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法中」和解」的概念
您好!
和解有國內來法中的和解和國際法源中的和解兩種。
國內法中的和解指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爭議的程序和制度。分為以下幾種:
(1)民事和解,又稱「和息」。包括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發生前,爭議發生後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訴訟前和解、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協議解決爭議的訴訟中和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3)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包括「破產程序前(訴訟外)和解和破產程序中(訴訟上)的和解,目的是為了避免破產宣告。
(4)執行和解。在執行程序中,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期限和各個時間段履行數額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國際法上和解,又稱「國際和解」,由國際和解委員會調查爭端所涉及問題,作出報告並提出爭端解決建議的程序和制度。是國際爭端的政治解決方法之一。和解委員會的報告及建議對爭端各方無法律拘束力。
B. 請問和解和調解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和解是指與他人解決爭執,重歸於好,在法律上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為處理和結束訴訟而達成的解決爭議問題的妥協或協議。一般來說,和解的結果是撤回起訴或中止訴訟而無需判決。調解是指第三方斡旋於當事人雙方之間以便使雙方就爭執或矛盾達成和解。
2、所指向的主體不同。
和解是指向當事者雙方,調解是指向獨立於當事人雙方外的第三人。
3、法律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2)經濟法和解的概念擴展閱讀:
「和解」的法律效果:
1、撤訴:訴訟和解後,當事人申請撤訴,經過法院的准許後,訴訟終結,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只能另行起訴。
2、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
「調解」的法律效果:
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對於以下幾類特殊案件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即可。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它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C. 經濟法的定義為何有多種表述
很正常,學術研究百家爭鳴,初學者記住通說或權威定義,適當了解其它定義。
我國的經濟法概念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D. 注會《經濟法》重整與和解的區別知識點辨析
重整,強調的是恢復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能力,希望通過重整方案使企業在監督期內恢復經營能力,使債權得到實現。重整計劃應該對破產企業和其全部債權人都有效的。
和解,強調的是使債務債權關系消滅。通過和解協議的執行,使債權人得到清償。和解計劃相對於重整方案來講,內容相對比較簡單一些,不涉及企業的經營方案的調整。而且和解計劃只有債務人和和解債權人有效。
具體而言:
和解是避免破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經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而中止破產程序的制度。
重整制度是新法中的另一亮點。這主要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確有再建希望的企業,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關系人協商通過重整計劃,或由法院依法強制通過重整計劃,進行企業的經營重組、債務清理等活動,以挽救企業、避免破產、獲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不僅是債權人、債務人可以提出重整,『債務人方』中注冊資本中佔1/10以上的投資人也可申請對企業進行重整。」
適用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的區別在於:
1、直接目的不同。破產和解是通過債權債務關系的調整來實現預防破產的目的;破產重整的目的則更深入一層,不僅在於消極地維持債務企業的法人人格,而且深入企業內部,採取有效對策,從而使債務企業重獲健全的生產經營能力,收取治標與治本的雙重功效,因而具有積極性和內在性的特點。
2、申請權人不同。二者盡管同樣採取當事人申請主義,但和解一般只有債務人才能成為申請權人,而重整理論上除債務人之外,具備一定條件的股東和債權人均有申請權。
3、利害關系不同。就維護的利益關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對立狀態下進行的,而從維護債權人利益為主;重整程序則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心協力狀態下進行的,能夠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做到統籌兼顧。
4、合意的性質和地位不同。和解與重整均以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但和解程序中的合意乃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成立的集體性和強制性契約,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為;重整程序中的合意則是由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立於同一立場,本著同一目標作出的意思表示,性質上屬於共同行為。
5、擔保債權的實現方法不同。和解協議不影響有財產擔保或者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實現其別除權。在重整程序,所有的債權,無論其性質如何皆一律平等,別除權的行使均告停止,擔保債權人或優先債權人若不參加重整程序則不得實現其權利。
6、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於和解。和解程序開始後,可以轉而開始重整程序;重整程序開始後,則不得轉而開始和解程序,而且正在進行的和解程序亦宣告中止。
E.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
a.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綜合。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也持此說。這一學說是經濟法產生初期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嘗試性定義,現已經沒人認同了。
