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經濟學法 > 訴訟時效經濟法

訴訟時效經濟法

發布時間:2021-02-09 21:01:28

Ⅰ 關於經濟法訴訟時效的問題

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債務人同意償還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後,不能反悔。因為欠條超過訴訟失效後,該債權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即債權人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不再有勝訴的可能,更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在這個情況下,債務人作出同意償還的承諾或者履行償還義務,則意味著和債權人達成了一個新的協議,此時會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債務人仍負有還款義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Ⅱ 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訴訟時效的終止和中斷的區別

您好,
1、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2、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並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3.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
(1)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 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 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Ⅲ 經濟法 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簡答題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已開始的訴訟時效因發生法定事由不再進行,並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喪失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確認了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和事由,「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後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Ⅳ CPA經濟法中的訴訟時效和保護時效

前者是指權利人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超過2年或1年訴訟時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權利,喪失勝訴權。

後者是指權利人在20年內還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超過20年訴訟時效,仍然不行使法定權利,喪失勝訴權。

因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開始。

如:借條中規定了還款日,那麼,債權人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就是還款日,因為,這時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可以行使債權。如果超過2年沒有中斷訴訟時效,導致其債務變成自然債務,喪失勝訴權,債務人可以以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要求判決債權人敗訴。

如果借條中沒有規定還款日,那麼,在20年內債權人隨時都可以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並受法律的保護,當然,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要求的時候,2年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起算了。債權人20年內都沒有中斷訴訟時效,也導致債務變成自然債務。

Ⅳ 注會《經濟法》訴訟時效起算相關問題

要注意是(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而不是(不作為債權請求權)。
不是義務人請求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而是當初雙方約定義務人承擔一個不作為義務,比如說酒店跟旁邊建築的所有人約定,建築不得超過特定高度以保證該酒店的景觀。這就是不作為義務,而該酒店享有的就是「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當旁邊建築的所有人違反約定,建築超過特定高度那天就算「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你所理解的情況,應該算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就是30頁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之所以理解有誤,是因為你沒有理解「不作為」這個概念。不作為是指消極的行為,沒有一定的行動,但是是法律行為(可以看一下15頁的沉默形式)。
而且如果是你的那種理解,也會表述成「請求他人不履行債權請求權」,不會說成「不作為債權請求權」。不作為在法律上是一個特殊的概念。

Ⅵ 經濟法中的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啊

訴訟時效有兩層含義:
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

二是這一權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歸於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 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Ⅶ 關於經濟法裡面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是權利人在此時間內享有依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二是這一權內利在此時間內連續不行使即容歸於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閱讀全文

與訴訟時效經濟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