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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股東資格訴訟

發布時間:2021-02-09 10:43:25

Ⅰ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1、提起代表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2)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為防止出現個別股東隨意使用此項訴訟權利,造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疲於應付訴訟,難以專注於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必要對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資格做出限制。根據本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上述有關公司機關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機關接到該請求後拒絕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也稱竭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針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行為提起的訴訟。對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由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實質原告是股東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於或者拒絕提起訴訟而由股東代表其提起訴訟而已。

經濟法。股東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被告股東以訴訟

不支持!因為股東未出資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限制。

Ⅲ 股東資格訴訟是以公司為被告還是其他股東為被告,為什麼

是以公司為被告,有案例:
案情簡介:
2008年,王某以3萬元作為職工入股金參與公司股份專制改制。在公司的屬職工入股通知中,寫有職工入股後不得退股的內容。後公司推舉8名職工為股東代表,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記;而王某則未被登記,同時公司也未向其核發出資證明書。為此,王某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公司卻未將其登記為股東,無法享受股東應享有的權利,故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職工入股通知,並判決公司返還3萬元股款並賠償。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資格的確認應以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記載為准,在持股職工股東資格的認定上也應堅持該原則。而本案中,由於公司推行職工入股的過程欠缺規范的程序和手續,未將王某登記為公司股東,王某也未實際享有任何股東應享有的權利,據此判決撤銷公司職工入股通知,並責令公司補足股東認定手續,並駁回了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Ⅳ 經濟法 經濟糾紛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4)經濟法股東資格訴訟擴展閱讀:

經濟糾紛的解決方法:

1、申請經濟仲裁

當出現經濟合同糾紛,企業可以申請經濟合同仲裁。

經濟合同仲裁是由國家規定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居中調解,依法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企業在仲裁活動中享有申訴權、答辯權、申請迴避權、申請保全措施權和申請執行權。同時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如實陳述案情和提供證據,全面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按規定繳納仲裁費等。

2、進行經濟訴訟

經濟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並依法作出判決的活動。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迴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除可以查閱本案資料外,還可以復制本案有關資料和法律文書。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同時,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繳納訴訟費用等。

3、進行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案件和訴訟活動,經理人應該認識到通過行政訴訟活動對於認真執行憲法和行政法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促進行政管理法制化和廉政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維護國家安定團結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的行政訴訟義務,任何一方都作為平等實體而不享有特權。

企業應正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以防止或避免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

Ⅳ 股東資格確認訴訟起訴狀該怎麼寫

這屬於確權類訴狀,寫明原因即可。什麼時候出資的,有哪些證據證明,為什麼股東裡面沒有你,現在想要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中把股東名字加入。必要時可以找律師幫忙代書訴狀。

Ⅵ 股東訴訟中提起訴訟的股東應具備的條件

不是 股東要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不是僅僅是身份與持股、日期限制
首先這個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可以,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身份性很強,有親密關系或者家族什麼的,人就比較少;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比較多,但是不是所有股東都有權,所以規定180.跟百分之1的限制
其次,有一個程序限制,就是要先去找監事會或者董事會以公司名義起訴
最後這些公司的不去起訴,才規定了股東可以為以公司利益受損,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但是結果是歸於公司的。

Ⅶ 股東的代表訴訟哪個經濟法教材里有

《公司法》第抄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了提襲起訴訟的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提起訴訟的條件為:第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第二,「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Ⅷ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與股權轉讓糾紛是否能合並訴訟

嚴格來講是不可以的,但部分法院會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審核轉讓方的股東資格回問題。
股東資格確權糾答紛和股權轉讓糾紛性質上不屬於同一類法律關系,不應該合並訴訟。法院在審理股權轉讓糾紛過程中,如果受讓方提出轉讓方並非真實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少部分法院會審核轉讓方是否具備股東資格。
按照正常審理程序,股東資格確認是股權轉讓的前提,如果在股權轉讓糾紛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轉讓方股東資格爭議,法院可終止審理股權轉讓糾紛,也可不中止。

Ⅸ 問個經濟法的訴訟地法律管轄的問題

民事案件管轄法院根據糾紛性質不同,管轄的法院也不相同。
《民事訴訟》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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