b.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認為:「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日本學者正田彬也認為:經濟法是規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以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法。經濟法的認為在於糾正這種壟斷主體與非壟斷主體之間顯著的不平等關系。
c.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觀點認為應該堅守羅馬法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規定國家公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個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經濟法是國家對經濟施加直接影響的法律,是官方組織和管理經濟的措施。有一種比較狹隘的觀點把經濟法等同於經濟刑法,理由在於經濟法的規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責任的內容。這一觀點已經隨著經濟法的發展而被摒棄。
d.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與『經濟公法論』不同的是,此學說雖然也以公私法的劃分為認識論基礎,但認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個獨立的第三領域,即社會法。我國很多學者同意這一學說。
e.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於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於「企業法說」的范圍。 1921年,蘇聯由於糧食匱乏引出新經濟政策。蘇聯的經濟法受到德國經濟法思想的很大影響,但是更重要的是與蘇聯的意識形態和經濟體制相聯系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和蘇聯一樣,擺脫不了實質上實行的集中的體制的束縛。
a.兩分法。蘇聯法學家斯圖契卡認為,20世紀20年代蘇聯存在兩種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私有者之間的財產關系由民法調整,社會主義成分的各種經濟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民法最終將滅亡,被經濟法取代。30年代中後期,兩成分法被認為將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而遭到全盤否定,當時的法學權威雅辛斯基斥之為「法律機會主義」的理論。在隨後的大清洗中,斯圖契卡被處決,兩成分法也淡出了蘇聯主流經濟法思想。
b.大經濟法說。20世紀30年代,金茨布爾格和帕舒卡尼斯對兩成分法進行了批判,認為經濟法不僅調整了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調整公民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內容就是以經濟法囊括民法。這一學說盡管同樣受到了雅辛斯基批判,卻受到了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經濟法學和民法學研究的重視。
c.縱橫統一經濟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形成的縱橫統一經濟法,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學流派中影響最為深遠的一種經濟法理論,其影響不僅遍及戰後的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涉及今天的中國經濟法思想。這種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具有特定的法律調整對象和特定的法律調整方式。其代表性人物拉普捷夫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社會主義經濟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獨立部門法。倡導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來規范國民經濟中的縱向,橫向經濟關系以及縱橫交錯的經濟關系。由於體制上的弊病,蘇聯的縱橫統一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所謂的「縱橫統一」實際上演變成了「縱統一橫」,過於強調經濟上的集中。蘇聯解體後,拉普捷夫對於轉型期的縱橫統一經濟法做出了新的詮釋,提出了一個與時俱進的經濟法概念。
d.經濟法商法化理論。南斯拉夫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不同,它實行了「社會自治計劃」,實質上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否定蘇聯模式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南斯拉夫的經濟法概念也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迥然不同,更加接近現代經濟法的本來意義。《南斯拉夫法律網路辭典》認為,「經濟法這一概念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商業法』或者『商法』一詞,商法是調整企業的地位和商業事物法規的總稱」。 經濟法概念在我國出現得較晚。1979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屆二次會議的官方文件提出:「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我們需要制定各種經濟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經濟法確立為我國法律體系中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法(程序法)並列。 我國經濟法概念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於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些有代表性的觀點如下:
A.否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綜合經濟法說,也稱為貨綜合法律部門說。這一學說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樹教授於20世界80年代提出,認為經濟法調整的並非單一的經濟關系,它是以經濟民法的方法、經濟行政方法、經濟勞動方法調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勞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多種基本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律規范之「集合」或「總和」。由此構成「綜合的法律部門」。
b.學科經濟法說。認為在法的體系下並不存在「經濟法」部門,所謂經濟法無非是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部門法的手段來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規,或者說,經濟法是對各種經濟法律的概括。但是,經濟法作為一門學科是必要的,因此傳統的法學在經濟的法律調整方面缺乏綜合研究,建立以經濟法規為研究對象的經濟法學科,可以彌補傳統法學學科的不足。
