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理解與貫徹經濟法的經濟安全原則
其實目前我們理解與貫徹經濟法的經濟安全原則,就是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都要貫徹好經濟的發展,經濟的開發都是以安全的行為,安全的方式方法來進行的,都要時刻注意自身的安全,一些手法都要符合要求才可以
❷ 經濟法的原則
經濟法原則有五點,其中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多種經濟形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組織和自主經營共同發展原則
❸ 經濟法中有一個「留置權取消的消極條件」,其中「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有沒有哪位大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某玻璃廠與被告某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該合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運輸玻璃瓶,被告負責清點貨物數量、規格並簽字認可,按原告指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完好無損地交給收貨方,並帶回收貨方的收條交原告入賬,但未約定何時結算運費。合同簽訂後,被告依約履行,原告陸續支付運費1.05萬元,至2011年10月有1.29萬元運費未結算。2012年8月,原告讓被告將價值5.3萬余元的玻璃瓶運往某制葯廠,被告卻在途中將貨扣至某倉庫,並單方委託估價3.2萬元。2013年3月10日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被告提出反訴,其以留置貨物符合擔保法為由,要求原告給付扣除各種費用後剩餘的1.6萬余元運費。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能否行使留置權。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可以行使留置權,理由是:雙方當事人雖未約定支付運費的時間,但根據交易習慣,可以認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被告行使留置權符合法律規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不享有留置權。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被告不享有留置權。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權:1、約定不得留置的。這是留置權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2、留置動產違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權與合同承擔的義務相抵觸的;4、留置權行使與特殊約定的內容相抵觸的。
具體到本案,首先,合同未明確約定不能留置。其次,留置該批貨物不違背公序良俗。然而,從雙方約定情況看,本案被告應依約將貨交給第三人,而留置權發生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當債務得不到履行時,債權人拒絕返還留置物。如果允許被告行使留置權,必然影響第三人即收貨方的權利,對收貨方造成損失。這與其承擔的合同義務即須安全、及時按指定時間、地點送到收貨方是相違背的,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權。這里指的合同承擔的義務不是指返還物給債務人的義務,而是指其它義務,如涉及第三人的情況。最後,合同約定承運方不但運貨,還應當對貨物的清點負責,且交給承運人之後,須把收條交回原告入賬,這是合同的特殊約定。被告的行為既與其承擔的合同義務相抵觸,又違反了合同的特殊約定,因此被告所謂的留置權不能成立。
(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❹ 《食品安全法》是屬於行政法還是屬於經濟法
按部門法分類,屬於行政法。
❺ 經濟法為傳統公平、效率與安全價值賦予了怎樣的特殊含義
經濟法為部門法,安全、公平和效率三者的價值的含義我想有以下幾點:
1、安全、公平和效率三者的價值目標各不相同,偏重任何一個,都會影響社會價值目標的取向,立法的原則應該盡量做到三者的均衡。
2、安全、公平和效率均衡是相對的均衡,法的基本價值目標正是三者之間的調整,因為這些價值目標既有統一的一面,也有對立的一面。究竟哪一法律基本價值為最高價位,是由特定的歷史條件和社會制度決定的,並不存在一成不變的最高階位價值。
3、司法實踐中在不違背法的原則基礎上,對特殊經濟案例,應有所側重,或將安全放在第一,公平和效率處於屈從;或突出公平。
4、我國是地域廣大多民族國家,各地經經濟發展水平、濟結構、文化等社會背景各不相同,對少數民族地區,應容許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區域的經濟法自治,即根據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確定安全、效率和公平三者之間的關系。
❻ 【經濟法案例分析】1.張某算不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為什麼
答:1.張某在此案件中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的規定可以得知,消費者應該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張某與甲賓館之間存在租房服務合同關系,張某在該合同中的權利為接受住宿等方面的服務。也可以從消費者的法律特徵方面進行分析: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屬於生活消費;消費者的消費客體是商品和服務;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消費者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然後結合案例進行簡單說明一下。
2.人身權。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里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賓館方提供住宿服務時,應當提供有安全保障的環境,本案當中由於賓館的安全保障制度以及保障措施不符合法律規定。
3.理由不成立。賓館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即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消除內部的不安全因素,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範,制止來自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
主要是指通過經營者工作人員的服務工作,照顧、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至遭受來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要求配備保安人員是一個硬體要素,而在這里要求保安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任務,認真積極的履行保護義務,而在本案中賓館保安在第三人(犯罪行為人)七次踩點時都未引起注意,顯然存在過錯。
4.《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范圍和責任界限。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財產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財產損害,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上的損失,如財物被毀損,傷殘後花用的醫葯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❼ 安全生產法屬於經濟法類嗎
不屬於的,安全生產法屬於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一種
❽ 如何運用經濟法保障國家財政資金安全
子騫 (騫:高舉,飛起 )
之瑤、冰露
❾ ( )體現經濟法對市場的監督,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
經濟法主體與市場主體是不同的。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
市場主體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經濟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和組織體。具體來說,就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和資產,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都帶有明確的目的,以在滿足社會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