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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獨立董事選舉制度記憶

發布時間:2021-02-12 00:36:37

① 簡述獨立董事制度及其意義。

釋義: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著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意義:

1、獨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被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並被廣泛採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進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質量。

2、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衡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有利於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1)經濟法獨立董事選舉制度記憶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制度的特徵:

1、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2、行權上的獨立性。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3、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時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當下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獨立董事制度

② 獨立董事制度需要經股東大會通過實施嗎

需要
《公來司法》規定自,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③ 什麼是獨立董事制度要具體的、、跪求高手、、、

中國證監會於2001年頒布了《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規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任職條件
獨立董事制度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資格限制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中國證監會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編輯本段董事任期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編輯本段特別職權
獨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被賦予以下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編輯本段其他權利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如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④ 關於獨立董事的法律法規

勸她們往前,朝他的聲音與雙手走去,
日其頓雙人舞之間擴散了
你因而驚醒,而後消失
同時,所有的飛禽
我們滿腔的熱誠已被排干變成沼澤,
這個狂風卷漫天黃沙哈哈

⑤ 求:《獨立董事制度》屬於《經濟法》的范疇嗎

經濟來法的體系劃分有二自分法,三分法,四分法集中學說,按照北京大學的教材,是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經濟主體法。這部分包括公司法,合夥法等,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所以按照北大教材,獨立董事制度是經濟法的范疇。http://wiki.mbalib.com/wiki/%E7%BB%8F%E6%B5%8E%E6%B3%95%E4%BD%93%E7%B3%BB

⑥ 請問大牛:CPA最後一個月突擊,選擇稅法還是經濟法

稅法對會計知識還是有些要求的 如果你沒考過會計 那還是經濟法吧
經濟法背的多 沒辦法 多做題 形成反射記憶
現在這個時候就不要去聽什麼課件呢
就拿應試指南或是你 的輕松看了做題吧

⑦ 中級經濟法怎樣記憶


申請變更登記的時間——比較記憶
事項
起點
時間

一般的變更(如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
作出之日
30日內

減資、合並、分立
公告之日
45後

增資
足額繳納之日
30日內

住所變更
遷入新址前申請

董事、監事、經理的變動
只需備案,無需變更登記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大會

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1/3的董事提議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人數要求
投資人
普通合夥企業 ≥2人
有限合夥企業 2-50人
有限責任公司 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 2-200人
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3-13人
股份有限公司 5-19人
合營企業、合作企業 ≥3人
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 ≥3人
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5人
債權人委員會
≤9人
4、注冊資本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無法定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 3萬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10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 500萬元

合營企業 3萬元

證券公司 5000萬元/1億元/5億元

(取決於經營范圍)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50萬元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400萬元

5、不同類型公司的比較
(1) 一人公司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人數
≥2人
1人

能否再投資設立

一人公司

由自然人設立的:×

由法人設立的:√
注冊資本
3萬元
10萬元

出資期限
20%、2年
不允許分期繳付

公司章程



股東會

×

董事會
小公司可以不設立
可以不設立

監事會
小公司可以不設立
可以不設立

法人的人格否定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務監督
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一人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的比較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股東人數
1人
1人

出資人
法人/自然人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股東會
×
×

董事會
可以不設立


監事會
可以不設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

投資人
法人/自然人
自然人

注冊資本
10萬元
×

章程

×

法人資格

×

投資人的責任
(1)一般情況下只承擔有限責任
(2)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無限責任

所得稅
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投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夥企業的比較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

投資人的數量
2-50人

可以設立1人公司
2-50人

投資人的類型
至少1個普通合夥人

至少1個有限合夥人

投資人的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注冊資本
3萬元/10萬元
×

能否分期出資
√/一人公司例外


股東能否

以勞務出資
×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出資的對外轉讓
經其他股東

「過半數」同意
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通知
出質
質權自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普通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未約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 普通合夥人:×(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未約定)
競爭
×(除非經股東會同意)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未約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

決議通過方式
代表全部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通過 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法人資格

×

投資人的責任承擔
一般情況只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
解散清算時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
30日/45日
30日/45日

破產清算後
不能清償的債務依法免除 不能清償的債務,普通合夥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

6、會議制度

會議的召開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過半數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會議的召開頻率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每年至少2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每年至少1次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會 每年至少1次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 每年至少1次

臨時會議的召開條件
臨時股東會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監事會
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債權人會議 1、
管理人
2、債權人委員會
3、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
4、人民法院

特別決議及通過方式
會議
特別決議
通過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東會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合並、分立、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東大會 1、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2、合並、分立、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1年+30% 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國有獨資公司 1、合並、分立、解散、破產
2、增加、減少注冊資本
3、發行公司債券 (1)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決定
(2)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合營企業董事會 1、修改合營企業章程
2、終止、解散
3、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並、分立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合作企業董事會 1、修改合作企業章程
2、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3、合並、分立、解散
4、資產抵押
5、變更公司形式
6、委託第三人經營管理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
5、注冊資本記憶:
有限責任3萬元,個人獨資10萬元;
股份有限500萬元;
上市股份公司不少於3000萬

