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 壟斷的種類及表現形式有哪些
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壟斷作不同分類。
(一)依具體組織形式劃分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二)依發生的地域劃分
依據壟斷發生的地域范圍,可以將壟斷分為國內壟斷和國際壟斷。
國內壟斷是指僅在一國境內發生作用的壟斷。傳統的反壟斷法主要對國內壟斷進行規制,但是隨著各國經濟的相互融合、經濟全球化不斷的發展,跨國公司、多國公司等壟斷組織相繼產生,原本局限於一國境內的壟斷逐漸威脅到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國際壟斷是指在國際范圍內的商品、資本、勞務、技術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國國界的壟斷。
(三)依立法的取向劃分
依據立法的取向,可以將壟斷分為合法壟斷和非法壟斷。
合法壟斷是國家為了特定目的,如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宏觀經濟協調發展,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經有關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而豁免的壟斷。通常規定於各國反壟斷法的除外條款之中,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某些特定部門壟斷行為的豁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公用事業,如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鐵路等部門;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經濟部門,如銀行和保險業等;某些自然資源開采業,如石油、煤炭等;國家指定專營行業;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產和關系國家安全的國防科研領域。二是在特定時期、特定情況下,對某些壟斷行為的豁免。如行使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經反壟斷主管機構許可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等。
非法壟斷是指除合法壟斷之外,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應該注意的是,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之間並沒有絕對界限。合法壟斷也有可能發展為非法壟斷。例如,上述公用事業屬於合法壟斷,而一旦公用企業濫用其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就會發展為非法壟斷。此外,在一定時期被認為是合法壟斷的,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也可能被認定為需要適度競爭,從而應防止非法壟斷。如過去被籠統認定為需要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現有人認為僅能在網路設施上允許壟斷,而在經營上則應建立競爭結構。又如,銀行和保險業,隨著向社會資本開放,必將引入競爭,非法壟斷應受規制。
(四)依產生的原因劃分
依據壟斷產生的原因,可以將壟斷分為經濟壟斷、自然壟斷、國家壟斷、權利壟斷和行政壟斷。
經濟壟斷是指市場主體憑借經濟優勢,排斥或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濫用經濟優勢和聯合限制競爭兩種形式。
自然壟斷產生於某一產品或服務由一個廠商提供比多個廠商共同提供產品或服務成本低的情形,我國的電力、電信、鐵路、供氣等行業都屬於自然壟斷行業。由於自然壟斷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權力推動,也可以說自然壟斷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經濟壟斷。
國家壟斷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或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依法對特定領域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排他性控制。對於關系國計民生或國家安全的事業,許多國家都以特別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實行中央政府專營,例如,郵政、槍支彈葯、黃金等產品與服務。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國家也可能對特定領域實行專營,例如中國古代的「鹽鐵專賣」,現代的煙草專賣等。
權利壟斷是知識產權法所賦予的壟斷,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在一定區域內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參與競爭的合法權利。
行政壟斷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經濟行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憑借行政權力排斥、限制或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地區壟斷、行業壟斷、強制聯合、行政強制交易行為等形式。
在一般情況下,自然壟斷、國家壟斷和權利壟斷屬於合法壟斷,而經濟壟斷和行政壟斷屬於非法壟斷。
(五)依市場結構劃分
依據市場結構的情況,可以將經濟性壟斷分為獨占壟斷、寡頭壟斷和聯合壟斷。
獨占壟斷是指一家企業對整個行業的生產、銷售進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簡言之,在該行業,只有一家企業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不存在任何競爭。獨占壟斷也被稱為完全壟斷。
寡頭壟斷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生產、銷售某種特定的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每個企業都在市場上佔有一定的份額,都能對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實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過,這些企業之間又存在一定的競爭。
聯合壟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通過明示、默示限制競爭協議或共同一致的行為,聯合控制某一產業的生產或銷售。它是壟斷競爭的重要表現形式。
㈡ 經濟法哪一年頒布的
謝爾曼法.
