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B.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1000字—1500字左右。謝謝
試論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並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 。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於經濟法是否有有別於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准。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准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並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筆者以為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願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麼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佔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於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特別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管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管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並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管理協調的堅實後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斷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准,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准。但方法相對於對象來說是次後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關鍵,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徵,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於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 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製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製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在經濟的管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並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並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准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於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管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幹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並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後來才出現的特別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於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餘下的劃歸經濟法(8)。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於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並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關鍵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於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並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餘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並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9)。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管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管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管理關系,工商管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採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後,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C. 關於經濟法的論文
題目
·《對經濟法概念、對象、體系的再認識》
·《論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論建立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方法和途徑》
·《現代經濟法體系的反思與重構》
·《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 ——對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兼議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D. 經濟法學小論文誰有哦。。。急需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彙。關鍵詞是用作機碼兆辯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徵的詞語,便於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彙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遲缺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猜租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E. 求有關經濟法的論文 3000字左右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F. 誰有經濟法學的小論文
[摘要] 本文剖析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徵,反思了學術界研究經濟法主體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範式」化的危害,並從抽象和具體兩個層次、靜態和動態兩個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方法做出了新的嘗試。 [關鍵詞] 經濟主體,主體價值、主體分類,抽象與具體層面,靜態與動態角度 一、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范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並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范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系,並最終將這種法律關系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對於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於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並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1]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補充: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於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於標准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2]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於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於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採用「範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並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准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並糾纏於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於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補充: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准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4]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於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於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並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於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