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經濟法
第一點,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內成交貨。也就是說容,按 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案例中,萬利達公司已經按期裝運了貨物,」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萬利達已經完成交貨義務,因此,買方赫爾曼公司沒有權利要求賣方承擔延遲到港的罰金。
第二點,根據案例分析,該定金應該屬於違約定金,其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雙方也有約定,」萬利達公司發貨後,定金作為貨款;萬利達公司不交貨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已經轉為貨款,定金因賣方的發貨而」消失「,所以買方不能再要求賣方萬利達再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是我的兩點分析,因水平有限,僅供參考~
② 如何記住國際經濟法中的貿易術語
首先,你要清楚貿易術語的排列標准。13個貿易術語共分為E、F、C、D四組,以賣方的義務遞增、買方的義務遞減的順序標准排列。
然後,你按這個順序標准好好理解下貿易術語,然後再有針對性的記憶。
再次,找些貿易案例強化理解。貿易術語主要是和運輸尤其是海運結合緊密。
最後,重點記憶常用的貿易術語。FOB、CIF、FCR。
③ 怎樣學好國際經濟法啊好難啊
單純從國際經濟法的概論可以看出,這門課程相當復雜,主要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技術轉讓、國家反托拉斯法、國際貨物運輸以及保險、國際投資、國際稅法。國際商事仲裁、國際支付。
很多內容需要專門的知識,比如國際貨物買賣以及運輸保險等,需要國際貿易的相關知識,國際支付又需要銀行業務相關知識,所以學習起來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處相對較少,感覺難以下手。
以下幾點建議:
1,如果能把這些國字頭的法律去掉國字,就可能簡單不少,打個比方吧,把國際貨物買賣法轉化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然後從中找相同的地方,這樣可能輕松很多。
2,繁中取簡。先學習相對簡單的東西,比如國際商事仲裁,國際稅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等,需要相關其他知識的放後面逐一攻克。
3,可以選擇重點復習。比如國際支付重點在信用證、跟單托收。國際貨物運輸重點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規則。國際貨物保險重點在我國的海上貨物保險險別,以及英國的海上貨物保險法。國際貿易法重點在CISG公約。
④ 如何學習國際經濟法概論這門課
對於法律本科的科目來說,國際經濟法概論,國際私法是較難的科目。由於與實際生活聯系不大,知識點相對比較抽象,許多人覺得無處下手,無法應對考試。根據我學習的經驗,就如何學習國際經濟法,及應對考試,談談自己的看法。針對國際經濟法概論內容多,雜,細特點,我認為學好國際經濟法須對其內容進行劃分,有針對性的安排時間和經歷。具體方案是:把整本課本分成兩部分看,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第八章國際經濟組織法和第九章國際經濟爭端處理法。這四章內容相對比較簡單,講述一些基本的理論,常識,易於理解。因此在這四章上只須少付出一些時間和經歷。第二部分為:第三章國際貨物買賣法,第四章國際技術轉讓法,第五章國際投資法,第六章國際貨幣金融法和第七章國際稅法。這五章為本教材重點章節,看歷年試卷,如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大題都從這幾章中出。而且這些章節內容抽象,不便於理解,大多數人看完這幾章都一知半解,因此要多花時間和經歷詳細地看這些章節,等你能比較宏觀地掌握這些內容,並且能應運自如,得知出處。那麼對於考試,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了。國際經濟法中,國際條約,公約非常多。必須詳記教材中各條約,公約的簽訂日期,簽訂地,簡稱,及中國取得或加入此類條約,公約,組織的日期。大家可將這些知識點單獨羅列出來,便於記憶,不致於混淆。以下按照試卷的題型分析一下如何應考:1選擇題(單選和多選)此類題是考最基本點的題,相對簡單,一般情況下,教材通讀兩遍,再做做試題,就能拿到30分左右。30分是底線,是否得到這個分數,將影響你的總成績。因此必須保證得到30分。如果你自測後尚不能得到這個分數,建議把練習冊多看幾遍。2簡答題,根據往年考題,三道簡答題中有二道較為簡單,因此要把握住。國際經濟法中的簡答題都是考基本的知識,不會出題太偏,應當理解記憶。並不要求全部記得,意思正確老師會給分。請注意你考試的態度,即使不會也要答寫,字跡要清晰。認真和誠實能得感情分。3論述題,這是綜合考察個人知識素質的題型。做論述題要求條理要清晰。在你認為需要分開論述的句子前標明(1),(2)(5)等,富有層次感。把知道的內容要盡量多寫,而且為突出你會,一定要把這些知道的字寫得相對大一些,好看一些。不知道,或不清楚的不要亂寫。鬧出笑話只會影響你的成績。4案例分析題。國際經濟法的案例分析題是比較難作答的。針對案例的法律條文,理論都得須從教材中去找。沒有現成的法條。因此,很多人都在在這失分。我的方法是多看案例,可以從不同的輔導書,試卷上找到案例。看正確答案的分析,培養你分析案例的能力。對於案例分析,先不論你的分析是否正確,一定要敢於把自己觀點寫出來。只要分析得思路是正確的。老師還是會給些分的,切忌不可不作答。以上只是本人一家之言,謹供參考。希望大家考試過關。
⑤ 如何運用國際經濟法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
首先,以國家利益為重,堅持開放和讓渡國家主權之間均衡關系。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我國政府的自主選擇。我國必須從國家利益出發,為自身的發展而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在國際關繫上,將國家主權的有限讓渡與國家利益的積極獲得聯系在一起,以平等互利為基礎,積極有效地參與國際事務,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加強與其它國家和各種國際組織的合作,積極利用WTO 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合理地解決貿易爭端,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在國內改革上,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努力提高政府的調控能力。我國必須加快政治民主化進程,全面推行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要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方式,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體系,促進法律體系的健全,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改善投資環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強政府管理和調控經濟的能力。
