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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實質公平

發布時間:2021-02-11 13:14:51

1. 經濟法中有哪些行為性質

論經濟法的公平價值

摘要: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以社會本位為基礎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也是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相統一的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關鍵詞:公平 社會本位

一、以社會為本位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石

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是指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對,但又不是後者的集合或某種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後者合力的結果或有機總和。〔1〕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具有獨特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它建立在以社會為本位的基石之上。

經濟法是在公法對私法的介入,以國家之手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中產生的。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學上形成了孟德斯鳩、霍布斯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從天賦人權的哲學思想出發,認為法就是由人類理性和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聯系。法律是自然的理性表現,是客觀存在的普遍規律。在經濟學上,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佔主導地位。他認為在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客觀經濟規律會自發實現「自然秩序」。人是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即理性人,在這種「自然秩序中」,當理性人在追求其個人利益的目標時,他好像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著去實現公共最好福利。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他認為,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策,政府對經濟的任何干預都是有害的,政府的權力應主要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全,即「夜警國家」的模式。自然法學派和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在這個時期,以國家干預為主要特徵的經濟法受到削弱,民法得到了充分的發展。〔2〕

然而,亞當·斯密所描繪的完全依靠市場調節,來達到的理性的人與社會和諧發展的「自然秩序」並沒有很好地實現,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這樣一幅圖畫:環境污染、資源過度開采、貧富分化、市場壟斷、公共產品短缺等。在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後,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也桎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調節的盲目和滯後,個體組織生產的有序與整個社會生產的無序,個體利益的局部性與短期性,往往使個人利益得以彰顯,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忽視。對此,以個人為本位的民法是無能為力的。尚須「國家之手」的干預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而恢復經濟的自由與有序、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格局。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3〕有些行為,在民法來看,也許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這種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甚或造成威脅時,就會受到經濟法的規制。如微軟收購Intuit軟體公司,可謂是個互贏的商業行為。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獲得微軟的投資,並利用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分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佔有個人財務軟體市場近70%分額的Quicken軟體。這場收購雙方平等互利,完全符合民法的條件要求。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成後,微軟會獨霸全美的個人財務軟體市場,執意向法院起訴,最終導致了這場交易的流產。〔4〕經濟法總是以個別經濟活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比效果為參照,來評價公平價值的實現。

國家干預也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從某種方面講,政府因其本身的特點,在某些時候,也有產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首先政府幹預經濟,往往以國家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是一致的,例如,保護耕地與發展經濟佔用耕地是矛盾的。所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規劃,嚴格佔用耕地審批制度,遵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徹底落實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這樣,就會既有利於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了國家的建設用地,達到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統一。但是,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並不完全一致,也會有沖突。如國家為快速發展經濟,過度佔用耕地,則可能暫時有利於國家利益,而損害了社會利益。其次,政府幹預手段的落後,反應的遲鈍,往往難以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政府在宏觀調控方面有優勢,而微觀管理方面不足。政府處於凌駕於社會之上的機構,信息廣泛,但也難免會有偏差,導致決策的失誤。最後,政府作為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難免會有尋租現象。且由於目前監督機制不完備,在我國官本位歷史傳統影響下,易滋生腐敗。有鑒於此,在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干預的程度、方式、方面,都應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加強政府幹預的科學性,提高政府人員的素質。

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的統一

羅爾斯認為,形式正義執行法律和制度時應當平等適用於屬於它們所規定的各種各樣的人。由形式正義產生形式上的公平。在民法上,公平主要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著機會平等。而機會平等至少要有四個方面的規定性:即社會資源平等地向市場主體開放;競爭的起跑線均等;市場主體同等的不受歧視;市場主體平等的擁有實現其經濟目的的手段。〔5〕民法所強調的機會公平,是以實現抽象的人格平等和個人自由為條件,將作為民事主體的人視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忽視客觀存在的人所處的環境和其自身所具備的一切具體特徵,給予民事主體同樣的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的普遍性並不能應對社會生活的復雜組合。在以競爭為主導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經濟主體形式上的公平卻產生著實質上的不公平。就如一個億萬富翁不可能與一個乞丐具有的條件一樣,經濟法認為,一個經濟巨人與一個經濟侏儒也是不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即使法律賦予他們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諸如行政壟斷、地方保護、信息偏差、經濟實力、地理位置、基礎設施等一系列差別因素的存在,給市場經濟帶來的實質不公,使得民法的形式公平難以實現。形式公平,也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首要目標。每個市場經營主體,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所在區域的不同,都有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經濟法既不為某個市場經營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市場經營主體製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6〕

