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案例分析[案例13]
答案來自:2005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題及答案
(1)銀行可以將其擔保債權作為回破產債權申請受償答。依據規定,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在得知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後,享有是否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的選擇權。
(2)甲企業提前償還丙企業未到期債務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是無效的,是違法行為。
㈡ 生活中常見的有關經濟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張某向劉某借款10萬元欲購買一套設備以建一個塑料加工廠。張某向劉某說:我付了款就能運回設備,預計兩個月可調試完備,開工後資金一周轉即可還款。劉某同意。於是,張某寫了一張「暫借劉某人民幣10萬元,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的借條。時隔不久,設備運到。張某此時發現搞塑料製品加工不如倒賣原材料賺錢,於是將自己購進的塑料加工設備租給他人,利用劉某的借款去倒賣原材料。半年過後,劉某見張某有錢做買賣卻遲遲不還借款,便上門索要。張某說借條上寫明的條件是開工後第二個月還款,現在雖有了設備卻沒有開工,故要等到開工後再還。幾次交涉,劉某見張某沒有還錢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運用所學到的經濟法律知識分析本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㈢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正確答案】 (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該合夥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買賣合同及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雖然合夥人甲、乙、丙在合夥協議中約定了「凡5萬元以上的業務須經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該約定對善意第三人(果農和銀行)無效,故水果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均為有效。
(3)該合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貨車抵押合同在效力上應認定為成立但未生效,銀行在其債權未受清償時不能對貨車主張抵押權。根據擔保法律制度規定,抵押人以車輛作抵押的,應在該車輛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夥企業孝察雖以貨車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羨慎余登記手續,依前述規定該貨車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權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銀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對抵押貨車行使抵押權。
(4)如果合夥企業的債權人銀行兄滾、趙某、錢某同時對合夥企業行使債權,應以該合夥企業的財產按比例清償;不足部分,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為,第一,銀行與該合夥企業之間的貨車抵押合同並未生效,由此決定了銀行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屬於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第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提示:本題(4)中涉及了《擔保法》的有關內容。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為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通過此題,建議大家關注一下企業法和其他法律相結合的綜合題。
㈣ 經濟法的案例分析
(1)有效,」我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進一步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
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採伐權、乙丙以貨幣作為出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三人對出資
范圍的約定是有效的。
(2)無效,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4條的規定:「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用於清償對A公司的債務,對B公司的債務則不可以。《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
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第43條規定:「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
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
利。」
本案中,對A公司10萬元的債務是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所以應首先由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不足的部分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
任。而對B公司的5萬元債務是乙的個人債務,所以不能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財產,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丙應當賠償由於其強行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
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
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合夥協議約定了經營期限但是沒有規定退夥條件,丙退夥應當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退夥,其應當承擔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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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求經濟法案例回答
1.有效。合同為口頭形式,符合合同要見為有效合同。
2.有效。第三人不知道轎車為抵押物,為善意第三人,合同有效。
3.有優先受償權。
4.判決李某將賣車價款首先償還張某,不足部分由李某補償。
㈥ 經濟法案例分析
案例1。因其還款期限為附條件的期限:「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債務人人為的阻止條件成立,視為條件已成立。債權人可據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種看法,將「工廠開工後第二個月即如數奉還」視為約定不明確,這樣,債權人可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該借款為一般的民間借款,無利息。
案例2。農用機械股份公司的主張合法,根據公司法規定,「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根據該規定,該主張合法。
㈦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1、丁某負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18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丁某應償還2萬元。
【依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償。
【依據】《擔保法》第31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㈧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甲銀行與乙簽訂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即2008
(1)未過訴訟時效。甲銀行催收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合同中未載明保證方版式的,視為連帶保證權。
(3)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未約定保證范圍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不能實現。訴訟發生時已過保證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㈨ 經濟法案例!!!
可以。
乙以丙串通以明顯低於市價的金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交易,即判撤銷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