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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的主要特徵

發布時間:2021-02-12 05:46:28

⑴ 國際經濟法的特點

首先,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其次,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再次,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⑵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⑶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特徵。

1、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多元化,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於不 同國家的個人和法人。
2、 國際經回濟法所調整的對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國家范圍的經濟關系即國 際經濟關系, 不僅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系, 而且還包括不同答國家 的個人、法人間以及國家與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3、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非常廣泛,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而且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涉外經濟法規, 因而既有國際法, 又有國 內法,既有實體法,又有程序法。
望採納

⑷ 對外貿易大學的國際經濟法的各個分支有什麼特點啊

國際法分為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私法、公法沒經濟法用得廣些。國際經濟法下面還會分貿易法、金融法等,不過進去後直接分為經濟法,不再細分了。希望此答案對你有用,考研加油啊,貿大對英語要求比較高的。

⑸ 試述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法律特徵。

首先,國際經濟法到底是一個法律部門還是法律學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關於這方面的論文.我的態度是一個法律學科,這是因為如果將其視為法律部門,就會出現一個介於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之間的法律部門,那麼國際經濟法主體承擔的是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還是國際私法上的責任呢?很明顯,界限會被模糊.一旦有機會將責任認定為國際公法上的責任,那麼私人和國家之間的契約責任就上升為國際法責任.這對於發展中國家是一種潛在威脅,比如在國有化過程中,國家實際行使的是主權,但可能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
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其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裡有數就行.

由以上的顧慮,或者說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我們應當謹慎地對待將自然視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首先,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的固有屬性其並不符合.並且,如果有觀點認為國際條約賦予了自然人參與國際經濟法律行為的能力,我們也要看到,國際條約之所以對於一個國家的自然人有效,實際上是國家參與締結.而國家參與締結實際上就是行使國家主權,置言之,就是國家許可了國際條約賦予自然人國際經濟上的行為能力.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不同的利益傾向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問題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許將來,我們也會承認,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⑹ 《國際經濟法》課程有哪些特點

教學原則,抄是教學實踐經驗的高度概括和總結,是教學規律的具體體現和直接反映,每一門學科所特有的內容和特點,決定了每一門學科都有它特定的教學規律和原則。根據教學的一般規律、《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學科特點、教學要求以及學生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自己的教學感受與體會,擬提出《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八大基本原則,以求有意識、理性地指導該課程的教學活動,為實現《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服務。
國際經濟法除了本學科的總論性的內容,如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方法、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各分支學科的內容。國際經濟法的分支學科主要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以及國際稅法等,也可以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方法的內容如國際商事仲裁包括在內。

⑺ 國際經濟法的性質是什麼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性質和內容,國內學者有兩種大相徑庭的看法。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和超越一國范圍的經濟關系的法律;它的主體,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的主體不同,除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以外,還包括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而不調整國家與個人和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其主體是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但一般都認為包括國際投資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方面。

⑻ 什麼是國際經濟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范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范圍。廣義的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狹義的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⑼ 電大國際經濟法簡述仲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復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⑽ 國際經濟法特徵是什麼

這個回答規模太大。
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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