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法案例
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訴大連碧海船務公司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糾紛案
【案情】
原告: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
被告:大連碧海船務公司。
1993年4月5日,廣東省英德市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下稱「英德五礦公司」)與山東煙台開發區石化經貿總公司(下稱「煙台公司」)訂立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合同約定:英德五礦公司向煙台公司購買水泥10500噸,單價為黃埔港靠岸船板交貨價每噸432元;交貨地點和方式為山東嵐山港碼頭、平艙後依理貨單辦理貨款交接手續;卸貨時間按該船到達目的港報到後,憑港務局有關依據計算,七天內卸完,超期一天按每天25000元計收滯期費;由船方造成的責任和自然災害造成的責任除外。1993年4月8日,煙台公司與大連碧海船務公司(下稱碧海公司)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一份運輸合同。合同約定:煙台公司租用碧海公司的「碧海一號」輪從嵐山港裝載10500噸水泥運往黃埔港;裝貨時間為144小時,卸貨時間為168小時,兩港合並使用;裝卸時間從船舶抵達港口錨地起,至卸完最後一碼貨止,因天氣和船方原因影響的裝卸時間應扣除;滯期費每天25000元,不足一天按小時計算。「碧海一號」輪於1993年4月16日16時25分抵達嵐山港錨地,4月20日8時開始裝貨,4月30日3時裝貨完畢;5月4日20時抵達黃埔港錨地,5月30日20時開始卸貨,6月12日15時卸完貨物。1993年4月19日,煙台公司發了一份傳真給英德五礦公司的陳貽正、張勝福,內容是:1.卸貨時間按該船到達目的港計算,憑港務局有關依據,共七天卸貨時間,超期一天按25000元計收,不足一天按小時計收。2.船達目的港時間已5天,預計要造成多少天滯期,需方必須及時向船東支付滯期費,如不能及時支付,船東有權扣貨拍賣,以維護船東的利益。以上兩條作為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如英德五礦公司同意,蓋章後傳回確認。4月20日,張勝福在傳真上批註「同意按上列二條補充意見執行」,但沒有加蓋公章,即傳真回煙台公司。
1993年5月10日,碧海公司以煙台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查封「碧海一號」輪卸載的水泥2500噸,要求被申請人煙台公司提供50萬元的擔保,並表示對申請錯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其申請欠缺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所必需的有關材料,經說明要求後,碧海公司補齊材料後仍提出上述訴前保全申請,廣州海事法院於5月24日作出裁定,准許碧海公司的申請。31日,碧海公司提出補充申請,要求增加查封貨物數量至3000噸,擔保金額增加至90萬元。同日,廣州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碧海公司的補充申請,查封了「碧海一號」輪卸在黃埔港倉庫的水泥3000噸。煙台公司未在裁定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碧海公司申請法院拍賣貨物,賣得價款910000元,扣除拍賣費用47543元,餘款862457元保存於廣州海事法院帳戶。7月3日,廣州海事法院解除了對貨物的查封。6月6日,碧海公司對煙台公司提起訴訟。經調查,確認「碧海一號」輪兩港共發生滯期39天3小時18分,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台公司支付碧海公司滯期費954167元及其從1993年6月13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1993年10月26日,英德五礦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稱,我公司向煙台公司購買水泥,已付清全部貨款,取得貨物所有權。碧海公司因與煙台公司的滯期費糾紛,申請法院查封了屬於我公司的貨物,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碧海公司賠償3020噸貨物的貨款及利息、貨物卸船、倉租、裝卸和港務費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等。
【審判】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之間所訂立的訂貨合同約定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嵐山港就已轉移給英德五礦公司。碧海船務公司申請查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貨物。煙台公司給英德五礦公司發出傳真件時,「碧海一號」輪在嵐山港等待裝貨,並沒有到達目的港,傳真件的部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更重要的是,英德五礦公司沒有在傳真件上蓋章確認。在傳真件上簽字同意的張勝福,雖是訂貨合同的簽訂人,但他個人並沒有修改、變更合同的權利。張勝福簽字同意煙台公司提出的訂貨合同補充條款的行為沒有得到英德五礦公司的確認,對英德五礦公司沒有約束力。英德五礦公司與碧海公司之間無租船合同關系,故沒有直接向碧海公司支付滯期費的義務。碧海公司向煙台公司追償滯期費,應保全的是債務人煙台公司所有的財產。但其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水泥,屬於申請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法院拍賣貨物的價格,應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英德五礦公司請求以合同價格賠償,並索賠利潤損失,不予支持。卸船、倉租、裝卸及港務費是英德五礦公司購貨必須支出的費用,不是因碧海公司申請保全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索賠該等費用的請求亦不予支持。因拍賣貨物支出的費用應由碧海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廣州海事法院於1994年8月18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910000元的利息損失,從1993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二、法院保全的貨款862457元返還英德五礦公司。
三、拍賣貨物費用47543元由碧海公司承擔。該項費用已從拍賣價款中先行扣除,故碧海公司應將該項費用徑向英德五礦公司支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22068元,英德五礦公司承擔6700元,碧海公司承擔15368元。
碧海公司、英德五礦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碧海公司上訴稱:我公司的「碧海一號」為托運人煙台公司運輸水泥10500噸,從嵐山港至黃埔港,履行中發生滯期39天3小時18分,但煙台公司未付滯期費。為此訴請廣州海事法院判決煙台公司支付滯期費及利息,並申請財產保全,廣州海事法院作出查封裁定,並拍賣了3000噸水泥。本公司的保全申請沒有錯誤,一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或改判。
