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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國際經濟法先期違約

發布時間:2021-02-12 01:18:30

1. 國際經濟法中的逾期違反合同的含義是什麼

不知來道你問的是不是,預期源違約。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而逾期的含義是,超過規定的時限,逾期違約的含義我理解是超過合同所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而造成違約的情形。

2. 解答國際經濟法作業~!急求!!!希望專業回答~

第三題,根據公約第75條: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在宣告無效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已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或者賣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貨物專賣,則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
第七十四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第七十六條,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七十五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後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
所以,第三題,甲直接損失的計算就是:根據第75條,合同價格和替代貨物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每噸50美元,40噸就是2000美元的直接損失。

3. 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電大國際經濟法

教學原則,是教學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是教學規律的具體體現和直接反映,每一門學科所特有的內容和特點,決定了每一門學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學規律和原則。根據教學的一般規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科特點、教學要求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自己的教學感受與體會,擬提出《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八大基本原則,以求有意識、理性地指導該課程的教學活動,為實現《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服務。
國際經濟法除了本學科的總論性的內容,如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學科的內容。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學科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以及國際稅法等,也可以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方法的內容如國際商事仲裁包括在內。

4. 國際經濟法中的預期違約

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抄當事人違法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預期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法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5. 國際經濟法 一、單項選擇題 二、多項選擇

1、B
2、B
3、C
4、C
5、A

1ABD
2ABCDE
3ABCD
4ACD
5D

6. 電大國際經濟法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7. 預期違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提單的性質;風險與費用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劃分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肯定地拒絕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預示其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種違約行為。它是英美法獨有的制度。預期違約在傳統英美法體系中形成了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兩種形態。

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應具備如下條件: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如果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不具備這一要件,就不能產生當事人雙方所期望的後果,也無所謂「違約」問題。

2.明示預期違約的提出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履行期屆至前這段時間內。

3.明示預期違約必須明確肯定地向對方提出違約的表示。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預期違約方的預期違約意圖是明確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如果他僅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經濟困難或不情願履行,不構成明示預期違約。肯定的意思表示表明這種表示是最終的表示。

4.必須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預期違約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既可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5.明示預期違約無正當理由。這里所指的無正當理由指的是預期違約方沒有免責事由,而不是指預期違約方有過錯。

筆者認為,一般來講,下列理由屬於正當理由①:

(1)債務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如債權人已構成違約等;

(2)合同具有無效的因素,債務人要求宣告合同無效;

(3)債務人因合同具有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原因而享有撤銷權;

(4)合同關系自始不存在或條件不成就,如一方誤認為合同已成立,實際上因為雙方尚未達成協議,因而不成立;

(5)債務人享有抗辯權,如享有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債務人能夠履行,無正當理由預期明確表示拒不履行的情況,學者們一致認為屬於明示預期違約的調整范圍;但是對於無正當理由,但卻預期明確表示履行不能的情況,是否屬於明示預期違約的范圍,卻不無爭議。筆者認為,導致預期不能履行的原因很多,如果其理由是正當的,如因不可抗力、重大誤解、欺詐等原因所致,那麼此種預期不能履行沒有正當的理由,也就是說預期違約方無免責事由,債權人的權益受到非法損害,此種預期不能履行就屬於明示預期違約的范疇,以便於對債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濟。有的學者認為,預期違約須以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為其構成要件。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欠妥的,因為在一些合同關系中,債務人主觀上雖沒有過錯,但仍應負違約責任,即無過錯責任。所謂無過錯責任是僅依債務未完全、准確得到履行這一事實,不考慮債務人實際上有無主觀過錯,即可責成債務人賠償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損失的制度。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一般認為,默示預期違約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期屆滿前這段時間內。

(3)預見的內容必須是對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4)一方當事人的預見必須是合理的。

關於合理的標准,美國《統一商法典》和《合同公約》規定得不盡相同。《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定:「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應根據商業標准來確定」。這是一條彈性比較大的條款,是美國幾百年來市場經濟、商業交易規則以及信用制度高度發達的結果。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剛剛起步,商業交易規則還沒有很好確立,信用制度才剛萌芽,在此情況下,如照抄英美法「合理理由」標准,在我國必然行不通。《公約》第71條規定:「①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或(b)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②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發運,他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③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後,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其下義務提供充分的保證,則其必須繼續履行義務。」筆者認為,《合同公約》的規定是可行的,這是因為其規定了三個客觀標准。雖然標準的判斷人是債權人,難免摻雜其主觀成份,但這里用了「顯然」、「嚴重」等限定詞來限制當事人的主觀成分,且如果債務人及時提供充分的履約保證,債權人仍應恢復履約,所以《合同公約》的規定充分考慮了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具有可操作性,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5)對方沒有明確表示其將來不會或不能履行。

(6)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這里所說的「保證」,指的廣義上的保證,不一定必須是物保或人保,只要是足以使債權人消除對債務人有可能違約的疑慮的任何保證,都是充分保證。一項保證是否充分應由債權人自己決定,即使他人認為該保證是不充分的,但債權人認為已經充分,則應認為已經足夠,法律不應多加干預。如果債務人提供的保證,在一般人看來已經足夠,而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債務人應有權予以拒絕。履約保證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做出。對於這個合理的期限,筆者認為,由法律規定一個最長期限是比較可行的,它有助於減少紛爭,促使爭議盡快解決。

(7)默示預期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這一構成要件顯示了默示預期違約的局限性,它把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與責任的構成要件混同,即默示預期違約就意味著要承擔責任。它們所講的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實際上是承擔默示預期違約責任的要件,這種落實默示預期違約責任的方法屬於一步到位式的,它把兩種復雜的問題攪在一起,不利於分清和說明問題,更重要的是,它把不應承擔責任的情形排除出了默示預期違約的范圍,這樣,在一方當事人主觀上無過錯但在將來確實不能或不會履約的場合,另一方當事人就不能採用默示預期違約規則以求救濟,這顯然是不利於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聽任對他不利的情形的發展,而不能在履行期屆至前從合同關系中擺脫出來,以減輕損失,所以以主觀過錯為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是有違效益原則的。筆者認為,不應將主觀過錯作為默示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對此問題的處理方法應分兩步走,首先確定是否構成默示預期違約,其次才為是否構成責任。判斷默示預期違約所依據的只能是客觀情況,即客觀上是否有不能或不會履行合同的可能,至於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能涉及是否承擔責任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這種認識有利於辯明問題,同時也合乎效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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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的性質

1.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裝船的收據
2.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
3.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提單除上述的性質與作用外,在業務聯系、費用結算、對外索賠等方面都有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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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外商投資的形式 :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中外合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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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投資的國際公約。是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試圖締結的,旨在建立一整套多國間的保護國際投資的法則、機構、制度。主要包括:
1.《關於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簡稱《1965年華盛頓公約》,是目前國際上僅有的解決外國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國之間產生的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根據公約的規定,在華盛頓設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是繼《1965年華盛頓公約》後世界上第二個正式生效的有關保護國際投資的多邊公約,公約設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為外國私人投資提供政治風險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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