麼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於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補充: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恆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5]關於「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後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並非永遠處於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恆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麼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並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葯之嫌,該分類方法對於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並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並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於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於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 補充: 此外,由於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並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6]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7]所以,對於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准,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於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補充: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徵,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並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後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和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補充: 第二種傾向,由於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10]不同於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11]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於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徵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補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徵 相對於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於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於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於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於管理者,或者居於被管理者,也可能處於平等地位。
G. 求一篇經濟法的課程論文(2500字)
經濟法課程論文經濟法課程教學論文:
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摘要: 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是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從事專業研究中撰寫的用以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碩士學位論文集中體現了碩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學術訓練中積累的科研能力和學術成果,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選擇學位論文題目是撰寫學位論文的前置性工作,選題的科學與否直接影響著學位論文本身質量的優劣。在經濟法學科的發展歷史上,具有卓越學術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選題上獨具匠心,所選論題大多既能夠契合時代發展的脈搏,又符合知識生產的自身規律。碩士學位論文選題能否取得預期的績效,主要依靠碩士研究生自 盧代富,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國華,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zoos級碩士研究生。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但與學科點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的規劃工作也是緊密聯系的。選定起點高、有創新、有意義、難度適中,符合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基本要求的論文題目,是學科點選題規劃工作的總體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是我國法學類國家級重點學科,擁有中國農村經濟法制創新研究中心、經濟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學科基地,長期以來,在李昌麟教授的帶領下,一直十分重視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作為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業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近年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隨著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不斷擴招,導師人數與學生人數的比例逐漸拉大;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之間的學術能力差別較大;讀研的功利目的凸顯等。因此,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也需要直面現實,不斷探索新的完善路徑。
關鍵詞:提高;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一、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中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選題倉促
由於一些碩士研究生平時對學位論文選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認為開題只是「走形式」,不認真對待,因此,相當一部分碩士研究生平時不注意專業論題資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談不上認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級第二學期末准備開題時,才感到時間倉促,只好「臨陣磨槍」,倉促選擇一個論題,而對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以及是否還有研究價值缺乏應有的了解。一些學生稱:「選什麼題目在效果上實際上是一樣的,因為研究生期間的學習並沒有重點,所以選什麼題目都無所謂。」
(二)消極選題
一部分學生不善於自己發現問題,仍然固守舊的學習模式,消極等待導師向其提供論文題目,在選題上喪失了主,充分調動碩士研究生的主動性是選題成功與否的關鍵。學者王國維曾有過「善自命題」的佳話。他在《爾雅草本蟲魚鳥獸釋例》自序中,記載了大學者沈曾植與自己的一段對話:「方伯莞然日:『君為學,乃善自命題。何不多命數題,為我輩遣日之資乎?』因相視大笑。」可見,「善自命題」就是要善於發現問題,要在廣泛的閱讀和比較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的真問題,從而通過研究此類問題取得顯著的成果。但反觀目前的一些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他們在學位論文選題中連起碼的主動性都沒有,逞論「善自命題」。
(三)選題不當
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出現兩種較為極端的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視了自身學術能力的局限。如,並沒有系統的經濟學知識訓練,而以經濟學分析為論文主題。二是選題過於平淡,拘泥於舊有的理論框架,不敢創新,無法體現開拓性。如,在既沒有研究方法創新,也沒有研究內容創新的情形下,把經濟法學界已有定論的某些經濟法問題作為論題進行探討。
(四)態度不端
某些碩士生在選題時馬虎應付、態度浮躁,抄襲嚴重,缺乏應有的學位論文寫作態度。還有些學生對所選文題熱情高漲,但往往是一時興趣所致,由於對困難估計不足,最終敗興而終,臨近畢業時往往還倉促改題。這也是一種不嚴謹的學術態度。
(五)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缺乏對於學位論文的長遠規劃 對於科研能力和主動性較強的碩士研究生而言,通過與導師的主動接觸,有助於其選題的形成,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動性較差,對導師的研究領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曉。師生之間欠缺溝通的總體情形直接影響到了學位論文選題的長遠規劃。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很多,包括社會外界的影響因素、學術 640評價體制自身因素、導師和學生個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針對上述問題,不能幻想在整體上和短時間內完全根治。但是,為了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我們仍可以在經濟法學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規劃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以彌補制度上的缺漏。、加強經濟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選題指導工作的途徑
