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不符合規定 要過半數出席即可;F董事委託不可以,G董事委託也不行。只能書面專委託其他董事
2 召開時屬間太短,應該在召開前20日內通知,獨立董事不能由董事會決定,但可以由董事會提名;修改章程應該是股東大會的權力
3 不符合規定 董事會要過半數通過
4 監事不需要簽名
⑵ 經濟法分析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是屬於「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回是股東之間的信任答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於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於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就可以。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可以自由轉讓。
3、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公開發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4、有限責任公司不用向社會公開披露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流動頻繁,需要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
⑶ 在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下列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版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權用負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⑷ 誰能幫忙總結下新編經濟法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啊
1、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50人以下包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200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募集資金方面: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
4、有限公司不可發行股票,其出資可以叫出資額但不可叫股票
5、前者注重人合後者注重資合,在退股方面有限公司比股份公司要嚴格
⑸ 誰有中級《經濟法》中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區別啊
1.股東規模抄.有限公司2-50人的股襲東數量,股份公司至少1000人(大概是,記不住了)
2.持股數量.有限公司對股東不作限制,股份公司至少25%的股份是分散小股東持有.
3.有限公司只標明股東出資額及所佔比列,股份公司要把全部資產等分成股份,股東有具體的持股數量
4.公司管理方面.股份公司必須定時公布三表給所有股東,有限公司不必.
⑹ 經濟法: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么
你那答案是錯的~~~正確答案應該是可以。。《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回:「公司可以向其他企答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就是指《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明確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納於合夥企業投資主體之列,而且其第三條僅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為公司投資合夥企業並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開了口子,與《公司法》的特殊規定相呼應。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⑺ 經濟法概論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這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兩種組織形式,都是個人以其出資額或股份承擔有限專責任,公司屬以其財產承擔全部責任。合夥企業是由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法人主體。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是合夥企業與公司最大的不同。
另外,《合夥企業法》中規定了一種特殊合夥企業,是為了鼓勵投資和針對事務所等專業性較強的合夥企業設立,這類合夥企業中一部分人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人承擔無限責任。
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其資本劃分成等額股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劃分等額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更加健全,規模更大。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最低3萬,股份有限公司要500萬。以上純手打,望採納。
⑻ 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一下:
第二節股份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⑼ 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實繳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中,實繳的出資和持有的股份怎麼理解,
打個很簡單的比方,你和兄弟兩個人合夥一人出了5萬,一共10萬塊錢來開公司內,公司開了1年了,發展的比容較好,我感覺有錢賺,然後跟你說,我也出5萬給你,這樣你們的總股本就從原來的10萬變成了15萬,其中你5萬,你兄弟5萬,我5萬。
但是呢,你和你兄弟肯定不幹,為什麼呢,因為你們忙活了1年,辛辛苦苦才把公司拉上軌道,我出的5萬和你們占同樣的股份,肯定不行,那我說,我出8萬,佔5萬的股份,你們兄弟一算,恩,還算公平,可以。那我就把8萬打給你們公司,股本就從原來的10萬變成15萬,我們三個一人佔5萬了。
這裡面的實繳出資就是8萬,持有股份就是5萬,多餘的3萬,就打在公司賬上,簡單的說就是這個公司賺了3萬元。
這樣說可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