英德五礦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碧海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我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是正確的。但將被拍賣的水泥價格視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市場價格缺乏依據,應依物價主管機關核定價或市場價計算才對。公司的實際損失有貨款損失1304640元及利息,可得利潤損失41072元,裝卸費、倉租等雜費損失179388元,一審未將上述實際損失計算進去,顯然對毫無過錯的我方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根據公平原則,碧海公司應對其申請錯誤造成我公司的所有損失負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碧海公司賠償我公司的上述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是碧海公司以煙台公司拖欠滯期費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煙台公司與英德五礦公司簽訂的訂貨合同的補充條款,因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且英德五礦公司未予蓋章,故效力不予確認。碧海公司與煙台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明確約定滯期費由煙台公司負責,因此,碧海公司申請保全的應是煙台公司所有的財產。英德五礦公司與煙台公司訂立的工礦產品訂貨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山東嵐山港,因此,貨物所有權在嵐山港就已轉移給英德五礦公司。碧海公司申請查封「碧海一號」輪卸在黃埔港倉庫的水泥,是英德五礦公司所有的水泥,屬於保全錯誤,侵害了英德五礦公司的合法權益,應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因此所造成的損失。英德五礦公司上訴請求保護其因訴前財產保全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理由充足,應予支持。但其請求3020噸水泥損失中的20噸水泥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以認定。碧海公司應向英德五礦公司賠償3000噸水泥貨款,按合同約定,每噸432元,共1296000元。裝卸費、港務費等項雜費是購貨必須支出的費用,不屬因保全申請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英德五礦公司索賠該項損失,理由不足,不予採納。英德五礦公司主張其可得利潤41070元,依據充分,應予支持。其他損失,因其依據不足,不予認定。碧海公司提出其保全申請沒有錯誤,不應負賠償責任之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原審將拍賣貨物的價格視為市場價格,並以此作為賠償損失的依據處理欠妥,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於1994年12月12日判決:
一、維持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第二、三項;
二、變更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第一判項為: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人民幣129.6萬元的利息損失(從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貨款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
三、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貨物價款人民幣433543元;
四、碧海公司賠償英德五礦公司可得利潤人民幣41072元及其利息(從貨物被查封之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率計);
五、撤銷廣州海事法院民事判決關於訴訟費負擔之判項。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22068元,均由碧海公司負擔。
『貳』 經濟法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以下簡稱「甲」)向乙公司(以下簡稱「乙」)發出傳真訂購西紅柿,該傳真列明
對於第一題:問題1,甲發出傳真訂貨應屬於要約邀請,因為合同的重要因素價格是不明確的,乙公司回復價格屬於要約;問題2,合同有效,因為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應當有效;問題3,應該甲方自己承擔損失,因為合同並未約定交貨地點,根據合同法,雙方沒約定交貨地點,貨物需承運的,貨交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
第二題,問題1,乙享有不安抗辯權,因為對於雙方都有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先給付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後履行乙方能行使的抗辯權是不安抗辯權;問題2,不能,乙僅有權交付欠付貨款部分的服裝,對於已交的5萬元,應交付相應服裝。
以上僅代表個人看法,歡迎交流溝通
『叄』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甲公司和乙服裝廠簽訂加工5萬套服裝,單價100元的合同,約定甲公司於10月30日前向乙服裝廠支付預付款100萬元,服裝廠要在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裝2萬套,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服裝廠款項200萬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付第2批服裝3萬套,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裝後15日內將餘款200萬元付給乙服裝廠。合同約定一旦雙方出現糾紛,即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同按期履行,但到12月5日,乙服裝廠突發火災,將廠房、面料和大部分設備燒毀。甲公司知道後,便停止向乙服裝廠支付第二筆款項。經乙服裝廠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廠在1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甲公司便支付餘下的全部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籌措資金困難,乙服裝廠在1月15日才恢復生產,請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強,這時再生產服裝已錯過了銷售高峰期,很難賣得出去。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結清乙廠已交付服裝的款項。乙服裝廠經多次與甲公司協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因失火燒毀廠房、面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時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2)乙服裝廠於1月15日恢復生產能力,而甲公司卻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麼?
(4)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解題過程與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為乙服裝廠因突發火災導致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械設備被燒毀,說明乙廠有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可能,根據法律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季節性很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實現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裝廠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的合同糾紛應當依照他們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裁定,若雙方均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方可由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4)鑒於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3萬套服裝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2萬套服裝,應按合同的規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100萬元貸。
