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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必背一百條

發布時間:2021-02-11 08:34:51

① 注會經濟法的條文該怎麼背 考到沒背的條文該怎麼背

考試難度不大 就是內容多 我看中級經濟法 今年考中級

② 哪位達人能告訴我注會《經濟法》哪些內容需要背~大謝~~

來得抄及的。
我經濟法基礎班還沒襲聽到一半,現在正在日夜兼程中。
個人感覺經濟法其實不光是靠背,很多東西只要理解了就可以,比如票據法和物權法。
證券之類的都是需要記的東西,實在不行就留在考試前兩三天突擊就好,總之,相信自己不要手忙腳亂

③ CPA考試《經濟法》科目,有沒有高效的記憶方法

CPA考試的經濟法復習的方法主要是記憶,書至少要看三次以上,第一遍是熟悉版,第權二遍是弄懂,第三遍是鞏固,當然重要的知識點還要總結出來再多加錘煉。對歷年考題重要知識點進行總結,對相似知識點歸納對比幫助記憶,這樣可以加深印象。

對於時間不是很充裕的人,可以採取抓重點,每年的新增章節,加上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都是必考的大題。有人說把這幾章學好了就可以去考試了,當然時間允許的話,把其他章的要點熟悉好了拿多點客觀題的分對及格也比較有保證。

經濟法是六門課中較好過的一門科目,因為它是唯一沒有計算題的科目,不會有明明會做卻因計算錯誤而失分的問題出現,所以只要你肯下苦功去背書,有條理有重點地去記憶,這一科應該難不倒你的。

④ 注會經濟法要背多少條法條

不用背,我經濟法連教材都沒看;
我是考注稅的稅收相關法律時,順帶報了注會的經濟專法
結果屬注會的經濟法過了,稅收相關法律當年沒過(第二年過的)
推薦蘇蘇和郭守傑兩位老師,反復聽他們的課件,看講義,再做點題,考前把一些數字類的考點搶記下,就ok

⑤ CPA經濟法應該怎麼學,死記硬背真的有用嗎

一、巧列題綱,教材變薄

經濟法教材還是比較厚的,而且作為一門較為獨立的科目,和其他五科的聯系並不多,而且知識點較為分散。如果大家在復習時僅僅拿著教材死記硬背,學習效果往往並不是非常好。所以我們可以藉助知識框架的形式記憶。

學完一章後,大家可以在筆記上畫出本章的提綱,也就是重點的內容,如果不會的話可以聽CPA輔導課程,跟著老師的思路會更清楚哪些地方是重點。提綱就像一個樹干,然後慢慢的向上添內容,讓這棵大樹枝繁葉茂,不斷豐富起來。也可以拿老師講課的提綱為基礎,慢慢的根據自身的理解變成自己的東西。這樣十幾頁的內容就濃縮在幾張紙上,記憶起來也非常方便。

二、記憶案例,從案例了解知識點

正在復習的考生應該有所感觸,很多知識點晦澀難懂,理解起來就很難了,更別提背下來,即使硬背下來,以後如果換個問法,考生往往也不會做。

所以對於這部分的內容,大家可以通過CPA教材或輔導書上面的案例來記憶,老師在講課時案例題的講解也比較生動,大家記憶起來非常容易,做題時遇到類似情況,也可以一瞬間想到這個案例,答題就非常容易了。

三、多總結,及時回顧

任何考試都有重點和非重點,CPA考試也不例外,如果有做過CPA歷年真題的同學們會知道,經濟法每年很多案例題都是換湯不換葯,所以這些重點一定不要放過,反復記憶,最好記在筆記本上,時常拿出來看看,反復記憶,慢慢培養自己的法律思維。

四、利用碎片化時間記憶

說到底,這門科目還是有一些需要大家背誦的東西,想全部不背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利用上述方法記憶的同時,一些法規法條的東西,也要拿出足夠的時間在記憶,可以利用平時碎片化的時間,等車時,上下班的路上都可以,這樣做比用大段的時間要好的多,不會產生厭煩情緒。

對於CPA經濟法,我們在理解記憶的基礎上加以背誦,自會在一點一滴的積累中拿下這科。其實CPA考試各科也都是差不多如此了,我們需要自己去摸索方法和規律,相信拿下CPA也就沒有那麼難了!

⑥ 注冊會計師(cpa)考試經濟法重點章節有哪些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代理權;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額轉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權利;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利潤分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增發股票;股票的上市與交易;公司債券的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禁止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收購。

第六章 企業破產法
破產申請的受理;管理人的資格與指定;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抵銷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重整計劃的制定與批准;和解協議的效力;別除權;破產財產的變價與分配。

第七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關系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

第八章 物權法律制度
物權變動;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的訂立程序;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代位權;撤銷權;保證;債權轉讓;解除;提存;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則)
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追索權;本票的出票、見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准用匯票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商標權;商標注冊的申請和審查核准;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壟斷協議及其法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經營者集中及其法律規制。

⑦ 注會經濟法要背多少條法條

不用背,我經濟法連教材都沒看;
我是考注稅的稅收相關法律時,順帶報了注會的專經濟法屬
結果注會的經濟法過了,稅收相關法律當年沒過(第二年過的)
推薦蘇蘇和郭守傑兩位老師,反復聽他們的課件,看講義,再做點題,考前把一些數字類的考點搶記下,就ok

⑧ 注會經濟法法條怎麼背效果好大概要整理記憶多少法條背誦本人語言組織能力一般,所以只能背,雖然課件

還是結合實例來背吧。。上學期我選了經濟法,由於上課沒認真聽,考試前臨版時抱佛腳。我是權採取刷題,但不是自己去做,而是看完題目思考後去看答案,然後一點一點地去尋找答案的規律。其實別看法條那麼正規,很多表述其實都相通的。只要你可以知道大概的意思,再加上多看答案總結的規律,做題目毫無壓力~

⑨ 注會經濟法要背法條嗎

注會經濟法重在理解應用,個別條款需要記憶,

⑩ 注會經濟法的考試重點

經濟法知識點比較混雜,經濟法主觀題重點:

  1.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 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而與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合同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的,合同有效

  3.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與債權人訂立的股權質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質權登記的,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僅以股權質押合同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6.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9.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0. 在抵押財產確定之前,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11.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12.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

    (2)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13.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4.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5.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16.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17.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18.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5)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19. 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重點法條20】在(經營)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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