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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企業破產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11 11:35:59

『壹』 經濟法 破產法 案例題

1、有權;
2、依法收回,列入破產財產依法處置;
3、符合。

『貳』 經濟法-破產法案例分析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並同時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在清理其債權債務過程中,有如下事項: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購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萬元貨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還款協議,該協議約定:甲公司於2007年9月10日前償還所欠乙公司貨款及利息共計87萬元,並以甲公司所屬一間廠房作抵押。還款協議簽訂後,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乙公司在債權申報期內就上述債權申報了債權。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銀行借款1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甲公司以所屬部分設備為丙公司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丙公司未能償還A銀行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丙公司和A銀行協商,甲公司用於抵押的設備被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於償還A銀行,但尚有2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3)2006年7月,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一份廣告代理合同,該合同約定:丁公司代理發布甲公司產品廣告;期限2年;一方違約,應當向另一方承擔違約金20萬元。至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時,雙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購買一項專利,尚欠李某19萬元專利轉讓費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創辦的戊公司曾於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購一批電子產品,尚欠甲公司貨款21萬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後,李某與戊公司協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萬元後,取得李某對甲公司的19萬元債權。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37.9萬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20萬元。甲公司的全部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僅剩餘價值1500萬元的廠房及土地使用權,但該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已於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給B銀行,用於擔保一筆2000萬元的借款。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予以撤銷?並說明理由。
【解答】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2007年3月甲公司將廠房抵押給乙公司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因此,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A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由甲公司繼續償還?並說明理由。
【解答】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甲公司與丁公司之間的廣告代理合同,並由此給丁公司造成實際損失5萬元,則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應為多少?並說明理由。
【解答】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萬元債權抵銷其所欠甲公司相應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解答】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共計37.9萬元應當如何受償?
【解答】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叄』 經濟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1、破產財產:第一號房屋,對外投資價值(含應得投資收益)1400萬元,專利權評估作價700萬元,2008年2月10日該公司(破產人)主動放棄對E公司的到期債權150萬元。
2、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A銀行可以得到2000萬償額.

『肆』 從經濟法的角度談談對青島啤酒城破產案例的看法

從經濟法的角度談談對青島啤酒城破產案例的看法?說起來有點話長呢

『伍』 經濟法案例分析

1.破產財產的數額。本案中破產財產的總額為200萬元(150+50)
2.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首先是清償清算組為追回企業隱匿、無償轉讓和放棄債權所花去的10萬元,然後是欠職工的工資60萬元,然後是稅款10萬元。剩下的120萬元就要用於清償所欠甲、乙、丙的債務。
3.甲、乙、丙的清償比例。由於甲、乙、丙都是普通債權,而破產財產又不足以完全清償他們,所以要按比例清償。甲、乙、丙的債權比例為100:75:25(即4:3:1),所以甲可獲得的清償為60萬元,乙可獲得的清償為45萬元,丙可獲得的清償為15萬元。
相關法條:《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第六十四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陸』 經濟法-破產企業法

一般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但是在破產程序執行後,先訴抗辯權中止
比如,甲向乙貸款100萬,丙為擔保人,約定為一般擔保責任,丙破產
1,在丙的破產受理時,甲作為主要債務人還了80W,那麼乙就針對未還的20萬,向丙申請破產債權
2,在丙的破產受理時,甲作為主要債務人未還款的,那麼乙可以針對擔保人丙申請100萬的破產債權,假如破產債權的償還率為20%,那麼乙應該獲得20萬的破產債權,(注意,現在錢還不能給乙,等到主債務到期時,如果甲不能還款,那麼這20萬拿走。如果甲只還了80萬,那麼丙應該承擔20萬擔保債權,破產債權償還率20%,那麼丙應該給甲20*20%=4萬,原來提存了20萬-4萬。還有得16萬繼續加入破產債權加入分配)

『柒』 經濟法案例分析[案例13]

答案來自:2005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題及答案

(1)銀行可以將其擔保債權作為回破產債權申請受償答。依據規定,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債權人在得知保證人破產的情況後,享有是否將其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受償的選擇權。

(2)甲企業提前償還丙企業未到期債務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是無效的,是違法行為。

