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主體有什麼分類
對於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類。
(一)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
根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通稱,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等。其中,國家權力機關主要作為經濟決策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作為經濟管理主體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中,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性質、職能、任務等,承擔組織、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的職能。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及其所屬的部、委、辦、局等機構,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組成。在某些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國家作為整體也可以作為經濟實施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例如,國家對外簽訂政府貸款或擔保合同,對內對外發行政府債券,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企業等。
2.企業
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流通和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業。企業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它承擔著保證國家微觀經濟運行質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聯系作為經濟管理主體的國家機關和作為消費主體的單位和個人的重要紐帶。
3.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或其他資金來源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事業的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以經濟實施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但在根據法律授權或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經濟管理職責時,是以經濟管理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東 奧中級職稱欄目精選稿件。
4.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從事公益事業、黨團事務、行業管理和服務等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黨團組織、工會、婦聯、行業性、職業性協會及公益性、學術性團體等。
5.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
6.公民
公民個人也是重要的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其參加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稅收、工商管理、競爭法律關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即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製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製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調控主體主要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規制主體主要包括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企業、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都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受制主體。
上述的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同。傳統民法強調主體在經濟能力、認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無差別性,因而主體才能夠是「平等」的。而在經濟法上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其中,調控主體與規制主體是主導者,但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和主動性,並非完全被動地受控或受制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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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經濟法》 壟斷的種類及表現形式有哪些
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壟斷作不同分類。
(一)依具體組織形式劃分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二)依發生的地域劃分
依據壟斷發生的地域范圍,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內壟斷和國際壟斷。
國內壟斷是指僅在一國境內發生作用的壟斷。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對國內壟斷進行規制,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不斷的發展,跨國公司、多國公司等壟斷組織相繼產生,原本局限於一國境內的壟斷逐漸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國際壟斷是指在國際范圍內的商品、資本、勞務、技術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國國界的壟斷。
(三)依立法的取向劃分
依據立法的取向,可以將壟斷分為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
合法壟斷是國家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宏觀經濟協調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經有關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而豁免的壟斷。通常規定於各國反壟斷法的除外條款之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某些特定部門壟斷行為的豁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鐵路等部門;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經濟部門,如銀行和保險業等;某些自然資源開采業,如石油、煤炭等;國家指定專營行業;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產和關系國家安全的國防科研領域。二是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對某些壟斷行為的豁免。如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經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等。
非法壟斷是指除合法壟斷之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應該注意的是,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之間並沒有絕對界限。合法壟斷也有可能發展為非法壟斷。例如,上述公用事業屬於合法壟斷,而一旦公用企業濫用其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會發展為非法壟斷。此外,在一定時期被認為是合法壟斷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需要適度競爭,從而應防止非法壟斷。如過去被籠統認定為需要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現有人認為僅能在網路設施上允許壟斷,而在經營上則應建立競爭結構。又如,銀行和保險業,隨著向社會資本開放,必將引入競爭,非法壟斷應受規制。
(四)依產生的原因劃分
依據壟斷產生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經濟壟斷、自然壟斷、國家壟斷、權利壟斷和行政壟斷。
經濟壟斷是指市場主體憑借經濟優勢,排斥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濫用經濟優勢和聯合限制競爭兩種形式。
自然壟斷產生於某一產品或服務由一個廠商提供比多個廠商共同提供產品或服務成本低的情形,我國的電力、電信、鐵路、供氣等行業都屬於自然壟斷行業。由於自然壟斷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權力推動,也可以說自然壟斷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壟斷。
國家壟斷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或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依法對特定領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排他性控制。對於關系國計民生或國家安全的事業,許多國家都以特別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實行中央政府專營,例如,郵政、槍支彈葯、黃金等產品與服務。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國家也可能對特定領域實行專營,例如中國古代的「鹽鐵專賣」,現代的煙草專賣等。
權利壟斷是知識產權法所賦予的壟斷,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區域內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參與競爭的合法權利。
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經濟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地區壟斷、行業壟斷、強制聯合、行政強制交易行為等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壟斷、國家壟斷和權利壟斷屬於合法壟斷,而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屬於非法壟斷。
(五)依市場結構劃分
依據市場結構的情況,可以將經濟性壟斷分為獨占壟斷、寡頭壟斷和聯合壟斷。
獨占壟斷是指一家企業對整個行業的生產、銷售進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簡言之,在該行業,只有一家企業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不存在任何競爭。獨占壟斷也被稱為完全壟斷。
寡頭壟斷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生產、銷售某種特定的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每個企業都在市場上佔有一定的份額,都能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實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過,這些企業之間又存在一定的競爭。
聯合壟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通過明示、默示限制競爭協議或共同一致的行為,聯合控制某一產業的生產或銷售。它是壟斷競爭的重要表現形式。
㈢ 經濟法的淵源的種類包括哪些
我國經濟法的淵源種類有:
1.憲法;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㈣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有哪些
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一、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製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後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
二、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
(4)經濟法的種類及含義擴展閱讀: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特徵:
1、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2、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並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
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3、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而言)。
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於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於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性質:
1、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2、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
3、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准和行為准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准。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作用:
1、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
2、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
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㈤ 經濟法律的種類有哪些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㈥ 經濟法中法律規范的分類有哪些
不一樣。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商法和經濟法兩大部門法。(調整經濟的法≠經濟法)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律調整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的必然結果。
㈦ 簡答題:經濟法體系主要包括哪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
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對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宏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演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置了阻礙。
因此,社會分配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