證券公司一笑編;(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1億元;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自有2億元;
主要股東3億,守法3年
總結:(注冊1、2億,股東33)

《證券經營須知》一笑著(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
經詢交顧五千萬
承薦營管他一億(管蓉兒)
後者兼顧翻五倍
實繳資本要到位
主要股東2個億,守法3年

反壟斷報告10家,15億,市場佔有20%,導致25%,
反壟斷審查15家,15億,20%,25%,30億資產

6、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口決)
公司發債券,主體不限制,凈資36千,累計低40,三一付利息,利率和水平P80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7、彌補虧損的口決
有虧即補、先虧先補、彌補連續、不超過5

8、關於會議的決議通過方式,相信大家記起來也很費力,
現在總結一下。

⑧ 獨立董事如何選聘的

獨立董事選聘機制

由於上市公司董事會(實際上是大股東)選聘獨立董事所引起的對獨立董事的同化問題,應當引起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和市場各方的密切關注。否則,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所帶來的將不是一場「公司治理革命」,而很可能成為一場修飾公司門面的「裝飾革命」。
為了改進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聘產生機制,首先應當加大法制建設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措施:(1)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指導意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就獨立董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以增強其可操作性。配套實施細則應當對獨立董事的人選范圍(如職業傾向和知識結構)、任職資格條件、選聘主體、選聘產生程序、發表獨立意見的原則以及薪酬等問題進一步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並對獨立董事的過失追究作出原則性的規定。(2)證券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機構,應當制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指導意見和章程指南,對不同股權結構模式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條件、具體人數、獨立性解釋、薪酬范圍、發表意見的具體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體規定。(3)上市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具體內容及發揮作用的范圍、方式和方法,促使其責、權、利相匹配,相適應。總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既為獨立董事保持其獨立性和客觀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是獨立董事依法行使職權、嚴格履行義務的根本准則。
其次,應加快培養職業獨立董事隊伍的進程,並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公會。著名股份制專家劉紀鵬認為,要使獨立董事真正發揮作用,避免成為僅僅用於擺設的「花瓶」,就要盡快形成職業獨立董事隊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獨立董事應逐步實現職業化,由管理層來制定獨立董事的道德規范、行為准則和執業操守,並頒發執業資格證書,形成一支像注冊會計師、注冊律師那樣的專業化隊伍,以彌補由於現代公司股權出現的所有者約束軟化所帶來的法律真空。這不僅可以使獨立董事具備所需的知識結構和從業經歷,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而且可以保證獨立董事擁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更好地履行其應盡的職責。此外應當成立屬於獨立董事的行業公會(這是一個自律性的行業協會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上市監管部的業務指導。該行業公會的主要職責是:(1)培訓考核,即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定期對在任的獨立董事進行培訓考核,一方面加強獨立董事的職業道德修養,提高他們的道德水準;另一方面,不斷更新和改善獨立董事的知識結構,以增強其業務能力,提高綜合素質水平。(2)考察監督,即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對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日常工作進行考察監督,建立獨立董事日常執業操守檔案,並實行嚴格、明確的獎懲機制。(3)建立獨立董事保護機制,即由獨立董事行業公會為獨立董事建立責任保險制度,處理獨立董事的申訴事宜,協調獨立董事與所受聘公司之間的關系。可見,成立獨立董事行業公會,不但可以對獨立董事進行經常性的自我教育、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而且可以切實保護獨立董事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盡管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但隨著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針對獨立董事制度推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不斷加以修訂和補充,它必將日趨完善。
再次,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職業選擇范圍應當逐步擴大,應更多地關注企業管理專家、投資專家、市場專家,尤其是財務會計專家。實際上,在《指導意見》對獨立董事的界定中,已經框定了獨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選,即從與公司存在「無利害關系」的人士中產生。考慮到擔任獨立董事所需具備的知識結構和工作經驗,獨立董事實際上是經濟、法律和財務等方面的專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執行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職員(當然也包括專家學者)。經濟學家、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韓志國認為,獨立董事的選擇對象不應過多地側重於經濟學家、技術專家等社會名流,而應著重選擇那些有企業管理經驗、有投資決策專長和有把握市場能力的專業人士。這樣可以使獨立董事更勝任、更稱職,切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時應當充分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即由監管部門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的人才中介機構,對經過培訓的獨立董事人選進行嚴格的資格認定,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上市公司選聘獨立董事時,由中介機構推薦一批優秀、稱職的人選供其選擇。