其次,提高國際競爭能力。最終能夠迫使一個國家執行裁決的還在於政治實力和經濟實力。我國要獲得國家主權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徑是要依靠自身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總量尚不足以使我國在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擁有絕對話語權,因此,要通過積極調整經濟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在推進世界經濟貿易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中,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產業,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效率和競爭力,有效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綜合國力。
再次,加強對WTO 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的研究並構建處理WTO 事務的法律體系。主要注重對WTO爭端解決機製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的研究,利用關於豁免成員國義務的規定,分析研究WTO 關於義務豁免和例外情況的規定與實踐,有效運用豁免條款或例外條款的規定,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切實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充分研究、利用WTO 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優惠條件,努力發展高新產業和知識產業,全面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積極推薦我國人士出任專家小組成員;利用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第三方」制度,觀察了解和學習其他成員方運用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的實際情況;在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為我國產業發展建立起「安全閥門」,確保經濟安全,從而強化和維護國家主權。
積極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在不違反WTO 有關規則的前提下,加快制定、修改及廢止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步伐,加強貿易立法,進一步完善或建立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制度,使得我國企業盡可能地不因為國內的法律問題受到制裁,並且方便企業尋求救援的渠道,學會利用法律手段保護我們國內的民族工業。積極研究有關對策,也可在我國制定一部類似美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的專門法,明確WTO 規則和國內法律之間的關系,將廣泛的咨詢程序和評估機制通過該法確定下來,規定企業、行業,作為受害方在WTO 下的救濟措施或者受到投訴時的應對程序。這樣,可以減少政府和有關組織處理WTO 事務時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最後,借鑒國外的經驗,盡量化解其對國家主權的沖擊。為保護國家主權,經過政府和國會的協商和討價還價,美國設計出了以《烏拉圭回合協議法》和爭端解決評審委員會為主要內容的對策措施。這一系列保護措施,在實踐上看已經收到了滿意的政策效果。我們應當重視美國人在制度設計上表現的遠見,以及運作的透明度、廣泛的參與性和程序的嚴謹性。美國、歐盟、日本等政府對關稅有效保護率都十分重視,在關稅政策中普遍採取了關稅升級的結構。我國應努力研究國內產業有效保護率的問題,根據我們的需要調整關稅結構和生產結構,制定合適的關稅政策。我國還可以以歐盟「貿易壁壘條例」和美國貿易法301 條款為參考,建立我國法人或公民就外國政府違反國際義務對我國貿易或工業造成的損害向我國政府部門申訴的機制,盡早開始相關的爭端解決程序,真正維護我國合法權益。
⑥ 國際經濟法怎麼考啊
有句話說的好,不幫別人別人最多埋怨你一星期,但幫人沒幫好很可能怪你一內輩子容。所以幫人是好事但也要講方法,不過你也不要因為一時挫折就打擊你的熱情,想變沉默。
其實想變沉默很簡單,閉緊你的嘴巴。但這樣你舒服嗎?真的是你想要的嗎?朋友要快樂,不要太壓抑自己
⑦ 怎樣才能學好國際經濟法
但是針對這門學科來說對數學和英語沒有什麼特別的要求,都是些法學的相關知識,因為是經濟法嘛,自然會有些經濟理論了,基本上都很淺顯,不過是幫助理解相關法律問題才出現的。
⑧ 如何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基本原則
就國際經濟法中所包含的各國涉外經濟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處在殖民地、附屬國地位的眾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沒有立法權,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權。
二戰結束後數十年來,被壓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義斗爭陸續勝利,眾多新主權國家相繼興起,逐漸形成了第三世界,開始有了獨立的國內立法權。盡管在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傾向和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差異,但它們有著共同屈辱歷史,共同斗爭經歷,共同現實處境,因而有關徹底改變這種現狀的共同願望和強烈要求,並且正在從事改造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共同斗爭。