形式公平是經濟法公平價值的基礎,是在追求實質公平的條件下的形式公平。民法忽視市場主體的經濟實力、技術經驗等方面的個性特徵,而對他們一視同仁的規定,勢必造成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的盛行,產生實質不公平。經濟法恰恰重視個體差異,將市場主體按一定的標准細化為不同類型,屬於同等條件的,同等對待。如同樣的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相等;同樣的生產者,所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等。

經濟法以實質公平為其更高公平價值目標。實質公平是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等方面差異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7〕實質公平要求一方面對具備特殊條件、地位和能力的市場主體的某些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增加其義務或減少其權利。以反壟斷為例,從現代反壟斷法實現來看,(一個企業)單純的市場控制力通常並不被法律作否定性評價,只有當特定的具有市場控制力的企業將其控制力濫用時,法律才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而企業僅僅具有市場控制但未行濫用,或企業之行為雖有濫用之嫌,但其能力本身不具有市場控制力,則兩者均不違反反壟斷法。另一方面,實質公平對遭受或易於遭受經濟特權侵害的弱小主體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更多的權利,而承受較少的義務。如各國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如銷售者在銷售中存在欺詐,消費者可以商品價格的兩倍向銷售者索賠。為方便消費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這些規定,從形式上看在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不公平的。但是,生產者有責任生產出質量合格的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與消費者相比,他們具有較多的專業知識,消費者處於弱者地位。由此可見,經濟法的實質公平體現了對弱者進行保護的實質公平。

經濟法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還相統一於社會本位的基石之上,體現在:經濟法為社會公共利益,不同時期調整內容也不同,其公平價值取向也不同。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為鼓勵吸引外商來投資,加速我國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的步伐,就出台了許多優惠政府,使得那些在資本、管理經濟上比我國企業雄厚、豐富得多的外國企業,享受到了中國企業都享受不到的有利條件。這對我國企業形式上和實質上都是不公平的。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並初步完善,作為WTO的成員,我國的市場競爭規則要同世界接軌,就要求市場經營主體平等地參與競爭,就需要逐漸減少外資企業的優惠條件,讓他們享受國民待遇。再如,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壟斷企業的經濟力量非常強大,所以,反壟斷法是這些國家經濟法的核心。而在我國目前,為增強經濟全球化中我國企業的競爭力,發揮企業的規模效應,應鼓勵、支持建立大型企業集團,實現同我國企業間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

經濟法既追求形式公平,即同等條件下同等對待;又追求實質公平,即不同等條件下不同等對待,二者是統一的。形式公平是實質公平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形式公平的實質公平是平均主義。平均就是在機會的擁有和財富的分配上,無視能力和特殊需要的存在而曲解為簡單的按份分攤,是與平等背道而馳的。〔8〕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更高目標。實質公平是形式公平的必然發展。沒有實質公平的形式公平,形式公平的目標也不能最終實現。

三、經濟法的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

隨著人類文明的加速發展,尤以資本主義工業化大生產以來,人類面臨到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新問題。世界財富的增長並沒有使所有的國家以及每個國家中所有的地區受益,相反,卻加大了他們之間的貧富差距。人類生產力的極大提高,人口大爆炸,使得他們能夠而又不得不向大自然攫取更多的資源。自然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利用,導致人類生態環境的惡化。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森林面積銳減、礦產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等,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延續。在對傳統的工業文明和發展模式進行深刻的反思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發展和發展模式———可持續發展。目前,可持續發展的比較權威的解釋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9〕其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涵:第一,人類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權利,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第二,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應承認並努力作到使自己的機會和後代人的機會平等;第三,為了今世和後代的利益,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10〕

