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完善我國經濟法體系
首先,國家作為經濟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者,其在經濟法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創新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之經濟法作為一種以國家為主體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決定了通過國家力量促使經濟法擺脫上述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法制低效率狀態,是經濟法創新和發展的基本思路。因此,促使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權力機關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至關重要。
其次,上述經濟法產生之初形成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的一個主觀原因,是政府在信息不完全(如經濟體制改革信息不完全,特別是有關市場經濟體制信息不完全)基礎上構造了經濟法制度,所以在加快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對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特別是從部門法名義上明確經濟法這一獨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方法、體系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並運用新的研究方法(如法律經濟分析法)和傳統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方法)創立符合經濟學和法學規律的全新經濟法范疇,對於國家拋棄經濟法體系中低效率制度,保留和借鑒好的制度,並理性地進行經濟法的制度創新,至關重要。
再次,雖然上述加強中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和學習,是經濟法擺脫路徑依賴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於中國經濟法因其強烈的政府性特徵,而在體制改革過程中,成為一些政府部門鞏固和擴張自身權力並謀取部門利益的工具。所以在政治體制特別是立法體制上,打破利益集團對經濟法制度創新的干擾,推動經濟法從傳統的經濟行政法模式下的「惡性循環」中徹底解放出來,又是擺脫經濟法對行政法和經濟政策路徑依賴的重要途徑。必須強調,如果我們假定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基本途徑是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而且干預市場的基本方法以體現經濟規律的法律手段為主,以體現行政規律的法律手段為輔;那麼將國家干預市場的法律等同於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將導致中國經濟法「穿新鞋」、「走老路」。
最後,在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經濟法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它較之誘致性制度變遷為基本特徵的民商法,前者制度創新、設計和實施成本較之後者要高。為此將降低中國經濟法制度變遷成本,作為經濟法制度創新的一個關鍵環節。從經濟法的制度和實施方面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對現有的依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為依據構成的龐大中國經濟法體系進行消腫,以反映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律的新經濟法制度體系(市場管理法和宏觀調控法)的更高收益,來抵銷經濟法採取經濟行政法和經濟政策模式的舊經濟法制度體系被廢除而失去的利益,推進經濟法制度的創新。而且,要按照公法私法化的思路,改造傳統的以公法為基本特徵的經濟法,並用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技術將中國經濟法改造成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兼顧市民社會利益和政治國家利益並集中體現社會利益的社會法。
首先,公有制和政府運用經濟和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強有力干預,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中國特色」的核心內容,由此產生了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的中國共產黨及其政府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從而以政府為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當前中國市場制度變遷的主導模式。與此相適應,中國也走上了政府推進法治的發展軌道,因為中國法治本土資源的貧乏,決定我們只能更多地藉助學習手段、藉助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手段,而無法更多地藉助於傳統。這也是一種近期內無法改變的現實。其中,以政府依法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為核心內容的中國經濟法,是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按照中國立法機關的最新觀點,「我國的法律體系劃分為7個法律部門比較合適,這7個部分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每類法律部門中又包括若乾子部門,有些子部門下面還可進一步劃分。這種劃分,能夠比較清楚地反映各類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既易於把各個法律部門區分開,又使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合乎邏輯,並且符合我國現有法律和將要制定的法律的狀況」。