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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水漬險

發布時間:2021-02-09 07:59:08

A. 急求一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的答案 謝謝

案例一:
1、因為A公司抄是賣家,且以CIF價格成交,所以,應由A公司與承運人C訂立運輸合同。
2、應有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用。
3、A公司的交貨地點在天津港。
4、貨物運輸的風險在天津港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5、1,500公斤大米由於灌水滅火受損和拖船廠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案例二:
1、應由瑞士迪高穀物有限公司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由糧油公司負責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糧油公司的貨物短量、變質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為糧油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包括短量險,所以貨物短量、變質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3、本案中貨物的損失有208.941公噸的短量和發紅變質的貨物4,927.389公噸。糧油公司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4、保險公司在賠付了糧油公司後,能取得代位權,即由此取得了對責任方追索的權力。
5、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承運人行使這一權利。

B. 國際經濟法

(1)屬單獨海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途中燒毀的化肥屬於單獨海損,依CFR術語,風險由A公司即買方承擔;而A公司購買了水漬險,賠償范圍包含單獨海損,因此由保險公司承擔。
(2) 屬共同海損,應由A公司與船公司分別承擔。因船舶和貨物遭到了共同危險,船長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濕毀。
(3) 可以。因為承運人遲延裝船,又倒簽提單,須對遲延交付負責。
(4) 可以。因B公司是最終的責任人。
[考點集成]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制度。
單獨海損,是指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害。
倒簽提單,旨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日期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提單簽發日期是貨物裝船日期的證明。簽發此種提單,尤其當倒簽時間過長時,有可能推斷承運人沒有使船舶進快速到,因而承擔貨物運輸延誤的責任。
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承運人委託,從事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的人,包括接受轉委託從事此項運輸的其他人。承運人應對實際承運人,以及在受雇或者受委託范圍內行事的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和代理人的行為負責。

C. 國際經濟法大師、教授、專家請進!

問題一:CFR術語的意思是cost and freight,即貨物的價格由成本加運費構成,不包括保險費,其風險轉移的時間是貨交承運人時。該術語中賣方雖負責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對貨物在途風險概不負責。本案中中國賣方不承擔水果腐爛損失;國際運輸業務中,依據通行的《海牙規則》(傾向於維護船方利益),船方只負有適航義務、管貨義務和不做不適當繞航義務,對管船過失是免責的,即使船方在船隻擱淺中存有過錯也不承擔責任。所以水果腐爛的損失只能由買方承擔。買方規避風險的最好方法就是事先投保,由於CFR術語中貨物並未投保,買方所負風險較大。
問題二:Q1: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制度中,平安險承保范圍最小,單獨海損不理賠;水漬險只承保海上險,外來風險不賠;一切險也不是什麼風險都賠,它只比水漬險多了一項一般外來險。就本案而言,途中燒毀的化肥屬於單獨海損,是水漬險的承包范圍,由保險公司負責;救火過程中濕毀的化肥屬於共同海損,也是水漬險的承保范圍,均由保險公司賠償,買方沒有損失;
Q2:降價銷售是由於裝船遲延所致,但由於船方已經倒簽提單,只能自己承擔貨物延遲的責任。而後再依據B公司的保函向其索賠。姑且不說倒簽提單船方不易再找到托運方,即使順利找到並成功提起訴訟,由於裝船遲延的始作俑者就是船方,所以船方承擔損失幾乎是肯定的。

D. 國際經濟法,急!

合同雙方合意不違返法律法規都可以,採用這種方式,不是很有利於賣方就是了!
首先解釋一下,CIF(成本+運費+保險)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以及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

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一) 賣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 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在採用CIF術語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 CIF合同屬"裝運合同",盡管我們通常稱之為"到岸價",但這是指價格的構成,是由成本運費+保險費。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賣方在按合同規定的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後,對貨物可能發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 賣方應及時租船訂艙。

3. 賣方應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並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 卸貨費用的負擔,常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例如:

2 CIF班輪條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2 CIF艙底交貨(CIF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2 CIF吊鉤交貨(CIF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5.CIF合同屬於象徵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合同。賣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即等同於交付貨物,即使在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仍必須憑單據付款,但他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再解釋一下,水漬險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 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件,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B. 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C. 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D. 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E. 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F. 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 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H. 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E. 國際經濟法中附加險是什麼意思

一般附加險有下列11種險別:
偷竊、提貨不著險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 T.P.N.D.),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
保險
人負責賠償對被保險貨物因被偷竊,以及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整件未交的損失。但是,被保險人對於偷竊行為所致的貨物損失,必須在提貨後10天內申請檢驗,而對於整件提貨不著,被保險人必須取得責任方的有關證明文件,保險人才予賠償。
淡水雨淋險

(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 F.W.R.D.),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雨水、淡水以及雪溶水浸淋造成的損失,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艙汗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不過,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在知道發生損失後的10天內申請檢驗,並要以外包裝痕跡或其他證明為依據。
滲漏險

(Leak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流質、半流質、油類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失,或用液體儲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引起的腐爛變質造成的損失。如以流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流體滲漏而使腸衣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短量險

(Short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因外包裝破裂或散裝貨物發生數量損失和實際重量短缺的損失,但不包括正常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被保險人對於包裝貨物的短少,應當提供外包裝發生破裂現象的證明;對於散裝貨物,則以裝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混雜、沾污險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混進雜質或被沾污,影響貨物質量所造成的損失。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張、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碰損、破碎險

(Clash and Break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金屬、木質等貨物因震動、顛簸、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或易碎性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所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串味險

(Taint of Odour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食用物品(如食品、糧食、茶葉、中葯材、香料)、化妝品原料等因受其他物品的影響而引起的串味損失。該險主要承保被保險貨物因在運輸過程中配載不當而受其他物品影響,引起的串味損失。如茶葉、香料與皮張、樟腦等堆放在一起產生異味,不能使用。
受潮受熱險

(Sweat and Heating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因氣溫突然變化或由於船上通風設備失靈致使船艙內水氣凝結、受潮或受熱所造成的損失。
鉤損險

(Hook Damage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一般是袋裝、箱裝或捆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使用手鉤、吊鉤裝卸,致使包裝破裂或直接鉤破貨物所造成的損失及其對包裝進行修理或調換所支出的費用。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的損失。
包裝破裂險

(Breakage of Packing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搬運或裝卸不慎造成包裝破裂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繼續運輸安全的需要修補或調換包裝所支出的費用。
銹損險

(Rust Risk),投保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此險,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生銹而造成的損失。但生銹必須是在保險期內發生的,如原裝船時就已生銹,保險公司不負責。此外,在海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一般不就裸裝的金屬材料承保銹損險。

F. 國際經濟法的一道綜合題,求詳細答案吖!感激不盡!!!

簡單
1、航行過失,海牙規則下船方免責,平安險下保險也免責。
2、修回船費用,共同海損,均攤。答
3、60%貨物,船方承擔。
4、10%賣方或船方承擔,這里比較復雜,看船方是否開出的是清潔提單而承擔方會不同。
5、FCA和FOB一樣,只不過FCA是非水聯運,通常買方投保。
6、水漬險就可以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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