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論經濟法的實施
自己從中歸納總結一下吧。我國現行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實施機制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忽視了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法之本位,即蘊含於法的基本出發點、基本目的和基本功能之中的精神或理念。私法奉行個人本位,公法奉行國家本位,社會法所奉行的則是個人社會化、行政社會化和法律社會化過程中由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演化而來的社會本位。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觀集中體現在:1.崇尚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國家內的利益體系由既彼此沖突又相互依存的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構成,其中個人利益、集團利益寓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應是大多數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和不同集團利益的協調化。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則既可能吻合也可能不一致。經濟法把社會公共利益(該利益體系中的各種利益形式)都納入經濟法的利益結構,而社會公共利益則被置於其中的最高地位。例如,反壟斷法就是通過限制占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利益來實現以公平競爭秩序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就是要實現以經濟持續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為內容的社會公共利益。2.追求社會公平。現代市場經濟中的社會公平,既包括基本利益層次上無差別意義的公平,又包括非基本利益層次上有判別意義的公平。這兩個層次的公平都受到經濟法的重視。例如,競爭法通過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障實力不同的競爭都有公平的競爭權;產業政策法通過有選擇性的限制、扶持、鼓勵等措施,來保障強質產業和弱質產業、傳統產業和新興產業都有公平的發展機會;消費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偏重保護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公平交易。由於現行經濟法的實施機制沒有重視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也就與民法、行政法產生了混同,致使其沒有獨立的實施機制。其二,忽視了經濟法保護的權利與民法、行政法保護的權利的區別。由於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所以經濟法主要保護社會權利,而民法主要保護個體的權利,行政法則主要保護國家的權力。
(二)我國現行經濟法法律實施機制的完善與創新
1.實行獨立的經濟訴訟的必要性。經濟法作為實體法多年來一直受到學者們的重視,但對作為其實施支撐的程序法則重視不夠,所以本人認為作為經濟法實施機制的完善和創新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完善它的救濟機制---實現經濟訴訟。"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經濟法律、法規有權利義務而無訴權,判斷傾向於行政而不是司法,導致了行政與司法的混同現象,使法律判斷偏離了司法軌道。盡管經濟生活中離不開行政管理,並可能引發行政糾紛,最後導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但行政訴訟爭執的焦點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行政管理關系;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極受限制的,無法涵蓋經濟糾紛的全部內容;另外,由於經濟糾紛案件的被告人多非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顯然處理經濟糾紛案件是不能完全適用行政訴訟程序的。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極少有反映經濟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規范,造成一直以來經濟糾紛案件在本質上是民事糾紛案件的錯覺。另外,經濟審判庭的職能事實上與民事審判庭的職能也別無二致。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訴權理論的不發達或者根本就沒有被重視。經濟訴訟,是一種復合型訴訟,獨具特色。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沖突往往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要對這種沖突按照人們主觀劃定的框框逐一分解,然後依不同程序加以解決,不僅成本甚高,而且幾乎沒有可能和必要。如果在單一的經濟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作出三種不同制裁和處理,可以保證糾紛解決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2.實行經濟訴訟應注意的問題。在經濟訴訟中,一要擴大原告的范圍,不僅受害人有權起訴,而且其他一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也享有起訴權,經濟訴訟帶有公眾之訟的特性。二是要把被告的范圍也擴大,包括一切對社會經濟整體、全面及長遠利益構成威脅或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它不同於行政訴訟只將被告嚴格限定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三是案件性質多樣化。既有自訴案件,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也有公訴案件,即監督檢查部門依職權向法院提起的經濟案件,還有共同訴訟案件,即公訴人和自訴人共同參加的訴訟,多個自訴人或多個公訴人共同提起的訴訟。