(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其中,「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干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計劃、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等方面的法律」。(註:引自王維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八講講稿《關於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參加本講稿討論定稿的作者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題研究小組」成員,包括:顧昂然、甘子玉、於友民、王利明、王叔文、王家福、厲以寧、喬曉陽、劉政、劉海年、吳志攀、應松年、張晉藩、楊景宇、姜雲寶、胡康生、高銘暄、程湘清)。)可見,經濟法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與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並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已成定論。
其次,公有制和政府幹預,是以政府協調經濟關系為基本宗旨的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強有力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一方面,這一基礎強大於以私有制(非公有制)和市民自治為其基本經濟和政治基礎的私法即民商法,從而中國經濟法強大於中國民商法的現實力量,決定了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非公有制經濟和市民社會所需要的民商法(私法)制度,必須以中國經濟法為其發展的基本「制度環境」。那種限制和排斥經濟法的民商法發展策略,將走上中國民商法失去自己生存制度環境的艱難之路。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定中國的市場經濟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和多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建立在公有制經濟基礎和共產黨執政的政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那麼與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與更多親合力的經濟法,必然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核心內容。從而那種用傳統民法和行政法取代經濟法的自由主義法學主張,將導致中國市場經濟失去社會主義的法律基礎,因而絕不會得到中國立法部門的採信。
最後,雖然中國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律制度,但對其中國特色之意要一分為二。一方面,中國經濟法制度創新是一種從公有制和共產黨執政並決定經濟發展道路這一實際出發的現實法律選擇,所以中國經濟法要立足中國實際並切忌照搬建立在私有制和多黨執政背景條件下的外國經濟法模式(如中國企業法中的反攤派制度,中國反壟斷法中的反行政壟斷制度的設計,不能局限於外國立法模式),從而中國經濟法制度及其理論,較之中國民商法制度及其理論,前者具有更大的挑戰和創新壓力,並在此壓力基礎上形成更偉大的且對世界法學有特殊貢獻的市場法律制度創新成果。
另一方面,中國經濟法中濃厚的中國政治、經濟、文化特色,較之具有濃厚西方政治、經濟、文化特色的西方國家民商法以及模仿而成的中國民商法,雖然前者具有實事求是方面的巨大優勢,但是中國經濟法中具有的中國特色中的一些帶有有悖市場經濟規律的舊體制、舊文化、舊傳統,如果不倍加註意克服,則中國經濟法就可能成為落入實用主義俗套,進而成為承認並保護舊體制和傳統的落後之法。為此中國經濟法的制度及理論創新,較之中國民商法的制度及理論建設,前者的革命意義遠遠超過後者。
「路徑依賴」:中國經濟法發展的障礙
應該強調指出的是,上述中國經濟法的中國特色及其意義(尤其是消極意義),還根源於中國經濟法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之初(1979年為時間標志)開始的制度創新中的「路徑依賴」。依諾斯教授的觀點,路徑依賴的核心內容是,當人們選擇的制度變遷路徑是正確的,那麼沿著既定的路徑,經濟和政治制度的變遷可能進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並迅速優化之;反之,則可能順著最初選擇的錯誤路徑走下去,並造成制度被鎖定在某種無效率狀態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鎖定在無效率狀態,除非藉助強有力的外力推進,否則人們要想選擇新的制度就會變得十分困難。(註:參見諾斯著《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和原因》一文,轉引自《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一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據此,應該正視,經濟法(這里特指中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因下述典型的路徑依賴導致的一些低效率的「鎖定狀態」:
其一,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的制約,中國經濟法不可避免對民法產生了「路徑依賴」,如經濟法理論將屬於民法調整對象范疇的橫向經濟關系,也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圍,並用民法范疇構造經濟法范疇,許多民法制度(如合同制度)成為經濟法制度,由此產生了「縱橫統一說」大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民事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而至今在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因過分強調市場主體自律管理(如合同管理)而屢屢出現的「一放就亂」,就是市場管理法的無效率的典型。