(一)建立導師組制度 目前,我校碩士研究生導師制是一位碩士生導師指導和管理多名學生,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導師制度,在較長的歷史時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於強化導師的責任以監督碩士生自主學習,導師可以帶領學生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學術研究,學生能夠更加熟悉導師的研究領域。但這是與當時的歷史情形相適應的;在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擴招之前,一位導師一屆招收三四名學生,而如今一位導師每屆多則招收十幾名學生,少則也要帶八九名學生,部分導師還要指導博士研究生,還要承擔教學和科研工作,主觀上雖希望提高能動性,但客觀上卻沒有精力像以前那樣與碩士生緊密聯系,傾注大量精力指導研究生開展經濟法學術研究。因此,可以考慮將「一對多」的導師制改革為導師組制度,即由多位導師組成導師組,對研究生的學習進行指導。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少的院校的學科點,可以將碩士生導師組合為經濟法專業導師組;對於學科方向劃分較多的院校的學科點,如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將不同大類研究方向的導師成立多個導師組,由導師組集體管理碩士生。當然,為了防止出現集體的「不作為」,還需要輔以工作量登記和考核等相關具體制度的協調配合。這種導師組制度既有助於學生開闊學術視野,在多位導師的指導中博採眾家之長,也有利於形成開放式的學術研究樣態和研 641究生培養方式,還可避免導師重復指導學生而造成的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
(二)盡早開展選題規劃工作 選擇一個適當的學位論文題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時的學習中一點一滴地積累。盡早確定選題方向,將有助於學生在較長時間內搜集和積累相關研究資料,形成自己的觀點。因此,提前開展選題規劃對學位論文的撰寫的順利進行有重要意義。我認為,在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一年級下學期,即可要求學生確定選題的大體方向,再經過近一年時間的學習積累,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選題方向中確定一個更為具體的最終選題。這樣就可使經濟法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成為一項有的放矢的工作。
(三)導師組及時向學生推薦可選論題 一般而言,受學力和知識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較少的碩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當選擇學位論文題目的能力。加之經濟法學研究往往涉及經濟學、政治理論和社會學等其他學科領域,一些碩士研究生在選題時容易誤入其他學科範疇。為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有必要結合大多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特點,由導師組根據學科研究方向,盡早向學生推薦可選學位論文題目。這可以避免研究生選題的盲目性,有助於引導學生向未知領域探索。當然,這項工作的目的只是輔助經濟法碩士研究生自主選題,並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學位論文選題中的主體地位;之所以強調這一點,僅僅是著眼於從規劃的角度為碩士生的自主創新提供必要的學術指導。這也是導師組制在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體現。
(四)組織學生讀書小組
在經濟法學專業領域及相關領域內,要提倡讀經典、讀論文、讀時事,讀多了自然就會提高學術素養,產生學術自覺性,找到合適的選題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了。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級成立讀書小組,由導師組確定推薦閱讀書目。通過閱讀,可以使學生掌握相關研究領域的重點和熱點、難點,以此在學科點形成良好的學術氛圍,激發學生創作靈感,為學位論文的選脫規劃提供豐富的知識儲備。
(五)舉辦經驗交流會
經過選題、開題以及撰寫學位論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將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學位論文的准備和寫作中既有成功的經臉,也有失敗的教訓。對於尚未開始選題的一年級和二年級碩士研究生而言,這些都是寶貴的可以吸取的經驗和教訓。因此,要發揮高年級學生對低年級學生的「傳、幫、帶」作用。可以考慮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等形式,請高年級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講述自己在選題過程中的經驗教訓,與下屆研究生進行選題方面的交流。
(六)充分利用網路集道
隨著教學科研技術手段的不斷改進,如今網路已進人學校尤其是學生宿舍。網路成為教師和學生聯系、溝通的盆要集道;應充分利用網路在信息傳遞中的作用,為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的「師生互動平台」就是一個很有特色的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交流的網上平台。鑒於碩士學位論文選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師生互動平台」BBS上增設「學位論文選題探討」欄目。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對於選題的各種問題可以發表在該欄月中,導師和學生能夠通過它共同探討某一選題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師生間的教研互動機制。
(七)開展學生課題研究計劃 學位論文選題作為碩士研究生在校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必須與其平時所受的學術訓練相聯系。為激發碩士研究生的學術熱情,提高他們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充分的准備條件,經濟法學科點可以在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中鼓勵開展自主申報學生課題的計劃,支持研究生團結協作,優勢互補,申報 「了聖濟i清氣It I與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課題進行學術研究。此類學生課題由導師組盲審後批准立項,學科點提供適當的研究經費。這項活動可以為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學科點已於今年初首次嘗試了該項計劃,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受到了學生們的普遍歡迎;在2005級碩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碩士研究生將其獲准承擔的課題作為了其學位論文選題。
(八)提倡調查研究 經濟法研究不能脫離實際,選題要和學科發展的現狀相聯系。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碩士研究生選擇契合時代脈搏的真問題展開研究,應提倡開展調查研究的學術風氣。這里所說的調查研究是廣義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閱讀專業理論書籍獲得間接的知識積累;二是通過外在的社會調查實踐取得第一手資料。在經濟法學研究工作中,這兩者都具有重要意義,不可偏廢。當然,對於不同的研究方向,學生在上述兩者間的著力點可以有所不同,如對於經濟法基礎理論的選題,更需要通過閱讀大量的理論書籍,在前人的知識生產積累上進行學術創新;而對於十分強調應用性的經濟法分論選題而言,不僅要閱讀相關理論書籍,更需要結合實際,發現真問題。經濟法學科點應當鼓勵研究生根據自己選題的大致方向,進行廣泛而且深人地調查研究活動,如,鼓勵學生參加學科點組織的經濟法學術會議,或與導師一同進行社會實踐,或提倡研究生在學生課題中增加實踐環節的內容,等等。
H. 急求經濟法小論文一篇,1000字到1500左右的,要最新的,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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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小論文參考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現如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已經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指的是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它不僅僅考慮的是經濟的增長而且還同時兼顧到社會、文化、環境等各個方面的協調、綜合的發展和進步。它追求的是社會正義,維護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經濟法中圖分類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概念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形成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最終在1987年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後代人滿足其自身需要的發展,既考慮當前發展的需求又考慮未來發展的需求。這種發展模式的提出是基於對18、19世紀那種掠奪式的發展的反思後做出的。當今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已經滲透到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既滿足當代人發展的需求,同時又不損害後代人滿足需求的能力」這是關於可持續發展的經典表述。經濟法小論文根據這個表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就不能夠只追求經濟的自我增長,而是既要考慮到經濟的主要的產值方面的實現,又要保持能夠在未來能夠擁有永不衰竭的發展的動力。
