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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根據公約第75條: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專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第七十六條,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後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
所以,第三題,甲直接損失的計算就是:根據第75條,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每噸50美元,40噸就是2000美元的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