『捌』 從經濟法角度,破產案件審理的過程因何而起而又如何進行

bfk從根上講,美國確實是以自由市場起家的。美國立國是從抗稅開始的,當時美國人要求獨立最重要的是因為英國政府課稅太重,他們認為不合理,他們的口號是:沒有代表就不納稅。意思就是如果我沒有發言權我就不能納稅。你要叫我納稅,我就得有代表參加討論如何納稅、這個錢怎麼花。後來慢慢的這個理念形成了美國後來的立國之本。美國《憲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是個人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追求幸福就包括發財致富,因此私有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由此可以看出,美國從立國開始,完全是自由市場經濟。
另外,美國人天生的對政府有一種疑慮,認為政府越小越好,政府管的事越少越好,但也不是無政府主義,他們也認可有些事非政府管不可,比如治安、法律這些事。美國開始的時候是個移民國家,從歐洲陸續移民,一點一點開荒。那時候真是沒有什麼人管的,它的經濟就是自發的競爭起來,所以美國早期基本上是自由放任的經濟,完全由市場來決定。
到十九世紀中葉斯賓塞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出來時,立即在美國得到擁護。其核心就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認為我發財了我成功了是因為我比較優秀,因為我又勤奮又聰明。你失敗了是因為你又笨又懶。他們也承認有某種機遇,但認為機遇是要靠人去抓住的。我既優秀、勤奮、聰明,又會會抓機遇,所以我就成功了。當時的美國人認為大家都是白手起家,起點是相同的。
但是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這種原始的競爭是難以為繼的。因為從邏輯上講,過了幾代以後起點就不會平等了。這就像接力賽一樣,第一棒同時起跑,但第一棒跑完後就參差不齊了,第一棒跑得最慢的那組的第二棒接棒時就已經處於不利的地位,就算你跑的比其他的第二棒快,你也可能追不上人家。同理,過了幾代以後大家的起點就不可能平等了。所以社會達爾文主義是站不住腳的。而且人類社會和動物界是不一樣的。對於動物界來說,都同樣要經受自然界的風霜雨雪,有的動物能挺過去,有的動物挺不過去,這是「物競天擇」的結果。而人類社會的條件是千變萬化的,人為的條件很多,並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經受同樣的磨難。所以我個人認為,社會達爾文主義雖然是從達爾文主義來的,但除了在原始社會之外,在發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階段它是絕對站不住腳的。
那麼美國政府是什麼時候需要開始干預經濟了呢?其實最早是從一點一點開始的。因為市場經濟必須要有法律,經濟必須是在法治健全的前提下才能正常運轉。那麼誰來執行法治?當然是政府了。所以從這個角度講,已經找不到那種完全的、純粹的、沒有政府的「看得見的手」的經濟了。
1865年南北戰爭之後,也就是19世紀的後期,在掃除了發展的障礙以後,美國經濟突飛猛進,造了鐵路,發現了石油,隨之就有好多好多大財團出現了。在工業化突飛猛進的過程中,財富高度集中,於是貧富懸殊擴大,社會矛盾尖銳化,好多社會問題就出來了。這種情況之下,很多有識之士感覺到完全放任自流、不受約束的經濟造成資本惡性膨脹,是難以為繼的。必須要要採取一些手段,對此加以遏制。
他們最初感覺到的最大的問題是壟斷。壟斷財團形成以後,就通過壟斷市場,抬高物價,坑害消費者;同時壓低工資,增加勞動強度來坑害工人。比如說鐵路的壟斷,鐵路公司可以自己隨便定票價,你非買它的票不可。這樣就坑害了一般的市民、農民和小商人。總之壟斷的害處非常大。但壟斷也有好處,它實際上可以節約成本,可以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假如它願意這樣做的話。在資本高度集中的情況下,生產力發展,或者是搞科技開發之類的都會比較容易,所以它不是一點好處都沒有。但因為人的貪婪是沒有止境的,如果不加以遏制壟斷就會無限制的發展,就會惡性膨脹,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和一般的市民老百姓都深受其害。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幹預首先要做的就是反壟斷。1890年美國制訂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是第一部反壟斷法,但是還不太完備,常常有空子可鑽,而且力度也不夠,所以到20世紀初,美國又出現了一個大規模的改變政府和市場經濟關系的浪潮,,後來被稱為進步主義運動。