謝爾曼法1890年制訂,德國的煤炭經濟法1919年制訂.但德國的煤炭經濟法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
謝爾曼法
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
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並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該法奠定了反壟斷法的堅實基礎,至今仍然是美國反壟斷的基本准則。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 形成於20世紀初期。1906年,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5)、《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6)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如《煤炭經濟法》(1919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1923)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這些法律的出現,引起了法學界的重視。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研究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
㈢ 資本主義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哪個國家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德國。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歐洲四大經濟體之一,其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國民具有極高的生活水平。以汽車和精密機床為代表的高端製造業,也是德國的重要象徵。
德國作為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在19世紀70年代出現了生產和資本的迅速集中,卡特爾在1873年的經濟危機之後廣泛發展,一些經濟部門被一兩個壟斷組織所控制,如鋼業聯盟和鐵業聯盟在一戰前夕壟斷了全國鋼鐵產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國家扶持卡特爾之法就成了德國經濟法的標志之一。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爾的鉀礦業法,抑制企業進入鉀礦業,被認為是最初的經濟法,以法的手段對不經意間擾亂自由資本主義秩序的壟斷加以限制,這就是經濟法的產生。
㈣ "經濟法"這個概念最早是哪國人提出
最早提出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是法國的一些空想社會主義者。莫雷利(身世和生卒年不明)在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詞語,相距近一百年後,T.德扎米 (1803~1850) 在 《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這一詞語。這些概念並未與國家的立法實踐結合起來,與現代經濟法的概念不同。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形成於20世紀初期 。1906年 ,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 ,如《煤炭經濟法》(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之後 ,經濟法從德國向歐洲、日本發展,歐洲一些國家和日本相繼接受了經濟法的概念,加強了經濟法規的制定和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法在世界上有了較快的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聯邦德國通過了《貨幣改革後的管理及價格政策指導方針》,《反對限制競爭法》(《卡特爾法》),並相繼頒布、修訂了商務法、銀行法 、票據法、標准合同法、建築法、城市建設促進法、專利法 、商標法、財政管理法、原子能法、有限公司法、破產法,等等。日本頒布、修訂了企業法、中小企業法、金融法、證券法、貿易法、匯兌法、商工法、工業產權法、礦業能源法 、農林水產法、運輸法、通訊法等名目繁多的經濟法規。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有一些雖未接受經濟法的概念,但在其法的體系中卻包含著許多屬於經濟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美國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1936年制定的《羅賓森-帕特曼法》,1950年通過的《塞勒-凱弗維爾反合並法》等有關反托拉斯的法律,基本上屬於經濟法的范疇,其他與調整經濟關系有關的法規,其數量更為繁多。
