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與經濟學有沒有聯系
您的問題描述不夠清楚,先看看下面內容:
(一)法與經濟基礎的關系
1、法與經濟的聯專系屬是最根本的聯系。
2、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性質,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著法的發展變化;法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3、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直接影響法的發展水平。
4、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5、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二)法與政治、政策的關系:
1、法受政治的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法又服務於政治。
2、法與政策的關系:黨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據和指導,法律是政策的規范化、法律化,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② 下列關於法學與經濟學關系的正確說法是()
單選的話——D
③ 為什麼說法學跟經濟管理學聯系緊密,感覺沒關系啊
在國內,經濟學、法學、管理學是一級學科,金融學隸屬經濟學,會計學隸屬管理學。在國外,經濟學僅指理論經濟學,設有經濟學院。金融學(屬應用經濟學)屬商科,設有商學院。金融學對數學要求最高,法學最低。
④ 如何看待經濟法學管理學之間的關系
看待經濟法學管理學之間的關系:
1、經濟、法學、管理學雖然分屬於不同的學科體版系,但從各自的產生背權景、研究目的和內容、學科特點以及在當代所面臨的挑戰等許多方面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這些聯系以及它們在社會結構中所處的地位又決定了它在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化進程中承擔著一致的任務
.2、這三個學科之間不僅是簡單的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關系,而且更是一種相互貫通、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
⑤ 經濟學和法學各自研究的范圍是什麼,兩者間
經濟學
經濟學(economics)是 研究人類社會在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各種經濟活動和各種相應的經濟關系及其運行、發展的規律的科學。其中經濟活動是人們在一定的經濟關系的前提下,進行生產、交換、分配、消費以及與之有密切關聯的活動,在經濟活動中,存在以較少耗費取得較大效益的問題。經濟關系是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結成的相互關系,在各種經濟關系中,佔主導地位的是生產關系。
濟學是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規律即研究價值的創造、轉化、實現的規律——經濟發展規律的理論,分為政治經濟學與科學經濟學兩大類型。政治經濟學根據所代表的階級的利益為了突出某個階級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自發從某個側面研究價值規律或經濟規律,科學經濟學用科學方法自覺從整體上研究人類經濟活動的價值規律或經濟規律。新常態經濟學就是科學經濟學。經濟學的核心是經濟規律。在新常態經濟學看來,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只是經濟規律的展開和具體表現,經濟學的對象應該是資源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後面的經濟規律與經濟本質,而不是停留在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層面。停留在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優化再生層面的,是政治經濟學而不是科學的經濟學。要研究經濟發展的規律就必須從整體上統一研究經濟現象,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是統一的經濟體中對稱的兩個方面,所以在新常態經濟學範式框架中,有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之分,沒有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之別;而政治經濟學總是把經濟學分為宏觀經濟學與微觀經濟學。
⑥ 法律經濟學屬於法學還是經濟學
經濟學與來法學交叉的邊緣學科。自法律經濟學定義是:「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採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僅在於「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
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范圍來看,法律經濟學對法律制度問題的研究基本上覆蓋了整個法律領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懲罰理論及其實踐、立法和管制的理論及其實踐;法律的實施和司法管理實踐;以及憲法、海事法、法理學等各個方面。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重點是「普通法的中心內容――財產、合同和侵權」。
所以沒有很明確的定義,應該屬於法學的范疇吧。
⑦ 法經濟學與經濟法學的區別和聯系大概有哪些
本質來講就是法學與經濟學的區別1、研究的方向不同經濟法學研究的是經濟法本身-法學法經濟學研究的是法經濟學拓展了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場領域的問題納入經濟研究視野(簡單來講,就是研究經濟規則中,法律或其他相關政策問題對其的影響)-經濟學2、目的不相同經濟法學是要用法律來約束經濟~追求公平公正法經濟學是要用經濟學則是優先考慮效益問題,即如何有效利用資源。3、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在經濟中能公平與公正
一個研究的是法律對經濟規律的影響
⑧ 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
再談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
[摘要]法與經濟的關系是法理學上一個根本問題,其核心可以歸結為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的關系。筆者擬從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出發對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進行梳理。
[關鍵詞]法律 經濟 作用
一、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
每一種社會形態都有特定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矛盾統一體,其中經濟基礎起著決定性作用,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麼樣的上層建築。「每一時代的社會經濟結構形成現實基礎,每一個歷史時期由法律設施和政治設施以及宗教的、哲學的和其他的觀點所構成的全部上層建築,歸根到底都是由這個基礎來說明的。」[1]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當然也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
1、法因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在原始社會,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沒有階級和階級斗爭,因而也沒有法。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開始出現,私有財產才得以存在,社會開始發生大分裂,有了階級和階級斗爭。由於新的經濟關系的出現和私有制的產生,原始社會的習慣已經不能充分執行其作為社會調整手段的職能,而法律作為新的社會調整手段應運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2]社會生產的發展需要經濟活動有規則地進行,適應這種需要的特殊規則體系--法律便應運而生。
2、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了法的發展變化。社會經濟基礎是不斷發展變化的,這種發展變化必然要反映到上層建築方面來,要求上層建築與之相適應並為其服務。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也必須適應經濟基礎的要求而作相應的變化,否則就不能達到為自己經濟基礎服務的目的。盡管經濟基礎的變革並不會帶來法律的變革,但或遲或早要引起全部上層建築的革命,這是歷史演變的規律。法產生以後,先後經歷了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四種不同的歷史類型。這四種不同歷史類型的更替就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不僅經濟基礎的根本變化會導致法發生根本變化,即使在同一社會形態里,經濟基礎發生局部變化也會引起法的相應變化,如法的立、廢、改。
