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責任有什麼_
經濟法責任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以及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加於行為人的負擔。
2.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並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3. 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如何理解
經濟法社會本位指對經濟關系調整立足於社會整體任何情況下都大多數人意志和利益重 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高准則無論國家還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亦即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對社會共同盡責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關系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局利益、長遠利益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系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組織作特定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身份、地位出現具體經濟關系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得當或過度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主體物質利益企業和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能只講權利講義務;得片面強調自身局部利益置社會利益於顧借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社會本位講權利只講責任相反強調並全面貫徹權利(力)、義務相統原則主張要正確把握權利(力)、義務設置出發點和基礎理解權利(力)來源和獲取、行使條件無論國家機關還企業、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對社會盡責基礎上享有權利(力)、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義務本位更企業或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思想符合社會主義本質、反映社會進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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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具有什麼特點
經濟法主體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分公司)、國家。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由其所具有的行為能力決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般通過自身實現,而法人的行為能力則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實現。大多數情況下,國家是以其機關或者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系,從而承擔責任。
5. 經濟法為什麼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原因;1、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最
關鍵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2、經濟法調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門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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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濟法的責任具有哪些特徵
第一,經濟法責任往往是民事及刑事責任的綜合,是集各種責任形式於一體的。
第二,經濟法責任既規定經濟法主體的外部責任,也規定其成員的內部責任。
第三,經濟法責任是自律責任與他律責任的結合。
7. 如何理解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經濟法責任主體有別於民法責任主體、行政法責任主體、刑法責任主體。
經濟法法律關系主體一方是社會強勢主體,一方為社會弱勢主體。經濟法充分考慮強勢主體和弱勢主體之間的差別,所以對兩者之間的權力、權利、義務、責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對等性配置,以實現國家干預經濟的目的。
從責任主體角度看,經濟法責任可以界定為經濟法強勢主體因違反經濟法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7)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擴展閱讀:
經濟法既關心個體利益,也關心社會公共利益,它是在承認個體利益的基礎上試圖限制、禁止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沖突的社會強勢主體濫用權力侵害弱勢主體權利的行為的法律制度。
經濟法責任是以國家政治權力控制社會強勢主體經濟權力的手段和結果,它在於實現社會強勢主體權力與社會弱勢主體權利的相對平衡。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經濟法中應用得更為廣泛,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的確立,正好體現了國家運用其權力對經濟生活進行千預,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它也是人權平等原則在經濟法責任中的具體運用。
8. 經濟法責任的特徵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具有以下三點特徵: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8)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五個特點如下: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3]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經濟法責任
網路-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