十月革命後,蘇聯頒布了一系列重要經濟法規。在東歐國家中,經濟法也受到重視。1989年,東歐的政治形勢發生變化後,俄國和東歐各國根據其國家性質的變化,已頒布了一批新的經濟法律和法規。
㈤ 經濟學中的卡特爾是什麼意思
卡特爾 (cartel) 由一系列生產類似產品的獨立企業所構成的組織,集體行動的生產者,目的是提高該類產品價格和控制其產量。根據美國反托拉斯法,卡特爾屬於非法。 壟斷利益集團、壟斷聯盟、企業聯合、同業聯盟(Cartel)也稱卡特爾,是壟斷組織形式之一。
生產或銷售某一同類商品的企業,為壟斷市場,獲取高額利潤,通過在商品價格、產量和銷售等方面訂立協定而形成的同盟。參加這一同盟的成員在生產、商業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獨立性。

(5)經濟法卡特爾主體擴展閱讀:
類型
1、價格卡特爾。這是最常見和最基本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維持某一特定價格:壟斷高價、在不景氣時的穩定價格或者降價以排擠非卡特爾企業。 比如超市裡的差價雙倍賠償制度。
2、數量卡特爾。卡特爾對生產量和銷售量進行控制,以降低市場供給,最終使價格上升。
3、銷售條件卡特爾。對銷售條件如回扣、支付條件、售後服務等在協定中進行規定的卡特爾。
4、技術卡特爾。典型形式是專利聯營,即成員企業相互提供專利、相互自由使用專利,但不允許非成員企業使用這些專利的卡特爾。
5、辛迪加。一種特殊的統一銷售卡特爾,指成員企業共同出資設立銷售公司,實行統一銷售,或者卡特爾將所有成員企業的產品都買下,然後統一銷售。比如德貝爾鑽石卡特爾。
㈥ 經濟法簡答題壟斷組織主要形式有哪些
依據經濟壟斷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將壟斷分為短期價格協定、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
一、短期價格協定是壟斷組織的最簡單形式,大企業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共同控制某類商品價格,從而獲取高額利潤的壟斷形式。這種壟斷不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
二、卡特爾(Cartel)是指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一個或幾個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卡特爾的各成員企業在生產、銷售、財務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獨立。根據協議的內容,可以將卡特爾分為: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范圍的卡特爾、限定產量的卡特爾、分配利潤的卡特爾等。卡特爾成立時,一般都要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並有成員企業選出委員會,監督協議的執行並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點在於比短期價格協定的內容更廣,也較為穩定。
三、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通過簽訂協議,共同采購原料和銷售商品,而形成的壟斷性聯合。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和法律上仍保持獨立,但在購銷領域已失去獨立地位,所有購銷業務均由辛迪加的總辦事機構統一辦理,參加辛迪加的企業不再與市場直接發生聯系,很難脫離辛迪加的約束,因而它比卡特爾更集中,更具有穩定性。
四、托拉斯(Trust)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高級形式,通常指生產同類商品或在生產上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從生產到銷售全面合並,而形成的壟斷聯合。托拉斯的參加者本身雖然是獨立的企業,但在法律上和產銷上均失去獨立性,由托拉斯董事會集中掌握全部業務和財務活動。原來的企業成為托拉斯的股東,按股權分配利潤。托拉斯組織具有全部聯合公司或集團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種比卡特爾和辛迪加更高級的壟斷形式,具有相當的緊密性和穩定性。
五、 康采恩(Konzem)是分屬於不同部門的企業,以實力最為雄厚的企業為核心而結成的壟斷聯合,是一種高級而復雜的壟斷組織。這種壟斷組織的參加者並不限於某一行業或某一生產部門的企業,生產、服務、運輸、金融等不同部門的企業均可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康采恩是比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更為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是工業壟斷資本和銀行壟斷資本相融合的產物。
六、其他組織形式的壟斷主要指混合聯合公司(Conglomerate)、聯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國際卡特爾、國際辛迪加、國際托拉斯在內的國際壟斷組織等。
㈦ "經濟法"這個概念,最早哪國人提出的
