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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場地管理費

發布時間:2021-02-10 04:18:52

1. 發票開場地管理費和場地租賃費有區別嗎

發票開場地管理費和場地租賃費有區別。

租賃費指企業以租賃方式租入的營業用房、運輸工具、倉庫、低值易耗品、設備等所支付的費用。而場地使用費是合營企業向中國政府申請使用場地而按場地面積和中國政府規定的使用費用標准,按期付給政府的場地使用費。

場地管理費的稅率是6%,徵收率3%。場地租賃費稅率11%,徵收率5%。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按照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當按照適用稅率11%或者徵收率5%開具。

(1)經濟法中場地管理費擴展閱讀

場地費用科目計入:

1、如果場地用於辦公,支付的場地費計入"管理費用-租金"科目。

2、如果場地用於銷售,支付的場地費計入"銷售費用-租金"科目。

3、如果場地用於生產,支付的場地費計入"製造費用-租金"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規定中,第六章 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按資產的性質,將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產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內。

第二十六條 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採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採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於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2. 關於管理費方面的法律知識

代收水電費,並且要舫承租人交數額感覺較大的管理費,這種管理費不內合法.
具體法律條文:
1 《物業容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3.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中「十個稅一個費」指的是什麼

你可以網路會計初級實務看看。。。。好像是 十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資源稅
一費:教育附加費

4. 場地租賃費和場地使用費在稅率上有區別嗎都是多少的稅率。開具普通發票

發票開場地管理復費和場地制租賃費有區別,場地管理費的稅率是6%,徵收率3%。場地租賃費稅率11%,徵收率5%。

承租辦公場地,應該取得租賃服務發票,如果取得6%服務費發票,肯定是不合適的。不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1%,徵收率5%。而且,取得的發票上,不能僅填寫「服務費」,而必須填寫具體的服務名稱,否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即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也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

場地租賃屬於現代服務-租賃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增值稅稅率11%,徵收率5%。

(4)經濟法中場地管理費擴展閱讀

場地管理費是指對於場地的衛生安全等等的管理費用,場地租賃費僅僅用於是將此場地出租給你的費用,不包含管理,也就是說,場地租賃費不承擔在此場地上產生的除自身場地缺陷引起的問題外的任何安全問題衛生問題等等

管理費的性質近似於手續費。管理費按貸款總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一次或分次付清。

5. 場地租賃費與場地使用費在稅收上有什麼區別

場地租賃屬於現代服務-租賃服務-不動產經營租賃,增值稅稅率11%。徵收率5%。增值稅稅率是對課稅對象徵收增值稅的比率,法定的增值稅稅率有17%、13%、11%、6%、0等。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而增值稅的徵收率是對特定對象採取簡易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的比率,如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是3%,對不動產租賃的徵收率是5%,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場地使用費納稅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其他業務收入-場地使用費

場地租賃費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成本

(5)經濟法中場地管理費擴展閱讀

場地費用科目計入:

1、如果場地用於辦公,支付的場地費計入"管理費用-租金"科目。

2、如果場地用於銷售,支付的場地費計入"銷售費用-租金"科目。

3、如果場地用於生產,支付的場地費計入"製造費用-租金"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規定中,第六章 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按資產的性質,將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產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內。

第二十六條 對於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採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對於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採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於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6. 土地使用費和場地使用費的區別

場地使用費是由國家對中外合營企業或外資企業建設用地或使用中方場地所徵收的一種費用,主要用於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徵用土地的費用和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廠外公共設施的投資,專款專用。
也就是對中外合營企業、外資企業的限制。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主要的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含義不同:由於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使用用途受到嚴格的限制,因此其不具備所謂市場上的價值,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於具備轉讓性,且可申請土地用途變更,因此其具備市場的轉讓價值,且依據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
(2)轉讓性不同: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不具有可轉讓性,而有償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依法定條件可以進行自由轉讓的出讓價格則是由政府制定,在實行出讓招標和拍賣後,則由市場確定。
(3)使用期限不同:場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與合營期限一致,而有償受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則依照土地用途的不同由法定自40-70年不等。
(4)價值的確定方式不同:根據規定,場地使用權的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因此,場地使用的價值是由合營雙方在作價協議中確定的;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由相關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資產評估的一般方法來評估確定的。場地使用權的本質也是土地使用權。

7. 什麼是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

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 在我國境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土地)舉辦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均必須繳納的一種土地有償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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