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觀,既體現當代人間的公平,又蘊涵代際人間的公平,是追求更廣泛意義上的社會公平。當代人間的公平,即維護所有當代人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並滿足其為此的基本需要。它要求一國內地區間有平衡的發展。在一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由於區位條件、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不同,造成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等。在某些特定時期,國家為了整體發展的需要,甚或對一些條件好的地區予以政策優惠,來推動這些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加劇了不平等的存在。我國東部和中、西部的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區域經濟不平衡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快中西部地區的發展,關系經濟發展、民族團結、社會穩定,關系地區協調發展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是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重大舉措。」〔11〕代際間的公平,即當代人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與需要而損害人類世世代代滿足需求與發展的條件,要給子孫後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能力的權利。科技的發展,使得後代人有可能開發出新的能源並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發展仍然離不開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我們應留給下一代一個清山綠水的世界。因而當代人既要考慮自身的發展,也要考慮後代人的發展。經濟法還為實現公平的可持續發展作了具體的規制,如土地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都有所體現。

經濟法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價值觀,是注重社會效益的價值觀。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或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較。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不僅限於經濟效益,更強調社會效益。沒有西部地區的現代化就沒有我國的現代化,也就沒有社會效益。在消除地區經濟差距上,東部地區要加強與中西部地區全方位的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和參與西部開發,更好地發揮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央也應多給予政策、稅收、財政上的支持,如鼓勵外商到中西部投資,加強中西部水利、交通、通信、電網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相關的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社會效益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的模式,經濟的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短期高速發展。我們應走出以往「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老路,將簡單粗放的消耗型經濟轉變為高技術含量多的集約型經濟,進行產業調整,促進產業升級,注重生態效應與經濟利益的統一。「經濟法的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於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自由和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經濟成果的優化和發展也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2〕只有注重社會效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才有保障。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是確立在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是可持續發展的公平。它不只強調代內公平,更將視野擴展到代際公平,顯示了其對整個人類發展的終極關懷。它也是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法律部門的產生、發展、繁榮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注 釋:

〔1〕程寶山:《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2〕李昌麒:《經濟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頁。

〔3〕江合寧:《對經濟法與行政法價值定位的思考》[J],《廣東社會科學》,2000年第2期。

〔4〕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之舉提交法院[N],《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轉引自: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168頁。

〔5〕公丕祥:《論當代中國法制的價值基礎法制與社會發展》[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2期。

〔6〕王保樹:《經濟法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頁。

〔7〕李昌麒:《經濟法學》[Z],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

〔8〕卓澤淵:《法理學》[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頁。

〔9〕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年。

〔10〕程信和、李摯萍:《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J],廣州:學術研究,2001年第2期。

〔11〕摘自《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

〔12〕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議》[J],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賴達清 李文軍