最早提出經濟法這一概念的是法國的一些空想社會主義者。莫雷利(身世和生卒年不明)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使用了經濟法這一詞語,相距近一百年後,T.德扎米 (1803~1850) 在 《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這一詞語。這些概念並未與國家的立法實踐結合起來,與現代經濟法的概念不同。
現代經濟法的概念形成於20世紀初期 。1906年 ,德國學者在《世界經濟年鑒》中使用了經濟法這一名詞,用來說明與世界經濟有關的各種法規,但並不具有嚴格的學術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時,德國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需要,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頒布了大量的法規。1914年8月帝國議會通過了14項戰爭經濟法規,其中最重要的是《授權法》,授權參政院在戰爭期間准予「發布對於防止經濟損害所必要的措施」,繼之又頒布了《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等。戰敗後的德國,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困境,制定了一些重要的產業統治法和卡特爾法 ,如《煤炭經濟法》(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防止濫用經濟權力法令》等。這些法規,表現為行使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和操縱經濟,試圖把實施社會化政策同保護私有財產制度、契約自由原則結合起來。一些學者認為這些法律即是經濟法;經濟法應是法學中的一門新的學科。之後 ,經濟法從德國向歐洲、日本發展,歐洲一些國家和日本相繼接受了經濟法的概念,加強了經濟法規的制定和對經濟法理論的研究。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法在世界上有了較快的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聯邦德國通過了《貨幣改革後的管理及價格政策指導方針》,《反對限制競爭法》(《卡特爾法》),並相繼頒布、修訂了商務法、銀行法 、票據法、標准合同法、建築法、城市建設促進法、專利法 、商標法、財政管理法、原子能法、有限公司法、破產法,等等。日本頒布、修訂了企業法、中小企業法、金融法、證券法、貿易法、匯兌法、商工法、工業產權法、礦業能源法 、農林水產法、運輸法、通訊法等名目繁多的經濟法規。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有一些雖未接受經濟法的概念,但在其法的體系中卻包含著許多屬於經濟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美國1890年通過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制定的《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以及1936年制定的《羅賓森-帕特曼法》,1950年通過的《塞勒-凱弗維爾反合並法》等有關反托拉斯的法律,基本上屬於經濟法的范疇,其他與調整經濟關系有關的法規,其數量更為繁多。
十月革命後,蘇聯頒布了一系列重要經濟法規。在東歐國家中,經濟法也受到重視。1989年,東歐的政治形勢發生變化後,俄國和東歐各國根據其國家性質的變化,已頒布了一批新的經濟法律和法規。
㈧ 經濟學中的卡特爾是什麼意思~~~
cartel 卡特爾
由一系列生產類似產品的獨立企業所構成的組織,目的是提高該類產品價格和控制其產量。根據美國反托拉斯法,卡特爾屬於非法。
卡特爾是壟斷組織形式之一。生產或銷售某1同類商品的企業,為壟斷市場,獲取高額利潤,通過在商品價格、產量和銷售等方面訂立協定而形成的同盟。參加這同盟者在生產、商業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獨立性。
卡特爾 ,法語cartel的音譯,原意為協定或同盟。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壟斷市場,獲取高額利潤而達成有關劃分銷售市場、規定產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的協議所形成的壟斷性企業聯合。它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產生於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各資本主義國家迅速發展。隨著壟斷資本的國際化產生了國際卡特爾。按協議內容卡特爾可以分成規定銷售條件的卡特爾、規定銷售價格的卡特爾、規定產品產量的卡特爾、規定利潤分配的卡特爾、規定原料產地分配的卡特爾等。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作為卡特爾成員,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資格,獨立進行生產經營,但必須遵守協議所規定的內容。卡特爾成立時,一般簽訂書面協議,有的採取口頭協議形式。成員企業共同選出卡特爾委員會,其職責是監督協議的執行,保管和使用卡特爾基金等。由於成員企業之間的經濟實力對比會因經濟發展而變化,卡特爾的壟斷聯合缺乏穩定性和持久性,經常需要重新簽訂協議,其至會因成員企業在爭取銷售市場和擴大產銷限額的競爭中違反協議而瓦解.
