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一物二賣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是事實上的履行不能
事實上的履行不能一般都是標的物消失了。其他的差不多都是法律上的不能
麻煩採納,謝謝!
Ⅱ 法律問題:物權法一物二賣屬於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物權法一物二賣要區分兩種情形:(1)所有權人(含依法享有處分權人)將物讓與受內讓人甲,在轉移所有權容之前再讓與受讓人乙,兩次轉讓都屬於有權處分。(2)所有權人(含依法享有處分權人)將物讓與受讓人甲,在轉移所有權之後再讓與受讓人乙,後一次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不過,這已經不是通常討論的「一物二賣」了。
Ⅲ 一物兩賣的法律效力
「一物多賣」是指,出賣人將所有的一個標的物與二個或二個以上買受人簽專訂買賣合同,將一個標屬的物多次出賣的行為。
關於「一物多賣」的效力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多不同的觀點,有的認為,因出賣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成立在後的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合同,我個人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的的情形,根據該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應是有效的合同。因此,各個買賣合同應都是有效的。但由於標的物所有權只能歸一個買受人取得,因此,一般來講,對於動產來講,先接受標的物交付(或在發生爭議時正在佔有標的物的),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對於不動產來講,完成登記的買受人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對於沒有取得的標的物的其他買受人,則應由出賣人依照與該買受人簽訂的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Ⅳ 一物二賣的相關法律問題
此時牽涉的法律問題有:
丙是否取得A屋所有權? 此問題牽涉到乙對甲之「請求移轉登記A屋予乙(債權一)」之債權是否優先於丙對甲之「請求移轉登記A屋予丙(債權二)」,亦即債務人與多數債權人之間,數債務是否因發生時間先後而有受償順序先後之問題。相對於物權優先性而言,債權具有平等性。換言之,雖然數債務發生於不同時期,惟各債權人均立於同一地位而無受償優先劣後之問題。因此在本案例中,固然債權一發生在先,惟基於債權平等性之原則,並不發生優先受償之效力。況且是時甲仍為A屋所有權人,本於其所有權自得任意處分A屋,甲丙間移轉A屋所有權系基於一有效之物權行為,故丙取得A屋所有權。
乙可否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甲將A屋移轉登記予丙後,對乙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務(即將A屋移轉登記予乙)自將陷入債務不履行。而此債務不履行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嗣後給付不能,債權人乙可請求甲負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
乙可否向丙主張過失侵權行為? 此問題牽涉到所謂的「第三人侵害債權」。若欲丙成立過失侵權行為,則在本案例中最重要的問題即為:債權是否為過失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之權利?這涉及了各國立法例對於侵權責任以及契約責任的調配。在較偏重契約責任的國家(例如德國),侵權行為中之權利通常限縮於絕對權(例如所有權、人格權等),而債權為相對權,自不在解釋之列。相對而言,法國民法規定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不受任何限制,只要有損害即可。而日本民法則採取了折衷的路線,以權利(包括絕對權與相對權)作為侵權行為之保護客體。在台灣,由於民法系繼受德國民法,因此學界雖有不同主張但多數學者仍認為應與德國民法作同一之解釋,侵害相對權之行為(所生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應以故意侵權行為處理;不過在司法實務上,最高法院的判例則從未明確表示接受此一主張。
Ⅳ 關於一物多賣的相關法律條文
如果在商品房多重買賣關系中出現購買人與出賣人串通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內容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認定惡意串通行為無效,因惡意串通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於損害其他買受人利益,因此無論該商品房的狀態如何,是否交付,是否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都會因為合同無效而不能取得爭議商品房的所有權。
(5)中級經濟法一物二賣擴展閱讀
當各買受人均無與出賣人串通的故意時,可以按以下原則確定商品房的所有權人:
(1)有數個購買人的,在數個買受人中,已經辦理商品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可以優先於其他買受人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數個買受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備案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3)數個購買人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合同備案的,則誰佔有該商品房誰就可以優先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
(4)商品房尚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也無人先行事實佔有的,則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並經人民法院執行實現債權人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5)其他情況下,買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涉訟商品房可以在作價後按比例向買受人清償違約債務。
Ⅵ 經濟法,物權法,一物二賣,特殊動產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的權利轉移是以交付為要件,如果動產未版交付,那麼表明上面的所有權權也沒有轉移。
回到你問題,如果與甲訂立合同並且交付了,即使沒有登記也不影響物權的轉移,關鍵點是動產的物權轉移是以交付為準的。
但是不動產的物權轉移是以登記為准,如果是房產的話,那麼登記了才是物權轉移的關鍵。
Ⅶ 一物二賣的案例分析
1:AC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有效,我國《合同法》規定第五十二條 【無效專合同】有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就不能認定為無效合同。
2:乙向誰主張權利?
乙(B)應當向A主張權利,主張違約。
3:若A在售給C之前,已經將房屋交付給B佔有,C是否可請求B返還?
C可以要求B返還,因為物權的效力大於債權。
4:乙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只能向A主張違約。
Ⅷ 一物二賣怎麼處理
1、不動產是已登記為合同生效的要件。2、一物二賣是指物的所有內人將自己所有物先後賣給容兩個人的行為,又稱雙重買賣。一物二賣涉及到對於特定標的物發生物權、債權效力沖突時,何者具有優先效力的問題。物權是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對物充分支配和排他性權利,法律賦予物權以優先效力,即就債權的特定標的物成立物權時,該物權可基於其優先效力使當事人成立的債權歸於消滅。此時,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交付原債的標的物,而只能請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應根據物權變動公示的原則精神,查明二賣中是否已交付或者辦理登記。如果二賣中已有一個買賣依法交付或者登記,則不問買賣合同訂立順序先後,均產生物權變動效果;另一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出賣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