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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取得資格

發布時間:2021-02-09 05:12:26

經濟法主體資格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主要具有縱向管理關系也包含具有平等關系的主體。

㈡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對嗎

這句話明顯不對。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 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
4.公民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㈢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取得

經濟法主體的資格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2.對於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
(1)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經濟法領域,基於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稱非單一性。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現在:
1.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
2.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准入方面,基於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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