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這種要求和平共處的努力,當然會遇到來自發達國家的各種阻力和障礙。因此,在當代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更新發展的全過程中,始終貫穿著保護既得利益、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與爭取平等地位、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矛盾和斗爭。這乃是當代世界「南北矛盾」斗爭的主要內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來「南北矛盾」斗爭中逐步形成的國際經濟法基本規范或基本原則,可以大體上歸納為經濟主權原則、公平互利原則、全球合作原則以及有約必守原則等四個方面,以下各節,分別予以闡述。
具體內容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反之,「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
發展中國家關於對本國自然資源享有完整永久主權的主張,受到發達國家某些法學家的抨擊。有些人誣蔑發展中國家這種正當要求是什麼「主權迷了心竅」;有些人則指責這種主權觀念是「最大的開倒車,」比如英國代表在上述聯合國大會第6屆特別會議上,公開揚言第三世界國家對各自本國的自然資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權」,只是行使「監護人」的職責。另外一些西方國家代表也對永久主權觀念表示了重大的保留,要求資源國的主權應當與所謂的「國際利益」互相「協調一致」。
發達國家大多是當年的殖民國家、宗主國,它們對於其本土上的全部自然資源,歷來是全權的所有者;對於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則長期是蠻橫的霸佔者。在弱小民族擺脫殖民枷鎖、收回經濟主權之際,卻以所謂「國際利益」、「現代經濟生活」需要為名,力圖繼續染指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其論證邏輯,無非是「我的歸我獨享,你的我佔一份」。
經過激烈的論戰,《宣言》終於寫上了:「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採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同時,還鄭重宣布:一切遭受外國佔領、異族殖民統治或種族隔離的國家、地區和民族,在它們所固有的自然資源以及其他一切資源受到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時,有權要求物歸原主,並向施加上述侵害的外國殖民主義者索取充分的賠償。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主要目的在於更方便地利用東道國當地廉價的原料、便宜的勞力和廣闊的市場,更有效地掠奪殖民地的自然資源和剝削殖民地人民的勞動成果,以攫取超額利潤。
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達到空前的規模,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往往在其經營活動中以各種不法手段,逃避和抵制東道國政府的管轄,排擠和打擊東道國的民族工商業,干涉東道國的內政,嚴重侵犯東道國的政治主權。
發展中國家與外國資本以及跨國公司之間管制與反管制的矛盾斗爭從未止息,其實質是侵害東道國經濟主權與維護這種經濟主權的尖銳沖突。經過長期的聯合斗爭,第三世界眾多發展中國家關於管制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正義要求,終於載入了《宣言》、《綱領》和《憲章》。
《宣言》特別強調:「接納跨國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國家,根據它們所擁有的完整主權,可以採取各種有利於本國國民經濟措施來管制和監督這些跨國公司的活動。」《綱領》進一步規定: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應當採取具體行動,制定一套國際性的跨國公司行動准則,藉以防止跨國公司干涉東道國的內政。《憲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則,同時更為鮮明地強調了它的法律規范性,即通過東道國制定的法律規范,加以貫徹實現。
當前發展中國家所面臨的現實問題是:在吸收和利用外國資本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既要對境內外商的合法權益加以切實的保護,又按照《憲章》的基本規定,要求外商充分尊重東道國的經濟主權,切實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接受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東道國「有忍受干涉的法律義務」。此種主張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多是原先的殖民強國)的支持。與此相反,發展中國家(均是原先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貫主張在徵用外資時只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從而維護自己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經過激烈論戰,1962年聯大第17屆會議通過了《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徵用,但它同時規定:「採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
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徵用或轉移其所有權。對比1962年的上述決議,在徵用賠償標准上,刪除了」以及國際法的規定「等字樣,也刪除了關於發展中國家絕不損害殖民主義者在殖民統治時期所攫取的既得利益的無理要求。至此,終於肯定了每個國家必要時可以徵用境內外資的經濟主權權利,而且排除了西方發達國家按照它們的傳統觀念在徵用賠償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所施加的所謂」國際法上的公平標准「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