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法里的仲裁與勞動仲裁有何區別
在我的認識里,仲裁似乎不屬於經濟法的序列
簡單地說,仲裁是當事人自主選擇版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僅限於解決平等權主體的民商事財產權利糾紛,仲裁的機構要依據當事人的選擇去的管轄權進而進行裁判,一次裁判即有終局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而勞動爭議仲裁,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的仲裁,適用范圍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不能自行或調解解決的,先要進行勞動仲裁,但該仲裁沒有終局性,雙方誰不服都可以再起訴
㈡ 經濟法經濟仲裁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事實和理由先調解,調解不成進行仲裁,發給雙方仲裁書!
㈢ 仲裁應遵守什麼原則經濟法的題目
在人事爭議中國家法律對仲裁有以下規定:
國家法律規定,人事爭議仲裁應堅持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合法原則是指在對人事爭議進行仲裁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爭議案件進行審查和處理,作出公正的裁決。公正原則要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秉公執法,對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同仁,一切都依據客觀實際作出判斷和裁決。及時處理原則強調人事仲裁的時效性,要求仲裁委員會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受理、審查案件,並按時結案。只有堅持這三項原則,人事爭議仲裁結果才能為雙方所接受,切實起到調整人事法律關系的目的。
㈣ 經濟法為什麼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較好的方式
仲裁有如下幾點優點:
1、審理時限短。
2、仲裁員專業化高。
3、是一種准司法;
4、是一種介於行政與司法之間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5、收費低。
㈤ 經濟法之仲裁,你會了嗎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4.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三)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不屬於《仲裁法》適用范圍的糾紛
⑴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⑵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⑶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專門的仲裁程序,不適用《仲裁法》。
㈥ 關於經濟法中的仲裁 起訴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范圍。
㈦ 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仲裁和法院,兩個的程序分別是怎樣的
樓主說的法院,我想應該是訴訟。就是說仲裁和訴訟的程序對吧?
仲裁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訴訟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迴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五)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判決維持;
(2)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4)判決變更。
希望對你有用。
㈧ 簡述經濟法的經濟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1、仲裁和訴訟都是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仲裁裁決版只能撤銷不能上權訴;而訴訟一般是兩審終審制,訴訟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的靈活度高,當事人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但是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是法院確定的,當事人無權指定及發表意見。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或被告在一審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由人民法院管轄。
7、仲裁一般不公開,而訴訟一般公開。
8、仲裁通過民間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訴訟通過國家機關(法院)解決。
㈨ 經濟法有關仲裁的問題
1有權。
2、仲裁庭應該由當事人合意選擇,可以選擇合議庭或者獨任。 仲裁不公開是原則。 原告方沒來不能缺席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院。