2. 經濟法如何保障交易公平——從功能視角研究市場規製法

摘要:合同法是規范交易的基本法,但不足以保障交易機會配置和交易過程及結果的公平。
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通過抑強扶弱等手段保障交易公平,從而促進交易。從交易促進的視角 研究 市場規製法,可以較好地構建市場規製法的內部結構,從而使市場規製法成為一個邏輯嚴密的經濟法子系統。
關鍵詞:交易公平合同法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縱觀經濟法學史,對市場規製法的研究很少從交易的視角展開。由此而產生的弊端主要有二:第一,市場規製法促進交易的功能得不到闡釋,其與合同法促進交易的功能得不到區分第二,由於缺乏一個正確的切入點對市場規製法進行研究,因此歸屬於市場規製法的各項 法律 似乎獨立存在,其內在的關聯卻沒有得到認識。這就阻礙了對經濟法的深入研究,使 目前 對經濟法較多 問題 的認識只停留在表層上,同時在研究路徑上使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相割裂,更給人一種經濟法雜亂無章的感覺。本文從功能的視角研究市場規製法如何在民法的基礎上促進公平交易,並基於這一功能研究市場規製法體系內在的邏輯聯系和各法律之間的關聯。
一、交易公平的障礙 分析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機會配置的公平和交易過程及結果的公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交易時時會發生,但交易公平並不會隨之而來。有諸多因素會 影響 交易公平的實現,如交易雙方地位、信息擁有量、討價還價能力、財產擁有量等的差異都會破壞交易公平的實現,成為公平交易實現的障礙。就其關聯而言,地位障礙是從交易主體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信息障礙是從交易標的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資源障礙則是從交易標的和交易糾紛處理能力的角度影響交易公平的實現。
(一)地位障礙
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會直接導致交易的不公平。因為這種差異往往使處於弱勢地位者在交易決策時不敢討價還價,從而使其自身利益不能在交易中得到體現。如奴隸主與奴隸之間公權機關與私人主體之間,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②均因地位差異而使弱勢方(奴隸、私人主體、勞動者)的利益受損。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既可能是事實上形成的,也可能是法律造成的,因此需要研究法律如何減少這種差異,對要消除的差異如何運用法律的力量進行消除。
(二)信息障礙
對交易雙方而言,交易是一種決策,而決策需要充分、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有錯誤或不足,決策往往也會錯誤或不當,從而導致交易的不公平。換言之,信息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交易者的討價還價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交易中往往會受到損害。實踐中,影響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礙主要有二:第一,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即信息在交易雙方之間的分布不均勻,其中一方處於信息優勢,另一方則處於信息劣勢。處於信息優勢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優勢信息侵害信息劣勢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勢一方則因為信息擁有量不足而無奈受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由於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對稱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因此,法律對信息不對稱問題的解決就顯得相當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製造虛假信息。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有製造虛假信息的動機,如果沒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則交易雙方製造虛假信息的行為也會普遍化,以通過這種虛假信息騙取交易對方的利益。
(三)資源障礙
從廣義上說,上述地位障礙和信息障礙都屬於資源障礙,但此處所說的資源僅指交易雙方擁有的財產。財產擁有量的差異導致不公平交易主要有兩條路徑:第一,財產擁有量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交易者對交易信息的收集和處理能力,因而進一步影響到其交易決策。進言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財產擁有量小的主體所做出的交易決策要劣於財產擁有量大的主體做出的決策。第二,在信息充分的情形下,不公平交易往往在交易者之間產生糾紛,而糾紛的解決也需要耗費資源,所以財產擁有量的大小會直接影響到交易者對解決交易糾紛意願的強弱和能力的大小。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形之下,當交易雙方財產擁有量差異很大時,財產擁有量小的交易者在解決交易糾紛時會處於相對更為不利的地位,而這會導致後續的、更多的不公平交易。
由於眾多障礙因素的存在,公平交易並不是某一個部門法所能實現的,而需要藉助於整個法律體系的作用來實現交易公平。具體言之,公平交易的實現既需要作為交易基本法的合同法,又需要作為交易促進法的經濟法;既需要直接規范交易行為的法律,又需要優化交易環境的法律。
二、合同法規范公平交易的不足
合同法是有關交易的基本法,但作為一種私法,其對公平交易的貢獻主要在於確認形式公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 自然 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里的「平等主體」和「法律地位平等」是一種典型的對形式公平的確認。形式公平是「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在合同法中的具體化。它排斥了人在法律地位上的絕對差異。然而,在一個等級森嚴的身分社會