c.經濟行政法說。認為經濟法是行政法中調整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的一部分法律規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不應該獨立成整體為法的部門。王利民、梁慧星教授認為,經濟法就是經濟行政法。
B.肯定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概念。
a.需要國家干預論。代表性人物李昌麒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此學說不斷發展和完善,歷經了「國家干預-適度干預-謹慎干預」的理論進程,對我國經濟法的概念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b.國家協調說。代表性人物是楊紫煊,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應當注意到,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方式不僅僅表現為一種協調,有時可能是強制性的。
c.縱橫統一說。這一學說源自蘇聯法學家拉普捷夫的經濟法思想,代表人物是劉文華、史際春,認為我國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d.密切聯系說,也稱作管理-寫作說。這是由縱橫統一說發展而來並為《民法通則》頒布後法學統編教材採納的一種經濟法學說。其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張經濟法只調整上述橫向經濟關系的以部門,即與經濟管理關系有密切聯系的那部分經濟協作關系。
e.宏觀調控說。該說認為,我國經濟法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間接調控的部門法,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關系主要由民法調整,國家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社會公務性直接管理經濟關系由行政法調整。
綜合眾家所長,目前我國經濟法權威採用的概念是: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義:經濟法屬於法的范疇,屬於國內法的體系,但他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上述所謂的權威概念也並非是真正的權威,隨著我國經濟與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與改革,經濟法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必然在不斷地變化與調整,而無論是管理也好、協調、干預也罷,都不過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的一種描述,以之作為經濟法的概念提出,總是略顯單薄。關於此一點在我的論文中曾多有提及,請參看鏈接部分。而從經濟法的本質看,經濟法的概念應當歸結為如下表述:經濟法就是以社會為本位,通過國家、社會團體和市場將有限經濟利益和稀缺經濟資源合理地分配,以營造一個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最終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獨立部門法律體系。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利益和資源分配法」和「經濟發展法」。而這三個本質屬性從三個方面一起共同構建出了經濟法的本質。這里還需要強調的是不可以機械地把三個本質屬性割裂開來看待,甚至認為它們之間的矛盾不可調和,或者主觀地認為某一方面的屬性可以高於或者主導另兩方面,甚至代替另兩方面。比如以經濟法是經濟發展法來否定經濟法的社會本位,以經濟法社會本位的價值取向來質疑其利益分配功能的正常實現,等等。
經濟法中的和解,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F. 經濟法和解是什麼意思
和解,強調的是使債務債權關系消滅。通過和解協議的執行,使債權人得到清償。和解計劃相對於重整方案來講,內容相對比較簡單一些,不涉及企業的經營方案的調整。而且和解計劃只有債務人和和解債權人有效。
G. 為什麼經濟法的概念由空想共產主義首先提出
據迄今史料記載,經濟法這個概念最早是由法國空想共產主義者摩萊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書中提出來的。該書第四篇是作者所設想的未來理想社會的法制藍本,共12部分,其中第二部分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其內容是就未來社會里「自然產品或人工產品的分配」作出了規定。1842年法國另一空想共產主義者德薩米(Dezamy)在其所著的《公有法典》一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這本書第三章論述的是「分配法或經濟法」。可以看出,兩位空想共產主義者談論的「經濟法」是在未來的理想社會公平分配財富的分配法。
楊紫烜老師認為:經濟法的概念是發展、變化的,當代經濟法不能等同於分配法,但它們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即物質利益關系的,其目的在於為各個經濟法主體之間物質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實質上就是分配法。
我認同的說法是:最早提出比較接近現代經濟法理念的應當是法國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家蒲魯東(法國政論家,經濟學家。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奠基人之一。1809年生於一農民兼手工業者家庭,卒於1865年。 蒲魯東被稱為無政府主義之父 ,他否認一切國家和權威,他反對政黨,反對工人階級從事政治斗爭,認為其主要的任務是進行社會改革。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等一系列著作中對蒲魯東及其思想進行了深刻的批判。)蒲魯東在其所著《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一書中提出:法律應當通過普遍和解來解決社會生活矛盾,為此需要改組社會,由「經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組織的基礎。因為公法會造成政府過多的限制經濟自由,私法則無法影響經濟活動的整個結構,必須將社會組織建立在「作為政治法和民法之補充和必然結果的經濟法」之上。
進入20世紀,德國學者萊特(Ritter)在1906年創刊的《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
H. 經濟法中破產的重整和 和解是什麼意思啊
重整,強調的是恢復企業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能力,希望通過重整方案使企內業在監督期內恢復容經營能力,使債權得到實現。重整計劃應該對破產企業和其全部債權人都有效的。
簡而言之,重整就是給破產企業再一次經營的機會,再賺錢後清償債務。
和解,強調的是使債務債權關系消滅。通過和解協議的執行,使債權人得到清償。和解計劃相對於重整方案來講,內容相對比較簡單一些,不涉及企業的經營方案的調整。而且和解計劃只有債務人和和解債權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