『肆』 經濟法中的要約和承若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沒有價格要素,屬於要約邀請,投標人向招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屬於要約,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屬於承諾。招標投標各方通過公平競爭、公正評價的規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體、客體的選擇和合同權利、義務、責任的約定;合同既是招標的決策結果和項目實施的控制依據,也是檢驗、評價合同各方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的標准。
『伍』 急需經濟法案例分析題4道 經濟法律關系一章的
經濟法案例分析
《個人獨資企業法》
[例題]:
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
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並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關系情況如下:
(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夥企業出資6萬元,佔50%的出資額,B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
要求:(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看一下題目,實際上第一問是說: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並說明理由。這是表見代理的問題,回答:
{1}乙於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盡管從內部管理的角度看,乙的行為已經越權了。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其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行為有效。
(2)、(3)這兩個問題涉及債務人償債順序的問題。首先(應該用企業的存款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社保費,然後是拖欠國家的稅款,所以)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計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可是這78000元不夠,怎麼辦,這里涉及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問題,要用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其次,A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為了增加這個題目的難度,這里又間接考察了合夥企業法)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或先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外商投資企業法》
[例題]
某西方跨國公司(以下簡稱西方公司)擬向中國內地的有關領域進行投資,並擬定了一份投資計劃。該計劃在論及投資方式時,主張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投資,其有關計劃要點如下:
(一)在中國上海尋求一位中國合營者,共同投資舉辦一家生產電話交換系統設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總額擬定為30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1200萬美元。西方公司在合營企業中佔60%的股權,並依據合營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期繳納出資,且第一期出資不低於105萬美元。合營企業採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你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
(二)在中國北京尋求一位中國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產凈水設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合作期限為8年。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總額擬定為250萬美元,西方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中方合作者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總額的30%。西方公司除以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摺合125萬美元出資外,還由合作企業作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中方合作者可用場地使用權、房屋及輔助設備出資75萬美元。西方公司可與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業正式投產之後的頭5年分別先行回收投資,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可計入合作企業當年的成本;合作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各佔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但中國合作者應按其殘余價值的30%給予西方公司適當的補償。
根據上述各點,請分別回答以下三個問題: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擬建立的組織機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利潤分配比例、約定先行回收投資的板房以及合作期限屆滿後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
(1)西方公司擬在中國上海與中方合營者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該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達到其投資總額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資的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按西方公司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其第一期出資應不低於108萬美元;擬設立的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並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
(2)西方公司擬在中國北京與中方合作者共同舉辦的合作企業的出資方式有不符合規定指出,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業為其出資做擔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業擔保向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貸款50萬美元作為其出資,違反了有關規定,合作企業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約定利潤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擬約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資的支出部分計入合作企業當年成本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外國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業的虧損彌補之後,才能先行回收投資,這表明,合作企業只能以其利潤用於先行回收投資,因此,先行回收投資不能計入合作企業的成本;西方公司擬約定合作期限屆滿時的全部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有關規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間內先行回收投資的,應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擬約定在合作期限屆滿時中國合作者應按固定資產殘余價值的30%給予其補償,不符合有關規定。
《證券法》
[例題]
中國證監會在組織對A上市公司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以下事實:
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持有A公司5.5%非流通股票的B企業認為A公司的股票將會上漲,便於1999年8月以每股8.65元的價格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A公司股票50萬股,使其持有A公司的股票、達到6%,隨後A公司的股票價格連續攀升,同年9月,B企業以14.89 元的價格拋出所持A公司的50萬股流通股票;為A公司出具1999年度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李某,在該報告公布日(2000年3月16日)後,於2000年5月購買該公司4萬股股票,並於6月拋出,獲利6萬元;C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錢某認為A公司的股票仍具上漲潛力,遂於2000年6月購買A公司的股票2萬股,其購買的股票被深幅套牢,虧損嚴重。
請回答:根據上述事實以及《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B企業、李某、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是否合法?並說明理由。
[答案]
(1)B企業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B企業持有A公司5%以上的股票,其屬於內幕信息單位,其不以收購為目的,在A公司申請配股期間買賣該公司股票即為非法。
(2)李某買賣A公司股票的行為合法,因為,盡管李某是為A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但其在該報告公開5日後的時間買賣該公司的股票,即為合法。
(3)錢某買賣A公司的股票的行為非法,因為,凡是證券從業人員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答案補充 《合同法》
[例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在10日內報價。乙接受甲發出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亦要求甲在10日內回復;甲按期復電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按甲提出的條件發貨,甲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亦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該貨物價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故乙應盡快取回貨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見,要求其償付貨款。隨後以發現甲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關聯企業無償轉讓財產,可能是自己的貨款無法得到清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1)試述家傳真訂貨、乙報價、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法律性質。
(2)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對甲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種權力請求,以保護其利益不受侵害?對乙行使該權力的期限,法律有何規定? 答案補充 [答案](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的性質。乙報價的性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邀約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邀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本例中,乙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
甲回復報價的行為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與承諾期內作出。
(2)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大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例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形式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力消滅。
『陸』 一道關於經濟法的題,求明白人解答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柒』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企業向乙企業發出傳真訂貨,該傳真列明了貨物的種類、數量、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等,並要求乙企業在10日內報價。乙企業接受甲企業傳真列明的條件,並按期報價,並要求甲企業在10日內回復;甲企業按期回復同意其價格,並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乙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 的情況下按甲企業提出的條件發貨,甲企業收貨後未提出異議,也未付貨款。後因市場發生變化,貨物價格下跌。甲企業遂提出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買賣關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業盡快取回貨物。乙企業不同意甲企業的意見,要求其支付貨款。隨後,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可能使自己的債權無法實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
1)甲企業 傳真、乙企業報價 、甲企業 回復行為的法律性質。
2)雙方買賣合同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3)乙企業發現甲企業放棄其對關聯企業的到期債權,並向其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乙企業可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己的權益,法律對此有何具體規定。
答:(1)甲傳真訂貨行為的性質屬於要約邀請。因該傳真欠缺價格條款,邀請乙報價,故不具有要約性質。乙報價行為的性 質屬於要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內容具體確定;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乙的報價因同意甲方傳真中的其他條件,並通過報價使合同條款內容具體確定,約定回復日期則表明其 將受報價的約束,已具備要約的全部要件。甲回復報價行為的性質屬於承諾。因其內容與要約一致,且於承諾期限內作出。
(2)買賣合同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題中,雖雙方未按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乙已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甲亦接受,未及時提出異議,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銷權的請求,撤銷甲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以維護其權益。對撤銷權的時效,《合同法》規定,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
『捌』 論述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和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是:(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者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
『玖』 經濟法相關的簡答題,簡明扼要就成了~~~謝謝了!!!
1.
有效
比較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