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全面戰略,它主要包括在經濟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生態方面的可持續發展,在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經濟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指的是鼓勵經濟增長而不是以環境保護為名取消經濟增長,但可持續發展不僅重視經濟增長的數量,更追求經濟發展的質量。生態可持續發展指的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要與自然承載能力相協調。發展的同時必須保護和改善地球生態環境,保證以可持續的方式使用自然資源和,使人類的發展控制在地球承載能力之內。社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是指改善人類生活質量,提高人類健康水平,創造一個保障人們平等、自由、的社會環境。在人類可持續發展系統中,經濟可持續是基礎,生態可持續是條件,社會可持續才是目的。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是一種與各個要素之間建立廣泛而又友好的關系,並實現其良好的互動局面的法則。著中法則的最終實現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而其本身的實現又是需要各個方面相互配合的。因此,可持續發展是在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建立良好關系基礎之上,而後實現的一種多邊的相互作用的共贏局面。
經濟法價值觀念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統一談論這個話題,主要是從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三個原則入手,公平性原則,持續性原則,共同性原則。2.1可持續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指的是在能夠承載范圍內的自然、經濟、社會各個系統的協調發展。其主旨是,人類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都在生態環境的承載范圍內。在追求經濟發展的同時,要對自然資源有限度的利用。社會的發展,生活質量的提高如果只是重視眼前的利益,用浪費資源的方式來獲得經濟的增長是不可取的。所以這一點在經濟法中必須體現。它的存在可以保證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至於是以犧牲其他的資源,環境等作為條件的交換。這樣是督促經濟的發展走集約型路線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2.2公平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強調發展應該追求兩方面的公平:一是本代人的公平即代內平等。二是代際間的公平即世代平等。可持續發展就是要滿足全體社會人民的願望,兩極分化是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它是可持續發展最大的敵人。滿足這一代人的願望,也必須以不犧牲後代人的發展需要作為前提。經濟法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引入公平性原則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夠保證經濟的持續的,有效的發展。
共同性原則可持續發展作為發展的總目標,所體現的公平性原則和持續性原則,則是應該共同遵從的。一方面,共同性原則其實是和公平性原則相互聯系在一起的。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必須共同的去遵守經濟發展過程中應該遵守的法律,而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去損害集體的或者他人甚至是下一代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它要實現的是經濟、社會、教育、資源等各個方面的共同發展,而並不是某一方面的提高。所以,這一點也是經濟法立法必須引入的規則。3經濟法的必由之路———可持續發展社會的發展是以各個方面的協調發展作為成功的衡量的標准,如果僅僅是經濟利益上取得了收益,那將是不能夠被定義為社會的發展。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社會的發展遵循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究其實質是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經濟法強調的並不是絕對的公平,但是他要求在成人社會成員差異的條件下來保證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平。
從這個層面上來看,可持續發展理念與經濟法的理念具有一致性。首先,無論是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還是經濟法的觀念,都始終是從社會出發的,是對於社會整體作為思考對象的。從經濟法的角度來說,強調的是社會整體利益,但同時也不放棄個人的利益。就是將集體的利益和個人的利益都納入考慮的范圍。而作為可持續發展而言,也是從社會整體成員考慮為出發點,經濟法小論文並且根據社會的不斷變化的情況做及時的調整,對於會破壞經濟平穩發展的不利因素採取相印的措施,及時的進行調整。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經濟法的觀念都是站在社會全體利益的視角進行思考的。其次,從市場和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市場的調節具有相對的滯後性,不公平性,而是常規製法就彌補了由於各種因為壟斷或者不正當的競爭而導致的一些阻礙市場正常運行的因素。
我們從可持續發展的內容可知,可持續發展是既要滿足當代人發展的需求,又不損害後代發展的需求。這也就是說既要實現同代的公平又要實現代際間的公平。從此看到,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和經濟法的觀念不謀而合,都是要實現公平,共同發展。把阻礙當代人和同代人不平衡發展的因素消除,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第三,從國家的宏觀調控和經濟法之間來看。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推動社會的進步。經濟法的制定最終也是要實現這樣的目標為目的的。以保證國家的戰略目標能夠實現。總之,經濟法和可持續發展是一脈相承的,是存在著不盡暗合的。用經濟法來保證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是一種最自然的結合。在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指導下,經濟法會在理念和價值觀上得到新的突破。
I. 求兩篇經濟法小論文
誠信建設是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實現社會主義建設目標的基礎和保障。國家信用關鍵在於政府誠信,政府誠信體現於公務員誠信。誠信修養和誠信行為如何,對社會公眾具有強大的引領、示範和輻射作用。掌握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講誠信不僅是個人的道德要求,更是對公眾利益的一種承諾,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因此,加強誠信建設,是社會誠信建設的基礎工程和先導工程。
J. 學習經濟法的意義(論文題目)
一、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已被確認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首先,我國頒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經濟法法律。這些法律是適應國家經濟調節的需要而頒行的,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關繫到社會經濟的總體結構和運行,而且同其他部門法性質的法律規范相分離,獨立組合為性質較純一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其次,我國已確立了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國家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實行國家干預、調節的總的法律原則,被國家立法所確立;建立了經濟法體系構成中的重要的具體經濟法法律制度;已頒行的各種具體經濟法規范及已建立的各種具體經濟法制度,相互協調、配合,貫徹著共同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共同執行規范和保障國家經濟調節的使命。
二、經濟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
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發展。根據《憲法》規定的原則,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極大的促進了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2)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是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二是為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貫徹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證;三是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為了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我國先後在對外貿易、對外投資、涉外稅收、涉外金融、涉外經濟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4)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於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有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
綜上所述,學習經濟法有助於我們了解和認識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調節市場的法律原則和理論基礎;經濟法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法律有機聯系、整合統一的紐帶,學習經濟法更有助於我們運用法律武器規避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風險,從而確保國家經濟健康穩步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