其二,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自上而下的經濟體制改革制度變遷模式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對行政法產生「路徑依賴」,如經濟法將行政法所反映的行政手段作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經濟行政法說」或曰「學科經濟法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如企業經濟關系)的失敗現象,改革之初開始至今的政府依法管理經濟活動中過分強調政府規制而屢屢出現的「一統就死」也是市場管理法無效率的典型。
其三,在中國經濟法產生之初,受黨政難分和政企難分的經濟管理體制的制約,經濟法也不可避免產生對經濟政策的「路徑依賴」,如把經濟法成為黨和政府經濟政策的同義語即典型的政策法,由此產生了在「經濟管理法說」或「政府幹預說」經濟法理論支配下的經濟法體系混亂和經濟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政策混同於法律的失敗現象,而政府依法調控經濟活動中屢屢出現的令行不禁止的失控現象,即為宏觀調控法無效率之典型。
上述中國經濟法的「路徑依賴」之所以謂之有悖經濟和法律規律的失敗現象,主要是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范疇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調整對象的混淆所產生的體系混亂,以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與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調整方法混淆所產生的方法混亂的角度觀察,從而使經濟法因在法律體系和規范構建上過分依賴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而失去其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任其發展,不僅政府在協調市場經濟關系過程中難以走出「一統就死,一放就亂」和「令行不禁止」的惡性循環,而且經濟法將鎖定在非部門法的法制低效率的學科經濟法狀態之中,而這一低效率的狀態至今是困擾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最大障礙。
就中國的經濟制度和經濟法的變遷而言,如前所述,從一開始就是由政府推動,從經濟政策到經濟法律手段,逐步實現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和制度化,這一過程,典型地說明了經濟政策、經濟法和經濟制度之間的密切不可分的聯系,以致於經濟理論和實踐中將經濟法誤解為「經濟政策法」。雖然這一誤解有悖法學和法律規律,但它卻是經濟法之「中國特色」的一個真實寫照,進而使富有法治傳統的國外法學家也感慨「要從中國共產黨的經濟改革的政策中認識中國經濟法的法律實質」,並產生了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就經濟體制改革中重大事項共同作出的規定,也曾被視為法律淵源的中國法理論和實踐獨有現象。
如前所述,中國的經濟改革是政府主導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而政府推動制度變遷的目標是雙元的,即同時實現政治目標和經濟目標的最大化。因此,政府主導型制度變遷模式下,政治目標往往支配著經濟目標,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往往導致財政收入的降低、通貨膨脹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矛盾、政府權威的下降和擴散、原有經濟部分的增長困難等等,最終導致政府收縮權力或出現激進式改革,並由此在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在經濟領域,出現了國有企業虧損、屢改不善等問題,又如在法律領域中,則出現了通過各種手段逃避法律調整,「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以及貪污腐敗現象。此點,也是導致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的一個主要制度原因。
我們認為,導致上述中國經濟法低效率狀態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近因,是中國經濟法創建之初錯誤地選擇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理論和實踐路徑,而且至今仍在不同程度上被鎖定在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的低效率狀態之中。從而中國經濟法擺脫傳統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模式的困擾並謀求自己獨立的新發展,變得十分困難。因此認真分析上述經濟法路徑依賴的產生根源,是擺脫中國經濟法發展道路上重大理論和實踐障礙的基本前提。
⑵ 我國建立和完善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對策有哪些
1、建立和完善經濟法責任制度是提高經濟法制定的質量的需要;
2、建立和完善經濟法責任制度是保證經濟法實施的需要;
3、經濟法責任獨立性問題辨析。
⑶ 如何認識經濟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構建和諧社會對經濟法的要求
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法,特別是經濟法。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面經濟利益公平,這就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少的必要手段。
(一)和諧社會的構建需經濟法對純粹「經濟人」予以規制
人性趨向於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西方人的眼裡,人性是「惡」的。因此,經濟行為主體從事經濟活動在自己利益趨動下,可能會損害他人、集體或國家、社會的利益,這就須經濟法去進行引導和規制其行為,使其向正常方向發展。
(二)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的宏調平衡協調功能啟動,從而達到社會財富分配公平,進而實現整體和諧