,法律地位差異的現象相當普遍,其直接後果是社會交易范圍的縮小以及交易公平的喪失。法律確認形式公平,就意味著取消身分限制,使身分社會走向契約社會。同時,這種形式公平也使任何人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制。這就是合同法對交易公平的貢獻。但這種形式公平並沒有徹底解決人類社會中的不公平問題,對事實上存在的不公平問題通過法律宣稱公平的方式是解決不了的。也就是說,形式公平只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沒有形式公平,根本不可能有交易公平可言,但只有形式公平也並不表明一定會有交易公平。雖然法律可以宣稱交易雙方地位平等,但交易雙方的地位差異往往是一種事實。這種事實是合同法很難甚至不能改變的。雖然《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事實上,只依據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很難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因為交易各方之間的、實質上的不平等往往使其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出現不公平。正由於合同立法只重視形式公平而不考慮實質不公平的現實,故其實現公平交易的能力十分有限。對此,我們還可以從交易資格與交易能力的角度進行分析。交易資格是一個法律問題,合同法上的形式公平只是使盡可能多的主體都擁有交易資格,亦即只解決交易資格問題;而交易能力則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純粹的事實問題。不同的交易能力導致在交易中做出不同的交易決策,從而使交易主體對自身利益的維護程度也會不同。交易各方的交易能力差異越大,交易不公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一般而言,交易能力的改變主要通過對強者的抑制或對弱者的扶助等方式實現,但這是作為私法的合同法力所不及的,不能要求《合同法》必須在確認形式公平的基礎上創造各種實質公平,實質公平環境的創建應該是經濟法的功能。但《合同法》可以對因實質不平等而導致交易不公平的這種結果設定相應的矯正制度,如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種制度確實有助於促進實現交易的公平,但這種公平的實現是事後的,是一種對已然的不公平交易的事後解決。如果進行經濟分析就會發現,相對於經濟法構建交易前公平交易環境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的成本是很高的,並且其對不公平交易的減少或消除是間接的,其功能也不在於對不公平交易的預防。因此,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制度不應該成為應對實質不公平的惟一制度。對由實質不公平導致不公平交易的問題,更應該考慮一種事前的預防機制,在這種機制之下,不公平交易的數量會大大減少。
《合同法》作為 現代 法對實質公平所給予的應有關注,還突出地表現在附隨義務的法定化上,即將以往僅以判例、學說、習慣為依據的附隨義務,在《合同法》中予以明確肯定,使之轉化為法定義務。如「總則」中第42條關於締約責任的規定,第43條關於先合同義務中保密義務的規定,第60條關於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協作、保密等義務的規定,第92條關於後合同義務的規定:「分則」中也有許多條款,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分別對若干種合同的重要附隨義務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對於附隨義務的形態變遷具有劃 時代 的意義,有助於交易中實質公平的實現。但是,合同法的私法本質決定了其對實質公平的追求仍存在局限。這主要表現在:附隨義務的法定化並未改變其在合同當事人義務體系中的附隨地位,並且其 內容 在《合同法》中仍不夠明確和具體;法定化的附隨義務僅有違約責任制度一般保障,《合同法》並未給予特別保障。因此,不能期望僅靠《合同法》將附隨義務法定化就能達到理想的實質公平目標。③三、經濟法對公平交易的貢獻及市場規製法的內在結構
合同法直接規范交易,
經濟法則並不直接規范交易,而旨在促進交易,其在交易公平促進問題上的主要貢獻在於對交易前公平的構造。作為公平交易促進法的經濟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其體系中的市場規製法。它構造公平交易環境的主要路徑有二:第一,禁止人為製造不公平交易環境的行為,如對製造虛假信息行為的禁止。這種禁止性的工作必須由經濟法完成,作為私法的合同法由於缺乏公權的支持和法律責任形式的不足往往不能勝任。第二,抑強扶弱以在一定程度內實現實質公平,如對壟斷力量的抑制和對信息劣勢者直接提供交易信息等。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中存在兩處類似抑強扶弱的條款。《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該條款對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事實上剝奪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權,這主要是為了排除出現過多的不公平交易現象。在這種權利剝奪的背後更主要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保護,是對弱者的扶助。《合同法》第39-41條對有關格式合同做了詳盡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些規定採取了與一般合同法完全不同的一邊倒的做法,使格式合同提供方承擔了更多的義務,同時也給予了格式合同接受方更多的利益。與市場規製法中的促進公平交易的制度一樣,這種類似抑強扶弱的規定的功能之一也在於促進交易的公平,從這里可以看到民法和經濟法在功能上的銜接,但其中還是有區別的,《合同法》中的制度僅限於對交易一方的權利限制,沒有涉及公權的成分。鑒於《合同法》不可能運用公權進行大范圍的限權,所以大規模的抑強扶弱工作還是需要由經濟法中的市場規製法來完成。

