經營者抗辯消費者權利、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經常性理由。該規定在邏輯上會推導出經營者有審查公眾為何「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權利:在訴訟上會導致當事人要證明其為什麼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行為目的性」的規定應該淡化,可修改為「公眾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2、 關於「企業」一詞的使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筆者認為,該規定未涵蓋企業以外的經營者的分立、合並問題。原企業分立、合並後,新變更的經濟組織並不一定就是企業,而經營者包括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因而應把該規定中的後一個「企業」一詞改為「經營者」。
二、 入世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多年來,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及社會各界的密切關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力度不斷加大:「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家喻戶曉,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大大增強:遍布全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已經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費者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不斷擴大。一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團監督和輿論監督四位一體、協調互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社會機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帶來了機遇和挑戰。
入世使我國的消費者面臨更大的選擇空間、更多的消費方式和更新的消費理念,涉及進口產品質量和服務方面的糾紛將會更多。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必須及時應變,採取適合中國國情的先進的方式、方法和觀念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標准。筆者認為,對於行政、司法機關來說,以下幾方面急需突破:
1、 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問題
商品安全與質量保證是市場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中心。有時候由於客觀上的限制,消費者舉證是很困難的,與經營者相比,處於明顯的弱勢。這種時候,筆者認為,行政、司法機關可以適當採用舉證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訴人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侵權。
2、 小額糾紛問題
目前,我國消費者的絕大部分投訴都屬於小額糾紛。許多國家制定有小額糾紛特別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節省人力物力。我國對於小額糾紛,人民法院是採用一般訴訟程序處理的。筆者認為,對於小額糾紛,應盡可能適用簡易程序,同時發揮社會上調解組織、民間團體、社區組織的作用,力求這類簡單糾紛得以簡易快捷地解決。
4 論文
3、 社會公益訴訟問題
現行規定要求代表訴訟的代表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因而未承認消費者組織代表消費者訴訟的能力。筆者認為,擴大消費者組織作為當事人的資格,在法律上賦予消費者協會可以根據授權和法定程序,確定消費者組織作為訴訟主體的法律地位,對違反法律、侵害消費者權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法律責任。
三、 網上購物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運營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進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優勢而贏得眾多企業和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無疑,電子商務的出現,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商機,也給消費者帶來了一種全新的購買方式。但是,目前我國網路信息流、物流、資金流制度及相應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為此,筆者認為應盡快開展以下幾項工作,以適應電子商務監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來規范電子商務行為
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明確商務網站的市場准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商務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被投訴對象的條件。同時,還應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地位,明確電子文書的法律效力和確認方式,明確網上交易行為的確認程序、支付程序、退貨或者換貨的程序、商務網站違反合同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提供售後服務的義務,以及發生跨國消費糾紛時應適用的法律。商務網站要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生產者的准確信息,以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2、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商務認證體系
由於電子商務在網上交易時各方通常互不見面,具有較大的潛在風險,因而需要一個比傳統商業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認證體系。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超脫、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和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資料庫
建議,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受理全國范圍內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投訴,並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被投訴企業的有關信息,將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轉交給被投訴企業所在省、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由其代表消費者向被投訴企業求償,並圍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投訴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後,再將處理結果通過網上投訴中心反饋給消費者,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如果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費者在明確投訴對象後,還需要掌握更詳細的信息資料,以便投訴或者起訴。因此,建立全國聯網的「經濟戶口」資料庫變得十分迫切和必須;同時,網路技術的飛速發展,也已經使這一設想成為可能並且可行。
總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無論是改革開放還是加入WTO,無論是發展生產力還是發展先進文化,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用「三個有利於」和「三個代表」的標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的全面發展和實現。對消費者權益加大保護力度,一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在立法上要體現出前瞻性,以能及時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傾向和救濟手段上,需進一步向保護弱者――消費者利益方面傾斜,以便消費者利用各種救濟手段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你能採納, 好不容易找到的。
❺ 要寫經濟法論文,給我幾個題目就行了。關於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很完善的,只是農民工法律保護意識太薄溺了,盡受老闆欺負,忍氣舌聲,敢怒不敢言.這跟他們隨波逐流有關.建議論文就叫《農民工與勞動法》
❻ 論文消費者權益參考文獻 論文上要寫參考文獻 給我幾個現成的參考一下 要10個以上
參考文獻:來
[1]王啟雲.保護消費者權益,關鍵源在於強化政府部門監管. 《消費經濟》 PKU CSSCI -2008年4期
[2]楊慧.論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007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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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經濟法論文。關於消費者權益的。。3000字左右。。不能百度到的。。
搜搜
❽ 論經濟法是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是各國市場經濟發展中共同面對的問題。市場經濟的發展由「生產者主權」導向轉向「消費者主權」導向,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由不成熟到成熟的一個重要標志,而且還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個最本質、最客觀的要求。但是,市場經濟為消費者主權的確立和實現提供了一定的基礎和便利,但卻不可能完全解決消費者主權實現的一系列問題和矛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壟斷和促銷陷阱等,在某種程度上都可能會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部經濟效益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導致消費者權益維護的整體失敗。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就是克服或矯正市場失效,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以推動經濟增長、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平衡協調。相對於行政法和民商法,經濟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有著特有的優勢。 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責任問題」漸漸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產品責任」制度是經濟法實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產品責任是20世紀上半葉產生的新的侵權責任,它是在加害給付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大的方面:其一,在歸責原則上,其採取的嚴格責任歸責原則不但有利於市場秩序的正常保持,而且有利於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最充分、最便利的維護;其二,相對於一般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的賠償范圍更加廣泛,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消費者政策的要求。產品責任同時屬於民事法律范疇,但比一般的侵權責任保護范圍更加有力,精神損害賠償和純經濟損失的賠償是最為突出的表現。 我國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鑒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消法》第49條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其立法目的是要動員一切受欺詐的消費者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作斗爭。懲罰性賠償制度突破了傳統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一般原則,具備了傳統民事損害賠償所不具有的制度功能。《消法》中這一雙倍賠償的條款被認為是中國懲罰性損害賠償立法的一個里程碑。但是,從本質上看,該條款並非如同英美法中的規定一樣是一個侵權法條款,而是一個合同法規范,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維護。為了實現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的更加強有力保護,應當通過法律修改把懲罰性賠償引入侵權法領域,按照經濟法的觀點提高賠償數額,把產品責任的責任方造成的外部性通過制度設計實現內部化。 實現消費者權益的經濟法保護,必須構建方便而有力的程序規則:經濟公益訴訟。通過對於美國和德國不同模式的比較法借鑒,通過對於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在適案范圍、審判組織形式、原告資格、費用承擔、舉證原則等方面的微調,可以引入建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充分保護。
❾ 經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日常生活況,談談你對經營者義務的認識。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❿ 經濟法:201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述2000字論文
這個不是題目吧,看著想方向!我在網路學術查了下,可參考的還是不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