㈨ 經濟法產生的背景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和原因
經濟法產生的基礎條件是:(1)市場經濟發展到社會化大生產階段,國家被動地或者自:覺地承擔起對經濟加以組織協調的職能。(2)社會經濟及國家對經濟的調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並形成了相應的經濟法學說。這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當這些基礎和條件尚未出現時,經濟法是不可能產生。
經濟法產生的原因是:
(一) 社會發展方面的原因是,資本主義社會由自由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需要運用完備的經濟法律手段來干預經濟的運行。
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雖然國家也對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干預,但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實行的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所提出的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資本主義啟蒙思想家所奠定的經典理念是,強調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井水不犯河水」,國家如果侵犯市民社會之私事的話,人民就有權起來造它的反。在這種情形下,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干預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被奉為經濟生活的圭臬。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在民法上實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等宗旨和原則。國家調節之手因此遭到否定而萎縮不全,因而不存在經濟法形成的社會經濟條件。由於私有制和自由主義的經濟引起了社會矛盾激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於十九世紀末期到二十世紀初期,走向了壟斷和社會化階段。生產手段和經濟實力的過分集中產生了壟斷財團,這些壟斷財團大量吞並、擠垮中小企業,獨占或者操縱市場,嚴重惡化了競爭環境並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自由市場的競爭和民主,以及民法所奉行的上述原則,都被破壞殆盡,資本主義經濟由競爭機制所產生的活力和生機受到壓抑和摧殘。而且,財團實力的膨脹,也使得它日益向政治領域滲透,國家政權於是直接或間接地為財團所控制,成為服務於財團利益的機器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之下,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於是制定有關反壟斷的法律來取締壟斷組織,限制壟斷的發展。最早的反壟斷法由此得以產生,如1889年的加拿大《預防和禁止貿易合並法》,1892年美國制定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
(二)經濟管理理念方面的原因是,面對頻頻發生的經濟危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逐步放棄自由放任主義原則,而改為奉行國家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原則,由此導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的產生。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發展,導致了社會矛盾的激化和日益嚴重的經濟危機的頻頻發生,單靠市場的力量,顯然無法擺脫這種日益深重的困境。於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改變被動的不幹預政策,逐步改而採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混合經濟」、「組織經濟」、「管理貿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開始奉行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的「國家適度干預主義」,加強組織管理經濟的職能。他們以「有形之手」,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以國家的經濟集中限制私人壟斷財團,以社會總代表的身份協調各方利益關系,調控經濟進程。諸如通過限制或禁止托拉斯、卡特爾等,防止市場競爭秩序及其活力受到破壞:通過國有化和政府投資建設,控制那些有關國計民生和為整個社會服務而不宜被私人壟斷的重要產業部門;制訂國家計劃和產業政策,力圖誘導和制約私人的經濟決策;運用金融、稅收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調控經濟運行:規范格式合同,興其利避其害,防止契約自由原則和經濟實力被濫用;強制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實行「福利社會」:通過諸如「巴黎統籌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政府間政治組織或經濟組織,在國際上實行聯合干預;在國際貿易和交往中,以國家的名義和形式開展經濟協作和競爭,等等。上述種種國家對經濟生活和經濟進程的干預和參與,都是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施的,於是就出現了與民商法和其他傳統法律特性差異較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於是有的法學家將它命名為「經濟法」。
(三)導致經濟法產生的誘因和歷史契機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肇事國和參戰國德國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經濟性的法律法規來推行戰時經濟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嚴厲管制。眾所周知,德國挑起和發動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在戰時大力推行經濟管制的戰時經濟政策,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極端的地步。當時德國建立了戰時工業委員會和戰時原料管理處。戰時工業委員會負責分配政府訂貨和管理軍需生產:戰時原料管理處後來升格為原料管理局,由它監督原料分配並支持重要原料的生產,統管的原料最多達到約三百種。德國在戰時還控制居民生活,設立了帝國糧食局和帝國服裝局,帝國內政部還下設了帝國采購公司等特殊企業,負責對糧食、服裝、燃料等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和分配。與此同時,德國於1915年發布的《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公告》,1916年發布的《確保國民糧食戰時措施令》,1918年發布的《戰時經濟復興令》,1919年制定了以「經濟法」命名的對煤炭和碳酸鉀製造工業實行國家管制的《煤炭經濟法》和《碳酸鉀經濟法》等。這一立法動向迅速引起德國法學界的注意並掀起了研討經濟法學的熱潮。這樣,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就伴著經濟法學一起產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邦德國的經濟法又得到長足的發展,以致達到了相當發達和完備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