3. 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側重於什麼

1、經濟法中的公平價值側重於「實質公平」。
2、經濟法要求「不同問題,區別對待」以實現實質公平。而民法重在形式公平,強調資格平等。
以經濟法中的消費者法為例,懲罰性賠償就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
3、相關問題可參見李昌麒教授的相關文章,他是國內經濟法學研究的泰斗。

4. 民法中,什麼是形式公平,什麼又是實質公平呢

形式公平,即權利享有的平等,即「理論上」人人皆有可能。
實質公平,即實際利益的享有的公平,是現實的。

5. 實質公平指的是

公平分配又可稱復為形式上制的平等。
結果平等亦稱為實質平等,是指人們獲得的相同的實際結果。
公平與平等的區別在於前者只強調對每一個社會成員使用同一原則,後者在承認使用同一原則的同時,特別強調每個社會成員都享有同量的權利。就經濟學的分配領域來講,前者公平在於分配活動的過程是使用同一分配原則。即分配的尺度或形式上是平等的。所以公平分配又可稱為形式上的平等;平等則在於強調分配活動的結果均等或趨向於均等,即實現了「事實上的平等」。
舉個例子:我倆平分一個蛋糕。你說,要怎樣才啊算平均分呢?現在我們不是講實質上的公平而是意義上的公平。讓分蛋糕的人最後一個拿蛋糕,那麼這樣才算實質公平。因為你分蛋糕的人要考慮到你最後拿的那塊蛋糕會不會比先拿的那個人的小,因此在你操刀的時候你會盡量公平。

6. 法律追求的是形式公平還是實質公平

1、法律追求的是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兼顧,傾向實質公平。
2、尤其在執法不完善,大眾法律意識淡薄的情況,實質公平更為重要。

7. 如何理解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公平互利原則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律規范的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
從法理上說,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准則。原則源於規則又高於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但在創製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准則,並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准。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後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己之利,要麼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麼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於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後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說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主權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主權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主權完整。現實中,許多借主權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主權,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說,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互利的存在,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於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於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於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於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於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於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後,公平互利原則貫穿於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於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二、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說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於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於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並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並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優惠制也有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三、從我國的國情上來說
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現今
正處於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
我國是國際社會最早提出並推行平等互利原則的國家之一。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國家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四、從公平互利的宗旨來說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強調公平互利和平等,究其主要宗旨,在於樹立和貫徹新的平等觀。
對於經濟實力相當的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平等關系的維持;對於經濟實力懸殊的不同類國家說來,公平互利落實於原有形式平等關系或虛假平等關系的糾正以及新的實質平等關系的創設。就應當讓經濟上貧弱落後的發展中國家有權單方面享受特殊優惠待遇。
貫徹公平互利原則不僅對發展中國家有利,從世界戰略全局和發達國家本身利益出發,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建立公平互利關系,有助於緩和發達國家的經濟困難,也有利於世界的和平與穩定。
總的來說,現在公平互利原則不僅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而且也適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所以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8. 為什麼經濟法是崇尚實質正義的法

經濟法是克服市場失靈和國家失靈的重要工具,它尊重市場的基礎性調節地位,版經濟法的產生基礎就是分配權正義,所謂分配正義,即分配公平,首先人人自由平等的產業市場競爭,然後經濟法調節以對最不利的人最有利為己任,強調社會的公平正義,形式上不公平,但實質卻是實現社會整體的公平。

9. 經濟法追求的是效率還是公平

兩者兼顧。如果只來要效自率,就會喪失公平,如果只要公平,那社會將無法發展。現實中前者使社會高速發展,到貧富差距拉大,不利於社會穩定,後者使百姓均貧富,但使人們失去努力的激勵,因為可以不勞而獲,社會無法進步。所以兩者都要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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