它是以老羅斯福總統為標志,不是我們後來所熟悉的那個小羅斯福,而是西奧多·羅斯福。他1901年當選為美國總統。他當政時大力的反壟斷,首先就要在理論上論證政府幹預經濟不違背美國立國之本的自由主義,而且也不違反《憲法》。在20世紀的前十多年間,對於反壟斷的必要性社會上已經有一定的共識,出現了一批理論家,他們從理論上來論證這一點,其中包括反對社會達爾文主義。當然也有另一派人堅決維護社會達爾文主義,雙方就展開了一場大辯論,可以說那是美國在經濟學社會學發展繁榮的一個時期。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改良主義的政治家。老羅斯福政府集中採取了幾個措施,第一就是反壟斷,通過反壟斷的法律,拆分了幾個財團,一個是鐵路,一個是美孚石油公司。這時通過的反壟斷法比原來的謝爾曼法就更嚴厲一點。詳細的內容在我寫的《二十世紀美國》中有詳細介紹,其中第三章第四章都是講美國從老羅斯福到小羅斯福的政府改革的。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看那本書。
第二、把企業置於政府法規監管之下。政府最先介入的是食品,就是現在的食品安全檢查。其起因是有一個叫厄普頓·辛克萊的作家寫了一本書,中文翻成《屠場》。作者以一個肉食品加工廠做原本,描述了裡面工人惡劣的工作條件。以及其骯臟的衛生環境。這本書成為了暢銷書,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動,之後大家誰都不買肉了,據說老羅斯福總統從此也不再吃香腸。後來他就派人進駐工廠進行調查,發現跟這本書里描寫的基本上是一至的。所以他就推動國會通過了《純潔食品與葯品法》和《肉類視查法》。這樣,政府就有權進駐到工廠,在商品出廠之前就檢查其質量和生產過程,而不是在商品到了商場之後才檢察。以後類似的法規就更多了,而且檢查的東西不僅限於食品,還包括其他的一切日用商品。不僅美國政府這樣做,全世界各國政府都有好多監管的法規。但是在開始的時候,每次要通過這樣的法律,都面臨著是不是違憲的問題。而且企業主經常跟總統打官司,最後由最高法院審定。總統有時輸,有時贏。總之是總統打贏了官司以後通過了這樣的一些法律,所以這個轉變在開頭的時候是很艱難的,有觀念的轉變,有法律方面的轉變,還有整個理論上的改革,最後的結論是政府幹預經濟是合理合法的,不但不違背自由主義市場經濟,而且有助於推動公平條件下自由競爭。
第三、改革稅制,就是逐步推動實施累進稅。原來美國的稅是非常輕的,企業和富人納稅也是很少的。後來為了社會公平,有些州率先立法,然後全國立法推動實施累進稅,就是說收入越高,納稅的比例就越高。現在西方各福利國家都是採取這個辦法,而且歐洲更厲害。但是納稅的起點和稅率,每過一段時期都要改變,所以國會經常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就是稅制的問題。納稅是公民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一個國家最大的財源,稅率也是政府調控經濟的最重要的一個手段。
第四、幣制改革。幣制改革不是在老羅斯福的時候,而是在後來的威爾遜總統時期改的,是1920年代的事。從那個時候成立了聯邦儲備銀行,就是現在我們經常講的美聯儲,它也是政府幹預金融的一個手段。它可以通過對利率的調整來監管經濟,這是一個很大的改革。形象的來說,到底決定美國金融的是華爾街還是華盛頓?有的時候是華爾街,有的時候是華盛頓,但是歸根結底應該是華盛頓。如果華盛頓不願監控或監控不力的話,是它自己失職。就像格林斯潘這次自己檢討了,承認這次危機是他監控不力,因為他太相信市場自發調節的力量,而把人性的貪婪估計過低,所以他沒有採取比較強有力的調控手段。但是他是有權加以調控的。所以,有了聯邦儲備銀行之後,政府對於金融就有了調控的權力。在20世紀初期的這一系列改革,也是政府跟大財團博弈的過程,政府限制他們無法無天的膨脹,允許它利己但不許它太損人,政府這樣做主要是著眼於全國老百姓的福利,
第五、勞工福利問題。早期,勞資糾紛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政府本來就管不著。而且企業家有一個理論,你要是嫌我的勞動條件不好,嫌我給的工資太低的話,你可以不用來。你是成熟的人,你自己可以做出選擇。所以勞工完全受市場決定,供求關系決定了工資等條件。一般地說,勞動力永遠是超過需要的,因為市場總是有一個失業後備軍。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勞資矛盾就越來越尖銳,而吃虧的大多是工人。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美國工人經常罷工,罷工又經常引起流血沖突。因為資本家是可以僱傭打手的。到老羅斯福任內,在罷工越演越烈,勞資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政府就出手了。老羅斯福政府有一次歷史性的干預煤礦工人大罷工,就是作為仲裁人,實際上是逼資本家讓步。勞方也作一定的妥協。從此逐步出台最低工資,最低福利,勞動條件等法規。先是10小時工作制,然後是9小時然後是8小時等等。,安全保障這些方面的規定也出來了。這也是政府幹預經濟的一部分。政府的這些做法起先也受到很大的抵制,後來慢慢的資方也都接受了,認為就應該是這樣的。這個都是一個觀念改變的過程,也是法律改變的過程。
