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不屬於中國經濟法形式的是( )。 A:憲法 B:法律 C:行政法規 D:判例
我國的法律體系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民商法、3.行政法、回4.經濟法答、5.社會法、6.刑法、7.訴訟與非訟程序法。
經濟法是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在這個法律部門中,既有法律,也有行政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法律,工商登記管理條例是行政法規。
從這題的選項看,憲法肯定不屬於經濟法,而法律和行政法規不僅經濟法部門有,其他法律部門也有,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屬於行政法部門,工傷保險條例是行政法規,屬於社會法部門,而判例呢,因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的淵源,且判例也可以是各個部門法方面的判例。該題的四個選項不屬於或不單純屬於經濟法部門,應該全選。
2. 判例是不是法律淵源之一
我國屬於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淵源之一。
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部門作以下劃分: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法律部門。
3. 關於我國經濟法,以下哪個說法是不正確的
抄正確答案是B
襲關於我國經濟法,以下哪個說法是不正確的( )
A.我國經濟法產生至今已經有20多年歷史。
B. 在我國,經濟法獨立部門地位已經得到理論界和我國官方的認可。
C. 我國已經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比較完善的經濟法體系。
D.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不需要經濟法。
4. 判例是不是我國經濟法的淵源
不是
當代中國的法律淵源包括①憲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規;④ 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經濟特區的規范性文件;⑤規章;⑥特別行政區的法律;⑦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此外,在法學上一般也認為,習慣應視為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
5. 司法或仲裁判例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嗎
一般這個案例是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現在很多國家這樣採用的一些原則。
6. 法院對案件的判別可以作為經濟法的淵源嗎
不可以,我國是大陸法國家,判例不是正式法律淵源,所以法院的判例是不能作為法律淵源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是可以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案子起指導作用的
7. 司法或仲裁判例可以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嗎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賦予國際私法規范以
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的淵源有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和司法解釋,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一)國內立法
國際私法規范最早是在國內立法中出現的,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早的淵源。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今天,國內立法都是國際私最主要的淵源。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以及仲裁程序規范,都可見於國內立法之中。但在這里,我們主要講沖突規范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和內容。
1.沖突規范在國內立法中的表現形式(立法方式)。
(1)散見式。即將沖突規范分散規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關條款中。在民法典或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就某個方面的涉外民商事問題規定有關法律適用的規范,稱為「散見式」的立法方式。
(2)專篇式。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專篇或專章,比較系統地規定國際私法規范,稱為「專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以專門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制定系統的沖突規范,稱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國的立法。
我國在立法上主要採取第一、第二種方法,《民法通則》設專章(第八章)系統地對幾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規定了沖突規范。雖然並不全面和完備,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關系。這一部分法規是大家在學習中必須掌握的,不僅要熟記,而且要會用。不僅如此,還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司法解釋中有關第八章的內容。此外,我國還採用「散見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單行法規中規定相應的沖突規范。目前,包含沖突規范內容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航空法》、《繼承法》。這些內容也是大家在復習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題中已有這方面的題目出現。
(二)國內判例
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為審理同類案件依據的判決。一國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為該國國際私法的淵源,在國際私法理論和實踐中尚有爭議。
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以判例法作為主要法律形式。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但在國際私法領域,我們應重視判例的研究和應用。並且,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司法解釋」及「案例批復」出現。總之,這是一個在中國還沒有完全解決的理論問題。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如果大家在題目中遇到國際私法的淵源問題,正確的答案應該包括「國內判例」,不要因為中國是成文法國家而否定它。同時要法律|教育|網注意「司法解釋」也是中國國際私法的淵源之一。
(三)司法解釋
(四)國際條約
國際私法的主要國際淵源是國際條約。從其內容來說,包括以下四大類公約: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簽訂的《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公約》、1930年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國籍沖突公約》。
1.關於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約。
例如1928年在哈瓦那簽訂的《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公約》、1930年在海牙簽訂的《關於國籍沖突公約》。
2.關於統一沖突規范的公約。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致力於國際私法統一化的運動,在它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的統一沖突法的公約,如1985年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律適用公約》、1988年的《死亡人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等。我國是會議的參加國,但目前沒有參加任何一個統一沖突法公約。所以,公約的具體內容不在司法考試的范圍之內。但要知道,此類公約在國際上是國際私法的一個重要淵源。
3.關於統一實體規范的公約。
如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58年的《國際動產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公約》、1924年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69年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等,其中,有的公約同時也含有沖突規范。這些公約有防範法律沖突產生的作用,所以也是國際私法的一個淵源。
4.關於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公約。
主要有:1965年的《關於向外國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70年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和1958年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國參加了這幾個公約。
(五)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經過長期反復的實踐,逐步形成,具有確定內容,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規則。構成國際慣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經長期普遍的實踐而成為通例;二是必須經國家或當事人接受為法律。國際私法中的國際慣例形成並應用於兩個領域,一是沖突法領域;二是實體法領域。
1.沖突法領域。
在沖突法領域,各國在長期的實踐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習慣做法,如「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場所支配行為原則」、「程序問題依法院地法原則」等。當一國處理某涉外民事案件而無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的規定可資遵循時,可以遵循這些共同的習慣做法。例如,曾經有過一個考題,其內容是一個內地人在香港立了一份遺囑,同時處分位於內地與香港兩地的財產。本題是關於該遺囑的效力問題,繼承人訴諸內地法院,其中一個問題是,法官應用什麼法律來確定遺囑的形式要件。因為中國沒有這方面的沖突規范,許多學生不知道該怎樣回答。其實很簡單,中國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場所支配行為」這一國際慣例,該遺囑的形式要件可適用立遺囑人的行為地法律,也就是香港法律,如果立遺囑的形式要件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這份遺囑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該題目就是要考「場所支配行為」這一慣例的應用。
所以大家在遇到一個具體案例要確定準據法時,首先要考慮適用中國的沖突規范,如果中國沒有這方面的沖突規范,可以考慮適用國際上的習慣規則來確定準據法(當然在考慮習慣規則之前,還應考慮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國際條約的適用以一個國家參加該公約為前提,而我國目前對於絕大多數沖突法的公約都沒有參加,所以站在中國法官的立場上確定規則時就簡單多了,不需要去考慮國際條約)。
2.實體法領域。
在實體法領域,主要是指在國際經濟貿易中適用的實體法慣例。如法律|教育|網1932年的《華沙一牛津規則》、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濟法中予以掌握。
關於國際條約與國內法在適用上的相互關系。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即所謂的「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關於國際慣例在中國的適用。《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了我國法律或者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即所謂的「國際慣例補缺原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6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84條作出了同《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同樣的規定。
8. 凡事在我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問題都是經濟法的范疇。是對的還是錯的
也有也有些是刑法的 也有些違背的心法 所以我覺得是錯的
9. 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哪些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范藉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我國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回
2.法律。
3.法規,包括行政答法規、地方性法規。
4.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的法。
10. 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是經濟法的表現形式之一嗎
不是。
在我國,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法律、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等。
中國沒有判例法的存在,最高院判決書應該屬於法的適用,不過最高院關於經濟法的司法解釋是經濟法的表現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