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先履行抗辯權
現實困惑
2008年月,作家甲與某出版社簽訂約稿協議,約定半年內按雙方確定的目錄與樣章寫出懸疑小說一部,寫完後出版社即支付約定稿酬的30%,然後作家把全稿交付出版社編審並安排出版事宜。2008年10月,甲通知出版社已經完稿,要求支付30%的報酬後將稿件交付出版社;而出版社卻堅持要看到全稿才支付約定的報酬。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答疑
本案屬於《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的情形,出版社應先支付30%的稿酬,才可向甲索要全部書稿。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方互負債務的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本案中按照合同約定應該由出版社先支付稿酬,因此在支付約定稿酬之前,甲有權拒絕出版社的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法理薈萃
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且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當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體現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B. 什麼叫先履行抗辯權
現實問題
吳某和來某工廠簽自訂了買賣洗衣機的合同,合同規定工廠供應洗衣機20台,吳某付給工廠貨款共計10000元。工廠於當年7月31日之前發貨,一次交清,貨到付款,如有違約要交10%的違約金。後來7月31日工廠交貨之前就向吳某索要貨款,吳某拒絕。因此工廠拒絕交貨。那麼,工廠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律師解答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上述吳某和工廠的買賣合同約定應當工廠發貨在先,吳某付款在後,工廠在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就要求後履行的吳某先履行付款義務。顯然,吳某根據先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工廠的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C. 經濟法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頻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所謂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可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和功能上的牽連性。所謂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義務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義務也不發生。所謂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除對待給付義務。所謂功能上的牽連性,又稱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負給付與對方當事人所負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原則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功能上的牽連性的反映。
上述思想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有之義,所以,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是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當然,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限制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濫用。在當事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時,對方當事人若拒絕其給付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於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三)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適用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
上述基於對待關系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於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適用餘地。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鋼材,價款500萬元,丙對乙有直接請求交付該鋼材之權,若甲屆期不支付貨款,則乙可以拒絕丙的交付鋼材的請求。
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將A車出賣給乙,價款75萬元,而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A車並轉移所有權的債權讓與丙。在丙向甲請求履行時,甲可以乙未給付價款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
在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例如,甲將A畫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畫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在可分之債中,各債務對各債權各自獨立,從而其發生原因即使為一個合同,除非其一方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也應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同時履行抗辯權也可以適用於連帶之債。例如,甲乙向丙購買1000斤烏龍茶,價款10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應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00斤烏龍茶時,丙可主張甲應為支付全部價款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基於對價關系,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當事人一方違約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1.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關於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間的關系,存在兩種對立的學說。第一種學說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遲延責任。對此,有人從抗辯權排除債務之屆期的角度加以論證,有人以以下理由加以闡釋:因有抗辯權之存在,遲延履行系非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第二種學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須經行使才能排除遲延責任。它有兩種見解:其一,抗辯權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發生的遲延效果;其二,已發生的遲延責任,不因抗辯權的行使而受影響。
2.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所以,債務人在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
3.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原則上無部分履行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若拒絕受領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在此限;若受領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當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除非如此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此場合,債權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4.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權
債務人瑕疵履行,債權人可請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在債務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時,債權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同時有權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應注意的是,《合同法》已承認瑕疵擔保責任為獨立的制度,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權人是否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需要具體分析。在種類物買賣中,出賣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於其未為此給付前,買受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果承認出賣人同樣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無修補的責任,那麼,在風險業已轉移的情況下,買受人就合同成立後發生的瑕疵,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風險尚未轉移的情況下,在物的交付與減少價款的支付關繫上,應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疵工作的義務,有修補工作成果的缺陷的責任,承攬人違反該義務及未承擔該責任時,定作人有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D. 《經濟法》中的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經濟法抗辯權一共分為三類,即三大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成立條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相對待給付義務。
2、雙方債務均已後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對方的債務可能履行。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於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二、不安抗辯權的
不安抗辯權的: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雖然《合同法》第68條並沒有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那樣將「當事人互負債務」作為抗辯權適用的條件之一,但從不安抗辯權的內容看它必須適用雙務合同,且可適用於各類雙務合同。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債務的旅行又先後順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沒有履行。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還有一個非實質要件,債務人沒有提供擔保)。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約定,如果委託人甲不向受託人乙提供處理委託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託事務的請求。這一約定,無疑應被允許。
三、後履行抗辯權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的權利。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後,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後,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
成立條件:
1、必須是互為對價的雙務合同當事人各自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希望以上的對大家有所幫助,
E. 先履行抗辯權的相關法條
中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釋疑
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後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理論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來挺讓人困惑的。不過,學界主流觀點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
之前的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說法,但是沒有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的。
所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第一,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第二, 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基本跟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沒有先後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