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編經濟法教程課後習題,幫忙解答。
1、w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因為根據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Z董事不能成立合夥企業與該有限責任公司競爭。因為根據規定,公司董事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10萬元收益應當歸公司所有,因為根據規定,公司董事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此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4、股東甲不能實現自己的想法,因為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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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編經濟法教程的內容簡介
《新編經濟法教程》主要針對高職院校非法律專業學生的學習特點及就業方向進行編寫。全書共14章,其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企業法、公司法等市場主體法;破產法、物權法、合同法等包含經濟法規范的民事法律規范;工業產權法、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市場規製法;財稅法、金融法等宏觀調控法;經濟爭議的解決。《新編經濟法教程》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內容新穎,結構完整。以目前最新的法律規范為依據,結合非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學知識基礎薄弱特點,打破了傳統經濟法部門的體系,增加了法律基礎、民法的一些章節,使知識結構更加完整。第二,突出實用性。《新編經濟法教程》以學生的視角審視內容,深入淺出,並用生活中的案例加以說明,緊密聯系學生生活及今後工作的需要。
《新編經濟法教程》可供高職院校非法律專業學生使用,當然因其專業性較強,亦可供各個層次法律專業學生使用,同時可供法學教學人員和從事司法審判實務的工作人員參考。
作者:童宏祥 主編
ISBN:10位[7562819432] 13位[9787562819431]
出版社: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8-1
定價:¥2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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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與菲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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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0日,張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幣4萬元,約定1年內還款。還款期限屆滿後,林某未向張某要求還款。2005年5月22日,林某向張某要求還款,張某認為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而拒絕還款。 請問: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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