經濟法有其顯著的功能,就是平衡協調,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和規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統一。這一平衡協調發展的理念貫穿
於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過程中,它通過完善市場體制,深化改革,使資源配置得到充分優化,同時通過宏觀調控維護社會公平,防止兩極分化,使不同地區、不同人群,通過財政、稅收、信貸、金融、市場規制等經濟法的手段達到某種公平,從而實現和諧的目的。
(三)和諧社會要求經濟法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社會,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經濟法律法規
法制是一種實踐的事業,而不是一種冥想的事業,它所要關注的是社會和需要。目前,經濟法製表現出雜、亂現象,相關的經濟法制相互予盾,且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一些地方尚無經濟法實施的相關配套細則,使法律的地域差異矛盾凸現。因此,地方經濟職能部門,地方相關行政部門及地方立法機關應立足本地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地方經濟優勢,依據法律程序快速制定相關經濟法規,以促進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發展,並及時清理地方相互沖突、矛盾的經濟法規,使經濟發展具有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法律的前面的」。經濟和諧發展離不開相應的經濟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是實現和諧社會必備條件。
(四)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強化經濟法制的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
經濟法在目前社會轉型中尚未完善,另外因為經濟法制的本身政策性,一些經濟制度體現於政策中。這些政策中大多無明確性可操作性的違規問責任制。一些地方領導濫用國家之權、錢,建立所謂富民經濟項目。他們對國家之錢的項目缺乏可預見性、長遠性的認識,只抓形象工程,忽視國家之錢怎樣用、如何用、是否有效益等。究其原因是目前我國尚無相關經濟法制問責制去規范其地方領導及行政部門的經濟作為。這就需要經濟法制建立並加強相關經濟問責制和審計制度,使國家的錢運用起來安全,保證國家財政資金收支的安全化、規范化、有效化,使社會經濟活動、經濟秩序有章可循。只有這樣的經濟法制問責制度和審計制度才能保證地方經濟快速健康、穩定發展,從而實現社會和諧。
⑷ 1921年7月23號建立的中國共產黨對經濟法有什麼影響
當時剛剛建立政黨,他對經濟法應該沒有什麼影響。只能說是在政治意義上有影響。
⑸ 怎樣理解經濟法中政府責任的正當性和體系構建
經濟法中的政府責任
政府責任:1政府的經濟職責,即政府依法承擔的干預經濟的職責。2政府的法律責任,即政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政府幹預經濟的職權中違法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政府責任的正當性:法治的必然要求、責任政府的應有之義、克服政府失靈之所需
政府責任的體系構建:根據政府經濟干預權確定政府責任,根據行使政府經濟干預權中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確定政府責任,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確定政府責任(民行刑、國家賠償,道義、政治等非法律責任)
⑹ 從經濟法的角度如何構建全民誠信信用體系
這個就要通過制度來建立全民誠信信用體系,不守信的話,要在經濟方面進行限制。
⑺ 用自己的語言談談如何建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字數在400字左右! 經濟法裡面的題目,比較急
首先,在我國公司注冊採用的是准則主義,只要該組織符合公司成立的條件,經工商登記,即可完成公司的設立。
公司設立要符合公司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如公司要有名稱,且該名稱要經過核准,以保證以在同一登記的行政區,不與已有公司重名。其次,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股東共同協議的。公司的出資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如設立公司要有前置性許可的,該許可也是必需的條件之一。還有要對公司的實際出資,該出資要經過驗資程序。當然公司要納稅,還要經過稅務登記等。公司設立以公司登記頒發了營業執照為准。
⑻ (經濟法)1.張某,李某等35人共同出資,建立一個有限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董事
1、有限公司董事會人數在3~13人期間,設立10人董事會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設置不科學,通常情況下設置成單數,否則,10人董事會可能會出現一半對一半的表決結果而形不成決議。
2、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設置為5人符合規定,但職工監事的比例未能達到不低於三分之一的要求,職工監事應再增加一名。
3、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按照法律規定是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最低要求,規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規定。
⑼ 結合經濟法談談構建社會主義經濟,以及你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的認識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要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極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