還有一個是資源保護。有些人一直以為環境保護的問題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才開始注意的,其實從20年代起,美國一些有識之士就已經提出了資源保護的問題。那個時候空氣、水污染還不是問題,主要問題是砍伐、開發礦產導致森林、濕地的流失。那時對水土保護等運動就已經開始,當然也都遇到利益集團非常大的阻力,這些也都需要政府通過法律來解決。所以20年代時,美國政府就已經開始在這些方面進行干預。
1929年「大蕭條」以後,小羅斯福開始實施「新政」,這個我們大家都很熟悉的了,我用不著講很多。但是我要講的是,前面的這些辯論在理論上已經做了鋪墊,理論界認為政府是可以干預經濟的,而且也已經制訂了這樣的一些法律了,因此1929年危機到來的時候,小羅斯福新政出台阻力就會比較小一點。
1929年的大蕭條是非常可怕的。現在人們總說美國目前的經濟危機非常嚴重。但是從整個社會來看,我覺得現在的情況與1929年的大蕭條相比要好很多。雖然我個人沒有親歷過29年的大蕭條,但是我看過很多資料,我也碰到過那個時候過來的美國人,他們提起那個時候就是談虎色變。當時發生那樣的大蕭條是史無前例的,雖然前面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政府幹預經濟,但是遠遠不夠,對危機的發生是沒有準備的。真的有許多人餓死了,還有人用一生的積蓄買了房子但一夜之間又流落街頭。銀行倒閉了那麼多,許多人一生的積蓄完全喪失一個錢也拿不回來。還有許多企業破產了,許多大企業主昨天還是百萬或者千萬富翁,明天就什麼都沒有了,被逼跳樓的不在少數。那時侯社會沒有安全閥,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建立。在這種情況下,全社會非常恐慌,認為世界末日就要到了,看不到出路,人們沒有一點希望,簡直就不知道應該怎麼辦。大蕭條持續了三年,到了第三年鋼鐵工人人數等於0,全部都失業了。所以我覺得與那個時候相比,至少目前從全社會的情況、從人的精神狀態來看的話,還差的很遠,跟那個時候還是不能比。kom77

『玖』 經濟法如何處理公司破產

第一個是還工資類的
第二個是還債券的
第三個是欠外面債務
最後是股東分

好像

『拾』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急急~~~~~~`

(1)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題中,甲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之前的沒有擔保的乙的貨款設定了擔保, 因此這是可以撤銷的。
試題點評:本問所涉及考點與考試中心模擬試題(四)綜合題3的第8問完全相同。
(2)A銀行不能將尚未得到清償的20萬元欠款向管理人申報普通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本題中甲僅僅為丙提供了抵押擔保,因此對於抵押物不能夠清償的部分,A銀行只能夠要求丙清償,不能夠向甲申報債權。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報的債權額為5萬元。根據規定,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本題中管理人解除甲丁之間的合同給丁造成的損失是5萬元,因此丁只能夠以5萬元去申報債權。
試題點評:本問所涉及考點與考試中心模擬試題(四)綜合題3的第5問完全相同。
(4)戊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本題中戊公司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李某對甲的債權的,因此戊公司不能夠主張債務抵銷。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職工工資和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只有在《企業破產法》公布之日前的20萬元可以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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