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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闡述經濟法是一個法律部門

發布時間:2021-02-12 21:16:42

㈠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 它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㈡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對象.
它只調整在專國家協調本國經屬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㈢ 論述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哪幾方面論述 只需要要點就可以了^_^

對於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於何時這個問題,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者內有不同的容說法。 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於古代社會。當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而制定、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達到一定數量的時候,也就形成...

㈣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基本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專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屬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原因;1、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最關鍵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

2、經濟法調整的作用不是其他部門法可以替代的
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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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不但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且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法律部門的劃分應當根據調整對象來劃分。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許多多的法律部門,是因為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對象(即社會關系)的不同,可以將一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每一類就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因此,每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都必定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為了對這些特定的對象加以調整,就需要通過各種手段或者方式來進行。如果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沒有特定的調整手段,不一定改變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地位。因此,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是調整手段或方法。
經濟法到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關鍵是看經濟法是否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具有自己的調整對象,並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不管人們對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即不象有的人所想像的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的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就是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實際上基本所有的法都從一定程度上調整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經濟關系;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㈥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論述題

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決定於它有著特定的調整回對象,它只調整在國家協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也運行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是有自己的特徵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㈦ 如何認識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1、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不僅僅是一個比較鑒別的問題,其更多的關繫到經濟法是否能夠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學界就曾經有過民法與經濟法的大討論。如今法學界一般認為經濟法具有獨立性,經濟法的范疇也從「大經濟法」理性回歸到我們今天對經濟法的理解上來。
2、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著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則等內容。社會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個特徵之一,基於國家、社會、個人的三元結構劃分,經濟法在社會層面擔負起了重任,與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構成了現代性的法律體系。
3、經濟法以其新穎性和活力形成了這樣一種手段,這種手段可以用來突破法律部門之間舊有的疆界,並把從不同的傳統規范、尤其是從傳統的商法規范中引申出來的各種原理重新組合一個整體。這也是其與其他部門法相比的一個重要特徵。

㈧ 為什麼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

經濟法是抄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內涵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

㈨ 如何理解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

經濟法自產生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發展得到了快速發展。盡管如此,經濟法學界對於經濟法的一些最基本的問題仍然存在很多爭議。其中核心就在於: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而對這一問題的正確認定,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本文就此談一些初淺的看法,以期能拋磚引玉。
法律部門的劃分無論是對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對法學研究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在這個原則性問題上不能形成正確的認識,我們在立法、司法實踐和法學研究中所作的努力都可能變成無用功。筆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最主要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將其劃分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否有必要;二是如此劃分是否可行。以下將對此一一論述。
首先來看必要性。要求一類法律規范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就需要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機能,並且這種機能是其它法律部門所不具備的,或具備但替代成本過高。這就涉及到經濟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問題。因為國家對經濟關系的調整與國家行政管理關系往往存在交叉與重疊,經濟法常常表現為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並以公法的形式出現,因而往往與行政法相混淆。固然,經濟法中確實有公法的因素,尤其是表現為經濟生活需要干預時。但是經濟法里也有私法的內容,不全是公法的內容。經濟法的這種跨公法、私法領域的特性決定了它與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門的區別。經濟法具有統一綜合和分工分業兩大機能,既能夠組織國民經濟統一運行,又能夠推動社會專業化分工,不斷產生新的生產部門和行業。這兩種機能是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所不具備的,並且可以說這兩種機能是對現代民商法,行政法,社會法等其它部門法的超越,所以從這一點來看經濟法有必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否可行主要是從調整方法和調整對象上來說的。我國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是從前蘇聯引進的。前蘇聯曾經就法律體系問題進行過三次較大的討論。通過第一次討論,人們普遍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准應當是調整對象,而不應當將調整方法作為輔助標准。第二次討論的結果是,承認將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輔助標准。而在第三次討論之後,有人對法的體系由法律部門組成這一傳統觀念都提出了懷疑。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贊同第二次討論的結果,同時認為,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僅依靠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這兩個客觀標準是不夠的,還應考慮一些原則,這樣才能使法律部門的劃分更加科學、更加合理。對這一觀點筆者是認同的。畢竟調整對象才是核心,調整方法相對於調整對象來說是次後的。
那麼我國經濟法到底有沒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呢?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進行了探討。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以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三類。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具體界定為四類: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四類。而北大劉瑞復教授認為各國法學界對於不同的法的不同調整對象尚無法理出頭緒來,經濟法的情況也是如此。但是他認為經濟法是有其獨特的調整領域和調整范圍的。[①]綜上,不管人們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在理解上存在怎樣的差異,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樣的不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它調整的是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並且這種經濟關系是有一定范圍的,而不是一切經濟關系。我國有一些人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調整經濟關系的不只是經濟法,對其調整的法,是作為「諸法合體」的法。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其中就包括平等主體間的經濟關系,而行政法、刑法等實體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筆者認為,將經濟法的調整范圍限定在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是比較科學的。也即北大劉瑞復教授的觀點。通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關系、經濟活動關系、經濟競爭關系、經濟調控關系、經濟管理關系、經濟監督關系涉外經濟關系。這七種關系在國民經濟的運行過程中相互聯系,形成統一的整體。而調整上述七種經濟關系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總和就是經濟法。

㈩ 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以前隸屬民商法學,現在屬於一個分支。中國現在由民法刑法經濟法三大體系,調整中國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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