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競爭法的特徵
人們可以從多維的角度來考察競爭法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特徵,如,從調整對象上看,競爭法既調整平等關系
(如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又調整管理關系(如國家與經營者之間的競爭管理關系);從性質上看,競爭法以保護公共利益、經營者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為己任,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質;從調整方法上看,競爭法既注重市場調節,又進行政府管制,強調二者的有機結合;從基本原則上看競爭法既要求公平,又注重效率,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等,這些競爭法的突出特徵,同時也正是經濟法的特徵,因此,人們說競爭法應屬於經濟法的范疇。競爭法從主旨和整體上看,不應歸於傳統民法或商法,而應歸於經濟法
按照資本主義國家公法和私法劃分的理論,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屬典型的私法,其奉行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原則;而競爭法的主旨在於為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而由國家對競爭主體的競爭行為進行干預或規制,這種干預或規制集中體現為對競爭主體意思自治的限制,具有很強的公法性,不應屬於民法或商法。雖然競爭法基於規制競爭的需要而綜合運用了多種法律規范,即不僅有經濟法規范,而且還有民商法規范,行政法規范及刑事法律規范等。但人們不能因為競爭法中有某種部門法屬性的法律規范,即將其劃歸該法域,而應從競爭法的主旨和整體上去考察、分析其法律屬性。事實上,競爭法這種多種屬性規范的綜合並用恰恰體現了經濟法的綜合調整特點以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責任並用的制度,正表明競爭法理應歸於經濟法。
㈡ 簡述經濟法屬性有哪些
經濟法作為一種社會經濟主體關系和經濟利益的分配方案,其運行機制及其機制的機理蘊涵著經濟法最基本的四對相關屬性,即社會公共性與政治偏好性、公共認同性與法律強制性、普遍性與回應性、應然性與實然性.
㈢ 經濟法的屬性是什麼
大陸法系的劃分方法。經濟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規屬於公法部分;自治性法律法規屬於私法部分。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經濟法的公法部分強於私法部分。
㈣ 經濟法的性質到底是屬於公法還是公私兼並
經濟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概念。 既有宏觀方面。 也有日常生活方面
㈤ 經濟法屬於公法領域,有哪些理論依據
對於公法與私法的化分,主要是依據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面的不同為標准,來將法律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有私法的因素(調整人與人之間私權利、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的法律),但從法律特徵與法律地位看,經濟法體系(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的法律)更具有公法的特徵。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特徵: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徵有: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㈥ 經濟法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
按大陸法系的劃分方法,經濟法中管理性法律法規屬於公法部分版,自治性法律法規屬於私法權部分,在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經濟法的公法部分強於私法部分。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㈦ 如何理解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特徵
經濟法同各類傳統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①伴隨著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巨大變遷,新興的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在精神追求方面的差異日顯,並尤其體現在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或宗旨等方面。
②經濟法既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私人利益的傳統私法,也不同於更側重於保護國家利益的傳統公法,它更追求一種「和諧」或稱「協調」,這是經濟法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③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本質上是社會本位法,以社會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之維護為目標。
(2)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①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經濟基礎不同於傳統的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積極的調控與規制,這就使得經濟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為現代的市場經濟。
②經濟法賴以產生的社會基礎不同於傳統部門法,經濟法產生於高度社會化的時代,社會分工的細化,社會的多元化和抽象化都使得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為社會本位。
③上述的經濟與社會基礎,是經濟法賴以產生的重要背景,而這一背景與傳統部門法是不同的。
(3)在制度建構上的現代性
①制度形成上的現代性。經濟法制度的形成,與經濟政策的聯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強的「政策性」,這是以往的傳統部門法所不具有的。
②制度構成上的現代性。從制度構成上看,經濟法不僅包含了大量的實體法規范,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程序法規范不斷滲入。這是經濟法所要解決的日益復雜的現代問題對程序性的要求,同時也是對效率價值的追求。
③制度運作上的現代性。經濟法的制度運作主要是體現在行政領域,而不是司法領域,這與傳統部門法的案件大量有司法機關來審理是有很大不同的。
㈧ 求經濟法大神幫忙回答幾個問題 1、對於經濟法的公法性與私法性之解讀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壟
盧以品老師不會讓你掛的,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