其四,獨立董事不應由大股東一家來選聘,而應由廣大中小股東來共同選聘。既然獨立董事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基本目標,那麼獨立董事就絕不能由大股東一手遮天,來定奪人選,而應由廣大中小股東來提名和選聘獨立董事。這樣選聘出來的獨立董事,一方面可以代表廣大中小股東,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廣泛性,有利於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完成其應盡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會受制和聽命於大股東,有效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利於監督和制約大股東,從而抑制和克服大股東「一股獨大」、「一股獨霸」的現象。《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該規定實際上仍然難以防止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聘權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推薦一些與之關系密切的「人情董事」、「掛名董事」、「花瓶董事」,使得獨立董事形同虛設,流於形式,造成其獨立性大打折扣。韓志國認為,獨立董事不應由董事會提名,而應由股東大會提名,並且主要應由非董事單位和中小股東提名,這樣選任的獨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獨立性。
其五,選聘獨立董事時應當採取大股東迴避制度和差額選舉方法。中小股東在選聘獨立董事時,應實行大股東迴避的表決制度,即大股東不參與獨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選舉,而由中小股東推薦並選舉聘用或由在任的獨立董事推薦繼任的獨立董事。以後董事會換屆選舉時,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由獨立董事任職的提名委員會來提名,同時規定每屆董事會必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並且獨立董事的產生採用差額選舉的方法,這是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的根本所在。
其六,應當設立一個獨立董事任職的提名委員會,並確定獨立董事的合適人數和比例。例如英國英格蘭銀行率先建立了一個提拔非執行董事的建議推薦型機構---非執行董事提拔委員會,用於對非執行董事的選舉和任命。不管採用什麼方法,獨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須經過正式的選聘程序來產生,而且獨立董事的任命必須有特定的任期(如10-15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動的,同時應規定其退休年限。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會成員中,應當確定獨立董事的合適人數和比例。如果獨立董事的人數過少,在董事會中的所佔比例過小,就會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很難對董事會的決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反之,如果獨立董事的人數過多,所佔比例過大,就會造成對專業化的內部董事產生擠出效應,阻礙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可見,上市公司確定獨立董事的合適人數和比例,可以保持董事會的適度規模,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功能,提高董事會的運作質量,從而改善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
其七,針對獨立董事對大股東惟命是從、處於從屬地位的現象,應當賦予獨立董事「四有」,即有權、有錢、有閑、有緣。韓志國認為,獨立董事必須有權---在賦權與行權兩個方面都應當予以特殊保障;有錢---對獨立董事自身的激勵和獨立董事行權的必要經費;有閑---獨立董事必須有充足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來為公司工作;有緣---獨立董事必須具有整合能力和親和力,並且善於把自己的意志變成眾人的合意。只有這樣,才能促使獨立董事誠信勤勉,恪盡職守,切實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有效監督和制衡大股東,以防止其「一手遮天」,從而維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這樣看來,《指導意見》關於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的規定比較寬松,考慮到在幾家上市公司兼職的獨立董事完全可能又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機構兼職,使得獨立董事承擔職責和履行義務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就根本無法保證,造成獨立董事只能是形同虛設,或僅僅是熱衷於薪酬。為此,建議《指導意見》可以適當減少一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兼任的家數。
其八,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證券法》第63條和《公司法》第63條及116條都規定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規定:在董事會中對議案提出明確異議但未投反對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責任。這樣,近期獨立董事面臨的現實處境是「作用有限,風險無限;權利不大,責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務齊全」。這種權、責、利三者嚴重失衡的機制不利於形成一支由合格的專業人士組成的獨立董事力量,獨立董事制度有可能因風險太大、無人願意受聘而「形同虛設」甚至造成夭折。因此,建議《指導意見》應當進一步平衡獨立董事的權、責、利關系,使之相匹配、相對應。可以考慮建立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為了使獨立董事在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中能夠有效規避和控制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我國的保險機構應該盡快開設該類險種。並且《指導意見》中應該規定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購買獨立董事責任保險,以保證獨立董事為保護中小股東的正當利益而採取行動時,不必擔心自己的訴訟責任,既有獨立董事行業公會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又有強大的資金作為堅實的財務保證。最近平安保險公司作為第一個「吃螃蟹者」,首家推出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責任險這一嶄新的險種,進行有益的探索和嘗試。這意味著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已經悄然拉開了帷幕。
上海市試行獨立董事制度是走在全國前列的。早在1992年初,廣電電子就增補了兩名境外獨立董事。1999年11月,上海市委組織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上市公司應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的要求。2000年初,上海市建立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才庫。2000年上半年,上海市重點進行了7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試點工作。2001年1月,上海市委組織部等頒發了《關於本市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對獨立董事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選聘程序、權利和義務等事項作了相應的規定。可見,上海市通過深入、扎實的工作,為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促使獨立董事制度得以穩步地向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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