3、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本質和基本特徵。一定生產關系的性質以及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決定著以該生產關系為基礎的法的本質和根本特徵。法律只能是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從而在政治上也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共同意志的反映。歷史上相繼出現過的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律之所以出現不同的本質和特點,主要也是由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特徵所決定的。即使是同一歷史類型的各國法律各有其特點,但由於它們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具有一致性,它們也就具有共同的本質和基本特徵。因此,有什麼樣的經濟基礎,就有什麼樣的法律與之相對應。離開了經濟基礎,法律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法律的產生、發展、本質和特徵都要受經濟基礎的制約,但並不能就此認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對此,恩格斯曾經深刻地指出:「根據唯物史觀,歷史過程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現實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無論馬克思和我都從來沒有肯定過比這更多的東西。如果有人在這里加以歪曲,說經濟因素是惟一的因素,那麼他是把這個命題變成毫無內容的、抽象的、荒誕無稽的空話。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斗爭的進程發生影響並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的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築的各種因素:階級斗爭的各種政治形式和這個斗爭的成果--由勝利了的階級在獲勝以後建立的憲法等等,各種法權形式以及所有這些實際斗爭在參加者頭腦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學的理論,宗教的觀點以及它們向教義體系的進一步發展。」[3]經濟基礎並非法律發展變化的惟一決定性因素,對法發生重要影響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還有歷史傳統、民族習慣、道德觀念、哲學理論等。
二、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
雖然法由經濟基礎所決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只是消極地反映經濟基礎。辯證唯物主義揭示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一般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相互作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但上層建築不是消極地反映經濟基礎,而是積極地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因此,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也對經濟基礎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具體來說,法對經濟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能動作用:
1、確認經濟關系。法律必須根據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物質狀況,對社會基本經濟關系予以確認。法律正式通過對基本經濟關系的確認來獲得存在和進一步發展的基礎。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確認一方面使符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基本經濟關系以制度形態合法地存在;另一方面對不符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經濟關系予以限制和制約。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確認在憲法規范中表現的最為明顯。各國憲法都會對占統治地位的經濟成分和經濟關系作出界定。
2、規范經濟行為。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確認也是對各種經濟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而權利義務的分配使經濟主體有了行為的模式。因此,法律通過確立行為模式來規范經濟行為,使經濟在一定秩序中運行。
3、維護經濟秩序。法律對經濟關系的確認和對經濟行為的規范還只是事先規范。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會發生一些違反規范的行為,這就需要對這些行為進行制裁,從而恢復正常的經濟運行。因此,法律通過規定製裁措施來維護和保障經濟秩序。如我國現階段法律的重要任務就是嚴格保護被確認的各種經濟形式和市場經濟秩序,對各種侵擾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制裁。
4、服務經濟活動。法律對經濟的能動作用還通過服務於經濟活動的各種法律制度來體現。這是法律更為積極的反作用。如我國加入WTO,逐步建立起符合國際經濟活動慣例的法律制度,從而為國內經濟主體從事國際貿易提供了基本的行為規則,大大降低了他們的交易成本。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舒爾茨曾經列舉過「為經濟提供服務的制度」的四種類型:「(1)用於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如貨幣、期貨市場);(2)用於影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如合約、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險、公共社會安全計劃),(3)用於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之間的聯系的制度(如財產,包括遺產法、資歷和勞動者的其他權利);(4)用於確立公共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飛機場、學校和農業實驗站)。」[4]這四種類型都有相對應的法律,如與第一種相對應的有貨幣法、證券法等;與第二種相對應的有公司法、保險法等;與第三種相對應的有繼承法、勞動法等;與第四種相對應的有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
盡管法律對經濟具有能動的反作用,但並不意味著法律對經濟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進步的,也可能是反動的。恩格斯曾指出:「國家權力對於經濟發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種:它可以沿著同一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發展得比較快;它可以沿著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現在在每個大民族中經過一定的時期都要遭到崩潰;或者是它可以阻礙經濟發展沿著某個方向走,而推動它沿著另一種方向走,這第三種情況歸根結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的一種。但是很明顯,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並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5]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國家權力的一種,因而恩格斯的這一段話也同樣適用於法與經濟的關系。一般說來,當法律為新的先進生產關系(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服務時,它就能成為促進生產力發展、推動社會前進的進步力量;當它為落後的生產關系(生產關系束縛生產力的發展)服務時,他就會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阻撓社會發展的反動力量。因此,鑒別法對經濟的反作用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最終要看它是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還是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注釋: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6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38-539頁。
[3][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7頁,第483頁。
[4][美]舒爾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陳劍波譯,載[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胡庄君等譯,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253頁。
作者簡介:汪粼,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04級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⑨ 如何看待政治學,經濟學和法學三者之間的關系
政治學和經濟學密不可分。一定程度上,只要承認政府幹預,任何經濟學都有政治學的特徵。當代的政治經濟學主要研究政治、法律等因素對公關部門經濟政策制定的影響,尤其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既從經濟學中揭示政治生產關系,也從生產關系揭示了生產過剩的必然性。
至於經濟學、政治學和法學,法學是對政治、經濟學結論的政策固化,政治學和經濟學是對法學未定原則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