四是調解原則的適度適用。這一原則一般僅適用於請求損害賠償的自訴案件。由於公訴案件直接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五是舉證責任應主要由被告承擔。原告只需列舉發生經濟沖突的現象,法院即可立案並責成被告舉證。若被告舉不出反證,則可判定被告行為違法,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為作為一般公民個人自身能力有限,要求其舉出被告違法的充分證據顯然不切實際,否則就會使許多案件因缺乏證據不能成訴,從而導致經濟基訴權的落空。六是對勝訴原告實行獎勵,尤其是對其中勝訴的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原告給予重獎,以資鼓勵其檢舉揭發控告經濟違法行為,從而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這一原則落到實處。
❷ 論經濟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一、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五、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2)論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獨立地位:
經濟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他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范圍,他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而且其調整對象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
❸ 論經濟法產生的必要性
在經濟學中存在以下最基本假設:一是理性的經濟人;二是稀缺的資源有著多種用途;三是經濟資源的使用存在機會成本。古典經濟學家認為根據資源的機會成本,以最大化為目標,理性的經濟人能夠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提出市場無形之手能自發地調節資源配置,並使之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亞當.斯密在他的《國富論》中用「看不見的手」這一比喻來描述理性經濟人的自利行為如何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他盤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種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 它受到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所以,對社會經濟愈少干預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需要為市場提供最必要性的經濟服務。亞當.斯密的古典市場經濟理論在18世紀至19世紀末處於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西方國家極為盛行。
問題在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與此並不相符。19世紀後半期,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產業革命,推動了經濟的高度發展與生產的社會化進程,加劇了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佔有與生產日益社會化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經濟危機。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產業部門的經濟組織紛紛結合成立卡特爾、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壟斷組織,謀求壟斷利潤,背離價值規律,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調節機制失靈,越來越需要另外一種機制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凱恩斯的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理論應運而生,並立即為西方各國奉為寶典,「有形之手」的國家調節作為彌補「無形之手」即市場調節之缺陷的社會經濟調節機制便呼之欲出。
囚徒困境的博弈理論在理論上證明了理性經濟人在實現社會財富最大化中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有限的。作為市場個體的經濟人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通過交易對其所佔有的稀缺的經濟資源進行配置時,是從自身偏好的滿足角度出發,並且受到不完全信息、專業知識能力以及外部性的限制,因此交易不可能是零成本的。當交易成本存在時,法律就不可能是資源配置中立的,它應該起到效率作用。[1]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其作用是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並使各經濟人所作決策的社會效應比國家干預之前更高。[2]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由此而生。
在此經濟理論和實踐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其制度設計就是要解決政府(在本文中政府與國家是同義的)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即政府對市場這個無形之手配置稀缺資源的不足如何進行有限補充和克服的問題。經濟法通過作為公共利益的保證人的政府對市場進行適度的干預,糾正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其最終目標就是優化經濟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這正是使得經濟法同民法、行政法及其它部門法得以區分的最主要的價值功能。
