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專業中 訴訟法和經濟法是指的什麼
訴訟法和經濟法是:
訴訟法指的是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的版總稱。訴訟法是典型的法律程權序法。在中國有三大訴訟法,分別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② 請結合《經濟法》教材上的知識要點分析解答下述案例,范圍是訴訟法、合同法、擔保法和票據法。題目不必抄
自己解決吧!樓主,這個很難說。網路知道上面,一般沒人會幫你做作業的。。。
③ 經濟法糾紛案例
我是一位經濟法教師。我先給你幾個合同法案例,若有幫助,我很高興。若還需要,我將盡量滿足你的要求:
1.甲公司和乙公司於2006年6月20日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1 000台微波爐,每台單價500元,總貨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7月20日交貨,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後15日內付清全部貨款;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同時在合同簽訂時,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先交2萬元定金。甲公司同意,並簽訂了合同。
請問:上述合同,對甲公司有何不利之處?
答: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後,定金與違約金具有相同性質。《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樣,乙公司處於比較有利地位。此外,合同未明確交貨地點,乙公司代辦托運。《合同法》第141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如果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乙方將貨物交給承運者就等於交付了貨物。如果途中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則貨損將由甲方承擔。
2.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水泥買賣合同約定了交貨的時間和交付地點。甲公司按時交付貨款後,因要加快建設速度,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貨,經與乙公司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甲公司只好轉而向丙公司購買了水泥,同時將其從乙公司購買的水泥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約定交貨時間到來後,乙公司按照與甲公司的約定將水泥送到甲公司的工地上。甲公司以已經將這批水泥轉讓給丁公司為由,要求乙公司將水泥運到丁公司處,遭到乙公司的拒絕。
請問:乙公司的履行適當么?誰應該對丁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答:乙公司的履行未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其按合同條款約定履行,從法律上講沒有不適當的地方。甲公司將其從乙公司購買的水泥轉讓給丁公司,這屬於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由於甲公司未通知乙公司,故該合同與乙公司無關,應當由甲公司承擔對丁公司的違約責任。
④ 經濟法民事訴訟
有,判決是針對實體問題做出裁判,而裁定多是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例如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
民事訴訟法中有適用裁定的具體情形,你可以去看看。
⑤ 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問題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經濟公益訴訟的含義:
指被訴行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並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訴諸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大維護者,理應且非常自覺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經典案例:
1.2001年7月,因為在購買的電話號碼簿上查不到有關電話,丘建東狀告電話號簿公司,結果被法院駁回上訴。2004丘建東狀告廈門航空公司,要求返還機場建設費五十元,撤銷機場建設費,後來基於同樣的理由被判敗訴。
對於上述結果,絕不能過分苛責法院。因為公益訴訟通常會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門濫用權力侵犯公眾利益,或者壟斷企業將不公平的條款強加於消費者。受理、審判和裁決這樣的案件不僅需要勇氣,還要通過司法活動進行法律創新,對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斷,所以,除了法官個人的勇氣外,還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嫻熟的司法技術,以及制度和環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勝訴成果不能有效轉化,公益訴訟的判決效果不彰。在當代中國的公益訴訟案件中,人們不難看到這樣的現象:雖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勝訴了,但當其他有著同樣遭遇的人們繼起捍衛個人權益時,卻不得不從頭開始提起訴訟,以個人之力去對抗強勢部門所製造的社會不公。
造成公益訴訟處於困境的現實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國公益訴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者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這些條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權益爭議,才能以原告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保護其合法權益,而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開展審判活動的。
⑥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⑦ 問一下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哪本教材更好
我也是學生,也很討厭紅皮書的做派。民訴,刑訴我不熟悉。經濟法稍有了解。
國內的經濟法只有短短20多年的歷史,張守文曾經在那本經濟法理論重構中說道,經濟法有兩次轉變,第一次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經濟法得以確立獨立之地位,第二次就是中國入世之後,我們尋找適合自己國家體制的經濟法制度。經濟法又經過了十年的發展,基本上形成了自己的體系,雖然很混亂,但是按照李昌麒的說法,制定經濟基本法的時代到來了。
自己看過幾本教材,最不喜歡的就是楊紫烜的那本紅皮書,跟刑法學中馬高二人的紅皮一樣討厭,觀點傳統陳舊,楊立意於經濟法二元體系,當然國內也有很多學者是其擁護者,比方說張守文,劉大洪等等。他們的教材就是典型的二元論。
相反,李昌麒先生,當然還有親愛的種明釗先生開創了西南政法的經濟法學派,他們擴張看經濟法學的體系,比之於楊,我覺得是進步。李昌麒的教材有兩本我認為可以的,名字都叫經濟法學,但是一冊是黃皮書(法律出版社),07年出版,另外一冊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的。
最後要推薦一本,也是大家的作品,雖然也是二元體系的。楊紫烜和徐傑合著的經濟法學,21世紀法學教程。這本書比之於紅皮書少了些廢話,空話,政治。但是比較保守。
⑧ 經濟法中訴訟的定義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