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述國際法的三個分支
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因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1834年美國法學家J.斯托里首創國際私法一詞作為法律抵觸法的同義語。隨後,在德文、法文中創造了相應的詞彙,再後在義大利、西班牙文中也產生了相應的詞彙。在中國和日本則稱為國際私法。因為國際私法是關於各國民法的適用的法律,所以又稱為法律適用法。
國際經濟法
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貳』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廣義經濟法體系和狹義經濟法體系。
廣義國際經濟法
泛指調整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范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公法和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②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③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製法規、外匯管製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准等方面的法規等。④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⑤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范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⑥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⑦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范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國際稅法)。
狹義國際經濟法
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凡國際貿易、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范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范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①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外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②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③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④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系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 、調整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系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准則、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⑤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序和職能范圍等方面的問題。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⑦國際稅法,等等。
『叄』 國際法律的分支
武漢大學的國際法最強
國際法一般可分為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海商法等等
我有認識一位念國際法的後來是作為商務談判代表,參加各類商業談判的
『肆』 對外貿易大學的國際經濟法的各個分支有什麼特點啊
國際法分為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私法、公法沒經濟法用得廣些。國際經濟法下面還會分貿易法、金融法等,不過進去後直接分為經濟法,不再細分了。希望此答案對你有用,考研加油啊,貿大對英語要求比較高的。
『伍』 國際經濟法包括哪幾個方面的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經濟關系專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屬展起來的一個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關系、國際投資關系、國際技術轉讓關系、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和國際稅收關系,是由於貨物、技術、服務、資金和人員的跨國流動所形成的。調整這些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分別形成了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這些實體法規范和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程序法規范構成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
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兩大類。其中,國際法規范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慣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規范性決議等;國內法規范主要是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在某些國家還包括法院判例。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列舉了15項原則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其中國家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和國際合作以謀發展三項基本原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陸』 經濟法有哪些分支,哪個比較重要
國際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哪些分支 國際金融 國際稅法 國際投資融資 國際貨物買賣 特別多的部門法
『柒』 國際經濟法有哪些主要流派
主要看法:有的將國際經濟法看作國際公法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內,認為屬於國際法的容範疇;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私法的范圍;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不外是國內經濟法的延伸,與國內經濟法構成一個統一體;有的則從實用的觀點出發,將有關跨國經濟活動的法律統統包括在內,認為國際經濟法是既包括國際法也包括國內法的一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部門;更有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缺乏法律拘束力的「軟法」。
『捌』 國際經濟法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個人作為一般的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准合同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准則,成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4)國家。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玖』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