❹ 論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既有相互聯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區別的一面:
(1)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這是因為作為民法重要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實質上就是經濟關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的經濟秩序方面發揮重要功能。
(2)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①具體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國家在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顯著的服從性,屬於公法范疇;民法則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性為基本特徵,屬於私法的范疇。②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著眼於維護全局的、長遠的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體權利的本位性,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能夠調動和保護個體的積極性及創造性。充分運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③調整方法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民法則更多地採用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權利,對違法行為採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補償性。
❺ 論經濟法3000字
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論文是畢業生的難題,寫好論文顯得尤為重要。
1.論文寫作——材料、觀點和文字
材料是寫好論文的基礎,觀點是論文的靈魂,文字是論文的外在表現。材料和觀點是論文的內容,文字是論文的形式。形式是表現內容的,內容要通過形式來表現。三者的完美結合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材料來源於實驗。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材料獲得的效率與質量。整篇論文是由若干工作單元組成的,每一工作單元又是由每次實驗材料積累起來的。因此要善待每天的實驗。每天工作時都要考慮到這一數據在將來論文中的可能位置,對每一張影像記錄都要認真收集保存。材料要真實可靠,數據要充足。有了異常,要及時分析處理,要保證所得結果可信,排除假象。一篇論文總要有新現象、新處理、新效果、新觀點。
觀點應明確,客觀辯證。不要、也不能迴避不同觀點。從論文定題到結論,處處有觀點,所以觀點是論文的靈魂,是貫穿始終的。討論觀點時不要強詞奪理,不要自圓其說,力戒片面性、主觀性、隨意性。要和國內外文獻上的觀點相比較,也要和自己實驗室過去的觀點相比較。在比較中分析異同,提高認識。也不要怕觀點錯誤,不要怕改正錯誤。要百家爭鳴,通過爭鳴,認識真理。
論文的文字要自然流暢,「言而無文,行之不遠」。但也不要華麗雕琢,目的是「文以載道」。論文敘述要合乎邏輯,層次分明,樸素真實,分寸恰當。
2.論文寫作——准備和動筆
論文寫得好壞,關鍵在於准備。會寫論文的人,一般總是三步過程。論文寫前深思熟慮,全局在胸;充分打好論文腹稿,提起筆來,一氣呵成;寫出論文初稿後,放一段時間,反復吟讀,千錘百煉。
不會寫論文的人相反。肚子里空洞洞,腦子里亂烘烘,筆頭上千斤重。他們拿起筆來就寫,寫幾下就停。寫寫停停,停停寫寫。忽兒找材料,忽兒查數據,忽兒補實驗。忽兒撕掉一頁,忽兒抄上幾句。忽兒哀聲嘆氣,搔頭摸耳,咬筆桿,踱方步。這兩種人的差別在於准備狀況的不同,這是很多初寫論文的人意識不到的。寫論文的良好准備應該有三個階段。
1)論文寫作——近期(寫時)准備
是指實驗結束後到著手寫作論文前一段時間的准備。應該收齊材料,處理好數據,制備好圖表,完成統計處理。然後打好論文腹稿,列出論文提綱,明確基本觀點和主要結論。與指導者和合作者討論,取得共識。深思熟慮後,一氣呵成。其中「打腹稿」是寫論文的關鍵階段。這時應將所有工作和數據通盤考慮,全局在胸。這就像戰鬥打響前的運籌帷帽一樣,是作者腦力勞動最緊張的時刻。
2)論文寫作——中期(做時)准備
會寫論文的人不是做完實驗後才開始考慮寫論文的,而是在研究工作的全過程中都考慮著寫論文。論文「題目」和「引言」是論證時各種思考的凝煉。「材料和方法」是在找方法、建方法時形成的,寫論文時只要如實敘述就可以了。「實驗結果」是在實驗設計、實驗操作、階段歸納、資料整理等過程中不斷積累、整理而來的。「討論」是綜合平時的思考,同周圍人員經常討論商量,查閱和分析文獻等過程後最後歸納而成的,是將平時思考過的眾多問題集中幾個主要觀點以討論的形式表達出來。「結論」則只須將最終結果歸納一下就可以了。所以會寫論文的人,是在做研究的整個過程中不斷地自然形成著最後的論文。這整個過程就是論文的中期准備。可見,中期准備以論文題目之始為始,以題目之終為終。題目結束之日,也就是論文中期准備完成之時。
3)論文寫作——遠期(學時)准備
如果只是著力於做好論文近期准備和中期准備,往往還不能寫出上乘的論文,這就要看論文作者的遠期准備,也就是學習階段的基礎准備了。這種准備是指對研究動態的掌握,專業基礎的積累和邏輯思維、文字表達、分析綜合等各方面能力的總體水平。這決不是一朝一夕所能企及,而是終生積累訓練而就的。這就是為什麼要強調「讀書破萬卷,下筆如有神」,「爾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了。這些平時積累的功夫,決定著作者論文的寫作水平,而論文寫作水平又影響著論文的傳播。這種能力不是臨用時提得高的,而是要作者從年輕時就下苦功的。
3.論文寫作——審稿與修改
一氣呵成寫好論文稿件後,是要反復修改、千錘百煉的。不僅自己應該反復錘煉,還應請有關人員提意見,最後還要通過編輯部請相關專家審閱。論文修改時凡是屬於寫作規格和篇幅方面的問題應按刊物規定的要求修改。作為論文作者,自己辛勤努力取得的實驗數據當然十分珍惜,總希望在論文中盡量表達。但論文審稿者旁觀者清,往往提出一些合並或刪除的意見。這時作者應該冷靜考慮,該列入論文的列入,不必列入的不要列入。寫論文只有「刪繁就簡三秋樹」,才能「領導標新」地開出「二月花」。
論文審稿者也常會對所論觀點提出意見。這是需要認真推敲決定是否採納修改的。論文作者畢竟對自己的工作己有過長期實踐和思考,逐漸形成了觀點。應該說這些觀點是有相當根據的。只要言之有理,述之有據,可以對審稿人的意見進行解釋,保留自己的觀點。但有時論文作者自己局處一隅,想法越來越鑽牛角尖。論文審稿人從更高的角度宏觀審視,一針見血地指出論文立論和觀點中的問題,這種情況也是有的。這時論文作者就應該認真思考意見的實質,調整思路,反復推敲,決定取捨。既不固執己見,也不曲意迎合。抱著探討真理的態度,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論文通過審稿,有些意見不大,稍事修改即可發表。有些要有較大的改動才能發表。有的論文甚至認為基本事實不可靠或基本觀點有誤而無法發表。論文作者應冷靜分析這些意見,妥善處理。一切都應堅持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如果自己確認結果和觀點無誤,那麼可以在論文退稿後改投他刊。同一時候是不能一稿二投的。
❻ 論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別和聯系論文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區別 :
經濟法:1、限制意思自治 2、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3、經濟法側重於從宏觀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盪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經濟社會和生態目標5、有國別特色,突出本土化 6、穩定性較弱
民商法:1、強調意思自治 2、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 3、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重視經濟目標 5、國際通用,強調全球化 6、穩定性較強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別
1.市場主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平等、勻質的「經濟人」;經濟法對其所規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平等、非勻質、各有具體個性的經濟人兼社會人。
2.市場整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源於古典經濟學,市場整體是市場個體的簡單相加,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意味著市場整體利益必然增加;經濟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則是市場個體的有機組合,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並不必然導致市場整體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假設不同;民商法立基於政府是外在於市場的假設,強調市場萬能,政府無能;而經濟法則認為政府是內在於市場的,是經濟生活的內生變數,而非外生變數。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系
1.調整關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調整微觀經濟關系,經濟法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
2.職能互補,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性的法律,它多是通過任意性規范,導向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規則;經濟法則是市場經濟非常態性的法律。
3.取向趨同,民商法的現代化即私法的社會化、公法化,其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日趨一致。
4.要素通用,在兩法之間,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條件下可以通用。經營權、法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
❼ 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保護的一定范圍內的社會經濟關系。在中國,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研究和探討,經過幾次全國性的經濟法理論研討,
到目前為止,關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覽:
(1)「縱橫統一論」學者主張經濟法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領域中以各種組織為基本參加者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
(2)「經濟行政法論」學者主張凡具有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屬於經濟法(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3)「企業中心論」學者主張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企業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
(7)論經濟法擴展閱讀:
經濟法調整對象,構成的基本原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經濟法特性
其兩大基本原則是適當干預原則和合理競爭原則。它們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本質要求;同時科學地概括了經濟法具體規則的內在連結和精神,較好地實現了經濟法中價值與具體規則的匯合和融通。
❽ 論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有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和法的作用是一樣的..
總之都是為了規範金融市場的活專動規則.
規范作用中屬有:
1.指引作用.
2.評價作用.
3.教育作用.
4.預測作用.
5.強製作用.
社會作用有:
1.建立市場經濟法律秩序.
2.健全政治制度.
差不多了...你自己到你的經濟法的書裡面去翻一些吧..肯定會有的..
❾ 論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的理論依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學界已經一致承認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整個法學界絕大多數人也承認經濟法在法的體系中的地位是確立的。
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規范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系的不 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不同法律規范的總和」。①法律所調整的對象無非是以各種形態為表現形式的社會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文化關系、宗教關系等等。法律部門就是以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作為依據來劃分一部法律屬於哪個部門的。那麼,一個法律部門地位的確立,必須有其特有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②具體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國有參與關系,對外管制關系,市場監督關系五個方面。③而且,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是可以分開的。
與此同時,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工作緊密結合國民經濟的調整改革,對一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准則制定了一大批經濟法律和法規。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性文件體系已初具規模,為經濟法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礎。
法的分類(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個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論和已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和規則的法律體系中,法學家為了評注和研究的方便,總是把所有規則分成一定數量的部門和次部門,並不斷尋求合適的方法對它們進行歸類和分組」。④由此可見,法的部門的確立和法的分類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形成內容豐富的原則」。民法作為一個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門,有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規范性文件體系,有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相對應的,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的部門,也應該有其基本原則和核心基本法。
二、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說
明確經濟法原則的含義是評判學說的前提和基礎。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原理或出發點」。⑤基於這個論述,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能夠全面反映它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內在規律,寓存於整個經濟法體系中的指導思想。首先,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作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為統治階級的需要而服務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國家主權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麼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也會有不同的變化,其指導性原則也就隨之變動;第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帶有國別色彩的,英美為主的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著重於國家干預,而我國需要的是開放自由的市場,防止行政壟斷的干預;第三,原則必須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確立得過於具體化,就是屬於法律規則的范疇了。
當前學術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有⑥:按客觀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和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經濟民主和經濟法制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原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上述學者提出的觀點,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我國經濟法學界一般認為,傳統民法強調「私法優先」,傳統行政法強調「公法優先」,而經濟法則是將私法和公法放在「互為優先」的地位。這個「互為優先」反映的即是一種社會本位思想,即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兼顧;然而像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不應該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因為這個思想不僅僅是經濟法要貫徹的,同時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應堅持的,故應該將其視為憲法原則。
筆者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第一、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整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本國經濟,完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應該遵循客觀的經濟規律,注意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主動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得到最多東西的特性;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顧的,一項政策的出台和實施要麼重效率輕公平,要麼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作用就在於用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個階段可以促進其中的一面,但就整體而言必須兼顧二者。
第三、利益兼顧原則。要貫徹利益兼顧原則必須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國家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企業與勞動者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⑧經濟法的任務就在於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個人等各種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現代化建設需要考慮的重大課題。經濟的發展涉及到資源的開發利用,廢棄物的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一系列社會性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不能為眼前的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
四、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意義
上述四個原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整體,聯系著各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分配,貫穿了國家調控經濟的全部過程,使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得到結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則的確立,鞏固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的部門的地位,完善了經濟法學理論體系,有利於抵制「大民法觀念」和「經濟法學說」,有力駁斥「經濟法沒有理論」的觀點。
其次,在實務上,原則的確立為經濟法規則提供了基礎和出發點,對新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指導意義,對理解經濟法律具體條文亦有指導意義。經濟法原則可以作為未被法條規定的疑難經濟案件的斷案依據和審判依據,並且為制定《經濟法綱要》指出立法方向。
經濟法學界、整個法學界,乃至國民經濟發展都會因基本原則的確立而受益。
❿ 論經濟法的政策性
答案要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中國家對於經濟運行的態度及決策非常重要。
2、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正在逐漸向宏觀調控轉變,宏觀經濟運行的穩定增長是經濟法調整的目標。
3、國家干預經濟的形式多以經濟政策的方式。一方面具有靈活性,另一方面具有專業適應性。
4、國家在宏觀調控及其他方面的經濟政策往往表現為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這主要是通過法的形成過程完成的。
總之:經濟法與經濟政策密不可分,但同時經濟政策要真正起到調控經濟的作用,需要經歷一個轉化為經濟法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